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要维护新华社的声誉
巩献田
新华社,这是一个多么响亮的名字啊!
在1967年我的一个同学被分配到新华社工作,我是有多么的羡慕啊!
新华社,在我们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心目中,有着资本主义新闻媒体无法比拟的崇高声誉,它以其客观真实性和鲜明的人民性,以其无产阶级的党性原则,真正做到了党和人民的喉舌的作用,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阶段,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新中国,为了社会主义,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在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在教育和动员人民群众等等方面,建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功勋!
但是,很遗憾,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某些记者,忘记了自己的责任,玷污了我国传媒的声誉,与同事们谈起来,无比感到惋惜和焦虑。
但是,我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拜读新华社记者邹声文和田雨发表在光明日报12月26日和其他媒体上标题为“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的文章,感到我们的新华社记者并不是在维护而是在破坏新华社的声誉。
第一,记者连最基本的概念也没有弄明白,竟然大发议论,最后的小标题竟然是:“全国人大并非执行机关,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什么是“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作为记者,并没有搞清楚什么是财产和什么是财产权。标题就是错误的。只能是行使财产权,没有行使财产的!
第二,请问两位记者,国家财产权,是不是你们所说的“关系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呢?我国国有财产八十年代每年流失500亿元,九十年代每年流失1000亿元,二十一世纪每年流失1500亿元以上,仅2004年中央181家企业借改制之名就要核销4000亿元。还有报道说,按照此推算,27年来国有资产流失达数十万亿元,人均达1万元以上。(见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孙学文:私有化与贫富两极分化世界之最——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所有制变革和贫富分化情况)
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个权力(如上核销4000亿元的权力)还是执行权吗?
请问,除了你们所说国家财产权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剩下什么权力呢?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还有什么掌握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手中?
既然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那么它就不应该行使国家财产权!这是当代世界各个国家的通例!
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中,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包括违法处置国家财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违法处置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难道这与各级人大没有很好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财产权无关吗?
第三,“物权法草案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就我所知,实际情况恰好相反,是只得到少数人的认同。
今年10月,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召开之前还报道说,多数常委委员对于这个法律并不懂!仅仅过了两个月,就都认同了?
就社会各界来说,除了民法学界之外,请问,宪法学界,经济法学界,行政法学界,刑法学界,……有几个法学家认同?
至于法学界以外的,经济学界,政治学界,社会学界,哲学界。……有几个学者认同?
至于其他各界人士,多数是说看不懂!既然不懂,还认同什么?
谁说真话,谁就是有力量的表现!
媒体说真话,媒体就有力量,就有生命力!
奉劝记者们维护我国媒体,特别是新华社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