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革命先烈是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而献身的,他们的牺牲精神属于国家的宝贵财富,损害了革命烈士的荣誉就是危害到中国国家的荣誉。所以诬陷和侮辱的革命烈士案件决不是普通的个人名誉受损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不应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应是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无论是9月20日胜诉的“邱少云案”,还是今年6月27日宣判的“狼牙山五壮士案”,在一片欢呼声中,我却感到无限悲哀!
邱少云烈士是1952年10月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英勇牺牲的,“狼牙山五壮士”是1941年9月在抗日战争中,有的牺牲,有的负伤,六位英雄都是为了保卫祖国,在抗击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解放后,“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的英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和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时过几十年后, “狼牙山五壮士”遭到来自《炎黄春秋》的诬陷;邱少云遭到孙杰(作业本)和“加多宝”的侮辱。这些为了革命,为了新中国的解放,为了保卫祖国,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牺牲的英雄们为什么会在改革开放后遭到如此不幸的遭遇?
在这个连开国领袖都可以任意诬陷和侮辱的年代里,不单只是“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有如此的遭遇,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和雷锋等许多革命烈士也难逃如此厄运。有人造谣说,刘胡兰原来是被乡亲所杀,董存瑞在执行任务前还在骂班长缺德、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雷锋日记全是造假……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前苏联有一位女英雄名叫“卓娅”。 1941年10月,18岁的卓娅参加了游击队,不久,在莫斯科郊外彼得里谢沃村焚烧德军马厩时,不幸被捕。在接受德军审问中,卓娅表现得非常英勇,被法西斯处以绞刑而英勇牺牲。后来,卓娅被追授了苏联英雄称号。
卓娅在前苏联遭遇到同中国的邱少云、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雷锋和“狼牙山五壮士”同样的命运,所不幸的是前苏联解体了,幸运的是中国有了苏东巨变等等前车之鉴,我们可以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
严峻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邱少云遭到的侮辱和“狼牙山五壮士”遭到的诬陷,决不是一句简单的“玩笑”和所谓的“学术研究”,而是严肃的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阶级斗争。
2013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深刻地指出:苏联为什么解体?苏共为什么垮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十分激烈,全面否定了苏联历史、苏共历史,否定列宁,否定斯大林,搞历史虚无主义,思想搞乱了,各级党组织几乎没任何作用了,军队都不在党的领导之下了。最后,苏联共产党偌大一个党就作鸟兽散了,苏联偌大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就分崩离析了。”
侮辱邱少云和诬陷“狼牙山五壮士”的犯罪正是中国当今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阶级斗争,如果不加以重视,中国必然会成为前苏联第二。前苏联解体了,中国也必然会象美国政府所迫切希望的那样被“四分五裂”。
郁达夫在纪念鲁迅先生的大会上说:“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奴隶之邦,一个有英雄而不知尊重的民族则是不可救药的生物之群。”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经久不衰的文化渊源,中华民族是一个英雄层出不穷的民族,中华民族不但有优秀的传统文化,更有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作指导,妄图分裂中国的阴谋永远无法得逞。
邱少云、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雷锋和“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雄,是中华民族的英雄,是中国人民的英雄。正因为中国有千千万万个象邱少云、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和“狼牙山五壮士”这样的英雄,才有新中国的今天,才有改革开放的今天,才有中国人民幸福生活的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的繁荣昌盛,中国人民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我们本应该按照毛主席所说的:“成千成万的先烈,为着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的前头英勇地牺牲了,让我们高举起他们的旗帜,踏着他们的血迹前进吧!”【毛泽东:《论联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九页】革命英雄们的牺牲是为了国家独立,人民的的解放,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是为了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我们有什么理由去质疑他们,攻击、诬陷、侮辱他们呢?
邱少云的弟弟和“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个后人通过法院审判才得以胜诉,而判处被告的只是赔礼道歉,这是多么荒唐的政治玩笑。这样的结果,因为邱少云有个弟弟,“狼牙山五壮士”中有的英雄有了后代才有可能起诉,而刘胡兰不满18岁就牺牲了,她没有自己的后代。“狼牙山五壮士”中的其他人员,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没有子女的革命烈士在遭到诬陷和侮辱后,应该由谁来为他们起诉呢?因此,我对这两次革命烈士胜诉案感到的悲哀。
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是革命烈士,他们的革命精神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他们的荣誉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存,他们的英雄事迹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应该任人胡说八道。
侮辱邱少云和诬蔑“狼牙山五壮士”的人们,他们的目的并不只是要侮辱邱少云和诬陷“狼牙山五壮士”这几个人,如果这几位英雄不是因为对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精神成了中国青少年代代学习的榜样,我相信,无论孙杰(作业本)还是加多宝的高管们,无论是《炎黄春秋》还是洪振快们,他们根本不可能认识邱少云和“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任何一个人,他们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私人恩仇,凭什么要侮辱和诬陷他们?这些人只不过是企图借侮辱邱少云和诬陷“狼牙山五壮士”来搞历史虚无主义,目的就是要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历史,推翻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习近平总书记说,古人说:“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国内外敌对势力往往就是拿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历史来做文章,竭尽攻击、丑化、污蔑之能事,根本目的就是要搞乱人心,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所有诬陷和侮辱人民领袖和革命烈士的犯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搞乱人心”,以求乱中夺权,“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侮辱“狼牙山五壮士”案和邱少云案的本质是刑事案,不是民事案
据新华社2016年6月27日报道,“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今日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洪振快不仅侵害了葛振林、宋学义的个人名誉,而且侵害了相应的公共利益。
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作为生活在中国的一位公民,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拥有的认知。对“狼牙山五壮士”及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体悟。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更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也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西城区法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
既然西城区法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那么“狼牙山五壮士”所代表的荣誉是不是一个民族国家的荣誉?对中华民族“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的损害是不是对国家荣誉和国家利益的损害?
另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日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法院认为,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法院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
既然邱少云的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这种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不是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损害了邱少云的精神财富是不是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在两份判决书中,最大的悲哀是法院虽然意识到“狼牙山五壮士”案和邱少云案的本质是与国家民族利益连在一起的,可是法官却在判定责任时却只是从民事案件和个人名誉的角度上去审理案件,没有将此案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犯了原则性的错误。
遵照惯例说,当法院或者公检法部门接受案件时,在查验案件的过程中,若是发现案件的性质不仅是民事,而是涉及了刑事,就应该将此案升级为刑事。而侮辱“狼牙山五壮士”案和邱少云案其实就具备了这种性质。
侮辱革命先烈不属于个人名誉权的范畴,而是刑法第246条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革命先烈是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而献身的,革命烈士的牺牲精神属于国家的宝贵财富,歪曲和诬陷革命英雄的历史就是歪曲和诬陷中国共产党的历史,革命烈士的荣誉与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存。损害了革命烈士的荣誉就是危害到中国国家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侮辱邱少云和诬陷狼牙山五壮士的犯罪就是危害了“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侮辱邱少云和诬陷狼牙山五壮士这两个案件和没有人申诉的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被诬陷和侮辱的革命烈士案件决不是普通的个人名誉受损案件,不适应用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为损害名誉者和被损害名誉者的双方没有任何个人因素相联系,诬陷和侮辱者和被诬陷和侮辱的对象决不是个人之间公民与公民的关系,而是敌对势力与中国国家、民族利益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注:意指当事人及亲朋好友告诉公检法机关),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虽然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侮辱和诽谤革命烈士的犯罪,但在侮辱罪和诽谤罪一款中可以看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和诽谤犯罪的刑罚比一般的侮辱、诽谤犯罪处刑还要重。
无论是北京西城区法院还是大兴法院,对侮辱和诬陷革命烈士的犯罪只是“赔礼道歉”了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话要说回来,自从18大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正气正在慢慢上升。此次判决虽然进了一大步,但是离开真正的“公正判决”还有很大距离。
2013年6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历史虚无主义的要害,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警惕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的影响,坚决抵制、反对党史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已经过去三年多了,历史虚无主义虽然没有过去那样猖狂,但中国政府对历史虚无主义并没有进行“坚决抵制”,在“反对党史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也没有任何进展。相反,在今年7月29日,中央党校的王长江在授课时仍然散布共产党“绝对不是帮助老百姓怎么掌权,不是这样,它就是为了把老百姓弄到自己身边,跟当时掌权的斗,说老实话,你干的事就是破坏就是捣乱。”并高调宣扬中国共产党要向西方资产阶级执政党“转型”。
面对这两起革命烈士案件胜诉的结果,我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在一些人欢呼“胜利”的时候,我感觉到了“烈士胜诉案”背后的无限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