对于西方的新闻媒体而言,新闻自由有时只不过是一枚“橡皮图章”,是他们滥用新闻采访权的一个幌子,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早已被商业利润所取代
一般来说,“新闻自由”又称新闻出版自由,是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对于新闻自由,有这样一种误区,要么不分青红皂白地全盘接受,甚至对之顶礼膜拜;要么带上“刻板成见”,感性地而不是理性地彻底否定它,仿佛要“一棍子打死”,并且先入为主地打上所谓的“自欺欺人”和“虚伪本质”的主观烙印等。
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考察
西方新闻出版自由理念是在反对书报检查斗争中提出并得到论证的,在人类精神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这个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最早提出这一理念的是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他于1644年11月在英国下院作题为《论出版自由》的演说中提出:让人们“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弥尔顿的这一观点主要包括两点内涵:第一,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如果不否认理性是人的天性、人性的标志,那么通过检查制度遏制出版自由,不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无疑就是扼杀人性;第二,要发展人的理性并且使人们能充分运用自己的理性分辨错误和正确,就要让各种不同意见不受限制地自由讨论。学界的共识是,出版自由在弥尔顿的这篇演说中,基本属于自然法范畴的概念。这不仅反映在其立论的基础上,而且在于其对于出版自由的歌颂,对人的理性的张扬和对遏制自由、扼杀理性的抨击,因此明显有些“绝对自由”的味道。
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告诉我们,从古典新闻自由过渡到现代新闻自由,再到20世纪中期以后的当代新闻自由,西方新闻自由在理论上不断得到修正、调整和完善,从绝对走向相对。新闻自由的相对性,指的是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建明认为,自由是摆脱束缚和限制,又离不开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了解自由所受的限制也就了解了所应享有和可能享有的权利。不难看出,西方新闻自由的理论设计和理想境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但西方新闻自由的现实图景与之相比则相差甚远。
西方新闻自由的理性批判
通过对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西方社会的“新闻自由”主要被两种势力所控制:一种势力是媒体寡头。西方新闻媒体大都属于私有,被极少数的大公司和媒体寡头所操纵。这些巨头办媒体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其新闻媒体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摆脱资本和集团利益的束缚与制约。而另一种势力就是政府。由于体制的原因,在多数情况下,西方政府并不直接控制新闻媒体和新闻报道,而是通过政策倾斜、利益交换、政治压力等来影响媒体及其幕后老板,通过幕后老板左右新闻记者和新闻报道。在西方,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一方面是政府希望控制媒体,操纵舆论;另一方面是媒体希望自由、独立的同时又能借助政府的影响力。这样的最终结果,也使西方所宣称的“绝对的、超越阶级的”新闻自由名不副实。
西方政治家们往往被两件事情所困扰:一是政治事件将以怎样的面目呈现在公众面前;一是可否创造一个更好的形象,从而带来一定的政治优势。解决这两件事的最好办法是利用和操控新闻媒体。他们认为,新闻和信息的合理运用是政治成功的关键。在西方,竞选是最大的政治活动之一。在信息化时代,西方选举政治深受媒体舆论导向的影响,政客们为了捞取更多的选票或者巩固其政治地位,往往拉拢媒体站到自己一边,而媒体为了捕捉新闻资源也主动靠拢政府。一位总统候选人的竞选主管说:“竞选的实质就在于利用媒体。”或如一位重要的总统顾问所说的,没有离开新闻现实的政治现实。他们的共识是,不能控制新闻就等于政治上的失败。迈克尔·蒂夫在里根总统任职期间曾将媒体管理提升到某种艺术的高度,里根政府媒体管理学的观点是,对待媒体的手段就是一手拿萝卜,一手拿大棒,威胁和合作战略并用。
对于西方的新闻媒体而言,新闻自由有时只不过是一枚“橡皮图章”,是他们滥用新闻采访权的一个幌子,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早已被商业利润所取代。全球的媒体目前集中在一小部分企业巨头手里,如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德国的贝塔斯曼,或者鲁伯特·默多克的新闻集团。指导新闻采集和发布的根本原则应当是高于一切的民主责任感,但媒体现实却表明,实际上的利益驱动和市场力量对新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传播学者罗伯特·麦彻斯尼指出,商业新闻体系几乎与公共服务或社会责任格格不入。他暗示,如果我们揭开“新闻自由”的面纱,我们会发现媒体用第一修正案作保护伞,更多的不是为了保护他们发表有政治风险内容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他们放弃服务公众利益转而追求利润的行为。当新闻不再承诺为公众服务时,它也就沦为追逐利润的生产线。在西方国家,资本垄断着新闻媒体,资本左右着媒体的视线,影响着新闻对报道内容的选择与加工,时时处处可以领略到资本对媒体的傲慢。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新闻自由成为他们追逐利润的“名片”,新闻自由权的滥用成为他们获取更高利润的最佳通道和惯用手段。其实,西方新闻自由是政府迫于民意的压力而不得已满足新闻工作者的一种妥协,即便在获取宪法保护之后,西方政府对于新闻自由的戒心也不可能消除。
西方新闻自由理论与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当然,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西方国家因种种丑闻的发生就会轻易改变新闻业监管的机制与方法,加强对新闻界的严格管理。其实,西方人并不比我们愚钝,西方新闻自由的现实图景是:新闻自由的理念设计虽然近乎完美,但滥用新闻自由权的现状又是非常地荒唐与尴尬;新闻自由虽然存在诸多弊端,但要想根除又是何等的困难与无奈。我们同时认为,在西方现有的政治体制背景下,要想破解新闻自由的现实困局几乎是不可能的。
每当谈及新闻自由的时候,我们的一些国人要么是不加批评地对西方新闻自由顶礼膜拜,盲目地认为西方的新闻自由是完全、充分的自由,是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自由;要么就全盘否定西方的新闻自由,简单而又武断地认为西方新闻自由一无是处,甚至称之为完全是欺世盗名的“假把戏”。实际上这两种极端的理解都是对西方新闻自由的一种误解、误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理念的确立和新闻自由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无论是西方的新闻自由还是中国的新闻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性的,只能是相对性的。西方“新闻自由”框架下的新闻采访权被媒体及其记者肆意滥用,新闻媒体与政治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利益(即商业利润和政治利益)的博弈,利用和被利用与各自的利益诉求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人权和公信力成为媒体与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牺牲品。
(作者为安徽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