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铁三角”的新证据
“嘴是圆的,舌头是扁”——这是我的家乡的一句民谚,意思是说,既然嘴和舌头的可适性如此之强,自然容易信口雌黄,将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 想起这句民谚,是因为看到这样一条新闻:不久前安徽一公费出国旅游团,在芬兰被人家抓了个现行,回国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纪律处分,但有论者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应该按贪污罪论处,这招来了北大陈兴良教授和田文昌律师的反对,他们旗帜鲜明地提出: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8月19日《新京报》)。 陈教授的渊博和田律师的雄辩,我们已经在2003年沈阳黑老大刘涌案中领教过了,当时他们差一点就把这一案件办成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这一次他们又如何为公款旅游脱罪呢? 陈教授认为,“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公费出国考察,往往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因此,“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 按照陈教授的说法,就是不管是不是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客观事实,只要有了一个“因公”的名义,则都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而只受纪律处分了。 多少对中国官场的潜规则了解一点的人都知道,在官场最容易办的事就是找一个“因公”的借口了。犹记得当年牛群曾有一个广为流传的相声《巧立名目》,讽刺官员们为了用公款吃烤鸭,居然找了一个纪念巴甫洛夫大题目。相声虽然有所夸张,但也足以说明,找“因公”的借口,从来难不倒官员。 仍以公款旅游为例吧,如果只要是“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我就组一个团,满世界跑100个景点,1个是“考察”,其余99个是旅游,耗费公款无数,满足了环游地球的梦想,回国后则不过一个“纪律处分”而已,则岂不是太便宜了吗? 其实,我国《刑法》第382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的规定,已经说得明明白白,只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这样一个实质要件,就构成贪污罪,不管他以什么名义。 田律师反对的理由就更为奇特,他说:“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 这已经不是巧舌如簧了,而简直是强词夺理的了——一个罪名,难道可以因为其发案率高就取消它吗?对犯罪行为采取这种鸵鸟政策,难道不是在鼓励犯罪吗?一个罪行发案率高,应该是加大处罚力度遏止其泛滥的理由,怎么能够成为撤消罪名,视而不见的理由呢?如果这个逻辑可以成立,那何不宣布取消《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中国就不就成了“零犯罪”的国家,早早进入了和谐社会了吗? 综观陈教授和田律师为“公款旅游”脱罪所做的辩解,给我留下的总印象是逻辑混乱,立场坚定。我不怀疑他们的法律水准和逻辑思辩能力,所以,他们在逻辑上的错误就只能从立场上去解释了。在我看来,他们在无意当中用自己的言论坐实了英国《金融时报》在一个多月前,关于中国已形成了一个由腐败官员、无良学者和行贿商人组成的“贪腐铁三角”的判断——这可能是这两位既渊博、又雄辩且智商很高的“法律专家”所没有想到的。 http://news.sina.com.cn/c/l/2007-08-19/031413693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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