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忘前贤教导,毋弃斗争哲学
奚兆永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有人主张对私营企业主在原始积累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法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此话一出,立即引起网上舆论的极大的愤慨。这不禁使我想起了许多革命前贤的教导,益感宽容说之妄而不可取和斗争哲学之真而不可弃,故特为文略述于后。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最忠实的朋友恩格斯在马克思的葬礼上说:“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他毕生的真正使命,就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制度的事业,参加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正是他第一次使现代无产阶级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需要,意识到自身解放的条件。斗争是他的生命要素。很少有人像他那样满腔热情、坚忍不拔和卓有成效地进行斗争。” “我敢大胆地说:他可能有过许多敌人,但未必有一个私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777、778页)这是恩格斯对马克思一生的总结,就是说:马克思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是斗争的一生;他的敌人,是阶级的敌人,而不是私人的敌人。 苏联共产党的创始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的缔造者列宁在其所撰写的《卡尔•马克思》词条中写道:“某一社会中一些成员的意向同另一些成员的意向相抵触;社会生活充满着矛盾;我们在历史上看到各民族之间,各社会之间,以及各民族、各社会内部的斗争,还看到革命和反动、和平和战争、停滞和迅速发展或衰落等不同时期的更迭,——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实。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扑朔迷离、一团混乱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理论。”(《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6页)后来列宁又进一步指出,“把马克思主义局限于阶级斗争学说,就是阉割马克思主义,歪曲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变为资产阶级可以接受的东西。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同平庸的小资产者的区别就在这里。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里,列宁把承认阶级斗争同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提高到了是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的试金石的高度。 中国近代最伟大的文学家和思想家、我国文化革命的伟大旗手鲁迅在其留给后人的遗嘱的最后一条写道:“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反对报复,主张宽容的人,万勿和他接近。”他还说,“记得在发热时,又曾想到欧洲人临死时,有一种仪式,是请别人宽恕,自己也宽恕别人。我的怨敌可谓多矣,倘有新式的人问起我来,怎么回答呢?我想了一想,决定的是:让他们怨恨去,我一个都不宽恕。”(《鲁迅文集》散文卷,九州出版社版,第177页)这是鲁迅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通过自己一生实践所作出的总结,也是他留给我们的宝贵的精神遗产。鲁迅和马克思一样,他作为新兴无产者的思想家,其敌人不是基于个人的恩怨情仇,而是基于阶级的意识,因此他既不宽容别人,也不需要别人的宽容。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提出“共产党的哲学是斗争哲学”,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说,“这里用得着古代希腊的一段寓言:‘一个农夫在冬天看见一条蛇冻僵着。他很可怜它,便拿来放在自己的胸口上。那蛇受了暖气和苏醒了,等到回复了它的天性,便把它的人咬了一口使他受了致命的伤。农夫临死的时候说,我怜惜恶人,应该受这个恶报!’……中国人民决不怜惜蛇一样的恶人,而且老老实实地认为:凡是耍着花枪,说什么要怜惜一下这一类恶人呀,不然就不合国情、也不够伟大呀等等的人们,决不是中国人民的朋友。像蛇一样的恶人为什么要怜惜呢?究竟是哪一个工人、哪一个农民、哪一个兵士主张怜惜这类恶人呢?”(《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7页)后来,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发表百皮书,说什么“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是‘极权政府’”,毛泽东又针锋相对地说,“这个权力,现在写在我们的纲领上,将来还要写在我们的宪法上。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越是反动派骂‘极权政府’,就越显得是个宝贝。”(《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02-1503页)毛泽东通过一则农夫和蛇的故事,向我们阐述了不可怜惜恶人和对其进行斗争的必要,而通过对艾奇逊的批驳,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极端重要性,这是我们所千万不能忘记和弃置不用的。 以上我们引述了革命前贤有关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几段话,或许有人会说,这些话有的已经过去一百多年,至少也有半个多世纪,用到今天来适合吗?言外之意是说,这些论述已经过时了。 我们说,不,革命前贤的这些教导丝毫也没有过时。邓小平说得好:“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老祖宗不能丢啊!”(《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页)事实上,在每一个人的实际生活中都会感受到阶级斗争的存在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更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其一、在宪法的序言里写明确写道,“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个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下于进行斗争。” 其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明确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其三、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二条,明确写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其四、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八条,明确写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应该说,由于宪法修订的时间较早,随着这些年资本主义成分的急速发展,阶级斗争的范围比当时扩大了,其程度也比当时更激烈了。现在,一些私营企业主通过与政府官员及公有企业的相关人员勾结,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为自己谋取“第一桶金”;或者运用各种手段包括与政府官员相勾结,偷税、漏税,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与政府官员勾结,阻挠工人组织工会,拒不提供劳动保护,任意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压低或克扣工人工资,以非法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如果国家对这些非法行为不进行斗争而采取所谓宽容的态度,这是对宪法有关原则和条款的背离,是对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直接侵害,其后果将不仅是私营企业主非法行为的日益泛滥和政府官员、公有制企业干部的日益腐败,而且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不断削弱,其最后结果则是共产党失去执政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将近一个世纪流血牺牲奋斗所取得的一切毁于一旦。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情景啊! 应该清醒地看到,一些人置宪法与法律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瓦解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他们就是今天社会主义的敌人。对于敌人,我们难道应该宽容,而不是与之斗争吗?须知: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结论只能是:毋忘前贤教导,毋弃斗争哲学!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为了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前途,为了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应该丢掉幻想,准备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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