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教授究竟错在哪里?(2)
——我对李教授的批评与辩护(主要部分)
北京大学 巩献田
三、断定犯罪人是“强迫行为”实在荒唐!
李玫瑾教授在中央电视台对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点评之后,一方面,网友们马上表示了对点评的不满,惹来的是拍砖,是严厉的批评、愤怒斥责以至于嘲讽和谩骂。李教授被说成是对于犯罪漂白有相当经验的“犯罪漂白家”。有的甚至说她是被人收买了的。多年来在中央台一向倾向于比较客观而又富有专业化点评的李教授,在很多网友的心目中,一下子成为由我国贪官、奸商、不良学者勾结而成的“铁三角”中的一员,被看作的是对药家鑫案件用歪理辩护的、得了好处、丧失良心的坏教授,网上不时出现声讨的文章和跟帖。
可是,另一方面,当李教授发现这种情况后,感到“特别出乎”意外,觉得自己本来是一个“很正常的点评”,惹来的是不理解、误解和歪曲,感到是受了莫大的委屈。她认为这是网友们的错觉和外行人的无知:明明自己是根据药案的具体案情,利用自己多年学习、研究和教学实践经验积累的犯罪心理学专业知识,认真点评的,是在努力探求药家鑫犯罪的心理方面的原因并加以解释的,为的是减少和预防犯罪,并没有为药开脱呀!对清华大学肖鹰教授的批评,更是不可理解,认为,名牌大学的教授竟然不仅不了解她的点评,反而曲解甚至歪曲她的意思,戏称为什么“弹钢琴强迫杀人法”,从而引起网友的“恶毒谩骂”。在后来《山东商报》社的记者采访中,李教授竟然认为,网友让她说的“就是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果真是如此吗?
非也!
看来,广大网友与您李教授之间对于药案的认识和理解,是很悬殊的啊!
到底是包括肖鹰、黎阳、孔庆东等教授在内的广大网友和外行曲解和歪曲了您李教授的点评呢?还是,您的点评本身就存在问题呢?换言之,是不是您不但没有满足大家正当的、然而又是您的职责必须做到的需求,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差错呢?
我认为,网友们对于您的批评意见、愤怒甚至谩骂,绝不是如同您自己讲的、所谓的是您“现在明白了”的“他们让我谈的就是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主要不是所谓“技术话语与法制话语的适宜性”的问题,主要不是什么专家视角与大众视角的区别、内行与外行之别的问题。
而是另有其他重要原因的!
我认为,您当然不是在主观上故意的在为药开脱罪行,您确实是在为药之所以犯罪寻找心理方面的根据或者原因,为的是减少和预防犯罪。这是您的真实的主观想法和愿望,这也是您的职责所在。但是,客观实践是检验主观动机的唯一标准。我认为,您的言论本身,网友听起来确实是在为药开脱。为什么这样说呢?
李教授您之所以遭到网友们的批评和斥责。我认为:
第一, 点评不全面,不深刻,不到位,没有说到点子上
我认为,您的点评不全面,不深刻,不到位,有很大的欠缺,通俗一点说,您的点评没有说到点子上。点评,顾名思义,没有说到点子上的点评,就不能说是成功的点评。虽然这不是错误,但是,这就不能满足网友的正当的心理上的需求。
在分析药家鑫犯罪心理的时候,您对他犯罪心理本身的定性或者概括不够,缺乏应有的价值判断,而解释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对家庭因素,尤其是社会原因,分析是严重缺位的,而网友对此却是非常关注的。这虽然不算是错误,是您的视野问题,认识问题,能力和水平问题。分析如下:
1、您的出场,开始的点评就有个不可忽视的缺失
当主持人开始问关于自首问题和您觉得这个孩子有可能被判处极刑吗?之后,在解释能否减轻刑罚的问题,是您的第一次出场和开口说话、点评的,一个是您接着主持人的话题谈的自首问题,然后您又加上一个能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问题(严格讲是被害人亲属)。
这里就缺少了您对药家鑫所犯罪行的定性或者价值判断。这里既有主持人问话的语境和她自己谈话的逻辑次序问题,但是,您也存在一个完全被动地跟着主持人的问话的思路走的问题。接受采访,尤其是点评,不能变成完全的被动响应。您应该认为必须说的,这个案件的严重性、危害性问题,应该多少有个交待,应当有个您自己的对于这个案件的定性或者价值判断问题,须知,它毕竟不是一般的公民犯罪,而是大学生犯罪!
在您讲话开始前的影视里,已经把整个药家鑫犯罪的残忍性和严重后果,系统地呈现给网友了,而网友看后肯定是充满了对药家鑫暴行的极其愤怒、对于张妙死亡的万分痛惜和对其亲属的无比同情。对此,您出场了,却不置一词!主持人自己是有评论的,但是,代替不了您自己。因为,犯罪行为也罢,犯罪心理也罢,毕竟不是立功行为和心理,也不是中性的行为和心理,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心理。这里并不要求您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诸如这个孩子(或大学生)是“故意”杀人,“情节非常严重”,“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之类的话,您那怕说上一句也好嘛!
当然,这可以理解为这是语境的问题。因为您可能在栏目开始之前早就予以评价了,但是,视屏上可并没有显示啊!而且,后边就是关于减刑的、从轻(刑罚)的机会或条件的谈话,即自首问题;而不是谈从重处罚的条件问题。况且,您也没有强调,自首与从轻刑罚之间是一个可能的、选择的关系,不是必然的关系,换言之,自首可以减轻刑罚,也可以不减轻刑罚。因为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的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其中,可以免除处罚。”换言之,即使法院认定为自首,也不一定就从轻刑罚。(顺便说一句,这还是前几年为一位农民工因激情杀人写网文时,我的同事刑法学教授郭自力同志提醒我的。之前,我也错误地认为,凡自首必定是从轻刑罚的一个条件。)对于罪大恶极者,虽然自首,法院照判极刑。
这些,不就很自然地给李教授您埋下了为药家鑫开脱罪行的伏线了吗?
您说:“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件现在还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一个就是他能不能取得被害人(应该说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为我们司法过程中,我们要考虑的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所以他的态度,以及他现在所有的这些表现,包括他案后的自首,以及他家人的表现,可能在法庭上都会考虑。所以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当然,这里您正确地说,“可能”在法庭上都会考虑。但是,别忘记,当时您谈话的主要意思,是在说“从轻”,而不是“从重”。
在这样的语境中,您不但接着主持人话题谈了自首的问题,同时,您又提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问题。这就表明,您在这个时候,心目中是如何想法挽救这个孩子,就是说,在他犯了故意杀人罪后,如何保住他的生命。这从您所从事的青少年犯罪学的角度讲,这似乎这并没有错。
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却又是社会正义的象征!邪恶的杀人者的下跪、部分人的求情,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真心谅解吗?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有谁还能够对于违法、故意、残忍地杀了自己亲人的人给予“谅解”的呢?
这无疑,又给网友造成了您是在为药开脱。
这里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定罪量刑的依据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结合本案,人民法庭定罪量刑,在已经确认犯罪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故意杀人,并且是“非激情杀人“之后,至于犯罪人的心理及其活动等,一般来说,就与量刑多少无大的关系了。
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我国刑法第61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里具体规定了量刑多少,取决于四个因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刑法所指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特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性。
那么如何具体认定行为危害性程度的轻重、大小呢?
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以重要程度为序排列):第一,取决于行为侵害的客体,即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第二,取决于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等情节。第三,取决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关于第三点,即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包括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大小,故意还是过失,惯犯还是初犯,教育状况、文化程度、家庭状况、犯罪动机如何,等,这都与社会危害程度轻重、大小有关。
本案中,药家鑫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性质是故意杀人,也并无异议;情节是违规开车撞人后,下车查看,发现张妙看她的车号,在张妙哀求说自己有两岁孩子后,竟然还连砍八刀置于死地,后逃逸,又撞伤两个人,这些情节,也是无疑问的。
这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主观认定上。
也就是说,在考虑对药量刑的问题上,只有第四个因素,即社会危害性需要斟酌的。但是,就第四个因素中,只是第三个方面,即行为人的情况和主观因素的确定,稍微有些难度。
此案既然主观故意和非激情杀人能够认定了,那么,犯罪人心理的其他因素,与量刑就没有多大的重要关系了。
在这里,我之所以认为李教授您在主观上不是在为药辩护,是您:“不同意激情犯罪,因为案件构不成激情犯罪:没有双方的言语和动作冲突,所以不存在激情。”坚持说药不是激情杀人,就不是在为他辩护。而律师坚持说是激情杀人,则无疑是在为药辩护。事实上,药也不是激情杀人。因为,案发的当时确实是无情可激!反倒是药的行为激起大家的愤怒之情。
但是,您却又说出“马加爵案、邱兴华案和杨佳案,公众都倾向犯罪人,因为前几个人在公众眼里都属于弱者,唯独药家鑫不是。”
这里,李教授您大概弄错了。公众之所以在马加爵案、邱兴华案和杨佳案中,都倾向犯罪人,主要不在于谁是强者,谁是弱者,关键是这三个犯罪人都是激情杀人,都是自己遇到心理上实在不能承受的社会不公平和非常不正义的时候实施的一种报复行为!
激情杀人和非激情杀人,都是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是一样的,但是,群众对于后者同情,对于前者就不同情!这也是法官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为什么?人都是有一定种类的感情的,对于常人来说,自己遇到很不合乎人类之常理或感情的做法的事件,情感自然被激发。所以,语词“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和“换位思考”,大抵主要是为那些没有同情之心的人们造出来的。所谓“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也。
考虑能不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及他现在所有的这些表现,包括他案后的自首,以及他家人的表现”,应该说,这都属于量刑考虑的最后一个的因素,即涉及考虑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但是,不是重要因素。显然,张妙被害,撇下一个两岁的婴儿,这已经够危害社会了。至于谅解的问题和其他的问题,显然,会有关系,但是,我考虑,关系是很轻微的。而,前边三个因素确实是重要的,即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其中性质最重要。
作为您李教授,如果从职业角度来讲,您的上述点评,无疑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人民法院是要考虑各种的因素,但是,您是由于自己的职业特点和研究角度而撇开了重要的因素(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谈话的,这也无疑会给人带来为药开脱之嫌。
2、对于药的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体)因素,您几乎没有一个应有的解释
对于药家鑫,您认为他缺失的是很重要的一点是“他的观念”。然后,您从“一念之差”讲到这个念就是心理“制动”的东西,而制动就如同是“刹车”。您说,除能力不及外,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观念,等等。
这里,您对于药家鑫到底缺失的是什么样的一种观念并没有说明,而他缺失了观念,不等于他就没有任何观念了。他的犯罪行为,是他心理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具体反应,是思想、心理系统支配行动的。众所周知,观念或者意识,是属于精神的东西,是社会存在作用于人的头脑的产物。您既没有讲出他缺失的是什么观念或者心理,而他的这个犯罪行为,据您讲又是“三个长期”(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与人隔离、长期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被迫弹钢琴、缺乏情感交流等造成的“强迫动作”。对于他犯罪的观念或者心理是什么以及如何形成的,说实在话,您并没有具体分析。这自然令网友们很是失望。
当然,这里不是让您硬扣诸如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等的帽子,而是让您通过对药家鑫的了解中,解释他之所以犯罪的思想认识根源和心理特征及其形成。您这些并没有说,至于后边的“刹车”之类的,那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或者主体因素,主要包括主体的生物学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实践)因素。只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互相作用,主观把客观不良因素内化为自己的心理构成因素,犯罪心理才能得以形成。根据一般常识,主观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是起主要作用的。任何客观的不良因素,如果不通过主体已有的心理品质和一定的心理发展水平,这个已经形成的心理基础,是不会转化为个人犯罪心理的成分的。俗语讲,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的!
按照发展心理学的一般观点,一个人的生理成熟大体从11、12岁到18、19岁,即20岁以前,生理达到完全成熟,由此个体开始(20岁后)进入青年后期,即成年初期。成年初期的思维已经是以辩证逻辑思维为主,自我统一性已经确立,人生观和价值观已初步形成。(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正常人18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具体到药家鑫,在他犯罪时,差17天就是21周岁(2010 年10 月20 日晚发案,药家鑫1989年11 月7 日出生),他已经属于成年人快三年了。尽管药家鑫是成年的初期,但毕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
生活在大城市里的药家鑫,按理说其社会化程度应该是相当高的,很不同于来自落后偏远的农村地区,更不同于未开化的处于蒙昧和野蛮状态的原始人,而他又是受高等教育二年多,教养程度理应很高才是,正如您说的应该知道事情的轻重。
如果说,在雷锋精神哺育下,我国有着许多包括青少年在内的舍己为人、舍身救人的无数英雄模范事迹的发生,它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骄傲、自豪和光荣。那么,出现药家鑫这样的事件,不仅是药家鑫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也是他所在学校的悲剧,同时,也是我们整个民族和社会的悲剧和耻辱!
当然,每一个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心理系统,在各种复杂因素相互起作用的情况下的一种表现。认真研究、分析、解剖药家鑫本人的思想、心理和生活轨迹,认真研究、分析其家庭、学校和其处的社会环境,从中找出青年人健康成长、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某些规律性的因素,是一项亟待尽快进行的、意义非常重大的工作。
分析和解剖药本人思想生活轨迹,分析其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环境,不是故意给予某些人以难堪,更不是故意暴露所谓他们的隐私,不是不尊重他们的人权。药已经为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无法弥补的伤害了。正是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药的亲属、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应该义不容辞地配合这项工作,而有关部门,不能为了其他的理由,隐瞒不该隐瞒的信息。只有搜集关于药家鑫的全面、系统的信息,只有仔细梳理药家鑫的生活史及其生活的环境系统信息,才能全面系统正确地揭示其心理特征,为后人提供可靠的、宝贵的教训。
为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后代,为了社会的和谐,我想,这项工作早晚是会顺利进行的。
我想,对于这些,您李教授是会赞同的。
那么,当网上出现有关药家鑫的社会关系的信息后,马上被屏蔽,显然是不妥当的。可以隐去药家鑫亲属关系的真实姓名,也需要隐去涉及国家机密的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但是,对于人们研究和思考的重要社会关系涉及的主要成员的基本状况的隐瞒,就是不妥当的了,就是不希望研究这个典型案例,不希望接受这个沉痛的教训。
当然,在此我们绝对不是追究那个社会成员的责任,而是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具体体现,有关成员在药家鑫个性形成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他们在药家鑫心目中的地位和对于自己的作用,确实需要认真研究、总结和反思的,仅此而已。
您把青少年犯罪归结为“心理抚养”发生了问题。您提出,假如仅给一个很好的物质条件,受到良好的教育,可是会有心理上的缺失。这无疑是正确的。
在此,我需要特别提出、并告诉网友们的是,也是我比较敬重您的其中原因之一,那就是您关于把“司法精神病鉴定”改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建议,是一个非常好的构思和建议。这对于包括青少年在内的被怀疑有某种疾病而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丧失而予以鉴定的公民来说,在他们及其亲属的心理上,无疑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的确是一个很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但是,对于药家鑫,您认为他缺失的是“交流的情感和观念这两个东西”。您这个判断,对于小学或者初中的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似乎成立,但是,对于高中和大学期间的他,我认为,难以成立。从他的校友、同学为他写求情的请愿书看,以及从他有女朋友看,我认为他并不缺失交流的情感和观念。
3、对于药的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您没有涉及到实质问题
众所周知,一切犯罪心理的形成,都有其客观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或者,用系统论的术语讲,有环境和系统两个方面。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即环境因素,包括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情景因素。去年,深圳富士康职工在很短时间内之所以有数人跳楼,社会环境关系很大。但是,那种军事化的管理、机械化的单调枯燥重复的操作劳动,与封闭式的、兵营式的自然环境和缺乏良好的人性情景,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吗?
您说:“过去在我们小的时候经常听老人讲,那时候没有那么多电视,没有那么多广播,老人的话,往往就是一辈子都记着的耳边的一句话是什么?咱不能干伤天害理的事,刚才讲的做人要有志气。这些话实际上代表很传统的我们行为底线的东西。我觉得人在成长过程当中,第一,要给孩子这种底线,什么事是绝对不能做的,比如说谎就是不好的。”
您这样说,没有错。但是,是不是过于简单了啊!是不是没有涉及实质问题呢?是不是没有挖掘出药之所以形成犯罪心理到底有哪些外在因素或者不良行为对药的刺激和影响呢?
在后来的记者访谈中,您提出药家鑫的心理问题是“有艺术而无人性”、“只有技能,没有情感”的问题,是“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与人隔离、长期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
应该说,药是有一定的艺术才能,而紧要关头却显示出缺乏应有的人性;他有较好的技能,而在关键时刻显现出无正常人应有的情感。
至于造成他心理的原因,绝对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是“三个长期”的问题。
首先,家庭为什么非要他学习钢琴呢?
是他个人兴趣吗?显然不是。他是被迫练琴的。
是他在这方面的个人天赋高吗?似乎,也不是。设想,天赋高的人为练琴还需要妈妈皮带抽吗?天赋高的人能看不到希望,天天压力特别大,经常想自杀吗?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为什么父母逼迫药练琴的问题,他学习成绩不理想为什么被关地下室的问题?
显然,李教授您对于这一点不是没有考虑,恐怕思考的问题范围过于狭窄了吧!因为在研究和探讨药的心理发展和形成的时候,这些无论如何是不能不考虑的因素!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个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的最基础教育。
父母逼迫子女去学练钢琴的目的、手段、方法,难道不是应该研究的问题吗?
我记得,在以往的点评中,您也曾经说到这点,但是,在本案中您却没有应有的强调。
我想,从事弹钢琴这个艺术门当,是高尚的,将来肯定是会有出息的,是很可以出人头地的。没饭吃,甚至下岗的机会可能少些。尤其是在有人大声鼓噪要在中国培植两头小中间大的所谓“中间阶层”的时代,那些中间阶层的子女学钢琴,大概将来会更时髦吧!如同现在北京某些小区里的阔妇人悠闲地牵着哈巴狗在溜一样的时髦!
您认为药家鑫的家庭“非常普通”,“他没有什么我们所说的官二代、富二代骄横”。
我认为,这个家庭既普通,又不普通,看从哪个方面说。如果仅从家庭经济条件来说,这个家庭似乎又不普通,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或者是一个不怎么缺钱花的家庭。请问,现在我国有多少个家庭能够给自己正在上大学的、做家教的孩子买上小汽车的?假如说,家教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那么,花上十多万元钱买车,值得吗?除非家教收入远远超过十多万,这又不大可能。难道不可以买一个电动车或者跑车、高级自行车吗?这里有无炫耀性消费的问题?对此家庭就没有责任吗?
您说“他没有什么我们所说的官二代、富二代骄横”,有无根据呢?是否有点主观了呢?
您考虑没有,您的整个童年、少年和青年前期与后来时期的社会环境因素的主要区别或者不同在哪里呢?
我想,主要不在于有无电视或者现代传媒,而在于社会主导思想的区别,在于社会思想文化道德总体取向的区别上。
就说作为客观环境的我们这个社会大环境来说吧!
我听说,2010年在北京举行的一个艾思奇同志诞辰百年纪念会,有位哲学家讲,我国思想文化已经倒退到百年前去了。您感觉奇怪吗?
就社会犯罪讲,建国后的前三十多年里,我就再也没听到小时候老人们曾经讲过的诸如绑票、撕票、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碰瓷、掉包之类的与犯罪紧密相连的词汇了。而现在这些现象,改开以后,却时有发生。1997年前,我到香港上课,几乎每次都看到那里报纸上载有抢劫银行和珠宝店的消息。但是,那时只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可现在我们内地却也在不断发生着类似的事情。
就刑事案件来说吧:我国1956年总共起诉23万件,1960年24万件,1980年判刑的才14万人,1983年〈严打时期〉判刑的 59万人。可是在2009年刑事立案就有557万件,其中116万件被起诉,97.9万人判刑,是1980年判刑人数的7倍。近些年来,每年的判刑人数是“严打”时期判刑人数的169%;每年新产生犯罪分子100万上下,最近20年来人口数并没有增长一倍,而犯罪人数却增长了七倍之多!
韦唯的“让爱充满人间”的歌声已经20多年了!爱充满了人间了吗?爱能是无缘无故的吗?
那位文化部门的领导人提出的“告别革命,拒绝壮烈,躲避崇高,渴求堕落”的信条也有多年了。这样的思想,遭到过批判过了吗?青少年不能中毒吗?
写“我是流氓我怕谁”的作家可以成名,而写“你是流氓谁怕你“的文章却不能发表!这是为什么?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大学里,所谓学潮来了抓“四项”(指党的基本路线的“四项基本原则”)。学潮已过就全忘!
近些年来,我国每年仅仅自杀的人数就在30万左右!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暂时困难时期饿死人数的1.5倍啊!(见附录3)
在过去我们针对《白毛女》电影反映的事实,说: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不就是强调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吗?
每年的3月5日,是毛主席“向雷锋同志学习”题字纪念日。雷锋精神自从1963年之后,在我国大地所起得教育作用,是今天的年轻人无论如何都无法理解的!可那毕竟是深深影响、激励和教育了我国一代、两代人的啊!可是,现在有多少年轻人记得雷锋是谁?还有欧阳海、麦贤德、刘英俊、王杰、向秀丽等等英雄人物。您可以问下身边年轻人,历史上的英雄人物他们知晓几个?而港台歌星、大路明星他们记的倒是很清楚。
在童年、少年时期看鸡毛信、高玉宝、刘胡兰、雨来、吴运铎、邱少云、罗盛教、刘文学、雷锋等电影、小人书和课文成长起来的青年,与看加里森敢死队、007、笑傲江湖和雪山飞狐等电影成长起来的青年有无区别啊!
学习保尔变成了学习比尔(盖茨),励志书籍,有几本不是教育如何赚钱的书籍啊!诚实劳动合法致富,仅仅是个口号而已!而赚钱、弄钱、搞钱、骗钱、才是本事!甚至连我国最高教育学府——北京师范大学的一名教授对自己的研究生说,如果到40岁挣不到4000万,别去见他,也别说是他的学生!这样的言传身教,学生心理如何不受影响呢?
有人说什么,过去我们树立的劳模只是“道德模范”,不讲究生产力和效率。果真如此吗?请问,郝建秀的先进纺织法不是效率,不是发展生产力?王进喜的石油钻探队不是效率,不是生产力?陈永贵的大寨是无效率的吗?暂时困难时期,附近的大队吃国家的统销粮,而大寨却卖粮食给国家!毛泽东提出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全国人民学解放军”的号召,虽然过去快半个世纪了,任何人却无法掩盖它们那永久灿烂的光辉!
否定了原来我们党和国家树立起来,在革命和建设年代涌现的劳模和英雄人物,于是就滋生出一大批诸如牟其中、顾雏军那样,以各种名目疯狂掠夺国家和集体财产,肆意聚敛大量社会财富,成了腰缠万贯的暴富阶层,不但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同时也搞乱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了大量的违法犯罪。
可是,请看看那些坚持集体经济制度的,诸如河南的南街村,北京的韩村河,山东的南山集团,等等。哪里为什么就没有或者几乎没有犯罪现象呢?很简单,因为那里毛泽东思想深入人心!
无知不要紧,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有人把共产党和人民共和国树立的模范人物,这些光辉典型和学习的榜样,竭尽诋毁污蔑造谣之能事,踩在地下;却把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典型捧上了天。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行时了,结果就抬出孔子来,鼓捣出《论语》来,这能行吗?
连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军队的最卓越的缔造者、领导者和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本人,都遭到抹黑、诽谤、污蔑和攻击。有的地方,可以大树菩萨的塑像;可以在天安门前摆上孔子的雕像;甚至在旅游的地方造牛鬼蛇神像;连那个曾经是农业战线的典型——大寨,据说也立起菩萨来供人参观了!可是,连一位私营企业家在一个公园里自费树立一个毛主席的雕像,省委书记却“很生气”!曾经在赵紫阳任党的总书记时期担任过新闻出版总署的那位领导,前年不是在香港还说:“不清算毛泽东的罪恶,中国就不能前进吗?”既然如此,毛主席所提倡的,那就自然不能提倡了。
中国社科院顾问、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同志2005年就提出:马克思主义在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被边缘化了。那么在其他专业和部门马克思主义就没有靠边站吗?这种局面改变了吗?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2008年说:有的干警“不信名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的状况改变了吗?其他部门和行业呢?中央政治局常委、副书记习近平同志2010年说:“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是领导干部的看家本领,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根本法宝。”“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源。”领导干部们认真听、认真做了吗?
钱学森院士1992年3月30日说:“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要坚持,这是主心骨,这个没有不成!丢掉了毛泽东思想,中国就完蛋了。”
为什么老是“一手硬一手软”呢?
有人戏称:小学是共产主义教育,中学是社会主义教育,大学是资本主义教育,研究生就是卖国主义教育。这话不值得思考吗?
中国社科院院长陈奎元在3月16日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2011年度工作会议上在题为“信仰马克思主义,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报告中,说我们“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包容的精义是发扬民主,博采众长,但不能允许挑战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包容’不能变成被‘掉包’,如果马克思主义被掉了包,偷换成民主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等资产阶级思想体系,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就会改变。因此,包容无论如何不能变成掉包,不能在不知不觉中丢掉自己的灵魂。”同时,他还提醒说,“在国内外有人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是否发生了改变,决不能认为这样的问题是无须关注的议论。”(陈奎元:信仰马克思主义,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4月28日,第1、2版)为什么说,有人质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是否发生了改变,决不能认为这样的问题是无须关注的议论!连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也被“掉包”了,党和国家的理论基础发生了问题,其他工作能搞好吗?
至于国际大背景,其他不说,只看下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十条诫令”就可以了。(见附录1)国际国内争夺年青一代或接班人的斗争停止过吗?
试问,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药家鑫的产生会奇怪吗?
还有,您说马加爵犯罪与社会无关、与贫穷无关。假如仅仅是从强调主观因素的作用这一个角度,或者仅仅是从刑法的角度,您可以这样讲。就是说,刑法是只承认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不承认间接、偶然的因果关系的。也就是说,贫穷与犯罪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事实上,与马加爵同样贫穷的、甚至比他还贫穷的,也没有犯罪呀!同在一个社会环境、一个学校、甚至一个班级的其他同学,也没有犯罪呀!但是,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是就刑法归责来说的,但是,事件还有本身不同于刑法归责的道理。假如马加爵家庭不贫穷,穿衣能够讲究点,那同学们就不会嘲笑和捉弄他(在他床上撒尿);同学们不嘲笑和捉弄他,就不会伤害其自尊心;自尊心没有受到伤害,也就不会激发其犯罪行为。假如他穿的是名牌,床上铺的是高级床单,同寝室的那几个同学(包括他的曾经要好的老乡)能这样对待他吗?所以,马加爵犯罪与社会、与贫穷就又有关系的了。
您李教授在谈药家鑫和马加爵话语的明显的不同,对于药强调的是客观因素,对于马强调的是主观因素,所以受到网友的攻击就是必然的了。
当然,以上我谈的这个大的环境问题,不是要求您在点评中具体说些这个,而是提供一些有助于您研究问题的有关资料,换言之,是告诉您,不要忘记大的环境,在点评中,思想上应该有个前提或观念。您是在八十年代,为解决虽然“严打”多年,但是犯罪数量仍然居高不下的问题,开始研究犯罪心理学的,这个良好的愿望与整个社会犯罪越来越严重的局面,该如何解释呢?我想,犯罪心理学可以解释一些,但是,只用犯罪心理学是难以完全解释清楚的。
任何犯罪现象,都是系统(主体)本身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也就是犯罪者个人在一定的大小气候下,作为特定社会关系担当者的社会角色的一次表演。离开具体的系统和环境的研究和解释,是不可能认识任何犯罪现象的。
第二,点评直接涉及药家鑫犯罪心理所得出的结论性判断是错误的,这是引起网友批评和反感的最主要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定罪量刑与上述法定的因素有关,而与个人的家庭出身、父母地位以及贫富是无关的。所以,毛泽东的儿子毛岸英的未婚妻刘思齐,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会因为毛岸英是毛泽东的儿子,就可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就可以结婚的。朱德最小的孙子朱国华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不会因为是朱老总的孙子就可以不处以极刑的。在中国,论地位之高,功劳之大,还有比得上开国元勋毛泽东和朱总司令的吗?没有了!可是,法律平等的原则对于他们的子孙同样适用。这只有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办得到!
虽然定罪量刑不考虑个人家庭、父母地位和是否贫富,但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揭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或者犯罪人的品德(人格、个性)形成的规律,从而吸取教训,减少和预防犯罪,那就是一定和必须考虑的因素了。
所实在话,在药案中,考虑药少年被迫学习弹钢琴,从研究、考虑药的心理问题的角度来说,这没有错。但是,您李教授的推论却发生了很大的问题。
我认为,犯罪分子的职业或者从事的工作与犯罪的工具和手段,可能有很大关系。比如,搞化学专业的犯罪分子,可能用投毒的方法;高技术性质的犯罪,很少是文盲,等。而犯罪的行为方式或者身体姿态与犯罪工具有直接的关系,与犯罪心理关系不大。例如,用刀是砍或者捅,用锤是砸,用木棍是击,用剪刀是剪,用绳索是勒,等等。
前两者对于侦查犯罪,确定犯罪行为人,有很大作用。但是,这些对于研究犯罪人心理,虽有一定关系,但是,关系是不够直接的。与犯罪心理有直接关系的,是犯罪行为者的行为的强度和行为的进行形态。换言之,就是犯罪分子在实施行为时候的用力(凶狠)程度和用力的时间长短。犯罪心理,不在乎其动作方向,方向是由工具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很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中止犯”,就属于犯罪心理方面的范畴,在于从时间上是中止犯罪的行为,不在于行为工具的改变或者使用工具的方向的变化。
再说,弹钢琴,我不懂,主要是手指的动作,却是不会错的。而拿刀刺人,是用手握刀变成拳的。一个是指,一个是拳,这两者是不相干的。
再说,药家鑫有无用拳砸钢琴的历史啊?恐怕没有吧?
“言为心声”,“书为心画”。这正如书法讲的道理是一个样的。构成汉子的各种笔画的写法,固然与书写者的心理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最能表现书写者心理特性的,是各个笔画的力度和节奏留下的痕迹,即书法作品。一幅书法作品中的笔法、字法、章法、墨法等,几个方面都要配合好,从整体上看,才是一幅好作品。但是,笔法占据主导地位,作品的神韵、气度,作品的韵律感和形式美,笔法所起作用最大。我之所以在此谈到书法问题,主要是想借此说明,最能反应一个人心理特点的,主要不在于他行为时候的动作本身的姿势(静止的空间因素),主要在于动作的用力(变动的空间因素)的大小和(时间因素)速度和频率。(见附录 4)
具体到药家鑫的犯罪心理研究,我认为,您把注意力放在了他砍被害人的时候,放在动作是向下摁这个与弹钢琴类比的动作上,这就必然招致网友的不满了。因为凡是用刀向下去刺的动作,都是有向下摁的动作。假如说,犯罪分子是一个屠户(屠宰场的工人),一个红板的厨师,一个经常动手术的外科医生,那倒还有一定的道理,而放在弹钢琴的药身上,就很难说服人了。
假如您的判断是对的,是专业视角的答案。那么,一名留学日本(五年)的汪姓“海归”男青年,4月1日在上海浦东机场向前来接机的母亲连刺九刀,导致其母当场昏迷被送医院。事情竟是因为支付学费的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他是用随身带的水果刀刺向母亲的。我根据当时报道的消息,断定:这个留学生是在日本学习期间已经患上精神病,在日本打电话给国内的亲属,谈话期间,他一会儿笑,一会儿哭,问其理由,他不回答。行凶时,他自己讲,脑子是一片空白。下飞机不到几分钟,当母亲说不给费用了,就拔刀行刺。其事情的起因很简单,整个事件却比较复杂。然而母亲躺在医院里,却说她不怪罪孩子,还想早出院为儿子求情。
据知情者都说,这个留学生,是个很乖的孩子,可他为什么突然拿起刀刺向母亲?他倒没有像药家鑫那样强迫做什么事啊!
说您李教授完全没有讲到点子上,也不对,因为您到底是追问:“他在瞬间连扎了这么多刀,他为什么没有顾虑,他为什么不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这就是在追问其心理活动,追问其内驱力是什么?
在这里,可以说网友的视角是与您不同,在一般网友看来,是个简单的问题,是个行为的目的问题,就是把张妙置于死地。而您的任务,不是一个简单的目的问题,而是进一步考虑,他为达到目的的内驱力问题,也就是杀死人的动力及其来源的心理问题。
鉴于此,我认为,分析药当时的心理,是否应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
1、随身持刀——暴力攻击心理强。假如社会治安不好,晚上走路,女同志带刀可以理解;如步行夜路带刀也可以说得过去。但是,开车带刀,除非的哥、的嫂外,除暴力攻击心理强外,很难做出其他解释。 或者,在西安市,有百分之几的比率是晚上开车带刀具或其他防身的工具的。
2、当看到张妙看车号后马上行刺——防御心理强烈。意识到于己不利,马上攻击。
3、在张妙哀求说有两岁小孩后仍旧连刺——杀人灭口的决心大,即他是一个铁石心肠人。
4、连刺八刀致死——说明其心理中,消除目标的连续性和彻底性以及决心,显示其凶狠和歹毒。这个行为您是注意到了,但是却没有深入分析,只是提出了为什么的问题,所以就遭到网友的嘲讽了。
5、迅速逃匿——规避心理强烈。
您说他心理恐慌的可能手颤抖,那是完全可能的,他毕竟不是职业杀手嘛!即便是一个职业杀手,恐怕第一次杀人也会心慌和手抖的,那毕竟杀的是个大活人。
药家鑫撞人下车后,就在瞬间做出如此判断和马上实施行为。他觉得车有响声,接着下车查看,然后得知撞人,判断是农村人,难缠,于是杀她!
我认为,药家鑫说的,仅仅是由于农村人难缠,怕找他,而起意杀人,这不会是唯一的起因!
我认为,他在瞬间的脑子里,必定是一个快速直接综合性判断——应该是形象思维(按照一般理解,艺术思维主要的是形象思维)为主的。至于后来他说什么,农村人难缠,那是后来想起来的,可以说是后来才找出来的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是有一定“道理”的(是有因果联系的),可能是当时真正意识到的,但不会是当时心理活动的全部实际。
当时他的心理活动的全部,应该是其潜意识、“本我”的集中显现。
我们只能从他的行为推测其心理。
他的行为说明,在他的心理中,对被害人张妙的价值问题,才是一个核心问题,关键问题。
试想,一个平时一贯尊重人,尊重弱者,尊重比自己地位低的人,能忍心杀死人吗?
试想,一个平时一贯做好事,帮助别人,见到老弱幼病残礼貌让座,主动扶助的人,能忍心杀死人吗?
在他撞人后,他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置办法:
1、假装没有看见,不下车,逃逸。2、下车看见撞人后,为逃避责任,快上车,逃逸。3、下车看见撞人后,与被害人耍赖、争论,推卸自己的责任。4、下车看见撞人后,报警,等待警察处理。5、下车看见撞人后,马上把被害人扶上车,去医院。
至少有如上五种行为方式,可以供选择,为什么药家鑫却偏偏选择了既无知又残忍,既愚蠢又邪恶的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呢?
这主要应该从其心理结构或者心理特征分析,才能回答。
我个人认为药的犯罪行为的内驱力是其成年(20岁)后形成的人格(个性)心理特征的突现或集中发生作用的结果,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一次综合反映和突出表现。绝不是什么“一念之差”。假如说他曾经得过13次奖励,平时表现很好,那么,就正如经典精神分析学派的荣格讲的,那是他的“人格面具”,或者如弗洛伊德讲的,那不是“本我”而是“自我”或者“超我”。
可是您李教授却把药家鑫的心理归结为三个“长期”造成的“三有”的结果,即他“长期机械动作”,“长期与人隔离”,“长期被迫练琴”,从而心理“有委屈”、“有痛苦”,“有不甘”。
我不是完全否定您的分析,这确实也是一位心理学家从心理角度进行的心理现象的分析,这不是胡说八道。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这里,您忽略了发展心理学的基本常识,就是个性心理的发展特性。您举出多年前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的,即两个孩子毒死妈妈的事件。不过,您大概没有忘记,他们是未成年人,不过14、5岁。可是,您把他们用到药家鑫身上,相差8岁了!俗语讲,一岁年龄一岁心。这个您明白。
还有,您可能认为,童年和少年的不良刺激,到成年后仍旧残留在心理中,既前意识,这次是发作了。也许您是对的,但是,得有证据证明:药曾经发作过,哪怕是只有一次也好。
还有,对于人的行为的分析,绝对不能离开行为进行之前一定时间的心理状况。但是,从报道可知,药当晚不是给学生教练琴,不是为生计忙碌,而是去看女朋友的。从在车上换唱碟来判断,当时的心情并不坏。也就是说,在车撞人前,还没有遇到不良的刺激。可以说,自从他上大学之后,您就不应一般地和笼统地再用他童年、少年被迫练琴的经历,来解释他青年时的犯罪心理。
最后,现在谈谈您确认的所谓强迫行为。
这是您点评中,对药家鑫的犯罪心理,利用专业知识,从专业角度,来予以认定的结论性的概念,是一个关键词语和核心问题,正是人们所谓“弹钢琴强迫杀人法”之说的由来,因此也是您李教授遭到网友不满和谩骂的实质或者根本问题。因为,前述所列的问题,并不一定会激起网友们的不满情绪,只有这个问题,才引来您讲的所谓“大学老师的浮躁”以及“网友的暴躁”。
那么,我们就先来分析下,什么叫“强迫行为”吧。
一般认为,强迫症是属于神经病的一种,心理障碍,有时候又叫“神经官能症”,而强迫症的一种症状就是强迫行为。
请看:
1、朱智贤主编的《心理学大词典》这样写道:“强迫行为(compulsive behavior)不必要的、从复出现的,患者想要控制而又难以抗拒的动作或行为。”(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词典》,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第490页)
2、张伯源主编的高等学校教材《变态心理学》中,在第11章“神经症”列有:恐怖症、惊恐障碍、广泛性焦虑障碍、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和神经衰弱,六种。关于第4种强迫症,描述如下:强迫症,又称强迫——冲动性障碍(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OCD)是以不能为主观意志所克服,反复出现的观念、意向、和行为为临床特征,患者认识到这些观念和行为是毫无意义的、不合理的,以致引起显著的焦虑或痛苦的一种心理障碍。同时,写道,我国12个地区调查患病率是0.03%,明显低于美国的2.5%。(张伯源主编:《变态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138—139页)
3、《大不列颠百科全书》 在索引L--Z卷第353页写有: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orobsessive-compulsive neurosis,or OCD(psychol.) 8:857:2b symptoms and treatment 23:848:2a 850:504:2a type of psychoneurosis 9:765:3b 25:504:2a for a list related subjects see PROPAEDIA : Section 436 see also exhibitionism; voyeurism 同时可以参见该百科全书的第8卷(见附录 5 )
4、中文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Concis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第6卷有词条:“强迫性反应”( Obsessive-compulsive reaction)一种精神疾病,表现为反复出现不愉快的、病态的思想或反复出现去做毫无意义的、仪式性的动作的冲动,伴有焦虑。传统上归属于神经症。虽然患者认识到自己的观念和行为是不正常的,却控制不住。强迫思想或强迫仪式可单独出现,也可先后出现。患者通常想驱散脑中出现的那些令人苦恼、令人反感、与暴力攻击或不合法的性冲动有关的想法,但越想驱散这些想法,这些想法越萦绕不去。由于强迫性神经症患者道德观念极强,这些冲动不会变成行动。偶然强迫反应可围绕无聊的琐事,亦可表现为反复思考深奥的宗教问题或哲学问题,用这些抽象的思维来抵制被禁抑的情感的压力。强迫症患者的人格特征为固执、多疑、优柔寡断、过分拘泥于各种规范、谨小慎微、不苟言笑、经常保持紧张。由于总注意那些不重要的细节,将精力都耗费在徒劳无益的事上,因而效率极差。强制性仪式化动作多较简单,如不断洗手、计数、触摸。或反复地说一个固定的字词,偶见形式复杂而费时的意识动作。强迫动作与文化落后的社会中的巫术赎罪仪式相似,也好象是用来应付似乎危机四伏的环境的一种手段。如果这些动作不能完全如意地完成,就会出现焦虑。(中文版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Concis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6,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3,第632页)
通过引用的上述四个材料,以及网上《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见附录 1)相关词条,表明:强迫观念或行为,是一种疾病,其特征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强制重复出现的,自己想摆脱而不能摆脱的,无意义的观念或者行为。
一般强迫行为或者强迫症表现的强迫行为,应该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行为重复出现;第二,行为的出现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第三,行为者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无意义因而想予以克服;第四,行为者自己非但不能克服这种行为,如克服却适得其反。
对照药家鑫弹钢琴的行为,那能说是一种“强迫行为”吗?
第一,他重复出现的行为——弹钢琴,是自己主观完全控制的行为,不但能控制,且控制的水平相当高——考级十级都通过了。第二,他认为弹钢琴的这种行为无意义吗?显然不是。对于他应该是很有意义的。假如少年时他曾经认为过是无意义的,而大学阶段已经完全改变了。他的13个奖励中有无由于弹钢琴而得的呀?第三,他想克服弹钢琴这种行为吗?无任何迹象。假如想克服的话,那么又做家教去教孩子弹钢琴干什么?
综上所述,完全能够说明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不是“强迫行为”。
当然,他是否患有其他精神病症,那是另一个问题,但是,他不患有强迫症,他的行为不是强迫行为,这点却是肯定的。
当然,这些都是我的一孔之见。
假如您李教授曾经看到过其他资料或者信息,可以认定药家鑫的行为是一种不同于我在这里谈的“强迫行为”的话,您可以提出来,以便大家讨论。因为,大千世界,事物太复杂了。我不排除有例外情况。但是,您要提供证据,不能仅凭主观的判断。
我想,对此您李教授不会有异议吧!
我认为,《时代周报》的评论员韩洪刚这个说法,即“李玫瑾对药杀人行为的解释在学理上并非无稽之谈,但在尚未做符合学术规范的系统研究之前,仅凭一个电视台提供的视频,就即兴做出分析,显然失之严谨。”同时,“公众对李玫瑾的解释看作是为药脱罪,同样失之过当。”这样讲,是有一定道理的,我赞同。 正是由于您断定药杀人的行为是一种“强迫行为”,在一般人看来这实在有点荒唐。
而这两个“失之过当”,是由于您李教授的这一“失之过当”在先,才招致、引起、惹来公众的“失之过当”,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的因果联系。
(待续)
附录:
附录 1:
网上《百度百科》:
强迫症又被称为强迫性神经症,或被称为强迫性障碍它是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其特点为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迫并存,两者强烈冲突使患者感到焦虑和痛苦。临床以强迫观念、强迫意向和强迫动作为主要临床表现。
强迫症(英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缩写OCD)是以强迫观念和强迫动作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神经症。以有意识的自我强迫与有意识的自我反强迫同时存在为特征,患者明知强迫症状的持续存在毫无意义且不合理,却不能克制的反复出现,愈是企图努力抵制,反愈感到紧张和痛苦。病程迁延者可以仪式性动作为主要表现,虽精神痛苦显著缓解,但其社会功能已严重受损。
一般认为每五十个人中就会有一人得过强迫症,比如英国就有100多万强迫症患者,青少年患病率很高,一般认为青少年时期患强迫症在成年前都可康复,国外报道发病率为2%,也有心理学家认为发病率至少10%,性别分布上无显著性差别,随社会的发展,现代人宅男宅女们,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孤独的面对电脑也很容易在特定小事上出现强迫心理的种子,预防强迫症需要有充足的睡眠,适当的运动和经常参加团体社交活动。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neurosis,缩写OCD)是以强迫观念和强迫动作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神经症。以有意识的自我强迫与有意识的自我反强迫同时存在为特征,患者明知强迫症状的持续存在毫无意义且不合理,却不能克制的反复出现,愈是企图努力抵制,反愈感到紧张和痛苦。病程迁延者可以仪式性动作为主要表现,虽精神痛苦显著缓解,但其社会功能已严重受损。
在列出强迫观念、动作、意向、情绪、恐惧、行为六类中,
强迫动作有:
1、强迫洗涤:反复多次洗手或洗物件,心中总摆脱不了“感到脏”,明知已洗干净,却不能自制而非洗不可。2、强迫检查:通常与强迫疑虑同时出现。患者对明知已做好的事情不放心,反复检查,如反复检查已锁好的门窗,反复核对已写好的账单,信件或文稿等。3、强迫计数:不可控制地数台阶、电线杆,做一定次数的某个动作,否则感到不安若漏掉了要重新数起。4、强迫仪式动作:在日常活动之前,先要做一套有一定程序的动作,如睡前要一定程序脱衣鞋并按固定的规律放置,否则感到不安,而重新穿好衣、鞋、再按程序脱。
而强迫行为(obsessive behavior):
具体表现,可以是屈从性强迫行为,如反复检查煤气是否关好、门是否锁上;可以是对抗性强迫行为,如反复在内心告诫自己不要把强迫意向转变成实际行动;也可以是强迫性仪式动作,如进家门必须先跨左腿、出门之前必须按序化装等。此外还可以是强迫计数、强迫洗手、强迫眨眼、强迫摇头、强迫咬指甲等。百度百科2011,5,1. (http://baike.baidu.com/view/589072.html?tp=0_11)
网上《维基百科》:
强迫症(英语: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缩写:OCD),即强迫性神经症,亦有译作沉溺,是一种神经官能症,更具体地说,是焦虑症的一种。患有此病的患者总是被一种强迫思维所困扰。患者在生活中反复出现强迫观念及强迫行为。(有时,这还与某种焦虑有关)患者自知力完好,知道这样是没有必要的,甚至很痛苦,却无法摆脱。
强迫症患者典型的症状是“带有强迫性的行为”,例如不断地洗手、反复检查门锁、计数、祈祷。患者也可以出现强迫观念(如强迫性回忆、强迫性怀疑、强迫性联想、强迫性穷思竭虑等),或强迫行为与强迫观念同时出现。患者的自我内省能力完好,患者可以很理性的感觉到这种强迫行为及强迫观念是没有必要的,但又不能用自己的意志加以克服,有时还有可能发生自我反强迫。患者的求医欲望迫切。这是一种很典型的自我内心冲突症状,由于这种强迫行为以及强迫观念的存在,有时会使患者的情感出现明显的焦虑。强迫症包括强迫性行为和强迫性思维,患者明明知道这些想法毫无意义,却控制不了为此感到痛苦的情绪体验。绝大多数强迫症患者都有完整的自知力,知道自己患有某方面的障碍,这与精神性症状有根本的区别。
病因:有人认为,开始是由于自身的性格,在某一件事情的刺激下,为了克服某种焦虑,反复出现过多或重复的强迫观念及强迫行为,导致中枢神经兴奋和抑制失调。从而强化并导致了这种习惯的形成,导致了强迫症的形成。一个说法认为:肛门滞留人格可能是强迫症的一种轻微表征。另外,据说还与遗传因素和生化因素有关,也有调查发现75%患者有高智商,且多为白领阶级。每五十个人之中,约有一个在一生中某些时候会患上强迫症。但男女的病发率相等。平均发病年龄为17周岁,但是女性较晚于男性。据统计,在英国便有一百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强迫症。著名的博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和足球员贝克汉姆亦是强迫症的患者。
注意:有些其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等也可能出现强迫症的症状(如强迫行为及强迫观念),这类精神病患者与一般强迫症患者不同的是,这些患者所产生的强迫行为及强迫观念很不清晰。患者对这些的感触也不深刻。且强迫观念的内容杂乱离奇。患者被医治的欲望也不强烈。自知力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这类患者的思维属性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而一般强迫症患者思维属性没有发生变化。在此需要分清,在病因和治疗上也是不同的。
误解:部分人认为当有人不断重复某种行为,例如赌博、运动,当有人具有以上的行为特征时,他可能患上了强迫症,但事实并非如此。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患上了强迫症要取决于他在重复完特定行为后的反应,假如一个人不断赌博,而赌博过后会经常为他带来负面或内疚的情绪,则初步可判断那人患上强迫症,但如果那人认为这些行为是愉快的,他则并不是患上强迫症。(维基百科,2011,5,4.)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C%BA%E8%BF%AB%E7%97%87)
附录2:
中文版本:
《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3期
【香港《广角镜》月刊7月号文章】题:中情局对付中国的《十条诫令》
被中央情报局列为“重点国家”可绝对不是什么好事。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的不断增强,美国国内的保守势力和所谓的政治“精英”,日益把中国视为对美国霸权利益的巨大挑战者和最大的潜在敌人
随着中国在美国外交政策中重要性的不断上升,中央情报局对中国开展的秘密活动也日益活跃和频繁,中国已经成为其重点目标。
《十条诫令》并不算什么中央情报局针对中国的秘密情报活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实际上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不过是“古已有之,于今尤烈”。最近被揭秘的《十条诫令》,便很清楚地说明了美国中央情报局是怎样对待中国的。在中央情报局极其机密的“行事手册”中,关于对付中国的部分最初撰写于中美严重对立的1951年,以后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不断修改,至今共成十项,内部代号称为《十条诫令》。
全文转述如下:
(一)尽量用物质来引诱和败坏他们的青年,鼓励他们藐视、鄙视、进一步公开反对他们原来所受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共产主义教条。替他们制造对色情奔放的兴趣和机会,进而鼓励他们进行性的滥交。让他们不以肤浅、虚荣为羞耻。一定要毁掉他们强调过的刻苦耐劳精神。
(二)一定要尽一切可能,做好传播工作,包括电影、书籍、电视、无线电波……和新式的宗教传播。只要他们向往我们的衣、食、住、行、娱乐和教育的方式,就是成功的一半。
(三)一定要把他们青年的注意力,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引开来。让他们的头脑集中于:体育表演、色情书籍、享乐、游戏、犯罪性的电影,以及宗教迷信。
(四)时常制造一些无事之事,让他们的人民公开讨论。这样就在他们的潜意识中种下分裂的种子。特别要在他们的少数民族里找好机会,分裂他们的地区,分裂他们的民族,分裂他们的感情,在他们之间制造新仇旧恨,这是完全不能忽视的策略。
(五)要不断制造消息,丑化他们的领导。我们的记者应该找机会采访他们,然后组织他们自己的言辞来攻击他们自己。
(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宣扬民主。一有机会,不管是大型小型,有形无形,都要抓紧发动民主运动。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不断对他们(政府)要求民主和人权。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断地说同样的话,他们的人民就一定会相信我们说的是真理。我们抓住一个人是一个人,我们占住一个地盘是一个地盘。
(七)要尽量鼓励他们(政府)花费,鼓励他们向我们借贷。这样我们就有十足的把握来摧毁他们的信用,使他们的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只要他们对物价失去了控制,他们在人民心目中就会完全垮台。
(八)要以我们的经济和技术优势,有形无形地打击他们的工业。只要他们的工业在不知不觉中瘫痪下去,我们就可以鼓励社会动乱。不过我们必须表面上非常慈爱地去帮助和援助他们,这样他们(政府)就显得疲软。一个疲软的政府,就会带来更大的动乱。
(九)要利用所有的资源,甚至举手投足,一言一笑,都足以破坏他们的传统价值。我们要利用一切来毁灭他们的道德人心。摧毁他们的自尊自信的钥匙,就是尽量打击他们刻苦耐劳的精神。
(十)暗地运送各种武器,装备他们的一切敌人,以及可能成为他们敌人的人们。
转自《参考消息》,2001年7月24日
中英文对照版本:
《十条诫令》 Ten commandment
2001年7月16日----8月15日香港 《广角镜》 月刊披露美国人1951年搞的内部代号为《十条诫令》的内容。其内容如下:
2001.7.16---8.15 Hong Kong “Wide Angle” Monthly Magazine reveals the American’s internal coded “Ten commandment” in 1951, their contents are follows:
1、尽量用物质来引诱和败坏他们的青年,鼓励他们藐视、鄙视、进一步公开反对他们原来所受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共产主义教条。给他们制造对于色情奔放的兴趣和机会,进而鼓励他们进行性的滥交。让他们不以肤浅、虚荣为羞耻。一定要毁掉他们强调过的刻苦耐劳精神。
1.Exhaust all material seduction so as to rotten their youngsters and
to encourage them to defy and to disdain. Go further to object publicly their education receiving, especially on Communist principals. Give them chances and promote their interests on pornongraphic freedom,then encourage them on indiscriminate sex. Make them feel unshameful on vanity and skin-deep. We must devastate their emphasis on their spirts on industriousness and hardwork.
2、一定要尽一切可能做好宣传工作,包括电影、书籍、电视、无线电波……和新式的宗教传布。只有他们向往我们的衣、食、住、行、娱乐和教育的方式,就是成功的一半。
2. Exhaust all possiblities to propaganda work,includesm movies, publications, televisions, airwaves …… and new religious preaching styles. Only if they linger on our ways of basic necessities(Wearing ,food,living and transportations),entertainment and education,we are already half way to success.
3、一定要把他们的青年的注意力,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引开来。让他们的头脑集中于体育表演、色情书籍、享乐、游戏、犯罪性的电影以及宗教迷信。
3. Distract the attentions of their youngsters from their allegiance to government, Redirect their ways of thinkings sporting performances, pornographic publications, pleasure, games, movies of criminal nature and religious sophistications.
4、时常制造一些无风三尺浪的无事之事,让他们人民公开讨论。这样就在他们的潜意识中种下了分裂的因子。特别要在他们的少数民族里找好机会,分裂他们的地区、分裂他们的民族、分裂他们的感情,在他们之间制造新仇旧恨,这是完全不能忽视的策论。
4.Frequently produce minor issues for their people discuss publicy. By this we can plant cleaving elements into their subconsciousness. Especially to find good chances within their ethnic minorities.Classify their individual districts,ethnic groups and cleave their sentiments. Createand to tighten hateness amongst them,this is a strategy that can never be foregone.
5、要不断地制造“新闻”,丑化他们的领导。我们的记者应该找机会采访他们,然后组织他们自己的言词来攻击他们自己。
5. Create consistent “News” to smear the images of their leaders.0ur reporters should find chances to interview and to report them,then organise their own words to attack themselves.
6、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传扬"民主"。一有机会,不管是大型小型,有形无形,就要抓紧发动“民主运动”。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不断地对他们的政府要求民主和人权。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断地说同样的话,他们的人民就一定会相信我们说的是真理。我们抓住一个人是一个人,我们占住一个地盘是一个地盘,一定要不择手段。
6.In what ever circumstances we shall promote “Democracy”.when chances come, no matter big ones or small, visible or invisible, we have to grasp and to start with “Democratic campaign” In whatever occasions, we have to consistently make demands on their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0nly if everyone of us can speak for this consistently would their people believe that we are telling the truth. By hook or by crook, unscrupulously we will expand our every territory and will get hold of everyone.
7、要尽量鼓励他们 (政府)花费,鼓励他们向我们借贷。这样我们就有十足的把握来摧毁他们的信用,使他们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只要他们对物价失去了控制,他们在人民的心目中就会完全垮台了。
7.Exhaust to spend their government expenditures, encourage them to borrow from us.This way we shall have the assurance to destroy their credibility,to depreciate their currencies and to create inflations.Only when they lost their controls on price would their people lose confidence totally.
8、要以我们的经济和技术的优势,有形无形地打击他们的工业。只要他们的工业在不知不觉中瘫痪下来,我们就可以鼓励社会动乱。不过我们必须表面上非常慈善地去帮助和援助他们,这样他们 (政府)就显得疲软。一个疲软的政府,就会带来更大更强的动乱。
8.Use our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supremacy, visably and invisably to attack their industry. 0nly when their industry becomes paralysed when we can encourage cocial unrest. However ,we must pretend to be very charitable to help them and to aid them. This, their government will appear weak and fatigue.A weak and fatigue government will bring along more social unrests.
9、要利用所有的资源,甚至于举手投足,一言一笑,都足以破坏他们的传统价值观。我们要利用一切来毁灭他们的道德人心。摧毁他们的自尊自信的钥匙,就是尽量打击他们刻苦耐劳的精神。
9.Make use of available resources, even for one single bodily movements,one word,one smile, sufficient to destroy their traditional values. We must use all these to devastate their moral beliefs. To destroy the keys to their self esteem and self confidence means exhaustions to attack on their industriour and hardworking spirits .
10、 暗地里运送各种武器,装备他们一切的敌人,和可能成为他们敌人的人们。
10.Deliver in the dark on all kinds of weapons. Armed their enemies and possible enemies.
(参见《十条诫令》为2001年7月16日8月巧日香港《广角镜》月刊)(Please refer to “Ten Commandments” on 2001.7.16----8.15 Hong Kong”“Wide Angle Magazine”Monthly)
附录 3:
孙经先教授在《关于我国六十年代人口变动问题的研究》(徐州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教授)一文中指出: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中国灾情报告》曾经指出:我国1959年—1961年期间非正常死亡人数为104万,其中1959年1.8万人,1960年37.5万,1961年64.7万。按照本文的研究结果,我们认为这一数字是可靠的。
该书特别说明“非正常死亡”1959年以前多是冻、饿、自杀等死亡的,1960年以后多是肿病死亡的。在这104万的非正常死亡人口中,真正属于饿死的不应超过20%,所以我们认为这一时期我国真正属于饿死的人数不应高于20万。
我非常遗憾的指出,新近出版的为中国共产党90周年献礼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在有关部分,该书的作者不加分析地、错误地把户籍人口的减少等同于真实人口的减少,把1960年比1959年减少的户籍人口等同于真实人口的减少,这正好配合了国内外一切反动势力对我党和国家的攻击。关于六十年代人口变动问题的发现和揭露,前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孙学文研究员,后有山东大学的数学教授孙经先,后者已经在网上以孙景泽为名发表文章予以反驳。
附录4:
笔法中,有执笔法和运笔法,而重在运笔法。所以,康有为说“书法之妙,全在运笔,”运笔技法好了,才能达到孙过庭所说的,“穷变态于豪端,合情调于纸上。”所以南北朝时期的著名画家谢赫在绘画“六法”中,第一是气韵生动。这是总体要求。第二是骨法用笔了,就是对用笔的要求了。要研究一个人书法写作时的心理,主要不是看横、竖、点、捺、撇、勾、挑等的轮廓如何或形状的有无,主要是看其运笔的“疾”与“涩”。而这里疾不是快,涩不是慢。对此,历代书家都有论述。看颜真卿的“祭侄季明文稿”与王羲之的“兰亭序”,两个人书写时候的心理状况是很不相同的,前者是悲愤交加的,后者是愉悦恬淡的,是从他们的墨迹可以辨出来的;而同一个颜真卿写的“祭侄季明文稿”与“刘中使帖”,其书写时候的心理也大不同,前者是悲愤交加,后者是激昂欣慰。所谓苏轼所讲的“书初无意于佳, 乃佳耳。……吾书虽不甚佳, 然自出新意,不 践古人, 是一快也”( 题跋第八十一《评草书》)。正如清朝书法家周星莲所说:“废纸败笔,随意挥洒,往往得心应手。一遇精纸佳笔,整襟危坐,公然作书,反不免思竭手蒙。所以然者,一则破空横行,孤行己意,不期工而自工也;一则刻意求工,局于成见,不期拙而自拙也。”(临池管见)与张庚所说:“气韵 ……发于无意者为上。”(浦山论画)是一个意思。
说明写毛笔字的时候,不要去特意求好,佳作都是在“无意”时写出来的。而正是这个所谓“无意”的写作,指的就是心境的自然流露,是书写者的心理系统按照其“自然而然”所形成的、合乎审美对象的轨迹或者形象,而有意造作、人为的矫饰,所形成的形象,与“无意”之间所形成的审美对象,差别就很大。
所以,研究药家鑫的心理,主要不应该着眼于“摁”的动作或者“砸”的动作,而应该着眼诸如“连续刺八刀”的次数和速度上,即频率和力度上。
附录 5:
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第8卷中写道: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 (OCD), also called obsessive-compulsive neurosis, a type of mental disorder in which an individual experiences obsessions or compulsions or both, Either the obsessive thought or the compulsive act may occur singly, or both may appear in sequence.
Obsessions are recurring or persistent thoughts, images, or impulses that, rather than being voluntarily produced, seem to invade a person’s consciousness despite his attempts to ignore, suppress, or control them. Obsessional thoughts are frequently morbid, shameful, repugnant or merely tedious; they are usually experienced by anxiety to a varying degree. Common obsessions include thoughts about committing violent acts, worries about contamination (as by shaking hands with some-one ), and doubt (as in wondering whether one had turned off the stove before leaving the house)
Obsessions are accompanied by compulsions in approximately 80 percent of cases. Compulsions are urges or impulses to commit repetitive acts that are apparently meaningless, stereotyped, or ritualistic. The compulsive person may by driven to perform the act not as an end in itself as a means to produce or prevent some other situation, although he is usually aware that the two bear no logical causal relation to each other. Most compulsive acts are rather simple-such as persistent hand washing, counting, checking(e.g., the turned-off stove), touching, or the repetition of stereotyped words or phrases. Occasionally, however, elaborately formalized and time-consuming ceremonials are necessary. The compulsive person usually knows the act to be performed is meaningless, but his failure or refusal to execute it brings on a mounting anxiety that is relieved once the act is performed. Should the sufferer be forcibly or externally prevented from performing the compulsive act, the may experience an overwhelming anxiety.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 affect from two to three percent of the general population, occur equally in males and females, and can first appear at any age. The antidepressant drugs clomipramine (Anafranil) and fluoxetine (prozac) have been found to markedly reduce the symptoms in about 60 percent of cases and have thus become the treatment of choice. Both drugs affect the brain’s metabolism of the neurotransmitter serotonin, and this had led researchers to suspect that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 arise primarily from defects in the brain’s neurochemical functioning rather than from purely psychological causes. However, the highest rates of the condition occur in high-stress groups, such as those who are young, divorced, or unemployed.
-----The New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fifteenth 2007, 8: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