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见义勇为检方不予起诉,警方还需回应社会疑问
望长城内外
今日(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在网上发布案情通报称,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认为,赵宇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福州公安案情通报全文如下:
【2018年12月27日零时8分,晋安公安分局岳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晋安区岳峰村某酒店式公寓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
经查,李某(男,50岁,四川人,包工头)和邹某滤(女,27岁,湖南人,娱乐场所服务员)于2018年10月相识,有多次往来。12月26日晚,两人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滤暂住处,在邹某滤暂住处发生争吵,李某被邹某滤关在门外,李某踹门而入并和邹某滤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其中楼上邻居赵某(男,22岁,黑龙江人,房地产公司保安)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滤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某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某两拳,赵某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后赵某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滤拦下,随后赵某被自己的女友劝离现场。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于12月27日住院手术,2019年1月12日出院,据医嘱李某于2月11日到医院拔出造瘘管。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
经晋安公安分局侦查,赵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至此,赵宇一案的事实真相已大白于天下,检方对赵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会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此案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19日,《法制日报》记者对赵宇进行了采访。法制日报的报道文章对此案中诸多细节以及警方的处置结果也提出了质疑,并呼吁警方尽快回应公众。
尽管目前警方已经作了回应,笔者对此案还有两点疑问,需要警方回应:
第一,李某的的行为究竟是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涉嫌强奸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人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强奸罪的人至少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强奸未遂犯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福州新闻电视台等媒体的报道,被救女子邹某2月18日对媒体说,自己当晚喝醉了,李某坚持送她回家,并踹开门要求留宿,“他用大凳子砸我头,把我按在墙上,就要脱我的衣服”,于是她大喊“救命”,随后赵宇进来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对于我个人而言,我真的很感激赵宇,如果没有他挺身而出,我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
从邹某的叙述来看,李某违背邹某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要与邹某发生性关系,已属于强奸行为,同时也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在这两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要违背邹某的意愿强行与邹某发生性关系,因此,虽然后来由于赵宇的阻止,李某未能与邹某发生性关系,但也属于强奸未遂,是否应以强奸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这是明显的执法错误,有关人员为何会犯这样的错误?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施暴男子李某报警称遭到赵宇故意伤害,2018年12月29日,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关进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赵宇在刑拘14天后取保候审。
而根据福州新闻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12月26日晚在场的四个人的叙述来看,赵宇、被救女子邹某和邹某舍友贺女士等三人都称李某对邹某施暴;赵宇、被救女子邹某和李某等三人都称李某与被救女子邹某发生冲突在前,赵宇与李某发生冲突在后;被救女子邹某称李某先是要求留宿,后又“用大凳子砸我头,把我按在墙上,就要脱我的衣服”,说明李某违背邹某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要与邹某发生性关系;邹某舍友贺女士称被踢伤者“把门踢开,想带人走”,也旁证了这一事实。因此,凭事发当晚在场的四个人的叙述,完全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行为。
可见,只要晋安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找事发当晚在场的四个人全都询问一下,全面了解一下当时的情况,而不是只听李某一个人的一面之词,就可以得出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行为的结论,也就不会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把赵宇刑事拘留14天,直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才将他取保候审。
实际上,晋安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犯的这个错误,是一个只要按照法律程序认真办案就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但是,晋安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为什么会犯的这样的错误错误呢?这也需要福州警方给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
作者:吴亚东 来源:法制日报
这两天,“见义勇为”制止女邻居被入室侵害,反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3天的赵宇,受到全国舆论的关注。
籍贯黑龙江、有过两年当兵经历、在福建福州打工的21岁小伙子赵宇称,2018年12月26日晚,他听楼下传来“强奸”“救命”的呼救声,便下楼查看,并及时救助了正被施暴的年轻女子小邹,在此过程中,他踹了施暴男子李某的腹部。
后经鉴定,李某内脏损伤,伤残达到二级。3天后的2018年12月29日,正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次日,赵宇妻子产子。
13天后的2019年1月10日,因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赵宇在向警方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后得以取保候审。
2月19日,赵宇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在赵宇狭小的出租屋内,他告诉记者,目前虽然检察机关已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律师告诉他,这仍是一个不确定因素,未来仍然有可能面临有罪指控。赵宇告诉记者,他当过兵,未来也希望儿子能当兵报效国家。但他最担心的是,一旦他被判了刑,就会影响到儿子的未来。
律师告诉赵宇,检察机关只是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律规定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赵宇因此被释放。检方并未详细说明不批准逮捕的具体理由。法律上,检方不批准逮捕并非案件程序的终结。
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像赵宇这种案件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赵宇不构成犯罪;第二种可能是赵宇构成犯罪但是其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妨碍刑事诉讼、不足以对社会具有危险性,所以不批准逮捕。在第二种情况下,赵宇还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但不管怎么说,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说,赵宇已经是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同时,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并没有向公安机关出具《检察建议书》,责令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强奸犯罪进行侦查。
据了解,赵宇听到邹女士喊“强奸”“救命”才去现场,和邹女士同住的贺女士也说到李某要强奸邹女士,并且对邹女士采取了暴力手段。如果此情况属实,那么李某就有可能涉嫌强奸(未遂)犯罪,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学界人士认为,对于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履行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对这起案件,许多人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其实施的是正当防卫,只要正当防卫不过当,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见义勇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与见义勇为接近的概念是正当防卫。因此本案的关键仍然在于对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根据相关公开报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坏门锁”“用烧水壶砸头”“用凳子砸”“强脱衣服”等暴力行为,而赵宇听到呼救抵达现场后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着年轻女子的脖子,右手举着拳头”,这说明当时现实紧迫的不法行为正在发生,而且该不法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规定的“行凶、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虑到赵宇制止不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时停手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你不站出来,明天就没有人为你站出来。”赵宇妻子小吴说,她支持赵宇,请别让见义勇为者心凉。
离开赵宇的出租屋时,赵宇拉住记者,强调自己没有犯罪,但他仍然很关心被他踢伤的李某,警方究竟有没有对李某涉嫌强奸犯罪进行调查取证、李某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针对此案,福州警方负责宣传的民警告诉记者,警方将尽快正式回应社会各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