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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英烈打击败类,重拳出击再加向前大跨一步!

作者:长河红阳   来源:察网  

保护英烈打击败类,重拳出击再加向前大跨一步!

长河红阳

  这世上有很多让人徒呼奈何的事。

  比如,洪振快抹黑“狼牙山五壮士”,上蹿下跳折腾了许久,居然没进大牢。

  比如,“作业本”丑诋邱少云,嚣张了许久,就是没有公安给他带铐子。

  再比如,这些年时不时窜出来“精日”们挑战中国人民族气节中的容忍底线,可是最后的处理结果仅仅是“治安处罚条例”对他们实施绳规。

  原因么,让人有些泄气,因为他们嚣张的时候,咱国没有针对性的法条拾掇他们,所以,不得不有些心酸地承认:他们确实赶上了“好时候”——法律的真空期让这些走在法律前头的人逮了大便宜,而且,也更让他们出了名,哪怕是“顶风臭着八百里”的恶名。而且,网络上确实存在的一种不择手段博出位的恶炒手法,如果法律再跟不上这些人作恶的脚步,固然他们在法庭输了,但是,迟早,洪振快、作业本们还会借着机会能把丑行化作看得见,数得着,花得出去的大把钞票——洪振快输了官司,赢了“众筹”,为笑贫不笑娼的“成功故事”再添“佳例”,成为另类的“成功者”。当然,更可怖的是,也许他们就是国外反华势力在中国布设的舞台上的做戏的戏子,他们表演之后不受严惩,就能有一大批有叛国基因的拥趸成为他们的羽翼,接受外国反华势力的遥控危害祖国;或者他们本来就是心理仇视、敌视祖国的,有叛国基因的败类,因为成功的污蔑英烈的表演,日后被国际反华势力相中,做他们在中国国内安插的“钉子”。

  无论他们是哪一路人,“万流归海”,他们都或迟或早会成为海外反华势力的马前卒、走狗,为境外势力攻陷中国意识形态阵地效狗马之劳。总之,不对这些人制定针对性的法律予以严惩,在意识形态这个阵地上,红色中国可就有彻底沦陷的危险了。

  不过,最近稍稍让人感觉有点心安的是,针对洪振快、作业本们,针对“精日”们,今年4月27日有了专门惩治的法条——《英雄烈士保护法》。而且,为了把法律的威力更有效地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

  

保护英烈打击败类,重拳出击再加向前大跨一步!

  在这个“通知”中,有这样一句话是在着重强调《保护英雄烈士法》中的二十五条:

  【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

  保护英烈英名,打击败类,检察机关不再以“民不告官不纠”的惰性坐等案件上门,而要寻找恶例主动出击。因为有些英烈是没有后人的,遇上这路情形,没有后人为英烈们鸣冤,洪振快们、作业本们岂不是称心快意逍遥法外了?那么,通知里的这句话就是要赋予监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担当履行职责,打击那些污蔑英烈的败类!这样的意思体现在如下话语中: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深入摸排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夯实检察机关履行检察公益监督职能的基础。加强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联系,重视从新闻媒体上发现案件线索,注重从群众举报中获取案件线索。】

  “重视从新闻媒体上发现案件线索”,这就是主动出击捕捉战机打击这类恶性事件。

  这个通知就是要切实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天下幸甚,中国幸甚!该为这样的善政大大点赞!

  我们这个人民政权的诞生史就是一部艰苦卓绝不畏艰难的红色奋斗史。这部奋斗史,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着无数无名的和留名的英烈以浴血奋战写就的。这部历史也是无数无名或留名的英烈事迹构成的。其中如“狼牙山五壮士”的突出典型是其中代表。如洪振快用历史虚无主义手段将这个突出事迹虚空化,就是在大厦的根基处打洞抠砖,把一座大厦的基础掏空,倾覆整个大厦;而作业本对邱少云的嘲骂,把英雄置于一种谁都可以戏弄调侃的丑角式的地位,彻底丑化抗美援朝,变相地为美国侵略者唱赞歌;至于“精日”们直接美化侵略者,那么,抗战倒是中国错了?这些勾当不仅仅是他们个人对历史的歪曲与篡改,更是做了极坏的榜样贻害后来的无知者,同时也是对有叛国基因的隐性败类们的一种做恶无罪的示范,不严加惩治,就会“国将不国”!所以极有必要依法高举法律铁拳严打。那么,问题来了,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践中,对这些当初被轻判的败类是否要用“既往不咎”的宽容轻轻放过?

  现在,在搜索上键入洪振快、作业本等关键词,还能搜到不少打着“言论自由”、“探讨历史真相”等名目为这两人喊冤的文章、帖子,看看日期,也都是2016年的居多,那么奇怪了,为这两个祸害洗地的文章为什么到现在还留着?倘若这两个人真心知错,认真道歉,这些洗地文还留着不是自讨没趣么?早就销声匿迹了!之所以这些洗地文还有,反证了,洪振快、作业本们还是不服!他们的拥趸还是不服!联系到洪振快在三次官司败诉后还在深圳提起诉讼,还发起“众筹”,我们起码知道,洪振快不是真心知错改错!而且,洪振快的众筹还很快就吸金多多,可见他的拥趸和粉丝是多么盼着他再“东山再起”。这样的“公众人物”是那么容易就认错的么?其实呢,“服判(决)不认错”还真是说错了,此路人物,不服判决,更不认错!对这路货色,“既往不咎”可以么?

  想起了鲁迅先生的《论“费厄泼赖”应当缓行》,我们的立法、执法等公权机关,对付洪振快、作业本们,“精日”们多读一读?

  如洪振快、作业本们,自视为“精英”一类,就认为自己要比别人高明得多,就认为自己的恶行是对的。那么当年的轻判,是否达到了让他们“服判(决)又认错”的效果?窃以为,这类“精英”,恐怕是“服判(决)不认错”!如果我们的法律只能达到“服判(决)不认错”的效果,恐怕这些狡诈之辈又有别的什么花样避开法律红线再造谣惑众,我们不应该低估这路人的脑筋和恶毒用心。难道要在将来任由类似的恶行累积到了够多的数量造成恶劣影响才做亡羊补牢式的缝缝补补?央视12套是个法制频道,里面有一个栏目——《忏悔录》,都是判重刑的罪大恶极之辈的忏悔诉说。看得多了,由不得在想:如果不是重罪在身受到严正审判,他们会有这样的忏悔么?他们会对自己的罪孽有荧屏上诉说的那么深的认识么?我以为,这些人不被绳之以法,不可能痛哭流涕的地表示忏悔的。那么,对于洪振快、作业本们,如果仅是“意思意思”的道歉,他们心里绝不会有悔意,相反还可能因为极不情愿的“道歉”心生怨毒!打不到蛇七寸,才会被毒蛇反噬,所以,打蛇要到底!对已经跳出来洪振快、作业本们、“精日”们万万不能“既往不咎”轻轻放过啊!  

保护英烈打击败类,重拳出击再加向前大跨一步!

  打击污蔑英烈的败类,重拳出击还不够,还应该向前大跨一步,让这记迎头痛击败类的重拳再起到穷追猛打的威力!个人以为,在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在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具体运用中,最高法应该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把那些“服(判)不认错”死硬败类收拾到他们该去的地方接受应得惩治!既往不咎,对他们不适用!要把这一部来之不易的《保护英雄烈士法》的威慑力用到最大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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