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的统制经济体制的矛盾
现在流行的说法,将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称为“计划经济体制”,将八十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称为“市场经济体制”。这两种说法都是不确切的。
经济体制是对一个社会形态中不同阶段特殊经济关系性质的规定,也是阶段性经济矛盾的集中体现。经济制度是一般,是总体,经济体制是一般中的特殊,总体中的阶段。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是经济制度矛盾的展开与阶段性体现。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是区别于同一制度下其他经济体制的,而非与经济制度的一般性相对立。同一制度中各个特殊经济体制,都要贯彻并体现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原则;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原则也只有贯彻于各特殊的经济体制中,才是实在的。经济体制随着经济制度矛盾阶段性的变化而转化,这是必要的,但不是对经济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在前的特殊经济体制的否定,经济制度的一般性本质和原则既是这种转化的大前提,又在这种转化中得以坚持并提升。
经济体制作为经济关系在一个阶段矛盾各方面对立统一的集中体现,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制衡,这是经济制度本质和原则的要求,更是经济生活中各个矛盾方面、各种势力斗争的结果。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各方势力的相互矛盾,其框架,也是由各经济权利的关系和相互作用构成的。经济体制所涉及的经济权利,与经济制度在层次上是有区别的。经济制度层次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两个基本权利。这也是一个经济制度的基石。以两个所有权主体而构成的社会势力之均衡形成立法权,由立法权明确规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权能所派生的各种权利,这是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经济体制是经济制度的权利体系中的一个层次,它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规定与改变,而是在既定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权利构成的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界定与导引。
经济体制中的主要权利,是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它们是所有权派生的,是所有权的占有权能的体现。占有权也要由立法规定,它的权能在于控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和收益,但收益权并不属于行使占有权的个人或机构,而是属于所有权主体(当然,也有所有权主体自己使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其收益权也归其自己)。在这些权利派生或“委托代理”中形成的关系,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机制加以界定和维系,这又需要两个权利,一是监督权,二是管理权,它们都表现为社会总体对个体权利的制约,但其法权根据,仍是所有权,由专门机构行使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总体性权利,在保证所有权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制约和协调权利体系。
中国初级公有制的矛盾与缺陷,集中体现于其体制,即统制经济体制上。现时的中国经济学界以“计划经济体制”来界定中国初级公有制的经济体制,是不准确的。而“计划经济”的提法,是西方资本主义主流派经济学家对苏联和中国初级公有制的称谓,其涵义不仅是指体制,还包括制度。与之相应,他们称其本国的经济制度和体制为“市场经济”。这样做,避开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主义和制度的本质差别,不仅使中国经济学界便于接受,也将制度性内容贯彻于“改革”之中,对公有制经济的“私有化”就是如此。
计划,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苏联和中国的经济体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都可以感到它的存在。计划曾被马克思作为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后所建立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苏联教科书甚至将“有计划按比例”称为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之一。国家制订的经济计划,甚至具有法律、法规的权威。虽然如此,当时的经济体制也不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并不是这个经济体制体质的规定。作为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初级公有制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权的国家以行政方式对经济全面控制的必要形式,计划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和手段。对这种经济体制的概念表示,显然不能用“计划经济”,而应用“统制经济”。其全称应为初级公有制的统制经济体制。
中国革命夺取政权以后之所以要实行公有制,而公有制初级阶段之所以采取统制经济体制,是由中国经济矛盾的历史演化决定的,这里当然有“苏联模式”的影响,但它只是外因,内因是中国的政治经济矛盾。以革命队伍为基础和主干,以军队和党组织的集权等级制为基本组织形式所建立的新政权,在政治上必然实行行政集权体制,并由政治统制经济,在经济上实行统制经济体制。这既是中国初级公有制的统制经济体制的成因,也是其首要的特点。由于中国历史和中国革命所造成的这第一个特点,又引发了中国公有制初级阶段统制经济体制的第二个特点,这就是在理论上,甚至在法律条文上,都明确“全民”或“集体”是公有制经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又不规定“全民”或“集体”中个体成员的所有权,而是由政府或集体单位行使所有权。这样,就使公有制的权利体系中缺失了占有权环节,本应行使占有权的机构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和“集体”中全部个体成员的所有权被虚置。初级公有制体系中的这种缺陷,展开于统制经济体制,就使本应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成了所有权主体,而集体单位也被国家机构所掌控。这样,由党和军队组织转变而来的国家机构就成了初级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和主持者,对经济的决策与计划、管理、经营都成为政治的一部分内容,经济的组织机构成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成了国家机构的附属或分支,并按党政机构的行政方式委派管理者,管理者是国家机构公务人员,按行政级别领取工资。集体经济单位的负责人,也由党政机构任命或指派。政治全面系统地统制着经济。第三个特点,是由前两个特点所决定的,是这个体制的运作沿用党、政、军的工作方式。不论经济决策、计划的制定,乃至经济管理的各环节,大体上都由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政府来实施。其主要负责人,也都是从事党务和由军人转业而来的,其工作方式,也就承袭了党、政、军的工作方式。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直到今天电视里还经常会看到高层会议的主席台上,有“首长”二字的名牌。这既是避其名讳,又是军队称谓的沿用。而“文山会海”已成为党政等机构工作的主要形式,它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由此而形成的“集体领导”和“长官意志”并行不悖,衙门作风、官僚主义等等通行于统制经济体制。
以上三个特点,归结起来正是公有制初级阶段民主法制不健全的集中体现。虽然如此,半军事化的统制经济体制,不仅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也有现实的合理性。依然包含着革命精神的统制经济体制,在实行工业化的初期,还是起到了相当积极作用的。只是到后期,原有的革命精神逐渐消退,其中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统制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
中国公有制初级阶段统制经济体制的矛盾,已经包含于其特点中,就是行政集权机构掌控经济生活的全部公共权利,由此控制所有权,以行政性管理制约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机构和企业经营管理。
经济体制层次的矛盾是制度层次矛盾的具体化,是主要经济矛盾的展开。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经济制度层次的矛盾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先是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后有二十余年只存在公有制经济两种形式,再就是以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恢复个体小农经济,并鼓励私有资本,以至官僚资本的再生。这已不是简单的回复,其中主要差别则是官僚资本的被没收与再生。而其原因,就是行政集权体制的存在与作用。半个世纪以来,行政集权体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有制成分的变化,都是受这个体制制约的。而所有制层次的各矛盾方面,特别是其主要矛盾两方面的斗争,也势必展现于经济体制层次。统制经济体制也是一个矛盾体,其中各因素在斗争中演变着。
虽然GDP主义经济学家宣扬的以“市场经济”改变“计划经济”已进行了三十年,但中国现实的经济体制依然是统制经济体制,改变或“转轨”的只是统制的方式和范围。其原因,就在于行政集权体制仍然存在,并主导着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及运行机制,以至经营管理和对外经济关系。在统制经济体制的矛盾中,行政集权体制既是其主干,又是体制层次经济矛盾的主导。行政集权机构对公共权利的掌控,不仅主导和主持着公有制经济,而且掌控着全部自然资源,主导经济的发展方式和方向。
对统制经济体制矛盾的认识,几乎没有展开。迄今为止,对经济体制的认识,一是停留于“计划经济”这个不准确的提法上;二是或全面肯定,或全面否定;三是不能将经济体制作为一个矛盾层次。当我们从矛盾分析来规定统制经济体制时,首要的一点,就是明确行政集权体制在其矛盾中的主导地位。与行政集权体制相对应的,既有公有制经济中的所有权主体——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也有个体小农经济和私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更重要的是由这个体制滋生的官僚资本的掌控者。
在取消个体小农经济和私有资本时期,行政集权体制掌控着公有制经济的公共权利,它既体现着公有制经济的运作,又潜藏着官僚资本再生的危险。在经济体制层面形成以行政集权体制为一方,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所有权主体为另一方的矛盾。这种矛盾既是总体性的,又是特殊性的,即行政集权体制分别与各种所有制形式所有权主体的矛盾。行政集权体制,曾以其在统制经济体制矛盾中的主导地位,取消了旧官僚资本、个体小农经济、私有资本,将之变成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集权机构及其负责人已成为全部所有权的行使者。但是,由于未能及时对之进行民主法制的改革,其中潜伏的官僚资本势力又逐步强化,不仅滋生了官僚资本,而且利用统制经济体制,对所有制层面施加影响,导致个体小农经济和私有资本的再生。
官僚资本势力努力固守行政集权体制,以求进一步扩大官僚资本,为此,它坚决反对民主原则指导下经济体制层面的改革与法制。行政集权体制不变,统制经济体制也就依然保存着。
现有的统制经济体制处于“转轨”过程中,其矛盾的主导力量还是行政集权体制,但它的作用方式有所不同,对于公有制经济,即仍存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它一如既往,全面掌控,不同的是不再像以前那样把扩大国有企业规模和范围作为目标,而是努力加强行业垄断和获取垄断利益。作为行使占有权的政府利用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行使只有所有权主体才能具有的处置权,以各种方式将垄断行业以外的国有企业处理给私人,并给仍保留的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以高额“年薪”,以明显区别实行雇佣制的职工。对于个体小农经济和私有资本,则主要从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所有者的角度加以控制,并从监督权和管理权加以掌控。
将初级公有制经济的统制经济体制称为“计划经济体制”,以“市场经济体制”来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批判,由于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其对象是不确定的,批判往往无的放矢,既有对属于制度层次的公有制的损伤,又没能揭示统制经济体制矛盾的实质。概而论之,这种批判的不准确有:一、基本上没有认知行政集权体制的特点,没有涉及构成其主要矛盾的成因和主导力量的行政集权体制。二、只是从比较这个思维的初步形式,将中国的某些经济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行业技术水平、企业效益等,与西方国家相关指标做了简单对比,就依“唯生产力论”做出评判,宣布“计划经济体制”不可取。三、因为未明确制度与体制的层次区别,而且是套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对“计划经济”的批判,往往将对公有制的攻击掺杂在对体制的批判中,而“私有化”的思路和言论也由此而得以大行其道。四、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批判,因为避开了统制经济体制中的行政集权体制,所以就集中于对“计划”的指责,致使本应有计划的总体管理和调控受到干扰,不能制订科学的计划,特别是在产业结构及行业布局等方面,计划的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这些不准确的批判,并未揭示公有制初级阶段统制经济体制的矛盾,也就不能从中发现解决矛盾的正确途径。因为是以简单的对比发现了中国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经济的差距,于是得出结论:放弃自己的经济体制(甚至制度),效法西方国家的经济体制(甚至制度)。名之曰“转轨”。直接取来西方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市场经济”这个术语,以及相关的论证,就成为“计划经济”“转轨”的目标。
“转型”是做了,但行政集权体制未变,统制经济体制依然。“转型”的同时,还有一个提法,曰“接轨”,即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接转”。“接轨”似乎比“转型”更为形象地表示了主导者的意图。发明些提法的人无疑是受了解放前山西军阀阎锡山为了地方割据,将山西的铁路轨距修得比外省狭,以防他省军阀将军车直接开到山西。不论山西火车向外省开,还是外省火车向山西开,都要换车轮。而今天中国与俄国的铁路轨道也不一致,火车过国境总要换车轮。为了通车方便,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铁路转轨,统一轨道行距,铁路接轨,交通大便利。以“接轨”表示经济体制的改变,其用意也很明确:不是要外国铁路按中国铁路轨距转变,而是按外国轨距转变中国铁路轨距。我们看到,“参加世界经济大循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货币组织,以及“筑巢引凤”引进外国资本,等等样样,真的实现了“接轨”和“转机”。但是,机车未变,车箱未变,行驶的依旧是行政集权体制主导的统制经济体制。
依然如故的统制经济体制在内容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GDP主义的介入,这就使“转型”中的统制经济体制在强化其行政集权的同时,将GDP增长作为经济发展的唯一目标,以行政集权的方式,动用各种资源和劳动力,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增长GDP。不仅严重压低劳动力价格,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更导致经济结构极端不合理。在短期GDP“大跃进”的凯歌声中,为以后经济发展制造了巨大隐患。而统制经济体制所驾驭的“市场经济”,既有“市场失灵”,又有“政府失灵”,东捂西堵,漏洞不断。这里一个突出事例,就是房地产业,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中国的房价一路飚升,从几百元涨到几千元、一万元,乃至四五万元。房地产业是GDP增长的第一号功臣!终于房价成了中国经济的一个焦点,不仅使经济结构严重失衡,甚至威胁到行政集权体制。于是从二○○六年起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但似乎以油泼火,房价依然狂涨。好不容易等到二○○八年秋由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爆发,中国房价才有所降温,可是GDP主义经济学家又以GDP必须“保八”才能保持社会稳定相要挟,迫使政府以超常优惠的信贷优惠政策救房价,竟在二○○九年一年时间内放出五万亿贷款给房地产业,致使房价进一步高涨。二○一○年第一季度又发放房贷八千亿,“地王”频生,房价高得吓人。这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典型。于是不得不于四月中下旬陆续出台一些较严的约束房货政策,GDP主义经济学家和房地产代言人就又发生警告:这样做是恢复计划经济体制!而且断言“新政”不久就会收回。房地产商和炒房者联合对抗,坚决不降价,必使政府进一步“失灵”而后快。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如统计局和住房建设部等不能及时公布房地产信息,致命房地产数据神秘莫测,如真实房价、空置量和空置率等竟比军事秘密还严格保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又为了局部利益,消极应对中央政府的房地产“新政”。如此下去,必将对中国经济造成巨大危害。
房地产业的混乱,突出地反映了统制经济体制“转轨”中的矛盾,其实质是以强化行政集权体制为内核和主干,以GDP主义导引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外围和手段的矛盾。类似房地产业的问题,在能源、冶金、制造、外贸等各个行业都存在。这就是经济体制矛盾在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上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