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
何干强
摘要:当前要高度重视全民所有制经济问题,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必然趋向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一般角度和从中国国情现实出发实践科学社会主义的特殊角度来认识,全民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马克思依据历史辩证法,阐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即公有制、科学生产、计划调节和按劳取酬(按劳分配),这是共产主义经济的“基因”,如果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失去这些“基因”性质,那就失去了与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联系。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具有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经济范围没有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仍然具有价格形式和“社资形式”、管理中心职能仍然要由国家来承担、按劳分配还不能统一实施、外部还并存着非公有制经济。认识到这些特点,有助于从实际出发,巩固和发展现实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我们有必要坚持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唯物辩证法,自觉维护国有经济的整体性,坚持国有经济的独立性,坚决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明确全民所有制与其他经济成分的关系,把国有经济主导城乡集体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坚持国有经济主导私有制经济成分,坚持国有经济控制外资经济。
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充分和科学认识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对于高举科学社会主义旗帜、把握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正确方向,是非常重要的。
一、高度重视全民所有制经济问题
当前为何要谈这个题目?因为舆论界存在不少轻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糊涂观念和错误观念,有的甚至到了无视和公然违反宪法的严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可是有人则认为,国有经济都将改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等于否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独立形态的存在。还有人公开要求“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2],这等于要取消全民所有制经济及其国有企业。甚至有人把国有资本(即在商品生产中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资本存在形态)的作用解释为“两大功能:一、政策性功能。也就是作为政府实行特殊公共目标的一种资源。二、收益性功能。获取财务回报用于公共服务”[3]。这等于要把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资本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资本那样,只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的一般服务功能,而否定中国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而与此相联系的是,现实中的国有经济比例已经严重下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严重被削弱,以致宏观经济结构出现严重失衡。可见,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高度重视全民所有制经济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同时,科学社会主义也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4]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马克思应用唯物史观,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所得出的科学结论;而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①(以下简称“公有制”),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原则。无产阶级团结广大劳动人民,开展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最终消灭私有制,这就是科学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经济实践原则。因此,巩固和发展现阶段的公有制经济,也就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原则,这绝不是教条主义。而全民所有制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主要经济特征。
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才能真正划清科学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同一切具有剥削性质的社会制度的界限。唯物史观揭示出,在一定历史时期,一个社会的最隐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以下简称“所有制”)②。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纵向看,只有区分主要的所有制的不同历史形式,才能科学区分历史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经济特征;从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横向看,只有区分不同社会的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才能正确区分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或经济制度特征。可以说,正是唯物史观的这个基本原理,指导当代中国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核心内容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正是这种所有制的核心内容,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如果离开这种现实特征来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谈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除了反映一些浅薄的现象或者引起思想的混乱之外,什么真理也不会得到。
我们有必要从两个角度来认识全民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一是从一般的角度,即人类社会必然趋向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角度;二是从特殊的角度,即从中国国情现实出发,实践科学社会主义的角度。
二、未来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般特征
马克思依据历史辩证法,根据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深刻揭示出人类社会的最后一个私有制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从而阐明了科学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般特征。这种一般特征显示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显著区别。
马克思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这种矛盾具有对抗性,并表现为一次次周期性经济危机越来越尖锐,而矛盾的最终解决就是代表生产社会化发展方向的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私有制,建立起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经济,其基础必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科学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已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5]495,“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5]498;“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5]828-929;自由人联合体“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5]96;“把劳动普遍限制在合理的程度”[5]734。也就是说,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全社会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共同占有“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5]874,共同从事有计划的合理的协作劳动,并按劳动者个人在总劳动时间中所占份额分配个人消费资料。这些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公有制、科学生产(合理调节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计划调节和按劳分配(在做了必要社会基金扣除前提下的按劳取酬),这正是马克思揭示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原则,也是共产主义经济的“基因”,即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理应具备的科学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一般性。如果失去这些“基因”性质,那就失去了与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内在联系,也就不可能向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发展。
因此,科学社会主义一般特征或一般经济原则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即社会社会化发展并突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局限性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说这是一种预见,那么它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具有“空想”成分,而是具有充分根据的科学预见。不但当今的资本主义世界周期性危机正在证明这种预见的正确性,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领导全国人民在1956年取得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小私有制的农业、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建立起了以全民所有制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了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般特征具有现实性。
认识这种必然性和一般性,是坚定科学社会主义信念的思想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经济学界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者对全民所有制的认识,主要是从一般性上来理解的,如把全民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公有”,“归代表全体人民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占有和支配”,“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简言之,他们认为全民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但是,只从一般性来理解现阶段的科学社会主义经济是不够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直接用科学社会主义一般原则来裁剪现实,难免会在经济工作上犯简单化和急于求成的错误。
三、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特殊性
从中国国情决定的现阶段经济社会形态的特殊性角度来看,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毕竟尚未发展到马克思揭示的科学社会主义阶段,它具有许多现阶段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全民所有制的范围没有覆盖全社会
在未来的科学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由全社会生产者共同占有,但是现阶段的生产资料却没有达到这种高度,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还不由全体人民占有。这里应当把现阶段政治含义的“人民”,同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全民”区分开来。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现阶段中国还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全民”只能是指本所有制范围内的生产者或工人阶级。如果把“全民”理解为全社会包括集体所有制、各类私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就等于承认后者占有两种经济成分的生产资料,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中的劳动者是否包括在“全民”中?显然也不包括,这只能说他们仍处于雇佣劳动者的经济地位,这是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不能覆盖全社会的一种现象。
(二)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仍然具有价格形式和“社会主义资本形式”(简称“社资”)
在未来的科学社会主义阶段,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逻辑,虽然“价值决定”(价值的内容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依然存在并在调节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类别中起支配作用③,但是价值的形式即商品货币形式已经消亡,从而生产资料的资本形式也已经被消灭。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经验证明,现阶段中国仍然处在商品生产程度很高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内外经济关系都要以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形式来核算,其生产资料还必须经过生产、销售和购买等环节,来进行价值增值形式的再生产过程或经济循环运动,这就使它具有了“社资”形态。既然生产资料存在价格形式和“社资”形态,也就具有了拜物教形态。如果不能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就不能看到“社资”与私人资本的本质区别,就会认不清“社资”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资”运行机制的“主动轮”[5]683是工人阶级,而不是资本家。
(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管理中心职能仍然要由国家来承担
在未来的科学社会主义阶段,阶级已经被消灭,从而国家已经消亡;全社会协作生产劳动将由非国家的专门的全社会经济指挥管理监督中央机构来承担。但是,现阶段的中国依然存在着阶级和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当代中国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国形式)的阶级统治工具,它同时承担着全社会经济管理的职能,包括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管理。虽然任何时代的国家都有承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持公共秩序的职能,但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国家都是阶级存在及其斗争的产物。世界上并没有所谓的“全民国家”,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中国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被称为“国有经济”,实质是以工人阶级为实践主体并实施领导管理的经济。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经济层面看,这集中地体现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因为党的领导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领导。所以,现阶段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实施“社资”(国有资本)中央专职机构管理和党中央领导两者的统一。
(四)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还不能统一实施
在未来的科学社会主义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全社会实行统一的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按劳分配;在保证社会扩大再生产、社会管理和社会共同需要,对社会总产品做出必要扣除的前提下,每个劳动者将直接从社会消费资料中,按照在社会总劳动量中个人投入的社会劳动量,相应地取得自己的一份,“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6]。简言之,那时的按劳分配是在做了社会统一扣除前提下的“等劳交换”。但是中国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还不可能实施全社会统一的按劳分配。商品货币关系、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独立经营、地区之间的较大差异,这些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只能采取工资形式,在一定地区的企业范围内具体贯彻实施。这就使同样的个别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付出相同时间的劳动,却存在工资的差别。只有看到这种差别或特殊性,并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才有利于消除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五)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外部还并存着非公有制经济
在未来的科学社会主义阶段,既然生产资料归“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共同占有,也就不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而现阶段的中国,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并存的,还有集体所有制和包括中、外资本主义经济在内的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实行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甚至全民“社资”与集体“社资”或“私资”同在一个企业经营。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势必存在既统一又对立的辩证关系。其中全民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有统一发展中华民族社会生产力的一面,但是两者也存在相互排斥甚至对抗的一面,表现在企业层面的争夺技术人才、原材料,宏观层面的控制与反控制,计划调节与自发生产等方面。全民所有制不仅会受到中、外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经济侵袭,还会受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侵袭。只有承认“社资”或“私资”有对抗关系的一面,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当事人才能够从思想上、经济措施上提高自觉性,防止“社资”私有化。
毫无疑问,认识到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与未来科学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相比较表现出的差别性或特殊性,有助于从实际出发,巩固和发展现实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但是,如果夸大这种特殊性,以此淡化或否定贯彻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经济原则,可能会出现搞现代修正主义的现象。
四、从中国国情出发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我们应坚持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唯物辩证法,既要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般要求,又要从国情出发,弄清现阶段中国国有经济的特殊运行形式,这对于自觉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改革和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具有重大实践指导价值。
(一)应当自觉维护国有经济的整体性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单个国有企业也是商品生产者,具有相对的对立性,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了一种去掉定语“相对的”,轻视国有经济的整体性,从而轻视整体性管理国有经济的倾向。应当说,现阶段国有企业应当从事商品生产,这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正因为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组成部分,它的独立经营就只能是相对的,不应当把国有企业的相对独立经营等同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绝对独立经营。不能忘记,宪法关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规定,实际上这规定了国有经济的整体性,正是这种整体性,体现出全民所有制经济具有联合起来的生产者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优势,即从整体上自觉尊重价值规律和服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实行社会范围内的生产力布局和生产分工协作。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整体性,不仅表现在产业“社资”形态上,还表现在国有“社资”的产业、商业、金融业三大形态上,而且还表现在全国除农村集体所有制之外的土地所有权都属于国家。这就要求国有经济建立和完善统一指挥管理的中心机关,从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对所有国有经济或国有“社资”实行适应市场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的统一领导,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自发竞争和无政府状态的问题,使占相当大比重的国有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稳定运动和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坚持国有经济的独立性
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具有未来科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般性或共性特征,这在现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是通过它的独立存在形式表现出来的。国有独资工商企业、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体现全国国有资本整体所有权的管理机关和经营权机构,都是国有经济独立存在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这些独立存在的具体形式,也就等于消解了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这里强调国有经济存在的独立性,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有一种把混合所有制普遍化的流行观点,似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国有经济都应当改制为与非公有制经济混合,而且是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制形式,这样才有现实生命力。这种观点是与“国有企业具有垄断性,背离市场竞争要求”“国有经济缺乏效率”“市场经济的基础只能是私有制”等新自由主义观点联系在一起的。其实,股份制只是不同投资者联合经营的一种企业形式,把它说成混合所有制是值得商酌的。因为它只是允许不同所有者的投资在使用价值形态上混合起来使用,但是在价值形态上是根本不混合的,而是极为清晰的,否则就无法理解按投资量来分割利润。显然,股份制是以多种独立所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可以说它是所有制的一种派生形式,但它并不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实质是所有权的“经济价值”[7]695的实现形式,也就是所有者凭借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一定途径获取经济利益的实现过程,它通常用收入形式来表现④。因此,国有经济各类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通过利润、利息、地租和全民所有制生产者的收入等多种利益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国有经济的经济价值的增长,从根本上说,要依靠自身各种独立存在形式的巩固和发展。这并不排除部分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搞混合所有制,但是也应当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以壮大国有资本为目的。那种认为国有经济唯有与中、外私有资本“混合”“搭便车”的主张,从好的方面说,也是对全民所有制经济本身丧失自信心的表现。
(三)坚决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地位
中国国有经济的实质是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它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有根本性区别,后者实质是为“总资本家”服务的经济工具,是资产阶级为缓和基本经济矛盾被迫建立的宏观经济调节的所谓的“稳定器”,可多可少。而前者由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目标决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剥夺官僚资本建立的,从诞生起就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并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为此,对于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应当只从所有权归属来简单地理解,而应当按照客观经济辩证法,把它理解为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的全社会的国有总资本的再生产循环运动;它是在这种过程中,起主导全社会科学生产、按比例发展作用的经济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生产一般存在的固有自发性和竞争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机关加强计划调节是不可缺少的,而在各种经济成分中,只有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才具有服从国家计划调节的自觉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避免宏观经济出现结构性失衡的决定性力量。现在,有一种主张认为,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应当把“一切交给市场来决定”。这种说法看起来是重视市场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作用,但它颠倒了唯物史观揭示的生产与流通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辩证关系,只看到市场关系能发展社会分工、市场竞争能促进生产增长,而看不到市场关系存在的固有自发性,不懂得马克思揭示的科学原理:简单商品流通就已经包含危机的可能性[5]135;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社会收入两极分化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会受“不同生产部门的比例关系和社会消费力的限制”而必然爆发经济危机[5]272-273。其实,透过拜物教观念可以发现,市场关系的背后是商品生产者的关系,如果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主要经济成分,那么,“一切交给市场来决定”,也就是一切交给资本家来决定。难道不是这样吗?我们现在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应当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而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因此,理应强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也是促进宏观经济市场供求平衡的决定力量。
(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从理论上说,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是彻底摆脱了私人权利的“社会权利”,而不是像资本主义经济那样,原本管理社会生产的“社会权利”却异化为资本家的私人权利,由此产生对抗性矛盾[5]293-294。中国的国有经济管理要落实这种“社会权利”,就应当纠正“社会生产条件和实际生产者的分离”,努力实现它们之间的结合,实现由工人阶级来掌握这种“社会权利”。不言而喻,在实际操作中,工人阶级作为国有经济的管理主体,需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机关和代表它们利益的个人来实施。这就要求管理机构中的个人成为这种“社会权利”的代表或人格化。毫无疑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是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机关,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配合机关则是行使对国有经济管理权的机关。为了真正落实工人阶级对国有经济管理的“社会权利”,一是要遵循经济管理权服从所有权的规律,要求国有经济的各类管理机关必须向全国人大定期汇报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布局发展、收入分配关系、占所有制结构的比重等数据,并接受全国各级人大的监督管理。全国各级人大又要建立与全国劳动人民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真正成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二是要在国有经济的管理中强调管理民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有人主张,“当前,要注重调动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8],而不再提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是值得质疑的。实际上,在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都是工人阶级中的一员,固然要重视发挥他们从事复杂劳动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他们和普通工人之间并非存在绝对的鸿沟,后者也可能成为前者。更重要的是,科学管理和科技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绝不是靠少数人就能实现的,大量的问题会出现在生产实践的第一线,而解决问题不能不依靠从事具体操作的工人。因此,巩固和发展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理念。
五、坚持国有经济主导其他经济成分
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与其他经济成分的关系是主体与附属、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朝科学社会主义战略方向前进的观点来看,这也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是完全平等的,为此,主张“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在贷款发放、债券投资等方面一视同仁”[9]。这些观点在理论上犯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复批判的把商品流通等同于资本流通的错误,而这种错误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通病。不错,在商品市场或商品流通层面上,不同所有制经济生产的商品是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但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是有差别因而是不平等的,不同商品生产者掌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规模也是有差别因而也是不平等的。国民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属于物质生产领域,不同经济成分从来都是不平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垄断企业、中小企业、小生产者之间难道平等吗?在当代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难道不是明确了在物质生产领域非公有制经济职能处在辅助的、次要的、被主导的地位吗?怎么能用商品流通领域的平等关系来替换物质生产领域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呢?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就是背离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性,也就是违反了中国宪法的规定,这是绝不允许的。因此,应当研究的问题,不是把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蜕变为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地位,而是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前提下,如何在经济工作实践中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有必要确立以下重要认识。
(一)把国有经济主导城乡集体经济发展放在首位
现阶段的国有经济是在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发展的,它与各种经济成分之间都存在对立和统一的辩证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国有经济与城乡集体经济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阶级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工农联盟关系;而国有经济与中、外私有制经济成分的关系,主要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外国资产阶级的关系。
前一种关系从政治上看,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必须加强;从经济上看,国有经济与城乡集体经济的关系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支持、协作的关系。国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新型工业化、信息化,需要城市集体经济的配套和协作,需要集体农民提供工人阶级生活的粮食和生产的大量原材料。只有巩固和发展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向统一经营发展,才能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满足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国有经济的科学社会主义性质和先进性,决定了它必须主导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这种主导作用包括在党的领导下,工人阶级用先进思想团结、教育集体农民,帮助农民发展社会化协作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发展国有经济和城乡集体经济的相互支持、协作关系,把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作为“主要的,基本的,第一位的”关系[10]。
为了巩固工农联盟,将劳动者阶级团结起来,应当彻底清除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思潮,纠正那种消解城市集体经济的错误“改制”,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同时,国家应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优势,带动、支持创办各类集体企业,使其逐步取代难以生存的中小私营企业。
当然,处理好国有经济和中、外私有制经济成分的关系也很重要,但是这种关系与处理工农联盟的关系相比,毕竟处于次要的地位,而且这种关系必须服从于工农联盟关系。这是由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方向决定的,也是由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决定的。
(二)坚持国有经济主导私有制经济成分
这种主导关系的字面含义是,国有经济占主要地位和国有经济控制、引导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但是还必须用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关系。必须看到,这种关系具有对抗的性质,这是由科学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私有制”的最终目标决定的。不过,在中国国情条件下,这种对抗性矛盾可以用非对抗性的方式来解决。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这种共同发展体现了用非对抗性方式来解决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关系。然而,正因为这种关系具有对抗性质,就不能把共同发展理解为两者在所有制结构中可以平起平坐、平分秋色,永远固化现有比例的关系,更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工农联盟的劳动人民内部关系。必须科学认识当代私有制经济的存在是由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它们的存在是民族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否定存在雇佣劳动的私有制经济具有资本主义剥削性质,否定、掩盖国有经济同私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本来具有的对抗性质⑤。实际上,目前国有企业出现的“资产流失”“人才流失”“私有化”等现象,以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中所占比重严重降低、私有制经济比重显著上升的不良态势,都是这种对抗性矛盾客观存在的表现。因此,国有经济控制、引导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质上具有现阶段走社会主义还是走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性质,或者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谁胜谁负的阶级斗争的性质。看清了这种性质,才能正确处理好“共同发展”的关系。从当前实际来看,首先应当根据党中央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指导方针,坚决采取措施,把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能够保证国有经济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使它与集体经济构成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程度。这是整个国民经济具有科学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标志,也是国有经济能够主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基本前提。其次,国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国有经济发展的状况,用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坚持对私营经济实施利用、限制和监督。利用,即通过依法合理收税,让私营经济中雇佣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利润回归国家和劳动人民;限制,即通过实施经济政策,维护私营企业雇佣工人利益,降低对工人的剥削程度,还包括限制私营企业盲目扩张和脱离国家计划调节轨道。最后,国家还要加强对私营企业朝社会主义经济方向的引导。应当说,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国家资本主义措施实际上使私有制经济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在对外经济开放的条件下,还应看到外商尤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会设法吸引国内私人资本,削弱中国民族经济。因此,必须加强对私有制经济企业的领导和员工的爱国主义教育,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内私人资本的联系进行监督控制。总之,正确处理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的辩证关系,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朝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三)坚持国有经济控制外资经济
现阶段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直接利用外资,有助于学习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这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加快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理应釆取的经济对外开放战略性措施。由此,产生出国有经济与外资经济的关系这一重大的新问题。
外资一般来自资本主义国家,是外国私有资本。虽然中国无须引导外资朝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但外资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及其赚取的利润,所有权终究属于外国而不属于中国。因此,外资与中国民族经济、国有经济是存在矛盾的。这就要求利用外资必须合理有度,即必须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壮大和整个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发展为基本前提。
目前,在扩大经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一种不加限制地引进外资的主张,有些已经出台的经济开放政策,要求不少重要产业取消原先规定的“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或“外资准入限制”,甚至要求在金融业也“取消外资股比限制”[11]。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则,在任何领域,只要被外资控股,那就让外资取得了对该经济领域的控制权。因此,放任外资在中国重要产业领域和金融领域控股,无异于给外资控制中国民族经济大开“绿灯”;在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仍然有相当大的经济和科技实力的现实条件下,这种政策一旦实施,无疑会使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受到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极大威胁。有人辩护说,中国有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已经很强,放开对外资控股的限制,不可能发生事实上的外资控制;而中国既然要去境外投资,可以在境外控股,也就应当放开外资在中国的控股。我们有必要运用历史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批判不加限制地引进外资的主张,并澄清某些似是而非的糊涂认识。
1.必须弄清引进外资的现象与本质。
从现象上看,外商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可以解决中国发展经济的资金不足、扩大中国劳动者就业、带来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科学技术、为中国政府提供税收等。但是,从本质上看,绝不是引进外资越多越好。这是因为:
第一,外资具有资本的本性。资本的本性是追求利润,外资势必要在中国扩大市场占有率,赚取高额利润,否则就不会来中国投资,跨国公司更是如此。正如陈云同志深刻指出的:“外国资本家也是资本家。他们做买卖所得的利润,绝对不会低于国际市场的平均利润。”[12]
第二,根据马克思关于资本简单再生产和资本积累的原理,即使外商首次投资是自有资本,但是经过不断进行的再生产过程,也必然全部为中国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所替代;在扩大再生产条件下,这种替代将大于外商最初所投的外资,因为私人资本不断积累的过程,其实是不断用工人无酬劳动占有工人创造的新的无酬劳动的过程⑥。为此,那种认为引进外资是“外商把利润取走,把资本留下”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外商不但会拿走利润,也会拿走投资,只留下物的外形。
第三,外商直接投资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本性,为了占据中国市场,必然与中国民族企业、国有企业进行市场竞争,通过提高劳动者薪酬等手段,挖走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先进企业的科技人才,由此导致竞争力差、有机构成低(劳动密集型)的民族企业破产,造成内资失业工人数量大于外资雇佣工人数量,增加绝对失业。因此,外资经济与中国民族经济、国有经济虽有统一、合作的一面,但是更有对立乃至对抗的一面。
第四,西方发展经济学所谓外商直接投资会产生对先进技术的“溢出效应”,这是很有限度的,不可夸大其词。中国引进外资的实践表明,外商对真正一流的高新技术,总是以维护知识产权为名,绝对保密而不肯泄露,所谓的“市场换技术”只能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因此,中国国有经济要超越世界先进水平,依赖外资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唯有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方针才可能实现。
第五,不能忽略外资经济有“拉拢”中国私有制经济的现实可能性。在国有经济被削弱的条件下,一些私营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难免会找实力强大的外资企业做“靠山”,成为外资的附庸,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控制,势必会削弱整个民族经济的力量。
可见,中国从历史造成的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落后的国情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外资,为的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也就是为了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宁可让外商无偿拿走中国劳动者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只要坚持合理引进和利用外资的原则,中国得到的利益就可以大于失去的利益。这与放开引进外资的限制,甚至放任外资控制中国产业,完全是两码事。而如果像有些人说的,中国的产业市场竞争力已经很强,不可能发生事实上的外资控股,试问,如果真的是这样,那还用得着引进外资吗?至于用中国对外投资在外国控股的少数案例,为放任外资在中国产业控股的政策做辩护,这是用个别说明一般,逻辑上是站不住的。须知,发生个别外资控股的现象,应当具体对待,这与普遍放任外资控股产生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2.应当根据马克思揭示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通的原理,认识国有经济与外资经济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关系看,马克思揭示的国际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同种商品劳动生产率高的国家的国民劳动在同一时间能创造出较多的国际价值,因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在表面上平等的国际贸易中,无偿占有或剥削劳动生产率低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劳动[13]。我国国有经济只有在劳动生产率达到和超过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才能在国际贸易中真正取得平等交易的地位。从国际资本流通关系看,各国资本都体现了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都具有一定的民族国家的性质,相互之间都有资本所有权和民族经济利益的界限,从而各国的国民经济都是相互独立的民族经济体系,都有国别界限。因此,国际资本流通的平等关系,只能是国家之间相互投资,从对方获得利润的平等。尤其要看到,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流通与社会主义资本的流通,体现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对立,这是两种经济体系的对立,客观上是具有对抗性的,是不可能形成“一体化”的。因此,除非想蜕变为帝国主义国家的附庸国,世界上的国家面对经济强权,都不能不维护本国经济的独立自主和民族经济利益。中国国有经济既然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就必须成为维护国家民族经济利益的中流砥柱,也因而必须主导外资的引进,并对引进的外资予以控制。那种所谓“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主张,实际上照搬了混淆商品流通和资本流通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观点,在实践上势必否定民族经济的独立自主性,放任有实力的外资损害民族经济利益,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权。而这正是新自由主义的主张。新自由主义作为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喉舌,鼓吹取消国别市场、取消各国民族经济,鼓吹无国别的“经济全球化”、全球“投资自由化”,鼓吹取消各国政府对本国经济的宏观管理,是为帝国主义国家凭借经济实力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服务的。实际上,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总是大资本控制、排斥、吞并小资本,是不可能平等的。那种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要求,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因此,在国有经济与外资经济的关系上,国有经济只有处于压倒性优势,控制和限制外国资本在本国的流通,才能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引进外资进行必要的宏观控制,坚决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那种认为政府在本国市场中无须管控,只应充当中外资本之间“公平竞争”的“裁判”的观点是必须否定的。
3.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挥主导作用,要求把利用外资纳入宏观经济计划调节轨道。
这是遵循马克思揭示的社会再生产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的客观要求。从直接利用外资的角度来看,外资一旦进入中国,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进入了中国经济的某个产业领域,就会在投入产出上进入社会再生产两大部类的联系之中,如果不加以控制,像新自由主义鼓吹的那样可以自由进出,那么,势必会造成外资在有利可图时大量进入,而无利可图时大量出走的情况,这样必然造成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导致宏观经济结构失衡,乃至发生经济危机。由此可见,在经济对外开放中,必须坚持国有经济主导外资经济,引进外资必须在合理利用上下功夫,并不是越多越好,更不能把引进外资蜕变为依赖外资。
综上所述,确立全民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的意识,对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自觉把“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要求落到改革开放实践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应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的要求[14],把向宪法宣誓的誓言落实到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要遵照宪法关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的庄严规定,认真审查自己管辖范围实施的有关经济改革、开放的政策;坚决依宪纠正违宪的经济政策。这样就一定能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朝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人民日报,2018-03-22(1).
[2] 杨伟民提八项改革措施:减少政府机构取消所有制分类[EB/OL].(2018-09-18)[2019-04-20].http://www.50forum.org.cn/home/article/detail/id/7428.html.
[3] 陈清泰“: 管企业”转向“管资本”,是国企改革的基础[EB/OL].(2018-05-16)[2019-04-20].http://www.sohu.com/a/231826987_481760.
[4]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05-05(2).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2-306.
[7]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龚雯,许志峰,王珂.七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权威人士谈当前经济怎么看怎么干[N].人民日报,2016-01-04(2).
[9]刘胜军.“国进民退”只是市场行为,并非趋势性转折,更非政策信号[EB/OL].(2018-09-27)[2019-04-20].http://www.sohu.com/a/256697522_118392.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449.
[1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修订说明[EB/OL].(2018-06-29)[2019-04-20].http://www.ndrc.gov.cn/fzgggz/wzly/wstz/wstzgk/201806/t20180629_890809.html.
[12] 陈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7.
[13] 何干强.泛用西方发展经济学话语的若干问题[J].经济纵横,2019(5):1-10.
[1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注释:
①《资本论》第1卷德文原著中的“Gesellschftliches Eigentum”在中译本中有两种翻译:一是“公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832.);二是“社会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874.)。
②马克思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894.)
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重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965.)
④例如,马克思指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任何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698, 714, 857.)
⑤毛泽东指出:“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这本来是对抗性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759.)
⑥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21章“简单再生产”、第22章“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部分内容。(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653-678.)
(本文原载《改革与战略》2019年第6期,作者授权红色文化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