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卫生部回复函的异议书
国家卫生部:
贵部2012年1月5日对我们的举报信(见附件二)回复函收悉。你们的回函全文如下:
“杨晓陆同志:
您的信访事项,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请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列》向相关部门提出您的诉求。
此复。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 来信来访专用章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卫生部的回复函扫描件见附件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之规定,现我们作为举报人对该回复提出如下异议和质疑:
一、关于益海嘉里集团2007年12月1日《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废止以前的违法行为。
在2007年12月1日《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废止以前的违法行为要不要查处?该由谁查处?在我们的举报信中,曾明确要求你们按《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责令下属卫生行政机构对益海嘉里集团采取取缔、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其自2002年以来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前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为:2002-04-08你们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而《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如你们认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 日废止而不再适用,那至少也应对2007年12月1 日以前至2002年该集团所有的违法进口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而回函对此却讳莫如深,闭口不提。这是为什么?难道一个法规被另一个法规取代,就可以成为某个违法集团长达5年多非法经营而不被查处的理由?就可以成为你们不作为不依法行政放纵非法经营的借口?一个关系到十几亿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审核责任,一部全国人大通过的庄严法律和一个你们自己制定的严肃法规竟被你们当成儿戏,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对益海嘉里非法转基因大豆油不闻不问,放任其泛滥,放任其毒害全中国人民。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这是再明确不过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被追究?你们某些渎职的官员难道不应该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而你们一封复函几十个字不仅将益海嘉里违法经营事实而且连同你们自己的深重罪责都一笔勾销,这已经不是在玩忽职守,而是在肆意地践踏法律,在明目张胆地为犯罪分子开脱,在傲慢和狂妄地羞辱全中国人民!
你们应该懂得,我们之所以在举报信中没有提到你们的渎职问题,不是因为我们缺乏法律常识,实在是寄希望你们能够自新反省,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而我们又确实留给你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那就是重新正视并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对长期违法经营的益海嘉里集团进行严肃查处。我们实在不希望你们错过这个机会。但我们不会仅仅作为一些受害者向你们乞求。
我们认为,我们的举报信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准确。你们必需对该举报信涉及的全部事实、要求做出正面回答。在此,我们强烈要求你们对益海嘉里集团2002年至2007年12月1日未经你们审批而非法进口、生产、经营转基因大豆油及转基因大豆粕而不受追究不被查处一事作出明确解释,请你们依照事实和法律说明益海嘉里集团可以逍遥法外的理由。
二、关于益海嘉里集团2007年12月1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取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后至今的违法行为。
回复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现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
我们认为,这是你们为推卸责任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任意篡改。理由如下:
(1)、《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该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将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其中一类。
(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仅没有否定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其中一类,而且在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以上其中(一)、(四)项亦完全符合转基因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特征。
(3)、“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是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句话后面是个句号(。)而不是逗号(,),而回函把句号变成逗号之后,又擅自将“不作为新资源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管理。”这句根本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找不到的话加在后面,冒充法规规定。
转基因食品属于新资源食品是明文写进你们的法规的,在用新法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取代旧法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时,新法规并未将转基因食品从新资源食品中排除,况且转基因食品又完全符合新法规关于新资源食品的定义,你们现在为了推卸职责的需要又说“转基因食品不作为新资源食品”,空口无凭,请拿出法律法规的依据来!
你们擅自加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不存在的这句话冒充法规推卸职责,但结果却弄巧成拙:
其一,“不作为新资源食品”,那作为什么食品?如果是“新资源食品”定义有了改变,新定义见诸于何处?如果是不符合“新资源食品”的基本特征,转基因食品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逻辑混乱至不可理喻。但无论如何,在所有现行法规中都找不出转基因食品不再属于“新资源食品”的规定,因此,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当然仍应适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其二,“不作为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那作为什么食品?难道转基因食品已经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什么时候由什么部门制定?
必须指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早有规定:“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而据我们所知,这条规定完全是一纸空文。因为你们自2002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直至废止,从来就没有制定和颁布过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的有关标准。这种严重的不作为难道不又是一种玩忽职守?而可笑又可悲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至今尚无颁布,转基因食品已经“不作为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了。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了不可告人之隐情,为了推卸责任,你们竟可以找到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肆意的不作为和篡改法律法规竟已经到了如此胆大妄为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这一规定并没有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排除在外,因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样也是“国家有关法规”,转基因食品完全符合这个法规中新资源食品的定义,因此当然适用本法规。应该明确的是,在转基因生物的进口、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职责上,农业部和你们本来是各有分工各司其职。而你们的重要职责就是要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职责推卸到其他部门身上,不仅无法解脱你们的法律责任,反而更加证明你们是如何在玩弄你们自己的职权,如何对待全体人民对你们的信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而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在这同一部法规里,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显然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醒你们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新资源食品”,而是“新的食品原料”,请问,转基因大豆即使不是“新资源食品”,那么算不算“新的食品原料”?如果是,该不该由你们承担行政查处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是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你们都有责任对益海嘉里集团自2002年至今的非法进口、生产和经营转基因大豆油活动进行查处。唯一有所不同的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处罚措施应该更为严厉。因此我们再次要求你们履行职责,严肃法纪,对益海嘉里集团的违法活动进行坚决的查处。否则,我们将不得已对你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异议,恭候回复!
异议人 举报人(签字)
马宾 秦仲达 李成瑞 范慧明 赵鑫原 牧川 方斌
罗先胜 陈炳国 马东升 董建 戴磊 温永瑞 杨晓陆 马杰 陈武阳
王燕 李香珍 陈华岳 王明红 邱贻国 戴子云 宋金良 徐飞
李全雪 尚兵南 李尚华 沈美丽 马婷娜 张小林 张超 张琳娜
李树泉
2012年1月15日
抄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卫生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件一:卫生部对北京消费者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卫生部的举报信的回复
附件二:北京消费者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卫生部的举报信
“北京消费者关于益海嘉里非法经营转基因食品致卫生部的举报信
举 报 信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陈竺部长:
我们作为一些普通的消费者,目前掌握到如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民杨晓陆于2011年11月21日向贵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转基因食品的审批文件。
贵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1年11月23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向杨晓陆回复:我部未受理或审批过您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产品 (以上内容详见附件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
得知以上信息,作为消费者我们不能不深感震惊!因为,按照我们所了解的我国的法律及贵部关于转基因食品有如下严格规定:
1、2002-04-08贵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并且该办法的其他条款对具体的审批步骤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下述违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4、《食品安全法》(该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取代《食品卫生法》)第三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第九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根据以上规定及贵部2011年11月23日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益海嘉里集团(总部位于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工厂遍布河北、山东、江苏、福建、广东、广西、等沿海各主要省份及四川、湖北、湖南、新疆、宁夏、黑龙江、等内陆地区,贸易公司及办事处已覆盖除西藏和港、澳、台地区外的全国各省。该集团油籽年压榨量达1000万吨,油脂年精炼能力300万吨),及其副产品约1200万吨“化学浸出”转基因豆粕((婴幼儿食品重要成分转基因大豆蛋白的原料),自2002年开始进口并加工生产的转基因大豆油或“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和转基因豆粕,均属于“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属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加工食品”,同时亦为《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益海嘉里集团金龙鱼、福临门等品牌所有“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副产品转基因豆粕等对上述食品的进口、生产及销售行为均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已经不可思议地在没有任何监管和查处的情况下在全国各地持续了将近十年,已经对毫不知情的全国广大消费者(包括我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强烈愤慨!
因此,为维护我们及全国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并防止上述损害持续及扩大以致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我们特向贵部举报,请求贵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益海嘉里集团2009年6月1日以前的行为适用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益海嘉里集团2009年6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此法),责令下属卫生行政机构对益海嘉里集团采取取缔、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其自2002年以来的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前历年累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并处2009年6月1日以后理念累积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特此举报,请贵部依法行政!
举报人: 马宾 秦仲达 李成瑞 范慧明 赵鑫原 牧川 方斌
罗先胜 陈炳国 马东升 董建 戴磊 温永瑞 杨晓陆 马杰 陈武阳
王燕 李香珍 陈华岳 王明红 邱贻国 戴子云 宋金良 徐飞
李全雪 尚兵南 李尚华 沈美丽 马婷娜 张小林 张超 张琳娜
李树泉
日期: 2011年12月7日
举报信附件一:2011年11月21日向卫生部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举报信附件二:2011年11月23日卫生部回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举报信附件一:2011年11月21向卫生部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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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 名 |
杨晓陆 |
工作单位 |
(略) |
证件名称 |
(略) |
证件号码 |
(略) |
联系电话 |
(略) |
邮政编码 |
(略) |
电子邮箱 |
(略) |
传 真 |
(略) |
联系地址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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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内容描述(1) |
2007年12月1日前,依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卫生部批准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2)卫生部批准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采用以“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3)除了转基因大豆油,卫生部批准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转基因食品的审批文件。 |
内容描述(2) |
2007年12月1日后,依据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1)卫生部批准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2)卫生部批准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采用以“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3)除了转基因大豆油,卫生部批准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转基因食品的审批文件。 |
用 途 |
(1)核实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是否是经过卫生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2)核实采用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采用以“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是否是经过卫生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2)核实市场上转基因大豆油以外目前众多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是否是经过卫生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质
□ 电子
接受卫生部以哪种方式能够提供真实、有效、清晰复制件方便,就以哪种方式提供。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如果以纸质方式提供,请以电话与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前来自行领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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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附件二:2011年11月23日卫生部回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