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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华: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六)

作者:王立华   来源:昆仑策网  

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

——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六)

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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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是举世瞩目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利5周年。此案前后延续两年多,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且有众多党员群众和各界仁人志士积极参与。2016年8月15日胜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第99号指导案例,并直接促成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从此,有谁胆敢再歪曲、丑化、亵渎、诽谤、侮辱国家英烈,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此类事件玩忽职守,都将依法面对行政、民法和刑法的严肃处置,这就使猖獗一时的历史虚无主义政治逆流受到遏制。当年的斗争一波三折,但在党和人民的坚定支持下,终于取得了胜利!为纪念这个可以载入史册的标志性大案,为感谢那些在斗争交锋时刻为党和国家主持正义和坚守真理的人们,也为配合党史学习教育、把历史虚无主义的罪恶嘴脸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我们推出此案法庭代理人之一、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王立华同志的纪实文章:《忍无可忍的法庭斗争与反击——亲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斗争回顾》。因全文篇幅较长,拟分六篇发布,已发第一、二、三、四、五篇(见【相关阅读】),此为第六篇(即结局篇),以飨读者。


十七、二审之前

  从俄罗斯回来后,赵小鲁告诉我洪振快上诉了,上诉书一共写了40多页,8万多字,10个问题,看来下功夫了。

  范景刚打来电话,说一直大力支持和声援“狼牙山五壮士”维权的一些群众,想让我和赵小鲁去介绍一下情况。我们毫不犹豫地同意了。在这个案子最无助的时候,人民群众给了最宝贵最坚定的支持,他们始终旗帜鲜明、疾恶如仇。

  会上赵小鲁先讲,然后由我讲。我讲了三点:

1. 洪振快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他主动发起进攻,要用法律方式制服对他愤怒的不同意见者,错误地估计了形势。


2.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捍卫了宪法和法律尊严,提高了法院威信,也增强了大家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3. 战斗正未有穷期,从舆论上、法律上等各个方面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损害英烈荣誉是表面的,他们的目标更多的是颠覆国家政权。

 

  报告会结束后,与赵小鲁一起回。他对我说,法律界一些人士认为,这个案子受到的关注程度极高,应当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大案,唯有四人帮案和薄熙来案可以相比。这个案子的性质和内涵也是前所未有的,应当是建国以来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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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和王立华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影留念】


  鉴于洪振快反复纠缠我的代理人资格,当时也曾考虑过一个办法,为使他们失去纠缠的任何抓手,能否放弃我的代理人资格。但后来考虑到,他提出的那些理由并非合法靠谱,如果因为洪振快胡搅蛮缠就退出示弱,反而不利于案子审理。

  很快,又收到保定尹金田通过快递寄来的行政回复文件,还有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章程和会议记录等,彻底解决了洪振快否定我作为合法代理人资格的证据。

  我们一起研究洪振快的上诉书,赵小鲁的意思是简单回复。

  我同意他的意见,但认为其中提的问题一定要回答,因为这也是一场政治舆论战。其实,洪振快的逻辑是很分裂的,一方面他不承认对他贬损污辱“狼牙山五壮士”的指控,辩白自己只是学术研究;另一方面又按捺不住自己的冲动,要彻底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在上诉书中,一再用自己的言论证明了自己不承认的违法事实。

  一位女士打来电话,自称是《华尔街日报》驻北京记者站的记者,说看到网上我的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讲座视频,还有在延安的讲座,想采访一下。我告诉她,在案子没有最终判决之前,不便接受采访,如果需要了解案子情况,请上《昆仑策网》,那上面有比较完整的原始资料。她说看过,但又不甘心地追问昆仑策网和昆仑策研究院是不是有军方背景?我告诉她,网站网页上有简介,你怎么理解那是你的事,昆仑策研究院专家群既有老军人,也有其他各界人士。

  她问,赵小鲁律师的电话是否能告知。我对她说,不接受采访是我们共同的约定。

  但没过几天,刘宏泉说《华尔街日报》采访了他。问他讲什么内容,他说讲到去年张清、郭松民和我一起去石家庄,了解情况后使他警醒,还有后来的一些事情。我告诉他,那张报纸的政治倾向是支持洪振快的,让他告诉葛长生和宋福保,一般不要接受外媒采访,免得被歪曲造成负面影响。

  不长时间,《华尔街日报》驻北京办公室的李肈华,发来一个短信说,他们关于“狼牙山五壮士”案的文章马上就要刊发,要问几个问题:1. 请问您对赢得这场官司的感受如何?2. 有哪些军政界的老同志支持打官司?3. 请问钓鱼台的授权仪式是您这边还是五壮士的后人主动要求做的?选择这样的一个地方有什么特别的意义?4. 听说赵可铭将军帮了不少忙,他做了哪些事情?5. 官司的过程是否一番顺利?期待回复。

  收到这个短信后,本来不想回答他们,但想到他们的文章一定是要发的,不发言他们只有一面之词,还不如搞点东西看他们说什么,这也会有不错的效果。

  于是,把我在一审法庭的最后陈述发给他。

  发后问了一句:“你们的报纸能登吗?”他回答:“会的。”

  我问:“全文?”他回答:“我们的文章在刊登前公司不允许对外发布全文,但我们可以把引用您的话和您再次核实。”

  我说:“希望用我全文,不要断章取义。”他说:“明白您的意思,您放心,我们会把您的全文交给编辑。”

  后来我又用短信发了几句话:洪振快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法无天,太嚣张了!恶意贬损先烈和民族英雄,在美国能允许吗?在中国,没有几个人为他说话,只要还有良知和法律底线。过了半天他回短信问:“没有了?”

  我把短信截图发给赵小鲁等。他们的意思是不接受采访。我说这些都是过去公开发表的话,而且是通过短信发的,如果真的被歪曲可以进行舆论反击。

  二审在广渠门北京中院第三审判区,开庭前法庭召集两次庭前会议。第二次庭前会议是八一建军节,头天我在贵州遵义,因为天气不好航班晚点,凌晨4点多才赶到家,睡了两个小时就起床洗漱赶往法庭。

  征求双方意见时,洪振快提出了很多问题。内容主要是:1. 对王立华代理人资格合法性提出质疑;2. 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出具证明的合法性提出质疑;3. 认为一审判决中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认定不准;4. 要求两案分开审理;5. 要求中院院长回避;6. 认为“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不能证明自己身份;7. 要求法庭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关于那次战斗的档案;8. 要求再给一个月准备时间;9. 要求50个旁听名额等。

  他可以提出任何要求,但法庭只能依法办事。

  洪振快还提交了新证据,一个名叫姜克实的中国籍日本教授的研究文章,还有日本人出版的书《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日本教授姜克实的出现很神秘,基本是从“狼牙山五壮士”官司开始的同时,他创建了实名博客开始发表研究文章,主要是研究抗日战争中八路军对日作战情况。他的特点是,直接引用“日本档案”影印件,大量当年日本军事机关和政府的文件原件,他以此证明八路军著名作战的战绩是假的或夸大的,他专门对狼牙山作战写的文章支持了洪振快,对读者很有迷惑性。

  因为洪振快在上诉中引用这个中国籍日本教授的材料,我们才发现这个来自国外的火力支援点。那些日本档案到底是真还是假?包括那本日本书里讲的是真还是假?一时找不到可以证伪的依据。像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依法不承认。但只是法庭直接否定,证伪不了他讲述的那些历史细节的错误,还是不能让人服气。

  正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发现一个名叫言信的网民写的一篇质疑文章,一下子把思路打开了。日本教授言之凿凿的影印件,竟然存在年份时间上的低级错误,而且一个事件的文件竟然有不同版本。由此,基本可以证明那是一些造假档案。这些反共势力尽管费尽心机,但却漏洞百出,工作水平低得让人无法恭维。

  在“狼牙山五壮士”官司正在进行时,上海复旦大学亲日教授冯玮状告察网侵犯名誉权,戴旭打来电话希望代理帮助,我说因为不是律师当代理人有许多法律限制,可以请赵小鲁律师全权代理,我可以参与研究案子。赵小鲁接手这个案子后,去了一趟上海。打来电话说,由于“狼牙山五壮士”案影响大,上海那边法律系统都知道,一些人员还专门出来看他,问他要两个案子的判决书原件。

  鉴于“狼牙山五壮士”案没提出经济赔偿,对方毫无忌顾地反复纠缠,所以决定对冯玮要求经济赔偿,决不能让有汉奸行为的占便宜,甚至成为赚钱的理由。这个策略比较管用。冯玮在法庭上开始神气十足,提出要察网赔偿20万元,理由是因为察网文章说他是汉奸,导致请他讲课的单位减少了,发表文章的数量也减少了,直接影响了他的经济收入。当我们提出要他赔偿100万元时,他清楚地感觉到自己将面临巨大经济损失,气焰一下子萎缩了。

  保定尹金田打来电话说,因为行政复议后保定民政局的文件被撤销,洪振快到涿州状告保定民政局不作为,已经提交起诉状。他还说,我们起诉对洪振快的处理太轻,应当依法判他入狱再加经济赔偿,否则他会一直这样胡闹下去。

  赵小鲁说不能追加惩罚,那样就要打回去重审,这个案子主要是政治影响,经济惩罚反而会降低我们的诉求。他讲得很有道理。
 
十八、对洪振快的审判

  2016年8月4日上午,举世瞩目的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院第三审判区第20法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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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和王立华在北京市第二中院第三审判区合影留念

  洪振快带来一个旁听,是英国《金融时报》的女记者。他说她是一个中国公民,有权利旁听,但因不符合要求,最后被法庭请了出去。我们本来请一位新华社记者来,因为不允许临时换了大马律师。

  开庭后,对方先是指责赵小鲁没穿律师袍,接着又纠缠我的代理资格、诬蔑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做伪证,法庭依法驳回。

  对方说,宋福保的“保”写错了,身份证写掉了一个号,推荐信抬头没有写中级人民法院等。虽然庭前会议已经做出说明,也不是影响判决的实质性问题,他们仍然纠缠不放。

  对方又故技重施,提出要审判长王平回避,理由是她参加过郭松民案的终审,与此案子高度关联。尽管庭前会议已经驳回,他们要求行政复议,最后被依法驳回。

  对方提出,已经就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员问题,在涿州起诉保定民政局不作为,本来应当今天立案,法院说因为院长不在不能立案。洪振快只是这样说,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审判法庭依法置之不理。

这些问题处理后,进入主题审理。

  先是洪振快把自己的上诉状读了一遍,用了近一个小时。接着他的3个律师分别发言,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看来这次他们进行了认真准备,都有写好的稿子,也表现了不错的说理水平。只是在我们这些熟悉情况的人来看,却是在混淆是非,强词夺理,肢解历史。

  他们讲完后,先由赵小鲁答辩,讲了约半个小时。之后我发表答辩半个多小时,用无可辩护的史料分析,一一驳斥了洪振快编造的假历史,最后罗列了十几项洪振快的自相矛盾。洪振快听得激动起来,语无伦次地辩白了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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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发布王立华二审答辩状驳斥洪振快所谓新证据部分截屏】

 

  审理持续到下午2:10分,法庭记录签字后出庭近3点。

  2016年8月15日下午,二审宣判。

  或许因为预感到失败的结果,洪振快和他的代理律师都没到,我和赵小鲁起立迎接王平审判长进场,起立听取宣读判决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王立华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资格,二是洪振快发表的案涉文章是否侵害了宋福保之父宋学义的名誉、荣誉权益。

  关于王立华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问题,这也是洪振快反复纠缠的问题,法庭审判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以及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是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本案中,研究会向本院及一审法院出具的推荐信记载,宋福保、王立华均系研究会的副会长,故二者在研究会中的身份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被代理人为社会团体成员、被推荐的公民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条件要求,因此王立华具有宋福保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洪振快提出二审中研究会出具的一份推荐信的落款日期早于一审判决日期,主张研究会出具证明日期随便、作伪证。研究会在本院审理期间另行出具了一份落款日期位于一审判决日期之后的推荐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洪振快主张的上述情节不能否定研究会推荐王立华作为宋福保二审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亦不能据此认定研究会存在作伪证的事实,故本院经审查可以认定研究会同意推荐王立华作为宋福保二审诉讼委托代理人。对于洪振快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洪振快上诉提出宋福保、王立华担任研究会副会长在选举程序、备案手续、是否符合社团管理规定、是否符合军队政策等方面存在问题一节,本院认为,研究会认可宋福保、王立华系该会副会长,至于宋福保、王立华被选举为研究会副会长是否存在洪振快所述的问题,应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非本案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故本院对于洪振快以此为由对王立华诉讼代理资格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关于洪振快发表的案涉文章是否侵犯了宋福保之父宋学义的名誉、荣誉权益的问题,这是我们起诉洪振快的主题,也是洪振快上诉的主要问题。法庭审判结论如下:

1941 年9 月25 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本案中,虽然洪振快上诉对五壮士跳崖等相关事实提出疑问,但是洪振快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推翻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洪振快提交的《冈山步兵第百十联队史》复印件未经公证、认证,本院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洪振快提交的姜克实撰写的文章等其他证据不能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洪振快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案涉文章,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洪振快在文中援引了资料并注明出处,从资料内容看,洪振快以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为主要证据。本院认为,对于言论的分析、理解,应当放到特定的语境下,探究言论的原意并努力查证该言论是否具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应尽可能穷尽关于同一问题的其他研究资料,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案涉文章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引而不发的手法,在多处做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在本院审理阶段,洪振快一改过去引而不发的手法,在上诉状和庭审中公开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并明确表示,训令等文件关于作战对象、被困军民四万人突围、敌军死伤情况等的描述全系撒谎,是虚假战绩,宋学义荣誉的获得,与其撒谎有关,存在重大瑕疵,是不当得利,不能将其所得荣誉视为理所应当并竭力维护。洪振快在二审中的自认足以说明,一审判决认定洪振快撰写文章的行为方式是通过所谓“细节”探究,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怀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是正确的,本院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在上述认定的基础上认为洪振快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本院予以支持。洪振快上诉以其文章发表时提供了证据、文章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为由抗辩不构成名誉、荣誉侵权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洪振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的问题。

洪振快在本院二审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法院的主观臆断;二是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民族共同记忆缺乏事实依据;三是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是虚假的,其精神不能同核心价值观画等号;四是认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构成的不是公共利益, 而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相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利益。本院认为,首先,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已经是被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的不争事实,一审和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亦有大量的证据在案佐证,洪振快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其次,“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发生后,经各种途径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等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保卫国家安全战斗的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 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成为广大民众精神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这也是不争的社会现实和历史事实。同时,中国共产党是中囯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没有脱离国家、民族利益之外的任何私利。中国共产党宣扬“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和精神体现的也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没有任何私利可言。因此,洪振快上诉关于这仅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和相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根据前文的认定,洪振快发表的案涉文章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舍生取义的精神,不仅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荣誉构成侵害,同时构成了对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所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洪振快上诉主张其发表案涉文章,目的是要抵制历史谣言,还原历史真相,追求历史正义,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和质疑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本院认为,抵制历史谣言,还原历史真相,追求历史正义,满足公众知情权,我国现行法律均予以保护和支持。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洪振快之所以要写案涉文章,其目的是要为散布历史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张广红鸣不平,这在洪振快的文章中有明确表述。要还原历史真相,追求历史正义,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建立在严肃认真地对历史的研究上,但洪振快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极不严肃地、轻率地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误导社会公众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认知,这显然与洪振快自己的上诉主张是相互矛盾的。本院认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并不矛盾。洪振快提出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是建立在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这一基本事实基础上,且这种否认无确凿真实的证据,这就决定了他的所谓“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误导社会公众的侵权行为。故洪振快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从损害后果看,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客观上已经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损害了宋福保之父宋学义的名誉及荣誉,同时伤害了宋福保的个人情感。洪振快上诉关于宋福保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文章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对洪振快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洪振快上诉提出其撰写案涉文章的动机并非针对宋福保之父宋学义,没有主观过错。但其上诉主张宋学义欺骗组织,夸大战绩,自我美化,其是否跳崖、如何跳崖难免让人生疑等。这一自认证明,洪振快撰写文章确有贬低宋学义的主观目的。为此,本院认为,洪振快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其主观过错明显,本院对于洪振快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洪振快上诉提出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与人格权利冲突的平衡问题,本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公民言论的自由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同样也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公民享有的名誉、荣誉等权益。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具体到本案中,洪振快上诉所称的其行使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洪振快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从事研究及发表言论,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洪振快撰写的案涉文章侵害了宋学义的名誉和荣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洪振快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洪振快以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洪振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洪振快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个结果是我们预想中的,因为洪振快的上诉书中,没有提出任何可靠理由能够推翻一审判决。

  读完后他们退场,我与赵小鲁一起在法庭记录上签名,在判决书收到登记上签名。

  走出法庭时,审判长王平等正在楼下,看样子好像是刚刚送走一些重要的旁听人员。我们走过他们身边时,对着那些法官们由衷地道了声,谢谢你们。

  其中一个法官说:我们是依法判决。

  我对他们说:谢的就是你们依法判决!

  我们向张黎上将、宋方敏少将及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刘宏泉、葛长生、宋福保第一时间就报告了喜讯。他们都高兴地祝贺,并给予我们热情鼓励。

  这是一个举世关注的重大事件,也是反击历史虚无主义反共政治逆流的重大胜利。在开庭前和开庭后,《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等国外媒体几次来电话要采访,我们没有接受。洪振快在《纽约时报》中文网连续发表文章:《中国官方和民间就纪念抗战形成新对抗》《中共英雄的历史真相,谁说了算?》《“新文革”使中国人不安》等,把我们捍卫英雄说成是 “搞文革”,把他们肆意污辱英雄先烈说成是“反文革”行为。多年来,这些反共黑恶势力,把真正的共产党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拥护者都说成是“文革”了。

  中国媒体没有任何人采访我们,基本没有官方媒体报道,不知到底为什么如此回避,是那些公知们鼓吹的司法独立和学术自由吗?他们那些东西官方应当维护吗?因为媒体刻意低调,一个本来可以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教育全社会的事件,许多人却根本不知道。有的官方报纸报道时,甚至与境外一个调子,阴阳怪气地说,洪振快是因为“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败诉了。

  洪振快真的是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吗?2018年8月5日,德国媒体报道德国法庭的一个判决:89岁高龄的“纳粹奶奶”乌尔苏拉·哈弗贝克,因否定纳粹大屠杀被判入狱。法院裁决书说:散播经证明是不真实、蓄意伪造的论断,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否认对犹太人大屠杀,突破和平公共辩论的界限,构成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德国不但坚决关闭了她的机构,还理直气壮地把这个老太太判处两年监禁,直接入狱服刑。不是一直叫喊要与西方接轨吗?这样张扬正义的轨为什么不接?在中国,只是把赞美日本法西斯侵略者、污辱抗日英雄的败类判个认错道歉,就被一些舆论认为大逆不道而集体沉默,这到底怎么啦?

  我们起草了一个胜利的消息,把判决书拍照下来,一起发给昆仑策网等民间红色网站登载(参见《抗战胜利日献礼——英烈后人起诉洪振快终审胜诉》,可点击标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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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策研究院公众号关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终审胜诉报道部分截屏】


  这一天是日寇投降日,在这一天我们取得法庭胜利。经过一年的战斗,终于能以胜利告慰“狼牙山五壮士”在天之灵了。

  第二天又与赵小鲁一起,去国防大学向赵可铭上将报告。他听完情况介绍后很高兴,提出一些如何扩大影响的建议。

  那天我们离开时,他让炊事员给我们一人煎了一个鸡蛋,用小盘端到客厅,又取出一瓶没有开过封的茅台酒,打开后给我们3人各倒了一杯。他举杯说了一句祝贺!然后我们一饮而尽。

  所有的心情,都在这杯酒里了。
 

十九、胜利战果


  法庭胜诉前后,本来有一个设想,通知所有关心支持我们的同志,一起到狼牙山搞一个“告慰英灵”活动,但因为种种原因在行动前一刻取消了。最后决定在北京开个小型座谈会,案子的主要当事人参加总结一下,也算是有始有终吧。

  8月29日上午开会时,为了给大家留个纪念,我编辑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法庭斗争材料辑录(内部参阅)》,由仇学平找人精心设计封面并精心编排印制,限量印100本,主要当事人签字后留存。赵可铭上将看后很感兴趣,要了15本给寄给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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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律师汇报情况】


  会上,赵小鲁和我先发言,主要是汇报案子的情况,包括应当肯定的方面和下一步应当解决的问题。“狼牙山五壮士”后人、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刘宏泉、葛长生、宋福保、尹金田等先后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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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一团狼牙山五壮士连第47任指导员朱宏伟发言


  “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队现任指导员朱宏伟也来了,他说:作为狼牙山五壮士连的官兵,我们骨子里流的就是五壮士传承下来的英雄血,他们“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精神就是连队的根和魂。我们既是保家卫国的武装力量,也应该是捍卫英雄的先锋力量,我们是英雄的后代,我们也是英雄集体的一员,英雄为国家、为民族一往无前、甘洒热血,英雄的荣誉容不得半点诋毁和玷污!捍卫英雄,实质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捍卫我们的军魂,这是我们每个军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赵可铭上将说,这场斗争的意义是:1. 在舆论导向上起到风向标的作用。所有的英雄都遭到他们抹黑,无一幸免。洪振快他们也是选准了一个突破口,还有其他英雄吗?这个抹黑了,其他不在话下了,所以这个官司具有全局性的意义。2. 极大鼓舞了维护革命传统的群众,配合了习近平主席阅兵,打击了历史虚无主义汉奸行为,网民看到了正义声音还在,起到了鼓舞作用。3. 走出了一条舆论战与法律战相结合的新路,为整个意识形态领域反对西化分化赢得了一个胜利。他建议要痛打落水狗,以这个案子为抓手,把搞历史虚无主义打到底,要写一个立法建议报中央政法委。

  张维庆首长也参加了会议。他是原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他说:能取得阶段性胜利很不容易,斗争胜利来之不易,但斗争是长期的。我们面临的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不是只喊口号,要一点点地解决问题,这是个持久战。赵小鲁、王立华是维护英雄的英雄,是第一个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案件,是在依法治国条件下打的第一枪,是个标志性事件,应当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历史的。要高度警惕颜色革命在中国发生的可能性,香港收回后,美国的领事馆由400人增加到2400人,形势比英国统治时还严重。否定革命先烈就是否定历史,就是汉奸,要用革命的手段。他建议:一是要把这个事件全部整理出来存档,军事博物馆、国家博物馆等都要存,把全部档案搞全。二是上书中央,让最高领导对情况有个基本的了解,把斗争的简要情况写清楚,文字不一定很长。三是给中央提建议立法保护英烈,让英烈家属担负起诉责任不合理。可以几个渠道送,人家不作为我们作为。


  张黎上将说,我们是为了党和国家,要继续发扬前段时间的精神,以法律为武器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赵小鲁、王立华是冲锋在前的模范。关键是制定有利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法律制度。

  宋方敏少将发言,以《为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而战斗——谈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因与教益》为题(可点击标题阅读),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他讲了五条:第一,胜利首先归功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和赵小鲁律师、王立华同志挺身而出。第二,要归功于军队和地方许多老领导、老同志的鼎力支持和指导,归功于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昆仑策研究院、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一线作战部队,还包括昆仑策网等在舆论前沿阵地作战的民间正能量媒体,以及体制内敢于亮剑发声的《国防参考》和军报军网等军方媒体。第三,要归功于广大的民间左翼力量和正义民众,归功于体制内外的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声援与支持,还有诸多社会正能量网站的广泛宣传。第四,要归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的人民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无愧于人民法院的称号,以事实为依据,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做出了公正的审判,这是直接的致胜关键。第五,也是最重要的,要归功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察秋毫、把握方向、主导乾坤。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人民的意志能够得到体现,我们的国家有希望。


  他最后说,斗争尚未结束,同志还需努力。洪振快之类的历史虚无主义者不会甘心他们的失败,他们绝不会像自己平时标榜的那样信奉“法律至上”,真正服从法律的审判,执行审判的结果。我们必须毫不松懈,继续战斗,而且坚信靠着上述这五条,我们一定能够从以往的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而一切顽固不化的反动派,“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这是人民领袖毛泽东早已为他们总结的命运。

  斗争尚未结束,这是一个准确的判断。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洪振快须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向葛长生和宋福保赔礼道歉。但洪振快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把两案一、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摘要在10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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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振快依法强制执行的公告】

  口口声声崇尚法制的洪振快之流,怎么没有半点法制意识?

  2016年11月15日,开国上将李克农之孙李凯城电话告知一个情况,南方某著名大学召开了一个规模颇大的会议,聚焦了一批为洪振快撑腰打气的骨干,气焰极其嚣张。洪振快在会上扬言,他要把解放军报社、“狼牙山五壮士”后代、赵可铭上将和法庭代理人王立华、昆仑策网和红歌会网等全部告上法庭。有人还在会上给他出馊主意,让他在全国各地法庭起诉,让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人疲于奔命。他知道我们没有资本财力支持,而洪振快尽管已是无业游民,却不怕没有财力支持。

  那次会议后,洪振快真的在按这个既定策略落实。2017年2月,他把红歌会网和刘宏泉告上深圳法庭;2017年底,他又把解放军报社、昆仑策网告上北京法庭。他甚至在法庭上叫嚣,他们的人很快就能把案子翻过来,让我们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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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深圳市民在法院外打横幅抗议洪振快。】


  他还要在哪里告哪些人呢?随他的便吧!他告得越多,他后面的支持势力越折腾,勒在自己脖子上的绞索就会越多,这股嚣张一时的反共、反人民、反国家的势力就会灭亡得越快!

  2016年10月20日,继“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形成判例后,北京大兴区法院对孙杰(微博名“作业本”)、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侮辱革命烈士邱少云一案,一审判决两被告向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被告孙杰当天在微博致歉。

  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目录:

1.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2.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3.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4.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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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狼牙山五壮士”后代集体致信全国人大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保护法》部分内容截屏】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专门增加了一段重要内容,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打击嚣张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首先要打击和解决党内的历史虚无主义势力。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如果没有党内严重存在的思想混乱、政治背叛、是非颠倒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长期怂恿,那些反共反人民的历史沉渣难以泛起,更难以兴风作浪。从这个政治生活准则之后,党员干部不仅自己不能政治立场颠倒,如果见到那些坏人坏事视若无睹不管不问,也是违反政治纪律,要受到党的纪律之剑的严厉惩处。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新添加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从此,维护英雄烈士名誉权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但两会还未结束,那个著名的“改革派法学之花”和“优秀共产党员”贺卫方就表示坚决反对。他认为这个保护英雄烈士的立法“太恐怖”。美国之音也连发两篇报道,介绍曾任“改革派杂志”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写的公开信,诬蔑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枉法裁判,是当代新文字狱的样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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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关于尽快制定《国家英烈保护法》建议文章部分内容截屏】


  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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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8年12月19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党媒发布重要新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为指导案例99号,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明确裁判要点如下:

1.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举世关注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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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追随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为人民求解放谋幸福的成千上万革命先烈的数以亿计的后代、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军队广大官兵的强烈心愿终于变成现实了。用法律保护英烈这也是忍无可忍的最后选择,我们眼含热泪迎接国家英烈保护法和第99号指导案例的出世!我们以英烈保护法、第99号指导案例和这一系列法规祭奠告慰我们逝去的人民领袖和英烈!

  伟大斗争有了新的法律武器,那些肆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的败类还要较量吗?他们一定不会善罢甘休。但中国不是当年的苏联,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国内外和党内外反共灭国势力的不断表演教育下更加觉悟,等待他们的将是极其激烈的殊死搏斗,这将是更加自觉、更加强大、更加让敌人绝望的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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