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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打官司实录》第一章 命运作弄人

作者:方鲲鹏   来源:红色文化网  

豪猪规则,高度概括了美国法庭文化中鲜为人知的一面。

诉讼程序详尽讲解。所有事件真实记录。

《美国打官司实录》

方鲲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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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序

第一章                    命运作弄人

1. 限十五分钟离开

2. 孩子

3. 收到临时禁止令

4. 临时禁止令听证会

5. TRO的滥用

6. 诉讼热身赛

第二章                    如何在美国打官司

1. 法院体系

2. 法规的产生

3. 法官的产生

4. 如何在美国打官司

第三章                    离婚案的坎坷经历

1. 白球统计学问题

2. 做第一个吃螃蟹者

3. “绑架孩子”事件

4. 法界双重规则的入门课

5. 权力的傲慢

6. 法院提供免费口译

7. 缺席审判

8. 命令前来法庭说明理由

9. 缺席审判的申请者被压制成缺席审判的缺席方

10.豪猪的启示

11.令人疑窦的过渡性判决

12.终结性判决

第四章                    我雇用了21天的罗伯特·谢克特律师

1. 谢克特先生与总统的合照

2. 从雇用到解雇总共21天

3. 律师费争议案的庭审

4. 写判决书的学问

5. 律师费争议案的上诉

6. 双重标准与双重规则的关系

7. 一个童话故事

8. 不是笑话但可以上笑林杂志的故事

第五章                    我对手的律师里沙·克莱纳女士

1. 是聘请律师还是自行协商解决

2. 特色律师

3. 关系颠倒的缺席审判判决书

4. 法官在看鼻子

5. 电传事件

6. 医生可以为死去的病人开处方喂药

第六章                    美国法庭豪猪律的十六字要诀

1. 到底是马还是鹿

2. 昨天我说是鹿就是鹿,今天我说是马就是马

3. 组合拳

4. 法官的诚信问题

5. 大法无形

第七章                    美国法庭双重规则盛行的沉思

1. 白球统计学问题续篇

2. 法官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3. 走向历史渊源反面的判例法

4. 把意见书划分成出版类和非出版类是纵容双重规则

5. 法官的铁饭碗助长滥用权力

6. 社会形成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文化氛围

7. 缺乏体系外的监督

第八章                    拥有绝对权力而封闭的司法系统不可能自我监督

1. 处理错误率2.5%对30%

2. 败诉者莫入

3. 上诉申请制与离谱的一致判决

4. 法官相护的文化

第九章                    被上诉法院意见书施了隐形术的上诉状

1. 说明

2. 呈交上诉法院的上诉状

3. 上诉法院意见书

附录       

1. 上诉状英文原文

2. 2006年10月份的美国《联邦法院新闻通讯》

后记

美国法庭双重规则实录

方鲲鹏

自序

作者在一件普通民事案里,单枪匹马与至少15位美国法官的双重游戏规则鏖战了5年。本书是以这段奇特经历为背景展开。默默无名的平民案件和绝对的真实,是本书的主要特别之处。而将一个平淡无奇的黎民案子作为主轴写成一本书,似乎有些可笑,但正是因为极平常,所以和普通民众更贴近,可使一般读者虽没有经验过,读来也容易形成仿佛曾有所见,所闻,甚至所遇的感觉。我是以讲解怎样在美国打官司的方式切入这个案子,向读者详细介绍了从起诉一直到向州最高法院上诉的全部过程,用亲身经验解说了在诉讼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各种疑惑,又以散布于各章节中的真情实景,展览了法界的鬼蜮伎俩。这些诉讼实践知识和诉讼运作的全方位系统讲解,在常规教科书,编译性材料,和高知名度案件的报道中,是根本读不到的。

这个案子所反映的,绝不仅仅是个案的情况,或个别法官的行为(如果是,则不值得著作出版),而是一种广泛存在却从未被报道的法庭文化。为了统计分析的需要,书中对案件的细节和背景作了较为广泛的介绍。统计分析证明,本案的现象不是个案的遭遇,而是普遍存在的现实;进而又得出绝大部分美国法官在诉讼双方实力不对称时是不公正,不守职业道德,奉行司法双重规则的统计结论。对于一个声称为世界上最好的司法制度,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沮丧,然而它是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得出,绝非是一个轻率主观的判断。

这本书全然没有虚构的成分,所有素材都可在案卷里找到,所有内容和细节都绝对真实。我批评的是美国最有权势的法官群体,因此本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细节的有案可查,既是这本书的生命线,也是作者本人在文字犯禁下可赖以自保的护身符。美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中除极少数被法官特别禁止的案件外,在法院保存的案卷,包括诉状、答辩状、证词、辩词、庭审速记或录音等,全部属于公共记录,任何人都可以借阅,借听,复印,复制。本书中取材、叙述的事件,如果不是来自我亲历的案件,写作是依据法院的官方网站上能查阅到的法庭文件;而凡是来自我亲历的案件,叙述的都是在当地法院档案办公室有公共记录可查的事件。即便其中有一些是描述当事人之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的争执,也由于经过了呈堂辩论,成为公共资料,已无隐私可言。然而,书中虽然给出了真实的法院案件编号,我还是避免使用当事人和孩子的名字。

法律题材的书很容易陷进枯燥无味的陈述中,为了增加可读性,本书在结构上倒叙和顺叙纵横交错,而对案情细节的展开,更多的是采用侧叙。为便于读者有个全面的了解,书的最后一章收录了一份上诉状和于此相关的上诉法庭的法律意见。

最后参照惯例,作者作一免责声明:本书虽然有很多内容是讲解怎样打官司,但这些内容是“信息介绍”,并非“法律指导”,或是对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若读者遇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应该独立思考,自我负责地作出决定,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本书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该被解释为试图提供或给出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如果读者参考本书内容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对其结果或后果,本书作者不负任何责任。

作者于2009年6月

第一章   命运作弄人

1. 限十五分钟离开

“收拾你的必需用品,在15分钟内离开这所房子!”警察说。

“你还没问我发生了什么事,”我说。

“还剩下10分钟,”警察说。

“你听到的只是一面之词,”我说。

“5分钟。”警察摆动他的屁股,故意让挂在那屁股上的手铐碰在什么东西上哗啦哗啦得响。

我认识到,这可比秀才遇到兵还要糟糕,他根本不想听。这样的计时速度,哪里还有时间收拾随身所需的必需品。于是,我转身走向门口,左手下意识地按了一下裤子口袋,心里思忖,钱夹在,里面有信用卡,可以应付汽车旅馆及买一些日用品。

以上一幕发生在1999年8月初的一个晚上。

2. 孩子

命运真是会作弄人。我和她是在1988年结婚的。当时我的考量是,我个性比较刚,而她比较柔,凡事都不坚持,没有在什么事情或问题上一定要怎样怎样。谁知道,十年之后,我突然发现我越来越象是同另外一个人生活在一起。似乎没有预兆,也没有过渡期,她的个性忽然间变得极其好斗。同我争执显然使她亢奋和带来成就感,这时她前额闪亮发红,无论多细微的事都要争个明白。对我的任何提议都是条件反射式地反对,以至于我要想往东的话,必得先提议往西才能避免争论。

遇到这样的变故,离婚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法。但是,孩子还太小,孩子的心灵会受到伤害。

1996年春,她发现怀孕了。这是结婚八年后第一次。使我大吃一惊的是,她说要作人工流产,说了些不着边际的理由。我对她发火了,是结婚以来第一次。我们爆发了激烈争执,但她仍十分坚持。

“这是我们结婚八年后第一次有孩子,我反对把这孩子拿掉!”最后,我是在人流手术台前这样大声对医生说。医生吓了一跳,马上把她手臂上那些护士在手术预备阶段插上的管子拔掉,并让护士打发我们赶快回家。

孩子就这样保留了下来。

很长一段时间,我不解是什么念头驱使她一定要把孩子拿掉。一年以后,经历过她坐月子的折腾,我才明白过来,是她深怕一种流传的说法,即妇女生产之后会发胖,在她身上应验。

这可能是一种潜意识;也可能是有意识的,是她不愿直面,自欺欺人地变成潜意识。所以,要去流产的理由说到嘴上时是变成一些不着边际的话,什么工作场所经常使用酒精,最近才服过一次感冒药,等等。

她是那种不到90磅、弱不禁风的体型,实际上也是吃不胖的类型。然而怕胖的潜意识却远远超越真正需要减肥的人。为了照顾她坐月子,我专门雇了一个有经验的保姆,这人选是她自己挑选决定的。但无论是出自专职保姆,还是我替她制作的菜肴,她总是皱着眉,抿几口就推到一边去。然未几,就得意地宣称生产不到一个月,增加的体重全部减掉了。与此同时,又到处告状抱怨,称坐月子没人照顾,所以瘦了,象煞受尽了虐待。

儿子在医院只住了一天二夜。自孩子回到家后,白天任何空余时间我都花在小孩身上,晚上照料小孩更是我的专职。儿子是百分之百婴儿奶粉喂大的,从未哺乳过母乳。不知是什么原因,这孩子一出生,生活方式就白天黑夜颠倒的,白天好睡,晚上好吃。满月之后,就开始整晚吵闹不休,直到两岁过后,才正常起来。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我独力夜间照料小孩,基本上每晚只有二小时的睡眠。白天一有空隙也多花在孩子身上。确实很辛苦。但现在回想起来,脑海里的影象都是小孩在某些特定事件上可爱有趣的反应和表情;而幼儿时的吵闹折腾则只有依稀模糊的印象。这些可爱的回忆是深刻在记忆中的产物,象昨天发生一般清晰,其功能是照片、录像不能替代的,因为后者不能记录发生此情此景时相关联的背景事件。亲手把孩子抚育成人是父母的职责,虽辛劳,但也很值,可从中享受到生活中最美好的部分。

在照料小孩时,我也观察到婴幼儿常有令成年人惊讶的举动。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同一般想当然的看法相反,一、二个星期大的新生儿实际上比他在满月时更善于动脑筋,更勇于排解困难,“摸索”自己的路。

从医院回来的第三天起,她嫌孩子太吵,搬去另一间屋睡。我想把小孩的床同我的床靠在一起,便于观察照料。可是婴儿床的结构不适合同大床紧贴在一起,因为婴儿床的正面是可折上放下的活动床栏,功能像一扇门,而另外三面都是固定的高位床栏。如果把婴儿床的正面同我的床挨在一起,小床就没了通道,就像把房间的门堵住了,只能从窗口跳进跳出。于是,我找了一块宽二英尺稍微多一点,长约四英尺的木板做了一个临时小床,使之二面靠墙,一面紧贴我的床,脚后方则是进出的通道。他的床比我的床稍高一些,约相差一英寸,晚上我就把他放在这个临时小床。这孩子夜晚特别爱吃,满月前每晚一、二个小时就要喂一次婴儿奶粉。吃得多,自然排泄也多。每晚把我忙得不亦乐乎,直到天微明,一大一小才有点安静时间打个盹。这一天,天刚刚亮,我迷迷糊糊地照例伸出手,想探视一下,或轻轻拍几下。手这一伸,把我惊出一身冷汗:手触摸到的是一个空床!我立时欠起身,头发疯似的来回转动。一定是我的头转得太快,摆动幅度太大,三四个来回后我才发现,小家伙正紧贴着我,甜甜蜜蜜地睡得香。一颗心是放下来了,但我大惑不解,他是怎么过来的?几天后我把看到的经过写在一张小贴纸上,贴在他的一张初生期照片的背后,所以我能清楚指出这是哪一天。这一天是他出生后的第十二天。一个这样大的婴儿连翻身也不可能,而且当时是二月份,他全身都紧紧地包裹在婴儿襁褓里,他是怎么过来的?

第二天,差不多时候,房间里昏黄的电灯泡所发出的光逐渐退位给日昼的自然光,我觉察到他有轻微的动作。我立刻警觉地观察。只见他正在做挪移运动,以股为支点,拚全身劲,先移动上半身,再移动下半身,周而复始。他的床比我的床稍高一些,而我的体重加载于弹簧床垫使我的床的中央部分稍低于床沿,这样从两床连接处到我的身边,形成了一个小斜坡。他睡的位置离床沿约一英尺,但即使这样的距离对如此小的婴儿仍是异常艰巨的挑战。终于,历千辛万苦,他挪动到两床的连接线。这时他把身体摆正,不再运动肢体了。借助重力作用身体随同襁褓慢慢地向我的方向发生倾斜,他不紧张也不害怕,而是在期待着什么。开始时倾斜运动很缓慢,随着重力作用速度逐渐加快。终于,倾斜突然变成了一个大翻滚,襁褓正好滚到我身边,他顺势略微挪动一下,以最舒服的体位紧挨我开始心满意足地睡起来。整个过程约有三分钟,他始终闭着眼,没吭一声,但表情不断变化着,看得出是目标明确,专心致志。在做挪移运动时,因用力而脸涨得通红,期间还暂停了一下,稍歇口气。到了床沿时,显现出松口气的表情。最使我惊叹不已的是他在翻滚前的表情,一副老神在在、等待着身体发生倾斜翻滚的模样。他只不过有前一天那么一次的经验,怎么会显得如此老练?此景此情,不可思议,蔚为奇观。等到翻滚到我身边,他的表情已是冒险成功后的那种满足和欢喜。

以后他天天在这相同的时间做这件事。但三个星期大后,他有时半途放弃努力了。到四个星期大时,他完全没有意愿探险了,只是简单地发出“哇”、“哇,哇”声,唤起我的注意。就这样,我亲眼目睹了一个小小的实干家是怎么蜕变成张嘴派的全过程。

儿子满月之后,白天送到私人经营的托儿所,晚上依然是我照应。儿子出生后最初的一段时期,晚上只是特别爱吃,但并不吵闹。可一个月大后,他在夜晚变得越来越吵,常常才入睡没多久,突然惊恐万状地哭闹起来。我仔细观察后发现,他晚上哭闹时实际上处于一种梦游状态。这时虽然他眼睛是睁开的,而且对灯光,语言,及我的安抚动作会有简单反应,会让人误以为是醒着状态。但我发现同我的眼睛对视时,他的眼神显出迷茫,而哭闹时,眼神常是惊恐的。如这时能设法真正唤醒他,眼神即显现清醒状态,哭声也戛然而止。但因闹得累了,安静后没多久就入睡了,往往梦游状的哭闹很快又呈现,常会反复折腾到天亮。我想发生这种状况,可能是有些幼儿在这阶段大脑还没发育完善。我的小孩直到快满二足岁时才渐渐晚上平静下来。

梦游症状虽然并非罕见,却是一种神秘的现象,是人类对自身认知甚少的一个明证。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在2007年3月14日列出13种安眠药,警告说这些安眠药的副作用有可能导致梦游驾驶(sleep-driving)。换言之,美国药品管理的顶级权威机构认可有梦游驾驶的现象。梦游驾驶简直是对通常睡眠定义的颠覆。“梦游驾驶”者,不仅仅眼睛是必须睁开的,而且必然在驾驶过程中对外界变化有交互反应,否则是不可想象的。关于幼儿夜晚哭闹可能是梦游状的表现,我没看到有文献资料描述,但我相信我的观察是正确的。我把我的经验写出来,希望能对读者中正有类似经历的年轻父母们有所帮助。不要因为孩子眼睛是睁开的,对外界刺激有一些简单反应,但总不肯停止哭闹而生气。这并非孩子在使坏,很可能正在惊恐于被梦景追逐,而不是故意同你们过不去。我的忠告是,用你们最大的爱心和耐心,帮助孩子度过生长发育中这一艰难的时段,帮助孩子抵御梦魇中的妖怪。

因晚上照料孩子,我长期睡眠不足。在将近两年时间里,我几乎每晚都只能睡二小时左右。睡眠不足最大的挑战是在下班回家路上。那时我住处离上班地点有61英里,一个来回122英里,差不多是200公里。每天上下班开车时间约三小时,其中两个小时是在高速公路上。早上去上班因是白天,还不觉得很困。可下班回来,特别是冬季,天色完全黑了,车子一上高速公路,单向的车道,单调的汽车引擎轰鸣声,轮胎在公路路面上高速转动的摩擦声,这些很快令我的眼皮感到沉重。不言而喻,开车睡觉可比梦游开车还要危险得多。下班这一小时的高速公路常使我伤透脑筋。为了防止开车时打瞌睡,我尝试了所有可以想到的方法,包括在驾驶位置伸手可及处放置一枚钢制的打毛线衣用的长针,必要时就在大腿上狠狠扎一下。就我的经验,在所有我用过的方法中,最坏的方法是用收音机大声放音乐,而最有效率的方法是大声叫喊。因此在那段时期,下班一进入高速公路,我就自说自话地高声喊叫,无论看到什么,想到什么,都大声吆喝出来。就是没看到、没想到任何东西,也绝不闭嘴。幸亏高速公路上车窗都是关严密的,没人会听到我在乱吆喝,否则恐怕会被误认为是个疯子。到下高速公路时,嗓子也差不多喊嘶哑了,好在一进入红绿灯管制的街区交通,我马上提起精神,不再困了。

3. 收到临时禁止令

我被工作和家务事压得喘不过气,同她也越来越少说话。其实关键不是没时间,而是“话不投机,半句多”。既然无论什么事,我说向东,她就要朝西,还是少说为妙。这样的配偶关系当然谈不上正常,但如果双方能遵守游戏规则以避免无谓的争执,还是可以相安无事。然而一件突如其来的事件,彻底否定了我息事宁人的希望。

1999年8月4日晚上7点左右,她从外面回来,我正在厨房给小孩吃晚饭。一看到小孩在吃饭,她就问吃什么,小孩回答是猪肉和花菜。她马上说不要吃这些,我给你好东西。这孩子吃饭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没有干扰时也是拖拖拉拉的,成小时完不成,一听到这话,就不吃了。自然,我与她为之发生争执。但也没怎么很特别,而且不到一分钟我就懒得答理了。她转身到客厅里,拿起电话就拨打911[1],报告警察她人生安全受到威胁,要警察马上来。很快窗前屋后警灯闪烁,她去开门让三个警察进来。

我十分意外地发现,她同警察讲话是在背事前准备好的台词,而且反复向警察要求TRO。这TRO是英文临时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的缩略语,我当时都听不懂TRO指的是什么。然后警察就载着她出去了,临行前警察对我说,他们现在载她去向法官申请TRO,要我在家里等候结果。

约莫一小时后,两个警察载着她回来了,法官批准了她的TRO要求。接着,就发生了本书一开始所叙述的那一幕。

她到美国时连一句英语也不会说,那次事件发生时她具有的英语能力全是我教给的,可是我听不懂缩略语TRO指的是什么,她却会熟练使用这样的行话,显然是背着我作了预谋。一个多月后,一个多月后,我看到的一份法庭文件证明真相确实如此。这是一份她律师的账单,作为她离婚诉状的附件,要求法庭判我承担她的律师费用。这份账单不会明白说出她们会面交谈的详细内容,但因律师费是按时间计的,来来去去的电话或会面事件都登录在账单上,从这些记录的字里行间还是可看出不少细节。她在这起8月份电招警察事件发生前13个月,即1998年的7月份孩子才一岁多时,就同该律师签订了雇用合同。随后账单上可以清楚看出律师非常积极,不断通知她什么什么的诉讼文件已起草或准备完毕,催她快行动。而她则态度暧昧,吞吞吐吐,反反复复,连律师也弄不懂,她到底是要进行还是要停止。这样到了1999年2月5日,这一天记载了她正式通知律师,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而在这前一天,即2月4日,账单显示出律师那天再一次电话通知她,说所有法律文书都已准备好了,催她赶快行动。我居住的州是美国新泽西州,州法律规定,律师要同其客户每一个月结一次账。当她正式通知律师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时,距离她签署的律师雇用合同已有7个月了,但律师还未曾给她过一次账单,显然已违反法律规定。现在既然客户决定终止行动,按说律师应把已提供的法律服务给出一个明细账,收取费用,银货两讫。但不,还是没账单;顾客还没真正钓到手,不能让一张账单把顾客给吓跑了。她的律师罔顾法律规定,唯利是图,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由此可见一斑。如此一个不给,一个不讨,双方各自装糊涂。但这位律师却也对她的反复无常性格已有了认知,所以挂在那里,一直不结账。果然沉寂了大约半年,八月叫警察事件发生后,这账目又忙碌起来。等到该律师认为可以结账时,这第一张账单已跨越了15个月份。几年以后,我对律师们接触稍多后,对美国一些民事案律师唯利是图、推波助澜、火上浇油的心态深有感触。一些原本当事双方可以理性协商解决的事,由于一方有律师恶意介入而成为不可能。最后,只有律师成赢家,赢得荷包鼓鼓,当事人都是大输家。

在那段时期,她基本上没有工作,也没兴趣找工作。我是看到她律师账单后才知道,孩子只有一岁多些,她就签署了律师雇用合同。想来,第一次同律师接触的时间应该更早些。而这往后的一年多,她竟能若无其事地和我一起生活,象什么事也没有。我同她那段时期的关系当然算不上满意,但也没发生过任何实质性的冲突。从律师账单上的记录看,开始时,倒象是她闲得无聊,只是找个人发发牢骚而已。在账单最初几个月的细目里,根本看不出她找律师有什么特定的目的。但在律师诱导下,慢慢绣出了一幅“美丽”的远景。那年份正是网络泡沫巅峰时期,我是软件工程师,水涨船高,那时工资也比较高。后来回想到,其时她曾数次得意地对我声称,我们结婚有多少年了,离婚我就要养她多少年,再加上孩子的抚养费,她可以发财了。当时我还当她是在说昏话,看到这份律师账单后才知她有此意图已久。

毫无疑问,TRO(临时禁止令)这术语是从她律师处学来的。她的英文水平和法律知识,凭她自己是不可能知道TRO为何物。临时禁止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1990年代设立。她根本不需要TRO,那时她也没有任何必要去了解TRO,因为不仅我从来没有对她出手过,连骂街的话也从没出口过[2]。很显然,律师传授她TRO是出于一个卑鄙的动机,就是通过滥用TRO,以便在离婚诉讼中攫取不公正,不道德的优势位置。从律师账单可看到,她的律师老早替她在立案前就准备好了一项动议。在该项动议里,她要求法官基于我置年幼的儿子和没工作的妻子不顾,使他们陷入经济困境,判我加重付她的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但当时她无法呈送这份事先准备的动议,因为这份动议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分居。真是匪夷所思。当我每晚照料儿子,以致开车要不停地大呼小叫以对抗困乏之时,她居然还能无聊到同律师密谋如何通过滥用TRO,逼我搬离,来给法官造成我抛弃儿子的假象!

我们在1999年她滥用911紧急电话招来警察的事件后,打了两个月的离婚官司,以双方自动撤销诉讼落幕。2004年初,开始新一轮离婚诉讼,进行了五年多,以离婚告终。1999年时,她如果图谋得逞,确实不需要工作也可以有几年生活得挺舒服。但我们在美国工作还没几年,没多大积蓄,以工资拨出的生活费和抚养费毕竟还是小钱而已。两起离婚案,自始至终都不存在生活中有第三者介入的问题,我自今闹不明白,她不思好好持家,却与律师密谋一年多,要告我遗弃家庭罪,以骗取生活费和抚养费,但又在这样长的密谋策划时期里,若无其事般地和我生活在一起,是被这点可能的生活费和抚养费迷了心窍,还是被痰迷了心窍?

4. 临时禁止令听证会

应911紧急电话而来的警察,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写一份报告。第二天,8月5日,我去警察局要了一份报告复印件。这份警察报告进一步证实了我的印象,即她是曾预习过的。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她居然一个字也不提我们在厨房为小孩的晚餐而发生的争执,却滑稽地按照剧本先装扮“贤惠”。她強调她刚从外面回来,向往常一样,第一件事是问候我,然后我们就在客厅里发生了争执。虽然,她通过911紧急电话要求临时禁止令是预谋已久的事,但是我们在厨房里为小孩的晚饭吃什么发生争执,这一事件却不是预设的,没有在剧本中,没有预习过。她一怒之下打了911电话后没料到强压下实际刚刚发生过的争执不表,硬要向警察报告莫须有的发生在客厅的另一场剧本中的争执,是如此困难,以致当她按剧本编造了她一到家即向我致以问候后,便底气不足,难以为继了。显然,警察听糊涂了。那份警察报告在转述她对事件陈述的部分,离奇到只有“她回到家后向我问候”是一句意思完整的话,其他都成了梦呓,无头无尾,无次无序,连发生了什么事,为何事争执,有什么紧迫理由呼叫警察,等等,全没有一个交代。然而,接下去的警察报告就显出专业本色,报告笔锋一转说,“我们确切地验定,报案者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伤害(换言之,警察的意思是,这里没有发生暴力行为),但是由于报案者一再坚持要求TRO,因此在报案者的坚持下,我们载报案者来警察局申办TRO。”

从警察后来给我的TRO副本来推测,警察载她到了警察局后,因法官都已下班,警察向身在家里或其他什么地方的法官通了电话,TRO获得法官口头批准。所以,在TRO上应该法官签名处,是写警察报告的那个警察代法官签的名。随后警察又带她回来,监督执行TRO,要我15分钟内离开。

禁止令的简单表述是,如果你是被禁止令列名的被告,你就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受禁止令保护的对象。临时禁止令,顾名思义,就是在短期内,或临时有效力的禁止令。

就法律程序而言,临时禁止令是法律允许法官仅凭当事一方的一面之词就可颁布的极少量的命令之一,但同时法律也要求法官在签署临时禁止令的10天之内对这个临时禁止令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双方就事实真相进行辩论,法官据此作出判断。如果法官认为禁止令实属必要,就会颁布一个正式禁止令(在我居住的新泽西州,英文称为final restraining order)。否则,这临时禁止令及其家暴案就被撤销。而正式禁止令的有效期限就象橡皮筋,可长可短。很多时候,法官在正式禁止令上写到,“本令有效到法庭发布新的命令取代”,就是说,以后若没人要求改变,这禁止令就一直进行下去。

她申请并拿到临时禁止令是8月4日晚上。听证会定在8月12日上午。我看了警察的报告后,觉得不会有事。因为她纯粹是为申请而申请,警察的报告里看不到一个事由,也看不到一个构成申请临时禁止令的要素。但为了谨慎起见,我还是雇了一位律师,随同我一起出席听证会。她并没有带律师来,也许她认为稳操胜券了。

听证会地点在郡高等法院。通知上说听证会8点30分开始,但是实际上过了9点15分才开始,而且是十七、八件临时禁止令的听证会排着队儿审理。法庭空间也特大,象是由一个大会议室临时布置而成。如此一来,这十七、八件案子的当事人和旁听者都可一股脑儿地,从一开始就装进这个大房间,不似在小房间里一件一件单独审理,人员换进换出,要多占时间。

我的这个案子排在当天听证会编号的第16号,即差不多是排在最后了。本来以为要等很久,才会轮到我的听证会。出乎意料,当法官正式开始后,只有个把小时,就把前15个案件办完毕了。这15个案子审理过程和结案方式完全一模一样,就象由同一个模子浇铸而成。

法官都是让原告先陈述,原告一开口,就提出撤销临时禁止令的要求。于是法官问,“你是不是自愿作出这一决定?”

“是的,”原告回答。

法官又问,“有没有人强迫你作出这一决定?”

“没有,”原告回答。

因为所有这15个案件,都没有关于是否发生暴力行为的争议,于是法官转对被告,教育了几句,又警告说,下次再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我就要严惩你。说毕,就宣布临时禁止令撤销。

因为没有争议,所以进行得很快。当第15个案子结束后,这会议厅模样的法庭里,人已寥寥无几了。然后就听到法庭书记员高呼我和她的名字,于是起身离开后面的听众席,走到前面的小桌前坐下。小桌子有两张,一为原告席,一为被告席,对着前方高高在上的法官席。

法官照例一边翻阅警察报告,一边让原告开始陈述。

她一开口就要求一个正式禁止令,然后才叙述事发经过。这一次她完全按照我们在厨房里为小孩的晚饭发生争执的事件为主轴展开。当然,是她的版本。不过她所叙述的与我叙述的,有多大出入实质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在听证会上的说辞与她事发时向警察的报告完全是两个故事,连事发地点(房间)也是两个版本。特别是,她把警察叫来,却不报告刚发生的事,这使得她打紧急电话,把警察招来的动机很可疑。

她讲完后,我的律师想盘问她。法官摆摆手说,如果你不反对,我想先问几个问题。我的律师当然不会也不敢反对。

其实,夫妻争吵是为啥事,法官毫无兴趣。法官关心的是有没有暴力情节。法官直截了当问,“他有没有打你?”

她顾左右而言它,不回答这个问题。然后看到法官还在等回答,就勉强说,“他说话时,手指指点点。”

“他手指有没有碰到你?”法官问。

“没有,”她被迫这样回答。事发当天,她对警察说争吵发生在客厅;在听证会上,她对法官说争吵发生在厨房,但两个故事都没有我起身趋近她的情节。

“他有没有说要打你?”法官问。

还是顾左右而言它,不作回答。法官换了一种问法:“自从你们结婚以来,他有没有打过你,或者说过他要伤害你?”

稀奇的是,她脱口而出,“没有”。正是所谓一语道破天机,这脱口而出的“没有”二字,等于泄露出她滥用911紧急电话的心态及其背后的盘算。

于是法官说,“既然他从没打过你,也从没说过要伤害你,我无法判他犯了家庭暴力罪。”停了一停,法官建议她去寻求心理咨询后就宣布本案以及临时禁止令予以撤销。

5. TRO的滥用

滥用911紧急呼救电话,骗取临时禁止令,进而获得正式禁止令,是她同律师早就给我设计好的陷阱

只不过她把戏演砸了。

法官在听证会上撤销临时禁止令后,她实际上已破了功,可我却自己走进了她设计好的陷阱。

当时我并不知道这一切,直到几个星期后,看了她律师的那份跨越15个月的律师费账单,我才醒悟。

她的律师至少在这次招警察事件之前的半年,就替她准备好了一份称为在离婚诉讼期间临时经济援助动议。动议指责我置年幼的儿子和没收入的妻子于困难境地,要求法官判我付她孩子的抚养费和她的生活费。但是,如果我同孩子住在一起,这份动议就根本无法向法庭提交。所以在律师费账单上可见律师一再说诉讼准备已完成,即暗示她赶快行动,也就是采取行动拿到禁止令。这就是为什么后来她坚持向警察要临时禁止令,坚持向听证会法官要正式禁止令的原因。

那晚我被临时禁止令撵出我自己的住处时,想不到这么多,只有一个念头,此人居心叵测太危险,不能同她一起生活。第二天我就找了一套公寓,并签了一年的租赁合约。我签的是一套很大的两睡房公寓,准备进行孩子监护权的争夺战。但此举实际上使我走进了陷阱。

在听证会宣布家庭暴力案和临时禁止令撤销后,我就径直到法庭的办公室提交申请离婚的起诉状。那时我缺乏经验及有关知识,把诉讼状送到了民事法庭。虽然离婚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但这类诉讼在美国很多州是由一个专门的民事法庭,称为家事法庭,来审理的。而民事法庭接待我的那位工作人员也没仔细看,就给我立了案,我是原告,她是被告,并登记了一个民事法庭案件编号。

过了几天,她的律师替她向家事法庭送交了离婚诉讼和离婚诉讼期间孩子临时监护和经济援助动议。她得到一个家事法庭的案件编号,在该案中,她是原告,我是被告。

又过了几天,民事法庭发现错了,把我的案子转到家事法庭,这时发现这个离婚请求已经在家事法庭立了案。于是把两个案件合二为一,她仍然是原告,我则成了被告。

临时禁止令TRO在美国行之有年,对防止家庭暴力,特别在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家庭暴力方面功不可末。但因为TRO是在偏听偏信报案者的一面之词后批准的,没有给另一当事方声辩的权利和机会,也一直为法律界和民权团体所诟病。特别是,有越来越多的公开批评认为,TRO正在被系统性地滥用于离婚诉讼案中。尽管如此,几乎所有女性申请的TRO申请都能获得批准,这是由于执法机构奉行安全比抱歉重要的不成文的原则(It is better to be safe than sorry )。

然而,没有具体规范的原则,是很方便成为不尽职行为的保护伞。那天晚上警察载着她回来,警察一边塞给我一份黄色纸的文件一边说,“收拾你的必需用品,在15分钟内离开这所房子!”我尚不知道TRO指的是什么,当时也不给我时间看警察给的文件。警察还不让问,说一句话,就扣5分钟。等到有时间看时,才知道那黄颜色约莫4、5页的文件是一份法官批准的临时禁止令TRO副本。这份TRO上预留给法官写批准理由的地方依然一片空白。这也许不足为奇,因为接下去有现成印好的数条为什么批准TRO的理由,供法官选择合适的打上钩。可是这些印好的理由上,也一个钩都没看到。再看看这些印好的理由,没有一条和我对得上号。这表明法官和警察明明知道这个TRO申请不符合条件,还是毫无来由地剥夺(虽然是暂时)我在自己住处居住的权利。

正因为女性申请TRO如此容易获得批准,想在离婚过程中欺诈的女性,就很容易把TRO作为一种合法的欺诈方法在离婚诉讼中占取不道德利益。申请TRO没有性别的限制,虽然理论上男性也能滥用TRO,不过实践中,因绝大多数申请TRO者为女性,而且成年男性申请TRO并获得批准绝非这么容易,故男性在离婚过程中欺诈性地申请TRO的案例少到可以忽略不计。

美国法律规定,当夫妻不合处于准备离婚阶段,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将未成年子女搬离原住处,必须双方同意,或获得法庭的允许令。这时如果一方获得TRO临时禁止令的保护,另一方只得搬离,但小孩休想带走,要对方同意绝无可能,要得到法庭允许也休想。TRO的功能主要为保护妇女、儿童免于家庭暴力,TRO在身,就是涉嫌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官同意带孩子一起搬离岂不是天方夜谭。

按照预谋,她第一步先拿到临时禁止令,接着是拿正式禁止令,达到逼我搬离的目的;随后抛出早已准备好的动议,指责我遗弃家庭,顺理成章地要求临时孩子监护,临时孩子抚养费,她的临时生活补助费,外加住房费用、气电费等等补贴。

在美国,这种临时禁止令和离婚诉讼期间临时孩子监护和经济援助动议的组合滥用,就是产生“有越来越多的公开批评认为,TRO正在被系统性地滥用于离婚诉讼案中”的原因。因为这是动议,法律对动议案的审理没有象对审判一样严格,最重要的是,由于存在临时禁止令或永久禁止令,那时动议提出方已事实上占据了对孩子的监护,而所要求的又是离婚案最后判决前的临时安排,因此这类动议很容易得到法官批准。

等到把这些所谓的临时安排搞定后,获益的一方常不急于最后结案,因为从这些临时安排中每星期所得到的补助,往往比最终安排每星期可以得到的还多。而且显而易见,临时小孩监护安排持续时间越长越容易变成最终安排,法官可以以孩子已适应新的环境不宜再变动为由,把临时安排转为正式安排。因之在这类欺诈里,利用已对孩子控制的优势,把同意对方对孩子有多大幅度的探视权作为谈判筹码,变相地把孩子作为人质,在最后离婚安排谈判中进行敲诈,也很常见。这便是美国社会中一部分人在离婚诉讼中,特别是小孩监护问题上,滥用TRO以攫取不公正,不道德利益的模式。

在我被临时禁止令驱赶时,并不知道背后有这种密谋和盘算,当时我连TRO也是第一次听到。在法官宣判临时禁止令撤销后,我实际上已挣脱出设下的陷阱。但是,我志愿搬走的举动又使我步进圈套,重新掉进她的律师预设的,把孩子作为人质,在离婚谈判中进行敲诈的模式。

在美国生活,经常会收到各式各样的商业广告,有时一些广告里夹杂寻人启事,通常是并列一张儿童照片和一张成年人照片,下面有文字说明两人的姓名,年龄,失踪前最后一次被人看到的日期与地点,请知情者拨打一个给出的电话号码。这照片上的儿童很可能是个绑架受害者,成年人多半是这个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是绑架作案者。寻找儿童的启事还可在许多其他场合看到,像超级市场的公众布告栏,电视节目等,甚至报税表的说明书上,每年都有寻找儿童的启事。这类告示大众的儿童失踪案,相当部分涉及到亲属绑架案,绑架者多是儿童的直系亲属。绑架儿童是严重犯罪行为,理应谴责,绳之以法。但是另一方面,会发生如此众多的亲属绑架儿童案,值得深思,这同一些法官在孩子监护问题上,处理简单粗暴,胡审乱判,以致激发推升矛盾,酿成绑架儿童以及其他恶性事件,并非全无关联。

如果到互联网上搜索,可以发现对滥用临时禁止令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有小孩监护争议的离婚案。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滥用临时禁止令是有迹可寻的。法官不应当批准不是真正为保护人身安全,而是为争夺孩子监护,为获得经济利益而申请的临时禁止令。但实施情形是,临时禁止令很容易用片面的证词获得,其后的听证会上,即使法官明知其中有诈,至多解除临时禁止令而已,不会深究,就像我经历的这个案例。

就事论事地介绍临时禁止令及其被滥用的情况,以便读者对美国有些号称离婚专家的律师,是怎样诱导客户滥用临时禁止令的鬼蜮伎俩有所了解。我最想强调的是,有意在离婚过程中滥用临时禁止令的人士,应三思再三思,若非真是为了人身安全,切莫使出临时禁止令这一招。滥用临时禁止令如同挥舞杀伤力强大的双刃武器,其后果常为始作俑者始料所不及,既伤害了对方,也可能害到自己,而伤害程度最深、受害影响最广的则是无辜的孩子。从另一个方面说,一个真正爱孩子、不忍伤孩子心的父亲或母亲,是绝不会滥用临时禁止令作为离婚诉讼之武器。

6. 诉讼热身赛

这场1999年的离婚官司在8月底正式登场后,到10月底戛然落幕。

1999年正是网络泡沫巅峰时期。我居住的新泽西州是美国经济最发达的州之一,是很多大公司的总部所在地。1999年是经济高涨期,由于工作机会多,新泽西州吸引进许多外州、外国的求职者,造成公寓资源紧张。要想租到一套公寓,常要提早半年去登记并付申请费。

我能马上找到一套公寓纯属偶然。那天我想快点找到公寓,接连探访了几处后,才知道公寓很紧缺。在我疲惫而不抱多大希望来到一公寓出租处时,机会却来了。接待我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有一套两睡房公寓空着,但必须立马搬入。原来这套公寓早已被人预定了,但是到原定该迁入的日期,这房客突然改变主意了。这是一套两居室的豪华型公寓,正符合我备战孩子监护权之战的心意。于是,我当场签了下来。出租公寓的公司既没收了前一客户的押金,又把这一公寓马上租了出去,没有任何租金损失;而我则解决了燃眉之急。

新租的公寓有两间大睡房,有一个很大的客厅,另外有单独的饭厅。公寓有前门后门。前门对着一片大草坪,后门则通向停车场。后门也有一块草坪,但规模比较小,然后是树林。从屋内的窗户可以看到野兔,小狐狸,及叫不上名的小动物在树林边缘进进出出。还经常能看到鹿群,有梅花鹿和白尾鹿两种,从树林里跑出来,到公寓后窗前的草地上觅草吃。

在这段时期,她在住房问题上却经历着相反的过程。在美国租公寓,标准方式是一年签一次租赁合约,同时合约规定在租约到期前至少60天,房客必须书面通知房东,告诉房东是准备续签还是搬走。一般房东在租约到期前二个多月,会给房客一封信,提醒房客必须在租约到期前60天通知房东关于续签还是搬走的决定。这虽然是一封提醒性质的短信,但文字上也可以翻花样。在房屋租赁市场不景气的年份,这封信的结尾是如果房东在租约到期前60天还没收到房客的书面通知,将被视为房客决定续签。而在租赁市场活跃的年份,结尾便成了如果房东在租约到期前60天还没收到房客的书面通知,将被视为房客决定搬走。房东对老房客每年租金的涨幅政府有规定,不得超过通货膨胀率;对新房客,政府就管不了这么多了。所以,在公寓资源紧缺的年份,换房客对房东有利,房东可以趁机对新房客涨价;在公寓不易出租的年份,保持原房客对房东有利。

1999年正是那种换房客对房东有利的年份。平时公寓租赁合约之类的事都是我在关心和照料。显然,在8月下旬的某一天,公寓的管理机构给她发了一封通知信,声称如果房东在租约到期前60天还没收到房客的书面通知将被视为房客决定搬走。很可能她看过后随手扔到一边,以后就再也没有想起。等到10月底她再次收到公寓管理机构的通知时则傻了眼。这一次是通知她必须立刻搬出,因为这公寓已另租他人了,新房客不日将搬入!

其时法官已批准了她的动议,即关于离婚诉讼期间临时孩子监护和经济援助的动议,我意识到我误入了她律师设计的离婚案模式,处于很不利的局面。除了一件事,其他的有利或不利我并不在乎,就是儿子使我牵肠挂肚。我是孩子在这世界上最亲,最依赖的人。我8月4日晚被迫出走时,他才二岁半,他不可能理解发生的一切。我尽可能白天抽时间到托儿所去看他,带他到公园游玩,还是明显感觉到他突然间变胆怯了,话少了,小小心灵受到了创伤。近年来她脾气越趋暴躁,常为一点小事大动肝火,暴力倾向严重。对孩子说话开口闭口都是一个“打”字,还自夸她们家向来有打小孩的光荣传统,只是被我盯着,动不了,但总象是手痒痒的,得不到发泄似的难受。想到这些,常夜不能眠。孩子实在太小,一个破碎的家庭对他这个年龄的心灵将是一种不能承受的重创。为了孩子,我决定去同她谈一次。

在我去谈的这一天,恰巧她早上刚刚收到公寓管理处通知,限她在24小时内搬出。这一段时期她的思想也起了微妙的变化。律师账单显示她在1998年7月中与律师签了雇用合同,但到1999年2月初,她又通知律师决定不采取行动。她是怎么的想来想去除了她本人,没人搞得懂,但从账单记录可看出,她找律师时并没有具体的原因和目的,而她考虑再三之后又曾决定不寻求任何行动。后来仅仅为了孩子晚饭是吃花菜还是别的什么,突然间闹出这么大的事,这时她也有点后悔了。因此这时我向她建议为了孩子,把离婚的事放下,得到了正面的回应,很快达成二点共识:一、她搬到我新承租的公寓;二、双方各自同时向法庭提出撤销离婚案。

第一次的诉讼尝试就此落幕。



[1] 全美国的紧急电话号码都统一用911。

[2] 这有法庭记录可证。在临时禁止令听证会上,她亲口对法官承认我从来不曾有过要伤害她的意思。详情见本章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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