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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税制 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

作者:郭琎   郑新业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  

完善财产税制 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

郭琎   郑新业

摘要: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并且由财产分布不均引起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逐渐显现。然而,我国现行财政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在调控居民流量财富分配上,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及社会救济等社会支出的效果不彰;在调控居民存量财富分配方面,财产税制缺位,尚无有效的手段。因此,完善财产税制对促进居民收入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在财产保有环节,提高财产保有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同时,明晰财产产权,完善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健全财产价值评估体系。在财产转让环节,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抑制社会财富的分布两极化和居民存量财富分配不公在代际间的转移。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产税;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作  者:郭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郑新业,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日益加大。尽管一些研究结果表明,一定程度的收入不平等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体的有效运行,增加投资和储蓄的激励,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较大程度的收入不平等则对经济增长有破坏性作用:它会导致政治不稳定,增加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减少社会流动性等等。因此,如何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新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总体收入差距扩大。2000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86;2008年,基尼系数达到峰值,为0.428;2012年,小幅下降为0.404。[①]其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我们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来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00年,该比值为2.787;2002年,城镇居民收入超过农村居民收入的3倍;2009年,扩大到3.333倍;2012年,城乡收入差距小幅下降为3.103倍。[②]第三,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相比,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小,但增幅较大。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96;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64。自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扩大了24.4%;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基尼系数扩大了16.7%。[③]第四,行业间工资水平的差异是拉大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力量。从各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来看,1997年以后, 金融业成为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而农、林、牧、渔业是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二者之比从2000年的2.563倍扩大到2012年的3.956倍。[④]最后,因财产分布不均引起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逐渐显现。以金融资产和住房分布不均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越来越受到重视。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基尼系数为0.532,远远高于同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0.308。[⑤]在房产的分布上,13%的城市家庭拥有2套住房,2.51%的城市家庭拥有3套住房。[⑥]面对日益加剧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我国现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体系并未起到可观的作用。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但对居民流量财富的分配不公调控不力。一方面,流转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且具有累退性。对一般生活必需品而言,其需求弹性较低,消费者承担了较重的税负;而对奢侈品而言,其需求弹性较高,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较轻。由于一般生活必需品消费占低收入人群支出的比重较大,而奢侈品消费仅仅是高收入人群消费中“可有可无”的一部分,因此,低收入人群承担了相对更重的税负。在收入的初次分配环节,因流转税的税负转嫁和累退性,其调控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个人所得税通过其累进税率,对高收入人群征收较高比例的税,对低收入者不征或者征较小比例的税,进而调控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虽然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最直接的税种,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较低,再加上其以工薪收入为其主要税源,大大减弱了其通过“削高”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此外,由于现行税制下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位,无论在财产保有环节还是财产转让或交易环节,由财产分布不均引起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都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控。本文以分析现行财政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果为基础,强调财产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上作用,辅以国际财产税制为借鉴,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

二、现行财政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果不佳

我国财政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恶化收入分配的现象。本文计算了我国城镇居民历年税收和转移支付前后的基尼系数,以及税收和转移支付对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效果。在2000-2003年,财政政策恶化了居民收入分配;恶化程度在2001年达到-4.15%;2004年后,财政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略有增强;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的效果在2008年达到最大,使基尼系数从税收和转移支付前的0.327下降为0.319,政策效果为2.47%。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财政政策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收效甚微。在2000年代后期,OECD国家在税收和转移支付前后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03和0.300,政策效果为25.6%;[⑦]欧洲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税收和转移支付前的基尼系数都明显高于其税收和转移支付后的基尼系数;与之相比,拉美国家税收和转移支付的政策效果明显较弱;而2011年,我国税收和转移支付的政策效果仅为0.97%,效果最差。

表1 2000-2011年我国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税收和转移支付前

基尼系数[⑧]

0.229

0.238

0.286

0.301

0.313

0.323

0.320

0.316

0.327

0.316

0.310

0.312

税收和转移支付后

基尼系数[⑨]

0.238

0.248

0.297

0.305

0.312

0.318

0.315

0.313

0.319

0.315

0.309

0.309

政策效果[⑩]

(%)

-3.91

-4.15

-3.67

-1.07

0.17

1.49

1.35

0.99

2.47

0.50

0.54

0.97

数据来源:作者依据《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的数据计算。

图1 我国与部分OECD国家的财政政策效果比较

数据来源:OECD Economic Surveys: Norway - © OECD 2012;中国的数据为笔者估计。

通过分解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我们研究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因素。将居民可支配收入分解为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个人收入税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六个部分。[11]其中,工薪收入和经营净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是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差异,政府可通过垄断管制和提供更多的公共教育和服务进行调节。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主要来自于居民资本存量的差异,可以通过财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收政策进行调节。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是我国财政支出一侧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主要手段。与此相对应,居民的个人收入税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则是我国财政收入一侧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本文采用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收支水平之比来衡量收入分配差距。依据上述思路,分解公式可看作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中,每一类收支项目差距的加权平均,权重为最低收入户中每一类收支项目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这一比重也反映了各类收支项目的差距对整体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的贡献。具体公式如下:


《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统计了我国2011年按收入等级分的居民收支情况。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分解结果如下,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可支配收入之比为8.56。

(1)各类收支项目的贫富差距[12]

(2)各类收支项目所占权重

图2 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分解

数据来源:《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

具体来看,我国财政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个人收入税所占比重过低,税基过窄,调节功能受限。

尽管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个人收入税支出之比高达316.49,但对整体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影响仅有0.05%。最高收入户可支配收入为58841.76元,所缴纳的个人收入税为1114.05元,仅占其可支配收入的1.89%。因此,个人收入税的收入分配再调节功能非常低。

(2)社会保障支出累退,收入分配恶化。

除工薪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外,社会保障支出是对整体可支配收入差距影响最大的财政政策。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具有累退性质,即与高收入人群相比,低收入人群缴纳了更高的金额,从而恶化了收入分配。具体来看,最低收入户所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12.22%,而最高收入户所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其可支配收入的7.28%,甚至低于全国总平均水平8.53%。

图3 各收入等级社会保障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

(3)财产税制不完善,收入差距两极化。

虽然财产性收入对整体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影响仅有1.48%,但最高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之间的差距高达34.02倍,对股利、红利等的税收优待,极大地恶化了收入分配。此外,未纳入居民可支配收入范畴的出售住房收入表现出贫富两极化的特征,最高收入户的出售住房收入为最低收入户的57.92倍。现行房地产税中,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税的减免政策,加剧了财产的两极化分布。

转移性收入对整体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大,其中,最高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在捐赠收入(包括遗产收入)和赡养收入两方面的比值分别为12.18和4.21。现行财产税制中缺少遗产税和赠与税,对由财产无偿转让引致的收入分配差距调控无力。

(4)社会支出所占比重过低,补助力度减弱。

转移性收入对整体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影响因子达到27.61%,是除工薪收入外,最重要的部分。但是,转移性收入中的社会救济收入在调节收入分配、补助低收入群体上效果不彰。社会救助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中等及以上的收入群体中不到0.1%,可以说不被这类人群享有。但是,该比重在困难户和最低收入户中也仅为6.67%和3.63%,并且对于收入水平稍高的低收入户,该比重急剧下降为0.74%;在中等偏下户中,该比重仅为0.27%。从最低收入户到低收入户,可支配收入增加了55.20%,社会救济收入却减少了68.52%。社会救济收入在低收入人群中表现出极大的累退性,大大削弱了补助性政策的补助力度。

我国财政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或者效果不彰,或者恶化收入分配,或者缺乏应有的手段。以改善居民收入分配为目标,除在流量税制方面继续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外,在存量税制方面完善财产税制,尤其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有重要的意义。

三、财产税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广义上的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在其保有和转让或交易环节征收的相关税收,分别为财产保有税和财产转让税。在发达国家,财产税在其税收体系中有独特的地位。

(一)财产保有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基于财产税的税收归宿,本文从公平的角度来分析财产保有税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在财产保有环节,关于财产税的公平性研究大体形成了两类对立的观点,即“受益论”和“新论”。“受益论”将该类财产税视为财产所有者因其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利而缴纳的税种。在Tiebout模型的框架下,居民通过“用脚投票”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或公共事件,如安全(财产保护)和教育等,将体现在居民财产价值的变化上。[13]从受益原则上讲,财产税具有其公平性:纳税人的财产价值越高,从公共服务中的获益越大,所缴纳的财产税也就越多。但是,“受益论”对财产税税收归宿的分析认为,由于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较大,以财产价值为基础的比例税率使其承担了较重的房地产税税负。即财产税具有累退性质,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差距。[14]因此,从能力原则上讲,低收入人群比高收入人群承担了更高比重的财产税支出。与此相反,“新论”认为由于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供给完全无弹性,全部资本所有者承担了财产税税负。其中,高收入人群拥有较多的资产,其所承担的财产税税负也较重。因此,财产税具有累进性质,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在各国的税收体系中,对财产保有税的称谓有所不同。如美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家称之为财产税(property tax),英国、新西兰和马来西亚等国家称之为地方财产税(local property tax),而波兰等国家称之为不动产税(real estate tax),本文将其统一为财产保有税。因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所具有的不易流动性和不易规避性,保有税一度成为地方政府偏爱的税种。发达国家的保有税规模普遍较大,2012年,英国保有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2%,法国为3.9%,加拿大为3.3%,美国为3.0%,而我国不到0.6%(2011年)。

图4 主要国家财产保有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Revenue statistics: Comparative tables, OECD Tax Statistics. (ISSN 2075-8510 - © OECD 2013).

依据计税依据不同,财产保有税包括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净值财产(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征税两类。对全部财产征税大多采用比例税,税收征管较容易;应税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不动产,如房屋和土地,为主。对净值财产征税一般采用较低的比例税,少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应税财产仅包括纳税人全部财产扣除其负债之后的财产净值。由于净值财产(保有)税覆盖了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并且依据能够反映纳税人实际财富的净值财产计征,通常被认为是符合税收能力原则的财产保有税。我国现行财产保有税分别对房产、土地、车船、金融资产等进行课税;在不同产权情况下,纳税人、财产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有所不同。与上述两类财产保有税相比,有应税财产零散、产权不明、纳税人多样、征管不易等缺点。

财产保有税以房地产税为主,英美等国家不仅对法人拥有的房地产课税,也对居民拥有的房产,包括住宅,和土地课税;美国最主要的应税财产为非农业区的居民住宅。应税财产的价值需要经过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与此相比,我国的房地产税不甚完善。首先,我国的房地产税仅对经营性住房征税。不过,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程度的加深,对居民住宅进行征税开始试点。其次,尽管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房产税采用比例税,在现阶段具有累进性和公平性。但是,因房屋用途不同而实行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从而导致同一房产的纳税额不同,有悖于税收的横向公平。最后,与发达国家基于房地产的市场估值计征不同,我国房产税依据房产购买时的原价值计征,同样有悖于税收的横向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如“受益论”所述,尽管高收入人群缴纳了更高的财产保有税,但财产保有税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比例更大。因此,部分国家的财产保有税具有累退性。以英国为例,对居民不动产征收的保有税(council tax, 家庭税)占财富最低的10%家庭收入的比重超过6%,而占财富最高的10%家庭收入的比重不到2%。[15]相似的情况也在加拿大和美国被证实。[16]

(二)财产转让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在财产转让或交易环节,本文讨论财产无偿转让中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在财产所有者死亡后,以其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和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税。在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均以赠与税作为其辅助的税种,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进行课税,以保障财产赠与和继承的税赋公平。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以调节财产的贫富差距为目的。

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角度出发,遗产税征收的主要理论包括平均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益和补偿公共服务。遗产税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得集中于少数人手中。高收入人群的遗产可视为社会资源在少数人手中的积累和集中,同时,高收入群体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机会,遗产的继承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局部集中在代际间延续,带来新的贫富差距和后代的机会不平等。因此,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削减财富积累在代际间的无偿转移,缩小财富分布的不均等。在促进社会公益方面,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高收入人群将财富更多地用于社会捐赠、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以避免缴纳过高的遗产税。同时,为防止高收入人群以无偿赠与来逃避遗产税,以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从补偿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居民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益,如安全,甚至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从而得以积聚其财富。因此,遗产税作为缴纳“公共服务费“而存在,且收入越高的人群应承担更重的税赋。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居民的财富存量为税基,考虑其平均社会财富存量的目标,部分学者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有利于促进居民收入分配公平。[17]

大多数国家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设置赠与税,并且二者税率相当。遗产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类: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在总遗产税制下,以财产所有者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缴纳遗产税。在税率设置上,通常设有起征点和扣免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该税制。在分遗产税制下,以遗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由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遗产税。在税率设置上,设有扣免项目,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和波兰等国家采用该税制。在总分遗产税制下,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进行课税,再对继承人或受赠人获得的、达到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再一次课税。菲律宾、伊朗,以及取消遗产税之前的意大利等国家采用该税制。与遗产税制相对应,各国采用与之相同的赠与税制。

从税收规模上看,与主要税种相比,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规模不大。2011年,OECD国家平均遗产税和赠与税占GDP的比重为0.12%;2012年,法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占GDP的比重为0.47%,日本和韩国为0.32%,英国为0.20%,美国为0.16%。从税率设置上看,美国联邦遗产税2013年税率为18%-40%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度免征额为525万美元,并有税收扣免项目规定。英国遗产继承税实行40%的单一比例税率,目前免征额为32.5万英镑;2016年,该免征额将提高为32.9万英镑。与英美的总遗产税制不同,日本自1950年起改为实行分遗产税制,针对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应税遗产额设置10%-50%的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了非课税财产和税收扣免项目。

图5 主要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Revenue statistics: Comparative tables, OECD dataset.

比较美国、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在遗产税开征前后的居民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开征遗产税后,各地区的财产基尼系数有所下降,虽然不能肯定该基尼系数的下降完全由遗产税开征引起,但反映出遗产税有一定的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

图6 部分地区财产基尼系数的变化

数据来源:引自王晓霞2001年的硕士论文《中国遗产税前瞻》。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发达国家居民财富的积累及其增长速度有可能超越其国内生产总值,如法国的居民净财富是其国内生产总值的5倍,1997-2007年的实际年均增长率超过7%,远远大于同期GDP的实际年均增长率1.7%;并且社会财富过于集中,在意大利和美国,财富最高的10%家庭拥有全社会40%和70%的财富。[18]而2008年,法国遗产和赠与的财富量占其GDP的比重达到15%。[19]但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在调控居民存量财富分布不均上的作用备受质疑。有学者指出遗产税和赠与税可能会引起居民的消费不公平——代替财产占有的不公平。代表性人物Stiglitz(1978)认为“遗产税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不仅是因为遗产税引致了扭曲,更是因为遗产税在实质上加剧了消费的不平等。”[20]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对整体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而言,遗产继承的影响因子很小。[21]并且,部分国家在九十年代中后期为防止资本外逃,逐渐减少和废除遗产税(奥地利、法国、新西兰、瑞典等国家)。

四、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

(一)现行的财产税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与财产税制相关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税。如下表所示:

表2 我国现行的广义财产税体系

类别

税种

不动产

保有环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转让/交易环节

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动产

保有环节

车船税

狭义的财产税仅指不动产和动产的保有税。我国现行的财产保有税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因居民转移性收入上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体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并且最高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在捐赠收入(包括遗产收入)和赡养收入两方面的差距分别达到12.18倍和4.21倍。本文将不动产转让或交易环节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尚未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纳入财产税体系中。

作为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财产税的功能主要是筹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我国财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从2000年的6.83%上升为2011年的14.19%;其增长速度在大多数年份远远超过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此外,我国的财产税以向不动产征税为主,在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中,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占财产税收入的比重在94%-98%[22]的范围内波动。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如前文所述,由于在证券投资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上有优待和减免,遗产税和赠与税均尚未开征,对由财产保有、转让或交易引致的收入分配差距调控无力,加剧了财富存量的两极分布。下文对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的作用进行分析。

表3 2000-2011年我国现行财产税收入情况

年份

房产税1

城镇土地使用税1

土地
增值税1

车船税1

契税2

财产税4

地方
财政收入3

财产税/地方财政收入

2000年

209.58

64.94

8.39

23.44

131.08

437.43

6406.06

6.83%

2001年

228.59

66.18

10.33

24.61

157.08

486.78

7803.30

6.24%

2002年

282.40

76.84

20.51

28.89

239.07

647.71

8515.00

7.61%

2003年

323.86

91.57

37.29

32.16

358.05

842.93

9849.98

8.56%

2004年

366.31

106.22

75.05

35.76

540.10

1123.44

11893.37

9.45%

2005年

435.85

137.35

140.31

38.90

735.14

1487.55

15100.76

9.85%

2006年

514.81

176.81

231.47

49.97

867.67

1840.74

18303.58

10.06%

2007年

575.42

385.47

403.12

68.16

1206.25

2638.43

23572.62

11.19%

2008年

680.28

816.89

537.44

144.19

1307.53

3486.32

28649.79

12.17%

2009年

803.62

920.99

719.55

186.51

1735.05

4365.72

32602.59

13.39%

2010年

894.06

1004.01

1278.29

241.62

2464.85

5882.82

40613.04

14.49%

2011年

1102.39

1222.22

2062.79

302.00

2765.73

7455.13

52547.11

14.19%

注:1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 数据来源:《中国财政年鉴》;3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4 财产税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

图7 2001-2011年我国财产税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二)财产保有税

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体系中,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但课税对象仅为经营性住房。朱为群等(2012)认为由于房产原价值存在差异,基于房产原值征税将导致不同时期的房产所有者面临不同的税负;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并存,使得房产所有者因其经济行为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23]对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因其价值以外的不同因素(如取得时间或经济用途等)而致使财产所有者缴纳了不同的财产税,有悖于公平原则。但是,比例税率在现阶段具有其累进性和公平性。以从租计征为例,假设在一定时期内,可租房屋的数量是有限的,即供给完全无弹性,则房产税的税负全部由房产所有者承担。以居民的出租房屋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24],各收入等级的房产税负如下图所示。2011年,最低收入户缴纳房产税7.84元,最高收入户缴纳房产税165.55元;房产税支出分别占其可支配收入的0.11%和0.28%。从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看,高收入群体均承担了较重的税负,房产税在税率设计上具有其公平性。

图8 2011年各收入等级房产税支出情况

数据来源:作者依据《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的相关数据计算。

与之相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均为定额税率。而定额税率缺乏公平性,即在一定范围内,对不同价值的财产将征收等额税收。以车船税为例,载客人数为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均缴纳相同的车船税。一般地,低收入人群所拥有的车辆价值较低,而高收入人群所拥有的车辆价值较高,缴纳相同的车船税意味着无论从受益原则还是能力原则看,低收入人群都承担了更高比重的税收支出。因此,在财产保有环节,我国的财产税依据财产类别、财产用途、财产原价值等因素,而非体现财产受益或其所有者能力的因素计征,并不完全满足公平性要求,从而在促进居民收入合理分配上效果不彰。

从财产保有税制的国际经验来看,我国需提高财产保有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以房地产税改革为契机,扩大财产保有税的规模。同时,明晰财产产权,完善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健全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使财产保有税的征管更透明更便利。

(三)财产转让税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一大特征是由财产分布不均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逐渐明显。计算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内部各子类收入的基尼系数,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自2005年来波动上升,且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其差距上作用十分有限。[25]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基尼系数为0.532,远远高于同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0.308。在财产性收入中,基尼系数最大的为其它投资收入(如出售艺术品、收藏品等溢价收入),达到0.731;金融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较高,出租房屋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54。从城镇居民的财产分布来看,陈彦斌(2008)基于奥尔多投资研究中心的家庭资产调查数据分析表明,2007年,我国城市财富最低的10%家庭组的中位数财富为-0.5万元,而财富最高的10%家庭组的中位数财富为95万元,二者差距悬殊;且财富最高的10%家庭占有社会35.9%的财富。[26]采用同样的数据,梁运文等(2010)的计算结果表明,2007年,我国城市财富最高的1%家庭占有社会8.74%的财富。[27]甘犁等(2013)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家庭金融微观调查数据分析表明,2011年,我国城市家庭总资产均值为247.6万元,中位数为40.5万元,14.3%的家庭资产总额超过均值。在房产的分布上,13%的城市家庭拥有2套住房,2.51%的城市家庭拥有3套住房。[28]可见,尽管财产性收入对整体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贡献率较小,但社会财富的过于集中和贫富差距过大将成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阻碍。因此,除在财产保有环节和有偿转移过程中征收相应的财产税外,在征收以高收入群体为纳税人的财产税和遗产税,在平均社会财富和降低代际间的财产集中上十分重要。

图9 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

数据来源:作者依据《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的相关数据计算。

借鉴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经验,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需以赠与税作为辅助税种;在税制选择上,可选择利于征管的总遗产税制;在税率设置上,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和税收扣免项目。针对由遗产税和赠与税引致的资本外逃,需制定相关预防措施。

五、结论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现出新变化,尤其是由财产分布不均引起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逐渐显现,以及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对居民流量财富的分配不平等调控不力的背景下,促进居民存量财富的合理分配成为调控整体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必要手段。

我国现行财政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恶化收入分配的现象。通过分解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因素,我们发现在调控居民流量财富分配上,个人所得税因其规模过小、税基过窄,从而限制了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具有累退性,恶化了收入分配;而社会救济等社会支出对低收入人群的补助力度较弱;可见,现行财政政策在调控居民流量财富分配上效果不彰。在调控居民存量财富分配方面,由于财产税制不完善,尤其是对金融资产性收入的优待、房地产税的减免,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位,居民财产两极化分布的状况尚无法得以改善。现阶段,除继续深化流量税制改革外,在存量税制方面完善财产税制,尤其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有重要的意义。

在财产保有环节,我国现有房地产税和车船税尚不能满足税收公平的原则。对不动产,在保留房产税比例税制的基础上,统一居民经营性住房的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并以财产的市场估值作为计税基础,同时,对居民非经营性住宅征税。对动产,将车船税的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从财产保有税制的国际经验来看,我国需提高财产保有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以房地产税改革为契机,扩大财产保有税的规模。同时,明晰财产产权,完善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健全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使财产保有税的征管更透明更便利。

在财产转让环节,本文就遗产税和赠与税展开讨论。我国需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完善财产税制,以抑制社会财富的分布两极化和居民存量财富分配不公在代际间的转移。借鉴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经验,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需以赠与税作为辅助税种;在税制选择上,可选择利于征管的总遗产税制;在税率设置上,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和税收扣免项目。针对由遗产税和赠与税引致的资本外逃,需制定相关预防措施。

Improve the Property Tax System and Promote Income Equality

Guo Jin   Zheng Xinye

Abstract: The gap of residential income distribution is expanding, which induced by property inequality is more and more significant gradually. However, the effect of China's current fiscal policy on income redistribution is not obvious. On the regulation of flow-wealth, the effec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social security, and social assistance have not been apparent. On the control of stock-wealth, there is no effective means because of the absence of property tax. Therefore, improving the property tax system in China is meaningful to promote residential income equality. Raising the status of property taxes, clearing the property rights, improving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property information and property assessment system are main measures in controlling property ownership. Collecting inheritance tax and gift tax are important to property transfer, which is expected to curb the stock-wealth polarization and its distribution inequality among the intergenerational transfer.

Key words: income distribution; property tax; estate tax; inheritance tax and gift tax

Author(s): Guo Jin, Ph.D. of School of Economic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Zheng Xinye, Professor of School of Economic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①]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

[②]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

[③]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

[④]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

[⑤]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的数据计算。

[⑥] 甘犁等:《中国家庭资产状况及住房需求分析》,《金融研究》2013年第4期。

[⑦] 数据来源:OECD Economic Surveys: Norway - © OECD 2012.

[⑧] 数据来源:《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

计算方法:根据[家庭总收入-转移性收入]后的家庭收入水平计算基尼系数。

[⑨] 数据来源:《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2)》;

计算方法:根据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计算基尼系数。

[⑩] 计算方法:与税收和转移支付前的基尼系数相比,税收和转移支付后的基尼系数变化的百分比;负数表示财政政策恶化了居民收入分配。

[11]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个人收入税支出-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本文暂不考虑记帐补贴。

[12] 图中的数值表示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各类收支之比。

[13] Reinhard, R.M., “Estimating Property Tax Capitalization: A Further Comment”,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y, 89 (1981).

[14] Netzer, D., Economics of the Property Tax,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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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 T.J., Danko, W.D., The Millionaire Next Door: The Surprising Secrets of America’s Wealthy, Atlanta, GA: Longstreet Press, 1996.

[22] 作者根据表3计算。

[23] 朱为群,曾军平,董文秀:《中国财产税的公平性分析》,《财政金融研究》2012年第6期。

[24] 此处忽略其它带征税种,如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5] 周晓蓉,杨博:《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年第8期。

[26] 陈彦斌:《中国城乡财富分布的比较分析》,《金融研究》2008年第12期。

[27] 梁运文,霍震,刘凯:《中国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10年第10期。

[28] 甘犁等:《中国家庭资产状况及住房需求分析》,《金融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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