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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三大法宝”

作者:张健   来源:《红旗文稿》2015/01   

  1958年8月13日,毛泽东视察南开大学和天津大学后指出:“高等学校应抓住三个东西:一是党委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把教育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毛泽东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292页)9月8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15次会议上再次强调指出,教育比较带原则性,大体上有这样几条:一条是教育劳动相结合,一条是党的领导,还有一条是群众路线。(《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42页)上述三条指示,不仅在当时成为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指导方针,而且对今天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堪称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三大法宝”。

    一、党委领导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对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实施领导的根本制度,就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与完善,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必须长期坚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高等学校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并确立下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刚刚全面执政的党在高校的首要工作,就是由地下转为公开后,立即着手健全组织和发展党员。此时,还没有形成开展高校党建工作的成熟做法,于是在高校内部领导体制上借鉴苏联“一长制”的经验,实行了校长负责制。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党在高校的组织逐步健全,队伍不断壮大,影响日益上升。在这种形势下,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不断改进本单位工作。这就明确了党委在高校中的领导地位。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年9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又将这一领导体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此后,我国高校内部领导体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历经数次变动,最终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确定下来。1989年8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制定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时,又将其写入第39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其法律地位。2010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了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相关规定,并特别强调了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是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委员会在学校事业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对这一领导体制,既不能庸俗地解释为党委书记和校长的个人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委和校长各干各的、互不相干,而要深刻把握其核心要义——民主集中制。

    二、群众路线是凝聚师生力量、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系统运用到全部活动中形成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引领我们做好各项工作、保障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的生命线。具体到高等教育工作,就是高校党委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一切为了师生,一切依靠师生,工作中问需问计于师生,激发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凝聚起师生的共识和力量,同心协力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在此必须明确的是,群众路线并不等同于群众运动,更不是违背群众意愿的“运动群众”。在1958年“大跃进”的热潮中,教育领域也掀起了一场突击性地进行教育改革的群众运动,旨在打破教学只能由少数教师包办的旧框框,组成党委、学生、教师三结合的教育革命组织,领导学校的教育改革。实际上,这场所谓的“教育革命”,参加者多以学生为主,教师则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成为被批判和改造的对象。对此“左”的偏差,中共中央于1958年12月转发了毛泽东对《清华大学物理教研组对待教师宁“左”勿右》一文的批示,要求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教学科研人员为无产阶级教育事业服务。经过认真学习和反思,各高校纷纷采取纠“左”措施,加强了校务委员会建设,广泛吸收教师特别是党外教授加入进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师生关系,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就已明确提出的重要方针。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毛泽东还针对旧中国教育普遍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严重轻视生产劳动的不良倾向,在1958年反复强调新中国的教育要体现出鲜明的人民性,指出体育、德育“这二者同智育是连结一道的”,“二者都同从事劳动有关,所以教育与劳动结合的原则是不可移易的”(《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10页)。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虽然在贯彻落实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但它所体现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却是非常科学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又将这一表述完善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要求高校在贯彻落实中必须“强化实践育人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广泛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勤工助学和挂职锻炼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上述明确具体的政策举措,科学回答了教育如何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如何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指出了正确可行的实现途径。

    (作者:南开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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