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与实践
——国家治理高峰论坛信用中国演讲
忽培元
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背景发展脉络
人类社会是信用社会。没有信用,就没有人们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基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信”与“仁、义、礼、智”并称为儒家“五常”。孟子把诚信列为“天爵”,视作最高尚的品德。诚信既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人格基础,也是人们寻求内心安宁的道德修为。可见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建立在深厚稳固的文化道德基石之上。党的十九大报告从不同角度多次提及公信力、诚信和信用内容,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例。这充分说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也凸显了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改革发展中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信用经济。高水平的社会信用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而在信用度较低的社会里,经济主体会因信用环境的不良而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财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债权债务关系上的信用经济已取代实物和现金交换,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趋复杂,正在成为驱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柱力量,诚信也成为社会成员相互合作、共同行动的价值纽带。
我国信用体系的产生和发展。从1932 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诞生算起,已经有了八十多年的历史。但其真正得到发展,还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扩大、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迅速发展。就经济领域而言,概括来讲,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商业领域征信的产生;金融体制改革催生了金融领域征信的产生;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征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了征信业的发展。
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公布可以说是破题性的政策文件。可视为我国信用体系建最初的顶层设计。勾勒了一幅最初的蓝图。提出“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等粗线条的原则构想。2011 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在于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在政务信息方面,依赖于政务信息的公开;在非政务信息方面,主要依靠征信体系的完善。因此,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其作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提出这些要求和举措,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社会各界对诚信问题的反映日益强烈,社会诚信又面对诸多挑战。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其一,高速发展的商业文明既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衍生出消费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观念。其二,社会转型在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拉大了社会群体间的差异,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其三,社会意识多样化让人们有了更多的价值选择,也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因此是应对诚信挑战、构建信用社会的根本途径。我们国家的诚信体系建设就是在这样的把背景下展开的。
二、我国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与实践
党的十八大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下,相关单位狠抓落实,2016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开始大幅度提高,国家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改革文件,可谓是跃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相继出台;二是“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政府公信力大幅提升;三是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商务诚信建设深入推进;以重点领域为突破,社会诚信建设全面实施;四是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建设大力推进等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建设顶层设计密集出台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六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十三五规划纲要”专门用一章节篇幅论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016年5月9号,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在讲话中强调,要创新和加强政府管理,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市场活而不乱;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向推进
三年多以来,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占原有审批事项的36%,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在连续两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后,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约76%,95%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98%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改为网上备案管理。商事制度改革下的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审批精简85%,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人和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压减44%。各地在承接上级下放权限的同时,积极推进本层级的“放管服”改革,多数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有的达到70%。“放管服”系列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世界银行发布报告显示,近两年中国内地的营商便利度在全球的排名每年提升6个位次。我国经济运行之所以保持在合理区间,增长速度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城镇新增就业连续三年超过1300万人,“放管服”改革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三)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商务诚信建设深入推进
1、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由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实施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企业信用约束逐步增强,截至2016年7月14日,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共284.01万户,占全国实有主体的12.38%。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了年报抽查试点,探索建立年报抽查工作机制。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完善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抽查、小微企业名录等功能,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达37.2亿人次,日查询量最高接近1000万人次。
2、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诚信机制全面建立势在必行。201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同阿里、京东等电商先后签署了电商信用建设备忘录。同时,有关部门以“双11”为契机,以打击“信用炒作”行为为切入点,推出了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系列措施。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非金融负债信息、法院信息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等,包括正面和负面信息。央行征信系统接入了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开始接入部分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业务,基本覆盖了各类放贷机构。自建立以来,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实现了信贷信息次日更新,信用报告查询秒级响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人民银行从2005年开始积极推动工商、环保、质检、税务、法院等公共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共采集了16个部门的17类非银行信息。
(四)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建设大力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将信用机制融入司法体制改革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体系已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在信用惩戒措施中,最高法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截至2017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分别上升37%和31.3%。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敢于碰硬,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是什么人,坚决依法制裁,对1.4万人决定司法拘留,对1145人给予刑事处罚。
此外,最高法在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改革中,针对一些当事人反映不了解案件进度、审判不够透明等问题,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褒奖,让各种违法犯罪在阳光下现形。最高法已大力实施“天平工程”,实现3512个法院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已建成1.8万个科技法庭,把案件审判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已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以此为基础,深入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项工作全覆盖、人员岗位全覆盖。截至2017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效率。同时,改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加公开5种民族语言裁判文书,提供全网智能化检索服务,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司法案例库和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
最高检察院在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第一,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第二,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逐级遴选制度;第三,强化司法公开,深化便民利民,目前四级检察机关3662个检察院全面运行电子卷宗系统,方便律师查询和复制,提供服务15.3万件次。全面应用案件信息公开网,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49万余条、法律文书158万余份、重要案件信息20万余条。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个一律公开”。此外,最高检运用四级检察机关全联通的远程视频系统,上下级检察院共同接访11071次,开辟群众来访“直通车”。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信用缺失现象比较普遍。各类产品及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本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社会组织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等等。种种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足,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的难度大,缺乏制度性的规范。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及一些企业主管部门都在积极筹办或已经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但在技术和指标体系上缺乏协调性,为今后全国统一平台的形成造成了一定困难,在资源整合上存在一定阻力。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2013年3月,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同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但是,综观我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现有信用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层次不高,以规章为主,各地区信用规章的内容差异较大,缺乏统一性。对信用建设的投入保障、信用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等方面缺乏制度规定,特别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缺失,影响了信用建设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四是社会诚信约束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部门的错位、缺位现象仍时有发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充分建立,失信的社会成本依然很低,政府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是社会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诚信大环境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建设,现实生活人们的交往过程中,造假、欺瞒等信用缺失现象严重。
四、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任重道远。从长远看,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动:
一是完善信用立法,加强组织领导。信用体系建设,法律的保障是基础。建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并适时颁布涉及征信管理相关制度、信用监管相关制度和政府诚信公示相关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信用体系建设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多方配合,上下联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组织体系。
二是以政府诚信公示机制为手段,加快政府信用建设。要建立政府诚信公示机制,实现政府诚信信息定期更新与发布,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形成反映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状况的联合诚信数据库。各地方政府建立信息征集机制时,涉及的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发挥各自在征集信用信息中的作用。加快全国联合诚信平台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使整个诚信体系切实全面可行的运行。
三是建立诚信监督考评机制。有效的政府行业监管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起着保障作用。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是社会诚信数据库的建立和信息使用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必须将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纳入政府联合诚信系统,建立信用记录网络查询机制,采用多种监管手段,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建议设立监管部门,提高监督效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是积极探索新思路,引入创新机制。要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新机制,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建设等先行先试,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嵌入信用制度安排,让试点充分发挥先导示范作用。
五是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加强信用宣传工作,建立舆论宣传体系,不断提高公民诚信意识,营造我国诚实守信的大环境,使诚信成为和谐社会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