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立案,见义勇为成了“故意伤害”
杨昭友
浏览微博,看到一条让人眼睛发直的消息。
湖南永州,17岁女生6月1日在商场遭52岁雷某猥亵,同行男生胡同学追赶致雷某受伤。雷某被行政处罚,胡同学遭刑拘。警方回应称,雷某猥亵是事实,但男生是故意伤人。
一起见义勇为,勇抓流氓,维护社会治安的事件没有得到表彰,相反被冠以“故意伤害罪”遭受牢狱之灾。
胡同学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
首先,胡同学没有伤害雷某的主观故意,若不是雷某猥亵女学生,胡同学不会无缘无故的踢他一脚。而踢伤雷某,有法可依。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扭送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雷某正是实施了猥亵犯罪被发觉并在调查监控录像时逃跑的,胡同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将雷某扭送公安机关,在雷某反抗时,踹伤了雷某(胡同学手臂有伤,打了石膏)。而且是在情急之中、愤怒之时,无法把握那一脚的轻重,不仅够不上故意伤害,连过失都算不上。因为仅仅踹了雷某一脚,雷某倒地后并没有加害,何来故意伤害?何来过失伤害?雷某受伤,是咎由自取,他若好好做人,怎么会挨上正义的一脚?
雷某53岁,而遭其侵害的女学生才17岁。受害人年龄正是雷某儿女的一辈。假使雷某在家中猥亵女儿,被家人打断腿,大概没有人说冤枉吧?
假使抓猥亵嫌疑人的不是胡同学,而是警察。假使犯罪嫌疑人反抗,警察不小心将嫌疑人摔倒在地,造成嫌疑人受伤,是不是也要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当然,警察摔伤反抗的嫌疑人是执行公务,不算违法,可胡同学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正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怎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呢?
法治的宗旨是抑恶扬善,而不是抑善扬恶。惩罚了见义勇为的胡同学,助长的是社会的邪气上升。看,雷某得寸进尺了,竟然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要求。这不是因为有警方的糊涂立案而有了底气吗?
一个社会,好人受气,坏人就必定嚣张。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写到这里,又想起了强奸幼女的王振华被定为猥亵幼女。为什么总是在保护坏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