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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的又一次化装演出

作者:何京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何京 鞠颂

  自马克思提出剥削和剩余价值理论以来,资本主义就无时无刻不在谋算着解除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比如美国的约翰·罗默,就殚精竭虑地重释了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并提出了“社会必要剥削”理论。这种理论在国内也不乏相投之声,比如“剥削实际是财富创造”之类的言论,并且宣称“改革前没有剥削,工人们十几年不加工资。现在有了‘剥削’,工人的生活比改革前好多了”,竟堂而皇之地为“剥削”背书,因此,从理论源头上驳斥“社会必要剥削”就实有必要。

  通过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中存在的剥削现象进行研究,罗默相继提出了“封建剥削”、“资本主义剥削”甚至“社会主义剥削”等概念。他认为,“每种经济结构都有一种与其相伴的不平等或剥削形式”,而且指出这种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逻辑延伸的必然结果。因为历史唯物主义曾经明确提出:一种经济结构只有在它有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时才会存在。这说明历史上存在过的制度都有一段最适宜生产力发展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不能被别的制度所取代,否则将会导致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所不允许的。因此,源于这些制度的独特的剥削形式也就有了历史合理性。罗默据此认为,这些剥削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来说必不可少、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具有历史合理性,是“社会必要剥削”。

  罗默赞成且先入为主地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剥削具有激发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的功能,是历史上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个观点不但是罗默的观点,更是一个长期流传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深蒂固的观点。在一百多年前,自以马克思为代表的西方左翼理论家用科学的理论分析和客观事实,雄辩地指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深刻而广泛的剥削现象以来,西方社会逐渐接受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一个剥削制度的事实。而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代言人的西方主流及右翼理论界则为了保持其理论的解释力,维护其既得利益,在坚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价值观念、制度设置普适性等保守主义观点基本不变的同时,也不得不“适应”这个新的时代潮流,开始推广另一种隐蔽的,但实质上仍然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说法,即剥削是历史上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废除资本主义制度将导致生产力发展的停滞。

  必须承认,资本主义制度的见风使舵、“随机应变”在西方社会取得了很大成功,这种说法不光成为传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了西方主流社会思潮的一部分。这种成功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作为“资本主义剥削”集中体现的,造成了大范围、长时段社会不平等以及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的财产继承权,自从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初被视作基本人权、纳入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设计原则之中开始,直到今天其法律及道德地位仍然相当稳固;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在“制度创新”名义下,鼓励人们创造各种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平等来刺激工作积极性、推动经济增长的行为并没有遭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而这必然带来越来越严重和深刻的生产与消费上的失衡以及与之相伴的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经济危机的频发。

  因此,剥削可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乃至是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力的观点,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在西方社会有相当影响力的、源于传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处于西方政治思想光谱右端、力图通过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合法性的“右倾”保守观点。罗默作为一个生长在资本主义历史悠久、“制度创新”极为活跃、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也早已深入民心的美国的理论家,在提出“社会必要剥削”之前,必然长期受到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保守的源于传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观点很可能被其潜意识所认可,并成为超越其理论立场和具体逻辑的“先验逻辑”,甚至论证剥削的“伟大”历史意义就不自觉地成为了罗默构建其剥削理论的目的。而恰恰历史与逻辑、理论与现实、先验与经验可以在“社会必要剥削”概念中达成统一——“社会必要剥削”概念既支持了罗默“剥削具有激发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的功能,是历史上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的观点,又似乎顺应了罗默剥削理论的浅层逻辑——“每种经济结构都有一种与其相伴的不平等或剥削形式”。

  这样,罗默提出“社会必要剥削”概念也就“顺理成章”了。于是,剥削就是生产力发展所必需的,是被个体的理性、人类的历史所认同的。同样的道理,奴隶制度、封建制度下的剥削现象、压迫行为在某段时期也变成正义的了。更加值得警惕的是,罗默通过“社会主义剥削”继续告诉我们,剥削不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而且认为剥削可能会一直存在,无法消灭。但其本质上,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罗默只不过是在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感情战胜了理性,潜意识压倒了显意识,“社会必要剥削”只是资本主义为了维护其统治而在学术上的又一次化装演出,但这一点也不能改变其剥削的实质。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理论一系; 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险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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