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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中国的独立公正司法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混为一谈

作者:尹国明   来源:《红旗文稿》  

不能将中国的独立公正司法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混为一谈

尹国明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谈及人民法院的意识形态工作时,提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这引起个别人的异议。他们认为,拒绝西方的“司法独立”,就等于没有司法公正。

显然,这些人是把西方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视为司法公正的唯一标准,认为凡是不符合西方标准的司法体系,都做不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因而也就无司法公正可言。

中国所强调的独立公正司法与“司法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独立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个原则已经被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而一些人主张的“司法独立”,除了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之外,还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司法机关要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独立于党的领导,二是司法机关要独立于人大,司法机关在职权和组织上要绝对独立。

真理往前多迈一步哪怕是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本来是为各国的司法文明所公认,但有人非要把独立行使司法权理解成司法机关在组织和政治上的绝对独立性,这不由让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世界上真的存在绝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吗?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名无实,既没有独立于政党,也没有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首先,美国的司法权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权,美国的检察权并没有独立于行政权。

美国的联邦检察机关和司法部是合在一起的,司法部长也就是总检察长。美国的检察权实际上是政府行政权的派生权力,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比如,美国前代理司法部长耶茨因反对总统特朗普颁布的“旅行禁令”,并下令司法部检察官不得为禁令辩护,就被特朗普撤销了职务。这已不是美国的行政机关第一次对美国的检察系统进行人事干预了。早在2006年,美国时任司法部长冈萨雷斯领导的司法部在一个月内先后解聘了八名联邦检察官,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检察官对布什的“忠诚度”不够。美国的检察机关,在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组织独立性方面远不如中国的检察机关做得好。

其次,除了检察系统,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没有真正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政党政治。

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美国法官的产生和任命没有做到独立于行政与立法机构,也没能独立于政党政治。以美国联邦大法官的任命程序为例,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有权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出现空缺时提名新人选,但须经参议院下设的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对提名人选进行审查,再经参议院全体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达到简单多数,提名才获通过。美国大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从来都是两党激烈争夺的对象。2016年2月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去世,美国两党就围绕新的大法官人选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时任总统奥巴马正式提名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梅里克·加兰填补空缺,但遇到了共和党占多数席位的参议院的拒绝。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共和党人麦康奈尔明确表示,参议院将不会就加兰的任命举行听证会和投票,理由是:新一任大法官的任命将决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未来对重要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必须由下一任美国总统而不能由即将卸任的奥巴马提名。麦康奈尔的意思很清楚:民主党提名的大法官,对民主党有利,对共和党不利。所以共和党为保证对这一大法官位置的控制,宁可让联邦最高法院缺额持续一年之久。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大法官也都是具有明显政治倾向的,事实上,联邦大法官正是因为其表现出的政治倾向才有机会得到相应政党的提名,被谁提名,跟谁站队,为谁服务,政治逻辑相当清晰。对应于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美国联邦大法官的政治立场可分为自由派和保守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在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去世之前,美国最高法院长期保持5名保守派大法官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的派系结构。这种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法官人数对比,直接决定了关键性判决的结果。比如2000年美国大选,小布什和戈尔因为对佛罗里达州的投票存在争议,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因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所以该州最高法院就支持了民主党人戈尔的诉求,在棕榈滩等县继续进行人工计票。而由5名保守派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则以5∶4的投票支持了共和党的诉求,帮助共和党获得这次充满争议的选举胜利。

可以说,真实的美国司法,既没有中国某些人所说的组织层面的“独立”,也没有实现职权层面的“独立”。美国的司法不但不能独立于政党政治,反而深受政治的影响,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美国的法官不但不能离开政治,而且更要讲政治,否则连被提名的机会都很难有。

有人可能会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固然不能独立于政党政治,但毕竟美国是两个党派轮流执政,所以并不妨碍美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但问题是,美国100多年的两党制轮替,已经实现了对权力的垄断性固化格局,这两个党派在基本主张方面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两个轮替执政的政党都是美国基本制度的忠实维护者,两党的主张都没有超出自由主义的边界。甚至可以认为,所谓的两党,实为资产阶级一党的两派,有学者将美国的两党制概括为“两党合作制”,也很有道理。美国法院系统的法官内部的保守派和自由派之争,也从来没有越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边界,无论是保守派法官还是自由派法官,在维护美国制度安全的问题上,立场是高度一致的。

考察美国司法体系,可以得出结论:美国并不存在某些人宣扬的“司法独立”。西方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也大同小异,绝对的“司法独立”不存在于现实中,只存在于某些人的想象里。

二、西方国家的司法体系,在实践层面很容易滋生腐败

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司法体系,在政治层面是一种不具有真实性的伪独立的司法设计,在实践层面很容易滋生腐败。

美国的司法体系设计,过分关注法官在关键性判决中的政治倾向性,但同时又过分忽视一般性司法案件中法官个人操守的监督,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腐败滋生。宾夕法尼亚州鲁泽恩县法院前法官夏瓦瑞拉和他的同伙、首席法官迈克尔·康纳瀚,收受两座私人青少年监狱承包商260万美元的贿赂,从2003年到2008年,先后把近3000名无辜少年送进少年监狱,以增加囚犯的数量来保证私人监狱获利。东窗事发之后,夏瓦瑞拉的2480个案子被推翻。这种司法腐败的规模和严重性,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美国却成为现实。美国纪录片《孩子换金钱》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美国每年关押的孩子几乎是世界上任何国家的5倍。这其中又有多少是被司法腐败送进去的无辜少年?

根据美国学界的研究,“美国刑事冤案的比例在1%—5%,通过比率推算,每年约有1万例”。 对此,美国《赫芬顿邮报》用了“惊人数字”的标题进行报道,而发表于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一项研究则表明,美国死刑错判率超过4%,这4%的犯人可能根本就无辜。早在1991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就开始进行一项美国死刑案错误率研究,调查了1973年以来所有走完了上诉程序的死刑案。研究组于2000年6月发表了一份名为《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的调查研究报告,指出,从1973到1995年的23年间,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重大错误率是68%。大量的冤案存在,却很少有人被追究。2013年,美国得克萨斯州发生了一起冤案,检察官隐瞒了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导致该案被告人被定罪入狱服刑25年。最终,这名检察官被定藐视法庭罪,判处10天监禁、500小时的社区服务和罚金500美元了事。这种 “罚酒三杯”式的惩戒力度,根本无法阻止司法腐败的大量产生。

不该判的被判了,该判的却没有人去管。自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美国政府支付的伊拉克战争和重建援助经费,存在被大量侵吞的腐败现象。美国三大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国会众议院作证时披露,在已审计的570亿美元中,约100亿美元被美国政府“浪费”了。仅美国前副总统切尼的石油服务业巨头哈利伯顿公司一家承包商就吞掉了27亿多美元。但这些显而易见的腐败行为,却没有得到追究,最后不了了之。

中国的司法体系,固然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司法领域也存在着腐败现象,但某些人奉为圭臬的美国司法体系,并不值得中国效法和移植。

三、国内某些人为什么主张“司法独立”

说到底,国内某些人呼吁“司法独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诉求。这种“司法独立”的主张,真正的要害在于要将中国的司法权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独立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问题是世界上并没有真正独立的司法系统,独立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必然要接受另一种政治力量的领导,那么这又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力量呢?

追根溯源,“司法独立”的实质是一些势力和平演变中国、推动中国政治转型的一种曲折隐蔽的实现形式。通过司法独立来变相推动西式宪政体制的建立,才是呼吁“司法独立”者想要达到的真实目的。通过司法独立来控制中国的司法权,用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并虚化中国共产党对行政和司法的政治领导,从而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独立”是手段,改变制度是目标。前些年,某位所谓知名教授就直言不讳地讲,“通过解决司法的问题,最终实现政治体制的改革”,其政治意图暴露无遗。

中国需要的不是所谓“司法独立”,而是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权。

独立的司法权,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开始在全国设立跨区域的巡回法庭,也是为了实现独立公正司法的尝试和探索。在这方面,我国不但有了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而且也为了落实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司法职能而制定了清晰的司法改革方案。

中国反对的不是独立公正司法,反对的是通过“司法独立”来取消党的领导,改变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反对的是把党的领导和独立司法对立起来,通过虚构的“司法独立”概念制造“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借机制造理论和思想的混乱。

反对“司法独立”,也是依宪治国的需要。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规定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一些人主张司法机关在组织和政治上独立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明确规定,与依宪治国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一方面,我们承认我们的司法体制还不完善,还存有很多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要坚定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在现行根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存在的司法权力受行政权力干预等突出问题,逐步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对那些旨在改变中国国体政体的“司法独立”的错误思潮,要进行坚决抵制和积极批判。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意识形态中心新媒体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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