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很重要、执行更关键!
于敏老人2019年1月16日辞世,享年93岁。
于敏是两弹一星元勋,被誉为中国氢弹之父,他提出的于敏构型使得中国的氢弹技术成为全球第一!为了实现祖国交给的任务,他曾隐身长达三十年之久,直到1988年他的名字才得以解禁!
于敏是英烈吗?
这个问题我不必回答——凡是认为于敏不是英烈的人统统没文化,不解释!
道理很简单,英烈是英雄烈士的统称,定义如下——
英雄:无私忘我,不辞艰险,为人民利益而英勇奋斗,令人敬佩的人;
烈士: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
显然于敏是英烈,理所当然应该受到《英烈法》的保护!
《英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简称,2018年5月1日生效——
这个法律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近年来有人猖狂地肆意曲解、侮辱、攻击英烈,包括袁腾飞、炎黄春秋、洪振快、李开复、作业本、加多宝、贺卫方、崔永元等等等等,此外这两年精日现象不时恶流涌动。虽然绝大多数相关的官司、论战都是以人渣的失败而告终,但处理结果畸轻,无法起到震慑的作用。
所以有人想到制定相关的法律以强化处理的依据,这才有了《英烈法》出台。
这看上去似乎是个好事情,至少处理起来思路和依据清楚很多了。
然而我对此深表担忧——这不是最佳的方式,因为是被动的、消极的、防守的,甚至是懒政、是不作为!
理由如下——
虽然之前的法律中并无具体保护英烈的条款,但只要愿意,一定可以找出可用的条款,比如寻衅滋事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罪等等就完全适用,主要看愿不愿意这样做了——之前没有特别具体的条款很正常,毕竟法律是抽象的、滞后的,事事都要找到精确具体的规定其实是不作为,这对国家不负责、这对守法公民不公平。
比如刑法中对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这样写的——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显然手段有的是,看我们态度是否坚决了。
退一步讲,哪怕之前的法律无法用以保护英烈,但这个问题明显是敌我矛盾、不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时候需要做的是坚决斗争、痛打落水狗而非搞什么费厄泼赖。很多事情等法律定好再出手就晚了,因为法律不处理之前的事情。这等于鼓励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设计精巧的犯罪方式以逃避处罚,最后导致我们防不胜防,法律客观上成了坏人的保护伞——我们要这样的法律干什么?
“法无禁制皆可为”当休矣!
说得更加简单一些,是不是狗来咬你的时侯你不去打狗,反而开始查法律、找允许打狗的条款?这不荒唐吗?这样的活该被狗咬死——因为你即便查到了允许打狗的条款,可能还会有人挑刺:你为什么拿棒子打狗?法律允许打狗,但没有规定打狗的方式嘛。所以你还是不能打狗!
《英烈法》的弊端在于敏去世后显现出来了!
有个混蛋居然这样留言——
群情激奋之下,这个混蛋一天之内就被处理了——
这个处理速度还是可以的,然而力度则相当不解恨!——丫不但仅仅是行拘、而且在过年前就能出来!
警察依据的是《治安处罚法》,这个法律规定最长拘留15天、多种违法合并处理的最长20天。换而言之此人的处罚已经是顶格了。同时警方通报并未提到《英烈法》。
这是因为《英烈法》总共三十条,没有一条提到具体的处罚措施,只是泛泛地提到犯事以后转到相应的法律处理,比如转到《治安处罚法》、《刑法》之类的。
也就是英烈法只是强调要保护英烈——这难道还需要专门强调?
所以我认为这个法律的提出当然是善意的,但未免多此一举了。
法律是干什么的?说一千道一万,无非是维护国家政权、增进社会公平。有违这些原则的法律是怂货、是赝品!
没有《英烈法》就不能保护英烈了?当然不是!
比如2018年大年初一山东前律师禚宝伟辱骂黄旭华院士,激起众怒,结果这厮拘留十日、罚款五百!
有了《英烈法》能保护英烈了?当然也不是!
比如崔脊梁下流地用烈士入殓照攻击网友(我做了模糊处理),有人管吗?没有!
比如这次攻击于敏的人渣被@紫光阁挂了以后,不情愿地出来道歉,同时继续胡说——
这次攻击于敏的人渣不止它一个,比如我没有看到别的人被处理的报导,而且毫无疑问的是@vindictive1086算是出名了——如今可是眼球经济,15天的行拘让这个杂种全国出名,警察同志们难道不担心那些龌龊网红的仿效?这不来了吗——
这说明你们做得很不够,你们重手打击@vindictive1086难道不行吗?
所以我对此次警察的处理是不满意的,你们就不能按照多种违法合并处理关它20天?让它在笼子里过年不好吗?
同时于敏是伟大的英烈、毛主席是更伟大的英烈,那为什么不在维护毛主席时更加积极有力一些?
有了《英烈法》,对攻击毛主席的恶人不处理;《英烈法》之前的就更不用说了(法律不处理之前的事情)。那我们要这样的法律干什么?
比如所谓画家张晨初丑化毛主席,这事没人管!
比如所谓的老实农民赵发琦恶毒的发言,这事没人管!
具体到于敏去世后的事件也是类似。
要知道于敏虽然在不久前评定的改革四十年百名先锋中位列第一,但他的成就其实主要来自毛主席时代!
没有毛主席、就没有我们的两弹一星!
早在美国曼哈顿计划之时,我党的情报网络觉察到美国“超级炸弹”的秘密计划,毛主席认为这种新型武器可能对未来中国安全与独立造成威胁,虽然对外宣称这种武器是纸老虎,但实际上从1946年开始就己经注重系统地吸收在海外的核和火箭专家。
抗美援朝期间中国多次遭遇美帝的核威胁,更让我们加深了过去百年间被列强凌辱的惨痛记忆,使得以核制核不仅成为了一种自卫手段,更与摘掉东亚病夫的标签联系在了一起。
毛主席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到“我们如今还没有原子弹……如今己经比过去强,以后还要比如今强,不但要有更多的飞机和大炮,而且还要有原子弹。在今天的世界上,我们要不受人家欺负,就不能没有这个东西。”
在1958年的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他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原子弹就是这么大的东西,没有那东西,人家就说你不算数,那么好吧,我们就搞一点吧,搞一点原子弹、氢弹,我看有十年功夫完全可能。”
在两弹一星项目遭遇质疑和反对的时候,是毛主席的坚持使项目顺利进行。
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毛主席的远见和英明,就不可能有于敏的成就!
不信的话你可以对比一下运十总设计师马凤山的命运。1985年运十下马、研发队伍解散!1990年马凤山去世,年仅61岁——
回到《英烈法》的问题——法治当然是我们需要的,同时作为我们这样一个发展迅速的、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死板地拘泥于法律条文是自缚手脚,司法机关要牢记自己的使命、该出手时就出手。
法治好坏的程度不是由法律的多少决定的,我们关心的是法律是否起到了该起的作用。
当年刘邦进关中,约法三章而已: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很简单但很有效,当然是很好的法律。
而且凡事死板地依靠法律是自缚手脚,得利的将是大法党和坏人,受害的将是国家和人民!
保护英烈是个道德问题,道德的高度远远高于法律。我相信《英烈保护法》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然而却生生地将保护英烈这种毫无疑义的问题从道德的高度降低到法律的高度,请问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社会的退步?
所以,我对这个法律喜忧参半!
于敏去世后出现的事情是一个新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