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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兆永:岂可如此对待马恩著作

作者:奚兆永   来源:红色文化网  

岂可如此对待马恩著作

——评李惠斌的《马恩理论中一些长期被忽视的重要思想》

奚兆永

    6月23日的《学习时报》刊登了李惠斌先生的《马恩理论中一些长期被忽视的重要思想》一文(以下简称李文),一连讲了九个“重要理论观点被我们长期忽视”, 而这些观点在今天都是“十分重要的”,并且据说“只有在今天,这些重要思想才会得到正确的理解。”但是,读了李文,我却发现,作者对于马恩著作所取的态度完全是主观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其对马恩著作中有关理论观点的理解问题很大,很需要我们作一番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工作,以免谬种流传,贻误读者和祸害社会。

以下是对李文的评论,同时也兼及其它文章。

一、关于“对‘粗陋的共产主义’的批判”

李文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中‘粗陋的平均主义’和‘粗陋的共产主义’给予了严历的批判。”这样说并不符合事实。从用语上来说,《宣言》用的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和‘粗陋的共产主义’”,而是“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更重要的是,马恩在《宣言》里对于“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文献不仅是批判,也有肯定,更有对这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产生和遭致失败的原因的分析,而不是李文所说的只是“严厉的批判”。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否则,就不能理解科学社会主义和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之间的批判和继承的关系,就不能理解批判的空想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思想来源了。

在这方面,《宣言》明确指出,“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体系,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人的体系,是在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还不发展的最初时期出现的。”“这些体系的发明家看到了阶级的对立,以及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本身中瓦解因素的作用,但是他们看不到无产阶级方面的任何历史主动性,看不到它所特有的任何政治运动。”“由于阶级斗争不发展,由于他们本身的生活状况,他们就以为自己是高高超乎这种阶级对立之上的。他们要改善社会一切成员的生活状况,甚至生活最优裕的成员也包括在内。因此,他们总是不加区别地向整个社会呼吁,而且主要是向统治阶级呼吁。他们以为,人们只要理解他们的体系,就会承认这种体系是最美好的社会的最美好的计划。”“因此,他们拒绝一切政治行动,特别是一切革命行动;他们想通过和平的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通过一些小型的、当然不会成功的试验,通过示范的力量来为新的社会福音开辟道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304页)《宣言》同时指出:“这些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著作也含有批判的成分。这些著作抨击现存社会的全部基础。因此,它们提供了启发工人觉悟的极为宝贵的材料。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例如消灭城乡对立,消灭家庭,消灭私人营利,消灭雇佣劳动,提倡社会和谐,把国家变成纯粹的生产管理机构,——所有这些主张都只是表明要消灭阶级对立,而这种阶级对立在当时刚刚开始发展,他们所知道的只是这种对立的早期的、不明显的、不确定的形式。因此,这些主张本身还带有纯粹空想的性质。”《宣言》还指出,“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意义,是同历史的发展成反比的。阶级斗争越发展和越具有确定的形式,这种超乎阶级斗争的幻想,这种反对阶级斗争的幻想,就越失去任何实践意义和任何理论根据。所以,虽然这些体系的创始人在许多方面是革命的,但是他们的信徒总是组成一些反动的宗派。”(同上,第304-305页)

应该说,《宣言》的这些论述是非常客观的,但是,作者对《宣言》的这些论述显然不感兴趣,他在引用《宣言》的论述时采用掐头去尾、拦腰截断的手法有意识地避开了这些论述,却说什么“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不仅有这种粗陋的平均主义的提法,而且还有批判‘粗陋的共产主义’的思想。马克思对粗陋的共产主义的批判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一个典型的表述。”本来讲的是马恩在《宣言》中对“‘粗陋的平均主义’和‘粗陋的共产主义’给予了严历的批判”,现在却说《宣言》只是一个“提法”,而对它的批判“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一个典型的表述。”我们知道,马克思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马克思主义还在形成过程中,特别是他的剩余价值理论还没有建立,建基于其上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更不可能建立起来;即使从语言上看,用的还是费尔巴哈的哲学术语,还远不能说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著作。李文为什么放着成熟的、经典的马克思主义著作而且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奠基之作《共产党宣言》不用,而舍近求远地去找1844年写的《手稿》的论述作为批判“粗陋的共产主义”的“典型的表述”呢?这是颇为耐人寻味的。

李文作者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其实也是很清楚的。他说:“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强调的是,共产主义制度和公有制不是一种主观任意的发明创造,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方式高度发展的结果。如果只是依靠宣传机器的推动从而实施一种主观构造的制度设想,就会违背历史的自然规律,成为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不难看出,我们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思想长期缺乏研究和重视,从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走了弯路。”原来他是为了说明,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方式高度发展”,“只是依靠宣传机器的推动从而实施一种主观构造的制度设想”,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走了弯路”。我们要问:中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经过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夺取了政权,然后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其指导思想难道是“粗陋的共产主义”?如果说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走了弯路”的话,难道走资本主义道路才是正道?

二、 “两个‘决不会’的思想”要完整地、准确地理解

关于两个“决不会”的思想,指的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一段话:“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应该说,这个“两个‘决不会’思想”若干年来一直在宣传,对于这个“两个‘决不会’思想”的宣传是非常重视的,并不存在所谓“忽视”的问题。但是,我发现,这种宣传有很大的片面性。不说百分之百也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文章在论述“两个‘决不会’思想”时,引用马克思的话都只引到“是决不会出现的”地方为止,而对“所以”以后的话都不再加以引用。李文也是一样。这样就给人一个印象,好像社会形态的更替只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有关,只要生产力发展了,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了,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就自然灭亡,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就自然出现。这样来理解,马克思好像成了一个机械唯物主义者,而不是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为了准确地理解,就必须联系前后文,特别是作为结论的“所以”以后的话来理解。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这段话之前曾说,当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而在说了两个“决不会”之后,他紧接着就说,“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这前言后语对于我们完整地、准确地理解“两个‘决不会’思想”非常重要。它说明,社会形态的更替,绝不单纯地是一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或者说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它需要有“社会革命”的介入,需要有“人类”的干预,是一个有人类介入的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这里,马克思向我们指明,“人类”提出的“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这就既坚持了辩证法,又坚持了唯物主义,而与机械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

李文说,“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很少重视马克思的这个思想,不顾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顾历史和客观事实,强调“一大二公”,甚至提出“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这样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计划,从而给党的理论和实践以及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其实,李文所说的问题,早在当时就已经为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所克服,现在再来“炒冷饭”,把它拿来说事不知究竟有什么意义?现实的问题是:如果像李文那样,片面地理解和强调“两个‘决不会’思想”,以为一切都决定于生产力,我们就会错失时机,走到“唯生产力论”的邪路上去。对于唯生产力论,马恩和列宁都曾作过批判性的论述。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说,“按照我们的观点,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此外,不一定非要等到这种矛盾在某一国家发展到极端尖锐的地步,才导致这个国家发生冲突。由于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例如,英国工业的竞争使德国潜在的无产阶级显露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116页)当第二国际的英雄们一遍遍地重复“俄国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高度”来反对十月革命时,列宁在《论我国革命》中批判道:“他们都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却迂腐到无以复加的程度。马克思主义中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即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辩证法,他们一点也不理解。马克思说在革命时刻要有极大的灵活性,就连马克思的这个直接指示他们也完全不理解,……。”他反问道:“既然建立社会主义需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虽然谁也说不出这个一定的‘文化水平’究竟是什么样的,因为这在各个西欧国家都是不同的),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用革命手段取得达到这个一定水平的前提,然后在工农政权和苏维埃制度的基础说赶上别国人民呢?”(《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5、777页)我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利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比资本主义更快的速度发展,大大缩小了与这些国家的距离。这又有什么不对                                                                                          呢?

三、马克思对小块土地的私人占有“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吗?

李文还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的如下一段话:

“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9页)

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李文马上得出结论说:“马克思在这里多次表达过这个思想,说明马克思对于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的这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的所有制方法(?)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这就是说,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否定私有财产,而是要否定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这说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农民的作法是完全正确的。”

李文的结论显然作得太快了。这里且不谈马恩在其他著作里的许多十分明确的论述,就是在这段话里,马克思也只是把它看成是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这里讲的“过渡阶段“,也和《共产党宣言》里说除了无产阶级以外与资产阶级对立的“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一样,实际上是说这种生产方式是没有前途的,而绝不是对这种小土地所有制的肯定。如果联系马克思在此前和此后的大量论述,马克思对这种小土地私有制的否定态度就更加清楚了。比如,就在李文引用的这段话之后,马克思紧接着就指出,“这种土地所有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这些原因就是:它的正常的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处在这种条件下的土地已经逐渐贫瘠和枯竭;公有地(这在一切地方都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第二个补充物,并且只是因为有了公有地,小块土地所有制才有可能饲养牲畜)已经为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种植园经济或资本主义经营的大农业加入了竞争。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例如十八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情况就是如此。”他还说,“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9-910页)

马克思还指出,“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会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同上,第910页)他特别指出,“小农业在它和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地方所特有的弊病之一,就是由于耕者必须投资购买土地产生的。”(同上,第910页)他强调,“为购买土地而指出货币资本,并不是投入农业装备。这其实是相应地减少了小农在他们的生产领域本身中可以支配的资本。这相应地减少了他们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从而缩小了再生产的经济基础。这使小农遭受高利贷的盘剥,因为在这个领域内,真正的信用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同上,第913页)因此,他认为,“对小农来说,土地价格(土地私有权的形式和结果)本身表现为对生产的限制。”而“一切对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最后都归结为对私有权这个农业的限制和障碍的批判。”(同上,第9915、916页)

以上我们简要地摘录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对于“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的有关论述,马克思用了诸如“灭亡”、“没落”、“弊病”、“限度”、“限制和障碍”和“批判”等词语,这究竟是对这种所有制持否定态度,还是如李文所说的是“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难道还不清楚吗?李文所作的“判断”完全背离了马克思的论述,是对马克思论述的肆意歪曲,作为一个理论工作者,这是极不应该也是极其错误的。

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农民的作法”,所根据的显然不是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而只不过是在一定时期所采取的权宜之计。不是别人,正是邓小平自己,早在四十多年前就说过,“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么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改革开放后,虽然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他在1981年9月9日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说:“我们现在正在研究有关公社制度问题,这还是一个探索的问题。”他还谈到了要“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并且提出了四条具体的条件:“机械化水平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多种经营发展了”,“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他认为,“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本身提出的必然要求。”(《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316页)1992年7月23、24日,他在审阅14大报告时又说,“农村经济最终还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是会提出来的。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要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和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邓小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9-1350页)

四、关于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问题

    

应该说,这是一个老问题。早在九十年代初,在我国经济学界就讨论过此问题,我也曾写过一篇专门讨论股份制问题的文章,发表在《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2期上;去年,为了批评谢韬、辛子陵的错误观点,在一篇文章里再次讨论了这个问题,后来发表在《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上。由于李文重新提出这个问题,我又在网上检索到李先生发表在《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10期上的一篇题为《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理论中长期被忽视了的一个重大转变》的文章,内容主要也是讲股份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的,现在,就一并来进行评论。

李先生在2000年的那篇文章里说,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公司的出现时写道: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页)在引文以后,李文说,“这就是说,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不但生产的规模惊人地扩大了,而且使‘政府经营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公司,政府或国家的企业变成了社会的企业或‘公司的企业’。……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他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同上,第494页)”

在这里,李文显然错解了马克思的话。马克思说“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根本不是李文说的“使‘政府经营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公司”的意思;而马克思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也决不如李文所说“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单个资本的规模都很小,一些需要很大投资的生产部门私人是无力投资兴办经营的,只能由政府或或公共团体来投资兴办经营。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在资本主义生产不大发达的阶段,那些需要很长劳动期间,因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大量投资的企业,特别是只能大规模经营的企业,例如筑路、开凿运河等等,或者完全不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而由公共团体和国家出资兴办(至于劳动力,在较早的时期,多半实行半强制劳动)。或者那种需要较长劳动期间生产出来的产品,只有很小一部分是靠资本家自己的财产生产出来的。”(《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0页)但是,有了股份公司这个“联合的资本家”,“同时信用制度也发展了”(马克思语,同上)情况当然就不一样了。马克思曾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8页)但是,马克思的话丝毫不意味国家投资兴办的那些大企业已经“改制”为股份公司所或已经被股份公司取代了。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一直都有,特别是二战以后,由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国有企业还有了很大的发展,只是在上世纪70年代后,由于新自由主义所兴起的私有化浪潮,这种情况才有所减弱,但是,直到现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还还保有一定比例的国有企业,也谈不上国有企业已被取代的问题。

在这方面,李文把马克思说的股份公司“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理解为“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更是非常错误的。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者的财产”或“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显然是指未来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否则“转化”和“过渡阶段”就说不通了。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是指由整个社会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而不是由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更不是由一部分联合的资本家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怎么能够把股份公司说成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呢?

值得注意的是,李文还提出了这样的看法:马恩在《共产党宣言》曾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但是他们在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认为,“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在李文看来,“这不是一个一般的转变,而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其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大修改。”

这是一个极大的歪曲。在李文引证马恩1872年为《宣言》德文版写的序言时,故意删去了开头一句非常重要的话:“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而在1888年写英文版序言时也重复了这句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254页)这句话是对《宣言》作者在25年后和41年后对《宣言》的一般原理的重新确认,它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因为《宣言》所说的“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恰恰不是李文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原理的实际应用”,而是“一般原理”本身;至于“原理的实际应用”,恩格斯说得很清楚,他指的是“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革命措施”(即“十条”)。实际上,“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就是利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强大的工具,而“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就是“剥夺剥夺者”,这些正是马克思研究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所得出的科学结论,如果这些不能算一般原理,那还有什么能够算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在这些问题上,马恩怎么会“转变”和“修改”呢?“转变”了,“修改”了,那还叫马克思主义吗?

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马恩“改变”和“修改”《宣言》上述观点的问题。这一点,从恩格斯在1877-1878年发表的《反杜林论》一书(恩格斯曾将该书读给马克思听,也可以说,它体现的是马恩共同的观点)的论述得到充分的证明。恩格斯写道:“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页)他还说,“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同上,第631页)恩格斯说得是如此清楚明白,难道还有什么疑义吗?

李文为了贬低和否定由国家占有生产资料,也引用了恩格斯的话:“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夺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但是,对任何一个不怀偏见的人来说,恩格斯的话都是非常清楚的:他是在揭露“现代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归国家所有的实质。而李文居然把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国家说的话“扩展”到社会主义国家,用来否定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它说什么“任何形式的现代国家,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于是他强调,“这一点与我们原来理解的社会主义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实际上,这是《宣言》时期的马克思(?)和晚期马克思(?)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大变化。”人们要问,“我们”在什么时候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就是社会主义的?难道资产阶级的国家是资本主义的机器,,无产阶级的国家也一样是“资本主义的机器”?难道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不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也就不是社会主义的了?这是什么逻辑呢?

李文为了贬低和否定国家所有而抬高股份公司,还把股份公司说成是直接的社会所有,似乎股份公司是比国家所有更高的社会形式。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都把股份公司和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都看做是“单个资本”而不把它们看作是“社会资本”,他说,“社会资本=单个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如果政府在采矿业、铁路等等上面使用生产的雇佣劳动,起产业资本家的作用,那也包括国家资本)之和”。(《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13页)这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固有企业,都不是直接的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至于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社会化程度何者更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也有明确的论述。他说;“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 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像我们在各种股份公司中所遇见的那种社会化形式。某些生产资料和交通手段一开始规模就很大,它们,例如铁路,排斥如何其他目的资本主义经营形式。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和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8页)这不是清楚地说明国有企业是比股份公司社会化程度更高的社会形式吗?

总之,李文以马恩在《宣言》中提出国家占有生产力而晚期(其实,《资本论》第一卷完成于1867年,而二、三卷的手稿于此前已经写好,而《宣言》德文版序言写于1872年,《反杜林论》写于1876-1878年,都不能说是晚期)“转变”了,“修改”了,说他们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发生重大变化”,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是强加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诬陷和不实之词。

在最近发表的文章里,李先生引用了《资本论》第3卷里的两句话,一句是:“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有产业”(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6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还有一句是:“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同上书,第498页)。 然后说,“马克思的这个思想,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方式,是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密切相关的,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而资本主义股份制这样一种生产组织方式,正是社会主义的新生产方式产生的一个过渡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我们长期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个思想,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经过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股份制这样一种现代经济组织方式就可以人为地建立起来,这一点与马克思的思想相差很远。”

对此,我认为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扬弃”也好,还是“过渡形式”也好,都没有改变事物的根本性质。马克思说得好,“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和作为私人财富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式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7页)实际上,股份公司也不是资本主义的最后形式。恩格斯在《资本论》第3卷曾写了一段编者注,他说:“自从马克思写了上面这些话以来,一些新的工业企业的形式发展起来了。大家知道,这些形式代表着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因此,在英国,在这个构成这个化学工业基础的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并且已经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同上,第494-495页)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研究了这些新的经济现象,写出了《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但是,无论是马克思说的“过渡形式”,还是恩格斯说的“股份公司的二次方和三次方”,还是列宁说的“最高阶段”,都只是表明,社会主义就将来临,但是,它本身还根本不是社会主义。李文提出“没有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是极其有害的。如果按照他的说法去做,我们不仅要补股份制的课,还要补它的“二次方和三次方”即垄断组织的课,甚至还要补帝国主义的课,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呀。这样的补课不仅广大群众不会答应,帝国主义也不会允许。如果硬要这样做,中国人们经过长期斗争所取得的社会主义果实将丧失殆尽,整个中国就会倒退到旧社会那半封建和半殖民地的状态去。这些,不知李先生想过没有?

五、关于所谓“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一种社会制度”

李文说,在马克思看来,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一种社会制度。或者说,公有制是 “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个人发明”。在马克思看来,生产的社会化、经济组织方式的社会化以及财产占有方式的社会化,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尤其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实际上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一种否定形式,是一种社会占有方式。它是在资本主义的旧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一种公有制方式,用马克思的话说,这是对资本主义传统占有方式的一种否定形式。不过,由于资本主义股份制尚没有消灭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因此,这种社会占有方式或公有制还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所以马克思说,股份制是对于资本主义旧制度的一种消极的扬弃。只有在劳动者的联合体的意义上,股份制才是一种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积极的扬弃。

在这段话里,李先生左一个“在马克思看来”,右一个“在马克思看来”,还有什么“用马克思的话说”,等等。但是,所有这些,都没有注明出处。及至我们找出了出处,却发现:马克思的看法和李文所介绍的“在马克思看来”或“用马克思的话说”大相径庭,完全是两回事。且看以下事实:

李文说,“在马克思看来,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一种社会制度。”

我们知道,所谓“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一语出自《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原话就是在人们所熟悉的“两个‘决不会’”里讲的。为了便于人们比较,这里不妨再录一遍: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人们看得很清楚,马克思所说的“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根本不是李文所说的“公有制”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而是另有所指,他指的是与“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如果联系前面的话,就更清楚,这个“物质存在条件”也就是“生产力”。

在这方面,李文也说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什么是马克思说的“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呢?马克思自己有一个解释,他是这样说的:“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马克思这样说是对比个体私有制是建立在“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同上)而言的,也是指生产力,即社会化大生产。从逻辑上来说,说“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身就表明,“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本身是一个与公有制不同的事物,而不是公有制本身,否则就等于说公有制是在工业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那岂不是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

李文还说,“在马克思看来,生产的社会化,……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尤其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占有方式。它是在资本主义的旧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一种公有制方式。”我们不知道马克思在什么地方讲过这样的话,倒是看到过他和恩格斯都曾讲过与之相反的话.。关于马克思的话,本文在第四部分已经作过引述,即“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那段话,李文怎么能够把股份公司说成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一种否定”呢?又怎么能够把它说成是“在资本主义的旧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一种公有制方式”呢?现在再看恩格斯是怎么说的。他说,“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股份公司的场合,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收到,解决冲突的线索。”他还说,“这种解决只能是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因而也就是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时存在了的社会性相适应。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适于社会管理之外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在这里,恩格斯不仅指明了股份公司的资本本性,而且清楚地告诉人们,要解决冲突,就必须“由社会公开地直接地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怎么能说公有制会“在资本主义的旧制度内部产生出来”呢?

李文还说,“用马克思的话说,这是对资本主义传统占有方式的一种否定形式。”我们要问,马克思在什么地方讲过这样的话?我相信,作者是回答不出来的,因为马克思根本没有讲过这样的话。显然,李文这样说很不严肃的。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李文也承认“资本主义股份制尚没有消灭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认为“这种社会占有方式或公有制还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马恩所说的公有制是“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实行剥夺”实现的,在此之前,生产资料还是属于资本家所私有,股份公司是联合的资本家,国家所有不过是代表资本家的总资本家所有,从根本上说也还是资本家阶级所私有,明明是十足的资本主义性质,怎么可以说成“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这样的所有制明明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又怎么能把它说成是什么“公有制”?

实际上,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它根本不可能在资本主义“旧制度内部产生出来”,即使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建立起来,因为在各个国家除了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大工业、大农业外,还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个体性质的小农业,由于他们是劳动者,对他们是不能进行没收的,只能通过示范和给予社会资助的办法把他们引向社会主义道路,而这是需要时间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之所以提出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要有一个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时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

六、关于“自由人联合体”

李文说,马克思把“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称为“自由人联合体”,认为它是未来社会的一种理想的经济组织方式。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这种企业中,劳动者“自己是自己的资本家”。这就是说,这种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企业的每一个劳动者,都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的大小而不同程度地在企业内部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利,他们一方面不断地通过自己的劳动而使自己的股权增值,另一方面又不断地使自己的劳动增值。由于摆脱了资本的奴役,因而劳动者在这里是自由的,因此马克思把这种劳动者的资本与劳动的联合称为“自由人联合体”。在今天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包括城市在内的其他各种劳动者自发组织的股份合作企业中,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这种自由人联合体的初步形式。马克思认为这种摆脱了剥削的劳动与资本合作方式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积极的扬弃。

本来,“自由人联合体”和“合作工厂”完全是两回事,一个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一个是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存在的事实,但是李文却硬把它们拉扯在一起,说什么“马克思把‘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称为‘自由人联合体’”;而事实上,马克思根本就不可能这样说也绝对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这完全是李文无中生有的捏造。

应该说,马克思对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曾给予过很高的评价。他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写道,“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计都是不算过分的。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他们证明: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劳动工具不应当被垄断起来作为统治和掠夺工人的工具;雇用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5-606页)但是,他同时也指出,“1848年到1864年这个时期的经验毫无疑问地证明,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同上,第606页)马克思的结论是:“所以,夺取政权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伟大使命。”(同上)以为不要经过革命,不要夺取政权,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范围之内通过建立合作工厂就可以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这只能是一种幻想。

需要指出的是,后来在《资本论》里,马克思在肯定合作工厂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非常明确地指出,“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8页)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工人阶级要要开办合作工厂,要购买机器原料就要有资金,资金哪里来?只有靠资本主义的信用制度。马克思说,“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同上)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还谈到英国的工人合作工厂要“支付较高的利息。”(《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2页)至于在瑞士乳品业、英国捕鱼业以及在西里西亚挖土工人中存在的劳动组合,根据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所说,情况就更糟:“如果这些成员自己不能凑足必要的资本,如象在干酪业和捕渔业(为了买渔网,渔船等等)中所常见的那样,那末劳动组合便落在高利贷手中,他以高额利息贷出组合欠缺的款子.从此就把大部分的劳动收入装进自己的腰包。但是,以全体雇佣工人身份完全受雇于企业主的那些劳动组合,则受到更加卑鄙的剥削。他们自己管理着自己的生产活动,这样就为资本家节省了监督费用。资本家把茅舍租给他们住.借给他们生活资料,从而又实行最可鄙的实物工资制度。”对于这样的劳动组合,恩格斯干脆把它看作是“使资本家便于剥削雇佣工人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组织在其内部虽然已经摆脱了资本的剥削和控制,但是,在其外部,依旧不能摆脱这种剥削和控制。这样的合作组织能说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吗?

至于“自由人联合体”,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述商品拜物教的历史性质时为了与商品生产对比而讲到“自由人联合体”的。他先后列举了“孤岛上的鲁宾逊”、“欧洲昏暗的中世纪”和“农村家长制生产”,然后写道:“最后,让我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宾逊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鲁宾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着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这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5-96页)  

马克思对“自由人联合体”的这一论述是他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准确地说,是他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设想”,因为在这当中提到了按劳动时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即按劳分配的原则。虽然,马克思谦虚地称这一论述是一个“设想”,但是,马克思的这一设想和恩格斯在爱北斐特演说里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有很大的不同。恩格斯的设想是1845年初作出的,那时,科学社会主义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因此就难免还夹有一些空想是这样的成分,而马克思的设想是在1867年作出的,这时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已经有24年,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也早已建立起来,这个“设想”实际上是马克思经过24年的研究所得出的科学结论。在这个“设想”里,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作出了科学的界定,这就是:⒈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即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⒉有计划地分配劳动,调节劳动职能和社会需要的比例,即实行计划经济;⒊按劳动时间分配个人消费品,即实行按劳分配。这实际上就是后来人们广为认同的社会主义的三大特征: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当然,由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还没有能够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程度,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和马克思当年的设想是有很大距离的。比如,马克思所设想的公共占有生产资料,                                    是整个民族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但是后来的公共占有出现了全民所有和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又比如,马克思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消灭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的,劳动采取了直接的社会劳动的形式,但是后来的计划经济并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的形式,仍然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又比如,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全社会的,而且是在没有食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后来的按劳分配却是在不同所有制内部进行的,而且是和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联系在一起的。总之,后来实行的和当年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有很大不同的。但是,人们并不因此而否定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而是认为,马克思的设想仍然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只是我们今天还没有达到罢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又有很大变化。由于中国的国情,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所有制方面,我们虽然主张公有制为主体,但不仅存在着公有制的不同形式,而且让非公有制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引进的外国资本主义经济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经济运行方面,我们把计划和市场都作为手段,提出在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的作用;在分配方面,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些,并不是对马克思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提出的社会主义三大特征的否定,而是将马克思的设想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有人不这样看,把中国的做法看成是对马克思理论的否定或者是“突破”和“发展”,而把马克思的理论说成是已经“过时”的理论。殊不知,如果马克思的理论已经“过时”了,我们为什么还要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宏观调控下”搞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进行分配?邓小平一再强调“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但是如果

没有公有制为主体、宏观调控和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保证“共同富裕”而不两极分化吗?胡锦涛同志在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时说,“这条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当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说成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中国实践结合的时候,又怎么可以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说成是“过时的”呢?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李文在大讲“自由人联合体”是“马恩理论中一些长期被忽视的重要思想”时竟然不知道马克思对于“自由人联合体”是怎样论述的,他不去引述《资本论》中对这个问题所作的论述,也绝口不谈马克思对这个问题所论述的任何内容,却去大讲“工人自己到合作工厂”,真不知是别人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还是他自己根本不知马克思此论为何物抑或是故意抹杀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

问题是,李文为什么会把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混为一谈呢?

分析起来,这可能和李先生的望文生义有关。因为《资本论》现行中译本里有“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一语,而“自由人联合体”中也有“联合体”三字,在他看来,既然都是“联合体”那它们就是一回事了。怎么能这样做学问呢?如果这样做学问是对的,那么,根据“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中都有“阶级”二字,都是阶级,这两个阶级也可以一样看待,看成是同一个东西了。这样来抹杀事物之间的本质差别是不是太荒唐了呢?

七、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

李文说,“由于长期在所有制问题上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一直没有搞清楚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马克思是谈到信用制度和股份制时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这就是说,马克思在股份制这种资本和劳动的组织方式中,尤其是在劳动者的自由人联合体中,看到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可能性。或者说,马克思所要重建的这种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现实模型就是他所说的劳动者的自由人联合体。以我们国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为例。在这种合作社中,劳动者的财产,作为生产资料,它们是由企业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因而是一种公共的财产或社会的财产。但是,它们又是个人的,企业的每一个劳动者各按照自己的投资、劳动贡献等拥有自己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马克思认为这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一种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只有在这种制度中,劳动者个人才有可能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

李文说“马克思是在谈到信用制度和股份制时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这就是说,马克思在股份制这种资本和劳动的组织方式中,尤其是在劳动者的自由人联合体中,看到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可能性。”
    而铁的事实是,马克思恰恰不是“在谈到信用制度和股份制时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

我们知道,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在经济学界已经讨论了许多年,几乎没有人不知道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是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说的。原话是这样说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第832页)

尽管人们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不一,但是,只要稍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常识,谁也不会认为马克思此论是“马克思在谈到信用制度和股份制时提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关于信用制度和股份制是在《资本论》第三卷第27章进行论述的。事实上,马克思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根本不可能涉及信用制度和股份制问题,原因很简单,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由整个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社会,这个社会已经没有任何商品货币关系,更不会存在任何资本关系,连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都不存在了,又哪里会有什么信用制度和股份制?

李文还说什么“马克思所要重建的这种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现实模型就是他所说的劳动者的自由人联合体。”这一点,我在本文第六部分已经指出,“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而“个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存在的事实,二者本来就是两回事,李文却硬将二者混为一谈,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捏造和强加。现在李文又以他自己的这个错误认识为依据,进一步引申说,“在这种合作社中,劳动者的财产,作为生产资料,它们是由企业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因而是一种公共的财产或社会的财产。但是,它们又是个人的,企业的每一个劳动者各按照自己的投资、劳动贡献等拥有自己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马克思认为这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一种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李文所说的既是集体的又是个人的生产资料并不是什么新东西,不过是从杜林那里搬来的陈旧货色,是杜林用来攻击马克思的东西,早就被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过了。恩格斯说,“我们先把否定的否定放在一边,先看看‘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杜林先生把这叫做‘混沌世界’而且它在这里令人惊奇地确实说对了。但是,处于这个‘混沌世界’之中的不是马克思,而又是杜林先生自己。”恩格斯强调,“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恩格斯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所论述的“自由人联合体”对此作了佐证,然后说,“既是             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这个混乱的杂种,这种在黑格尔辩证法中一定会出现的无稽之谈,这个混沌世界,这个马克思让他的信徒们自己曲解的深奥的辩证法之谜——这又是杜林先生的自由创造和臆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474页)这就是恩格斯对这个问题所下的结论。在李文那里,居然还有“按照自己的投资、劳动贡献等拥有自己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甚至说“马克思认为这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一种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这更是对马克思思想的捏造和强加。因为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里,“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同上,第304页)哪里会有什么投资?哪里会有什么“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当然,有的人觉得把个人拥有消费资料称作“个人所有制”不太容易接受,因为在马恩著作里通常讲的所有制都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讲消费资料所有制,我觉得这一看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说恩格斯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恩格斯此说不仅有马克思的论述作佐证,而且曾将《反杜林论》读给马克思听,是马克思所同意的。问题是出在翻译上。《江汉论坛》1983年第2期曾发表余名汉同志写的《<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处误译》一文,主张将此处的Privateigentum由“私有制”改译为‘私有财产”,individuelle Eigentum由“个人所有制”改译为 “个人财产”。我认为余的这一主张很对,因为德文的Eigentum一词本来就有“财产”和“所有”的含义,译为财产不仅可以免除译为“所有制”所可能产生的歧义,而且结合马克思论述的前后文也更加贴切。事实上,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财产被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所否定,劳动者成了无产者,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作为财产的消费资料,而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否定和公有财产的建立只限于生产资料,至于劳动者的消费资料作为个人财产在未来社会仍有其存在的理由,因为这是发展个性所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它在资本主义社会曾经被否定过,所以就有一个“重建个人财产”的问题。我在1991年第1期的《中国经济问题》上,和2007年第9期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上都曾阐述过这一观点,现在乘讨论这个问题的机会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希望编译局的同志能够考虑这一意见,将这里的Eigentum由“所有制”改译为“财产”,以免使这个问题再旷日持久的争论下去。

八、关于财产权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的思想

李文说,马克思在谈到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时表述了他关于财产权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的思想。马克思写道:“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李文引述马克思的这段话,给人的印象是,马克思对于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是肯定的,这种生产方式应该长期保存下去,这样才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

这里采用的是典型的断章取义的手法。实际上,马克思在讲了上面李文引用的那段话后,紧接着就讲了如下一段话: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和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要使它永远存在下去,那就像贝魁尔公正地指出的那样,等于‘下令实行普遍的中庸’。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这时起,社会内部感到受它束缚的力量和激情,就活动起来。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它的消灭,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了资本的前史。”(《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0页 )

当然,这一过程还在继续。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又出现了少数大资本对多数小资本的剥夺。最后,是无产阶级起来剥夺剥夺者。社会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自然史的过程,而马克思对这一过程给予了科学的阐述。想让社会停留在某一点上,想挽救小生产的被消灭的过程,这只是一些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幻想,是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李文想通过断章取义的办法使人觉得马克思也是歌颂小私有制的,这显然是强加于马克思的。

李文还说,“结合上面的‘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于劳动者的财产权问题是十份重视的,认为它是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重要的思想长期被我们所忽视。”

我在前面已经指出,李文对于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理解是错误的,是背离马克思对这两个问题的论述的。这里,李文提出了含糊笼统的“劳动者的财产权”问题,我们要问:这个所谓“劳动者”是指劳动者个人,还是指由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即“自由人联合体”?而这个所谓“财产权”是指生产资料,还是指消费资料?对这些问题,以往的社会主义者都只是提出笼统的“财产公有”的口号,而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里则鲜明第提出:“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支配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9页)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理,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区别于其它社会主义的一个最本质的特征。恩格斯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年即1895年为该书写了一篇《导言》,对此作了极高的评价。他说:“使本书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里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社会主义既与形形色色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等等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以及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8-509页)

科学社会主义主张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而归社会所有,就排斥了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如杜林所批判的那种“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那样的“混沌世界”。对这个问题,恩格斯在1894年写的《法德农民问题》里有十分明确的论述。他说:“紧接法国纲领中关于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者自由的前提这句话之后,应该添上这几句,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这一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资料来说都出来我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一天天地越来越被工业的进步所排除;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所造成了;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0页)这里恩格斯用了“或者是……或者是”这样的表达方式,表明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只能是二者择一,而不能兼而有之。因此“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这种说法显然不是马克思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不过,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主张共同生产,但并不主张共同消费。在他们看来,个人应该拥有作为生活资料的个人财产(如房屋、汽车等),认为这是人的个性自由发展所需要的前提条件。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里都讲得很清楚,本文已经在前面作了引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但是,如果把这种个人财产扩大到生产资料,那显然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倒退到私有制社会去了。

至于十七大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那也根本不是因为马克思有这方面的论述。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根本就没有什么“财产性收入”的概念,这又是李文对马克思的强加。事实上,十七大所真正强调的,并不是“财产性收入”,而是“劳动收入”。事实证明,劳动者要改善生活,只能靠劳动,而不是靠财产。在财产面前,劳动者总是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怎么能和那些非劳动者比呢?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微乎其微,而且风险一来,首先受到打击的正是他们。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不切实际的。

九、关于所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社会最高理想的思想

李文说,恩格斯晚年在被问及未来社会的构想时抄录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我们上面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重复过这个思想。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理想。但是,这个理想长期没有受到重视,直到近几年才有学者把这个问题揭示了出来。

李文说的这个问题也是近年来理论界许多人一再提到的问题,人们大肆吹捧恩格斯应卡内帕的请求从《宣言》里摘引的一句话,而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在《宣言》里概括的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则大肆贬抑,认为只有前者才能说明《宣言》的核心思想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比如有人说,“《宣言》的核心思想不是‘一个消灭,两个最彻底决裂’,而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高放;《<共产党宣言>对我国的深远影响及其核心思想辨析》,《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还有人说,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表述“第一次是19世纪40年代,第二次是恩格斯晚年。第二次扬弃了第一次的观点。”“这是恩格斯晚年(刘济生:《社会主义本质:一句话的变迁》,《炎黄春秋》2008年第4期)

这些说法的荒谬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无论是“消灭私有制”,还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1848年在《共产党宣言》第二章里论述的,根本不存在什么“青年时期的思想” 和所谓“晚年思想“的问题。

第二,“消灭私有制”和“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它们同处于《宣言》第二章,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何者“取代”、“扬弃”和“修正”何者的问题。实际上,私有制的存在正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因而产生阶级对立的根源,不消灭私有制,也就根本谈不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 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辩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喇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还是资本家。“(《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3页)一切不劳动的阶级,之所以有不劳而获的自由,就是因为他们凭借其掌握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垄断权,他们可以牺牲没有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自由来实现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社会上一些人的自由是以牺牲另一些人的自由为代价的;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才能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社会上一些人一牺牲别人的自由为代价而实现自己的自由的现象,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才能实现。

但是有人说,“消灭私有制与‘两个彻底决裂’只是达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步骤与手段之一,而不是目标”;“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才真正是《宣言》的核心思想”。在他们看来,只有目的才是重要的,而为实现目的而采取什么手段是无关紧要的。这实在是一个误解。科学社会主义和其它形形色色社会主义的区别,其实并不在于他们的目标不同,恰恰是在他们所采用的手段不同。我在前面引用的恩格斯在1895年为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写的《导言》里讲的那一番话就最好不过的说明了这一点。毛泽东曾说,“我们不断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话虽然说得简单,但是却道出了一个真理:不应该轻视手段的作用。在中国,世界大同的思想早就提出来了。在世界,空想社会主义也有了相当长的历史,为什么不能实现?就是因为解决这个问题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还没有具备,还没有找到适当的手段,终于成为“乌托邦”。这难道不是历史所给于我们的教训吗?

第三,恩格斯在1894年把《宣言》里关于“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一语重新提出本身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我们知道,恩格斯不是在研究理论问题时重新提出和阐释这一论述的,他是为了应意大利社会党人朱泽培·卡内帕律师的请求才在《宣言》里找出这句话的。卡内帕想请恩格斯用马克思的一句表明“新纪元”的名言来取代佛罗伦萨大诗人但丁揭露“旧纪元”的名言“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应该说,这是一个有相当难度的任务。因为,但丁不仅是一位伟大的诗人,而且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揭露“旧纪元”的那句名言不仅语言简洁,而且寓意深刻、极富哲理,要从马克思的著作里找一句与之相当的表明“新纪元”的名言实非易事。但是,恩格斯从《宣言》里找到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句话,可以说是非常完满地完成了这一任务。但是,由于这话还是1848年 说的,并不能说明在46年后再提出此话就有什么特别的意义。此事具有明显的偶然性,要是卡内帕不向恩格斯提出那样非常具体的请求的话,恩格斯就不会(或没有必要)在1894年再重新提起《宣言》的这句话。这是可以肯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许多人(也包括李先生)把《宣言》的这句话说成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是不准确的,因为这句话的真正意义并不是追求“个人的自由发展”,它强调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关系,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正是“新纪元”与“旧纪元”的不同之处;也只有这样完整地表述也才能和但丁所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相对应。

李文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我们上面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重复过这个思想。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理想。但是,这个理想长期没有受到重视,直到近几年才有学者把这个问题揭示了出来。”

我认为,李文这样说并不符合事实。对于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看做是所有人自由发展条件,还有如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等内容,历来是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的内容,并不存在人们忽视的问题。倒是现在有些人,一听说自由想到的就是“个人的自由发展”,看不到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一切人自由能发展的关系,私字膨胀,完全背离了《宣言》的精神。这才是真正值得我们重视的倾向。

十、关于学风问题

以上我们对李文的九个观点逐一进行了评论,写到这里文章本来可以结束了。但有一个问题,即学风问题,李文虽然没有笔墨提到,却时时让人感到,是不可不评的。

毛泽东说,“学风问题是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全体党员的思想方法问题,是我们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问题,是全党同志的工作态度问题。”(《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3页)

66年前,当毛泽东做整风报告时曾自问自答地说:“我们党的理论水平究竟是稿还是低呢?近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书籍翻译的多了,读的人也多了。这是很好的事。但是否就可以说我们党的理论水平已经是提得很高了呢?确实,我们读理论水平是比较过去稿了一些。但是按照中国革命运动的丰富内容来说,理论战线就非常之不相称,二者比较起来,理论方面就显得非常之落后。”(同上)或问:今天的情况如何?依我看,马列的书,现在都有了全集和选集,自是当时所不能比,但是,读马列书的人却并不多,不仅干部群众中读的人不多,就是所谓搞理论工作的人读的也不多。这一点,从李文也看得出来。从表面上看,李文一口气就提出了九个“重要理论观点被我们长期忽视”的问题,应该说是读书读得不错的了,但是,细读全文就发现,作者对这些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是把别人提出的问题“集中”了一下,每个问题引一段马恩的话,然后就发一通似乎是自己的意见。这样一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难道是正确的吗?

问题还在于,在李文所引述的马恩论述里,人们一再看到诸如张冠李戴、掐头去尾、拦腰截断、断章取义乃至任意曲解、凭空捏造这样一些不良现象。看来,作者并没有认真地读马恩的书,而只是为了自己的需要来剪裁甚至捏造马恩的论述。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态度。以这样一种态度怎么能学好和用好马恩的著作呢?又怎么能得出对实践有意义的正确的结论呢?

毛泽东曾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能够精通它、应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如果你能够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说明一个两个实际问题,那就要受到称赞,就算有了几分成绩。被你说明的东西越多,越普遍,越深刻,你的成绩就越大。”(《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5页)我感到,作者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即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论述其实并不真懂,更谈不上精通,就急急忙忙进行应用,这样作不仅不能取得成绩,还常常会闹出笑话。在这方面,我特别感到,他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著作相当生疏,一些基本的文献如《资本论》、《反杜林论》恐怕都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但是却常常要就一些经济学问题发表看法,结果就难免弄得错误百出。当然,李先生是学哲学出身,出现这样的事有其客观原因,但是,作为自己来说理应努力补救才是而不要不懂装懂,假充内行。在这方面,马克思是学法律出身,但是他改行学经济学,成了最伟大的经济学家。我国《资本论》第一个全译本的两位译者,郭大力是学哲学出身,王亚南是学教育出身,但是通过刻苦学习,成了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经济学史的大家。他们应该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学风问题也不单纯是作者的问题。作为报刊,我认为《学习时报》也负有很大责任。现在的《学习时报》只发表一种观点的文章,片面性很大。报纸既不发表不同观点的文章,也不纠正明显的错误(人称是“硬伤”的东西),这符合党校校训“实事求是”的精神吗?就以李文来说,其中有那么多的“硬伤”,为什么编辑、主编竟然看不出来而让其发表?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须知:《学习时报》是中央党校版的报纸,《学习时报》的问题不是也折射出了中央党校的问题么?新任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同志真该抓一抓这方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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