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更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作为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毛泽东极为关注和重视民主问题,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致力于人民民主事业。因此,毛泽东的民主思想、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在毛泽东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是在毛泽东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孕育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涉及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10多年前,笔者曾撰文对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作了点历史考察;现又撰此文,拟就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国体、政体、功用和形式等方面的思想略加梳理,并以此作为对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的纪念。
一、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的形成发展
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同其一生所从事的革命实践是分不开的。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的实践中,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状况出发,研究和探索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前途、特点和发展规律,不仅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而且创立了系统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制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这其中就包含了丰富的民主思想。1940年1月,毛泽东在其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从“国体”和“政体”上深刻阐明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阐明了我们所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在此基础上,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的发展,毛泽东于1948年9月进一步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并于1949年6月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深刻阐述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奠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正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政治理论特别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直接孕育了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也称“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变,毛泽东的民主思想也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飞跃。一方面,毛泽东从社会主义革命与政治制度创设和政权建设的客观需要出发,进一步阐发了他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赋予其更多的社会主义属性。毛泽东在主持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过程中,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化任务,深刻阐明了我国宪法草案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两个基本原则”的提出,可以说是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毛泽东又自觉地把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革命与政治制度创设和政权建设的实践,积极推动新民主主义政治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转变。到1956年,我国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上层建筑领域,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一系列具体制度已基本确立。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开始转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从这时起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是毛泽东及我们党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主要时期。在这一时期,毛泽东着眼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来考虑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提出不少宝贵的、至今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仍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思想观点。首先,他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强调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强调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以民主作为总的原则和总的方法,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目标。其次,他从社会主义民主与保障人民的权利的角度,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必须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思想,强调劳动者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再次,他从造成一种民主的政治局面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的角度,强调要反对“官贵民贱”、“等级森严”的封建残余,反对干部中存在的“摆老爷架子”、“摆官僚架子”的官僚主义作风,反对干群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不平等的“猫鼠关系”,要建立人与人之间真正平等的关系,要“让人讲话”。同时,毛泽东还进一步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中几个“对子”的辩证统一关系,包括“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关系,“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秩序”、“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等,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为抵制民主问题上的错误倾向提供了思想武器。
在这一时期,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的发展还呈现出另一种路向,即着眼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问题,从他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认识出发,来思考社会主义民主问题。沿着这一路向,毛泽东提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并需要加以深入研究的重要思想观点。一方面,毛泽东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提高到关系国家政权能否巩固或是否会变质的高度来认识。他曾强调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警惕的问题。”另一方面,毛泽东提出了用“大民主”方法解决党政干部中的“贵族阶层”、“既得利益集团”及“官僚主义者阶级”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在我们党政干部队伍中,已经形成了“贵族阶层”、“既得利益集团”,乃至“官僚主义者阶级”。他们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尖锐对立的,是斗争对象、革命对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而且也必须采取“大民主”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看法,实际上成为他后来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源。
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一场“大民主”运动。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动机,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搞‘文化大革命’,就毛主席本身的愿望来说,是出于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考虑”,“是从反修防修的要求出发的”。但是,由于毛泽东对当时我国的阶级斗争形势以及党和国家的政治状况作了完全错误的估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他的一些主要论点,既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客观实际。因而,在其错误的理论及其错误估计下发动和进行的“文化大革命”这场“大民主”运动,也就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非但没有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反而造成了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大破坏。它所留给我们的,只有深深的创伤和沉痛的教训。对此,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已经作了深刻的总结。
二、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思想
所谓民主的实质,也就是民主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历史上,已经出现过多种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这就意味着,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历史上,也有过多种不同社会形态的民主。而不同社会形态的民主,其实质是根本不同的。
在以往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主制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其民主的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剥削阶级即统治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及其各种权利,就是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阶级的民主。奴隶制民主的实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封建制民主的实质是地主阶级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对这个问题,毛泽东是这样看的:“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情况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于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不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因此,毛泽东认为,就其实质而言,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民主。当然,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着不同的内容的。在我国,“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毛泽东在他亲自主持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国之初,毛泽东就多次强调要“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共同建设人民民主”。1954年6月14日,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贯串了两个原则,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957年2月27日,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特别强调指出:“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之所以是“最广大的民主”,就是因为它是“真正的人民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就是人民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让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民主的本质区别。
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民主的思想,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揭示了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而坚持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从“社会主义”的理想诞生之时起,它就同“民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把争取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的必然进程和奋斗目标。列宁更是强调“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我们党也极为重视民主问题,从毛泽东把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到邓小平强调“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再到江泽民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和胡锦涛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始终坚持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对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国体民主的思想
. 所谓国体的民主,即国家形态的民主。它以确认和保障民主主体的民主权利为核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任何一种国体都必然地包含着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也是如此。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同时,马克思主义又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走向社会主义”的具体“走法”上,“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应用于中国实际的一个创造。
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把中国革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国家和国家政权的性质表述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他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此后,毛泽东多次阐述过我们要在革命胜利后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1949年6月30日,这既是中国共产党28周岁生日的前夕,同时也是中国革命即将取得最后胜利的前夕,为了系统阐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中国问题上的主张,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深刻总结了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论述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分析了中国社会各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阐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科学含义及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指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该文的发表,标志着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就是在《论人民民主专政》这篇著名的文章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在中国,在现阶段,人民,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根据我国社会性质的转变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又给了人民民主专政以新的定义。他说:“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全面体现了国家的民主与专政两方面的职能。在国体的层面上,民主本来就是与专政相对应的。毛泽东也总是把民主与专政对应起来加以阐述的。除了前已引述的几段文字外,毛泽东还有很多这方面的论述。
例如,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谁来行使专政呢?当然是工人阶级和在它领导下的人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
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强调指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口号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巩固,政权会不稳。没有民主,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同样,不对反动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就不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也就不会有广泛的人民民主。这就是作为国体的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
国体是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国体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在国体问题上,毛泽东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我们建立和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提供了科学指导。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政权基础,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最大限度地享有民主。同时,国家依照法律制裁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势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四、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政体民主的思想
国体的民主和政体的民主是民主的两个基本层面。如果说国体反映的是民主的实质内容,那么,政体所反映的就是民主的根本实现形式。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就在其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深刻阐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他明确指出:国体,“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也就是说,国体是实质,政体是形式,政体必须适应国体。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无产阶级专政会有不同的具体形态,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更会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在国际共运史上,1871年在法国出现过巴黎公社的公社委员会制度;十月革命后在俄国建立了苏维埃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南斯拉夫建立了代表团制度;在罗马尼亚建立了国民议会制度;在朝鲜建立了人民会议制度;在中国则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长期探索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随着人民民主专政在全国的建立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也是毛泽东始终关注的问题。他把马克思恩格斯总结的巴黎公社原则和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思想,同中国革命和人民政权建设的实践相结合,明确地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1940年1月,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1945年4月,他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再一次提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这就在理论上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国体。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9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即国体。
毛泽东对作为社会主义政体的民主的理论贡献主要有两点:其一,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观点。这一制度,较之“公社”、“苏维埃”等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能反映出入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的本质,也更易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共同建设新中国。其二,明确地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和决策原则。从前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到,毛泽东总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主集中制相提并论,甚至把它们视为不可分割的同一体。在国体问题上,毛泽东深刻地阐明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在政体问题上,毛泽东则深刻地阐明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毛泽东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1957年2月,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表明,我们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但是,“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总之,“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1962年1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阐述了民主集中制问题,明确指出:“没有民主不行。当然没有集中更不行,但是,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立不起来。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在集中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十挥,统一行动,叫做集中统一。”“我们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无产阶级的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由国体所决定,体现和反映国家的本质。在政体问题上,毛泽东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共和国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为我们建立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提供了科学指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这种制度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好制度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作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充分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的优势。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五、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功用的思想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人民民主国家,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使最广大的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当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大价值和意义之所在。但除此之外,社会主义民主还具有其他的价值和功用。
1.民主是目标和目的。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更是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自己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毛泽东一生致力于人民民主事业,说明他也是把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作为自己奋斗的目的和目标的。事实上,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毛泽东都曾明确地把民主作为奋斗目标和革命目的而规定下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更是把民主纳入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目标。1957年7月,毛泽东在《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这一政治发展目标,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面。毛泽东之所以把民主纳入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目标,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党的领导的本质所决定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人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民主生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生活。
2.民主又是一种手段。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来看,民主是目的。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来看,从民主作为国家形态也会消亡的角度来看,民主又是手段。确切地说,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我们既不能只承认民主的目的属性而否认其手段属性;也不能只承认民主的手段属性而否认其目的属性。片面强调民主的目的属性,往往易于导致极端民主化;片面强调民主的手段属性,则会妨碍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既要反对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又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1957年以后,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过分强调了民主的手段属性,而对民主的目的属性重视不够。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说:“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由于毛泽东在这一问题认识上的片面性,使得我们在实践上没有切实把建设高度的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进程。
3.民主是一种方法。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曾说过: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我们“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1950年6月,他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中又指出:“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并且希望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都采用这种方法。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进一步强调要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他明确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对敌我之间的矛盾,必须用专政的方法去解决;而对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1962年1月,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指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咒骂,也不能用拳头,更不能用刀枪,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毛泽东认为,民主的方法包括三个基本的方面:一是重大决策要民主协商、民主讨论、集思广益;二是在人民内部要把民主与法律、民主与纪律、民主与集中统一起来,实行民主集中制;三是党和政府在各项工作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毛泽东还认为,民主的方法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各种各样的,因而民主的方法又必须具体化为一些具体的制度、方针、原则、“公式”和方法。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群众路线的方法等等,都是民主方法的具体化。由此构成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体系。
4.民主是一种作风。毛泽东除了在目的、手段和方法上强调民主外,还强调要发扬民主的作风。他多次提出要发扬民主。所谓“发扬民主”,也就是发扬民主作风。民主作风主要是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而言的。在毛泽东看来,民主的作风也包括三个主要方面:一是群众路线的作风,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工作方法,也是工作作风。二是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了错误,就要勇于承认错误,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并诚诚恳恳地作自我批评。三是“让人家讲话”的作风,这又包两个括面,一方面,在领导班子内部,“一把手”要善于当“班长”,而不要当“家长”,更不要做“霸王”,个人独断专行;另一方面,在党内党外、在各个方面,都要“让人家讲话”。1962年1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尖锐地指出:“现在有些同志,很怕群众开展讨论,怕他们提出同领导机关、领导者意见不同的意见。一讨论问题,就压抑群众的积极性,不许人家讲话。这种态度非常恶劣。”鉴此,他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民主集中制健全起来。”“要发扬民主”,“让人讲话”。“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
5.民主还是一条“新路”。1945年7月,黄炎培等5位国民参政会议员访问延安,受到了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的热烈欢迎。黄炎培返回重庆后,发表了著名的《延安归来》。其中一段写到:“有一回,毛泽东问我感想怎样?我答:我生60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建国以后,毛泽东又把发扬民主提到关系国家政权能否巩固或会否变质的高度来认识。他曾经明确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我们的国家“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怎样才能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呢?出路当然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这说明毛泽东又把民主视为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条“新路”。
社会主义民主确实具有多方面的功用。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功用的思想多方面、多层次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功用,虽然其中的某些方面也存在偏颇和误判之处,如在民主的目标和目的与手段的功用方面,过分强调了手段的功用,而未能很好地坚持目标和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又如对民主的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功用的认识,则是以对当时我国的阶级斗争形势以及党和国家的政治状况作了完全错误的估计为基础的(客观地说,社会主义民主确实应该具有反修防修、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功用),但从总体上讲,他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功用的思想,对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功用,充分发挥和利用社会主义民主的功用,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同时也促进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六、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思想
社会主义民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过程中,毛泽东曾提出过多种具体的实现形式,归结起来,就是两种基本形式:“大民主”和“小民主”。
首先,毛泽东区分了资产阶级的“大民主”和无产阶级的“大民主”。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有一部分专门讲“大民主小民主问题”。针对社会上一些人盲目崇拜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说小民主不过瘾”,“主张要大民主”,即主张搞西方资产阶级大民主的错误观点,毛泽东明确指出:“他们要搞的‘大民主’,就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度,学习西方的‘议会民主’、‘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那一套。他们这种主张缺乏马克思主义观点,缺乏阶级观点,是错误的。”“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我们爱好的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实质上就是发动群众搞阶级斗争。我们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都是发动群众搞阶级斗争。我们发动群众斗蒋介石,斗了二十几年,把他斗垮了;土地改革运动,农民群众起来斗地主阶级,斗了3年,取得了土地。那都是大民主。“三反”是斗那些被资产阶级腐蚀的工作人员,“五反”是斗资产阶级,狠狠地斗了一下。那都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也都是大民主。还有,群众到英国驻华代办处去示威,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上几十万人开大会,支援埃及反抗英法侵略,这也是大民主,是反帝国主义。这种大民主是对付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对付资本主义。这样的大民主我们的确是爱好的。可见无产阶级的大民主与资产阶级的大民主维护的是不同阶级的利益,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此,我们不能搞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而只能搞无产阶级的大民主。
其次,毛泽东阐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大民主小民主”的适用范围。关于“大民主”,毛泽东认为,大民主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是群众斗争的重要形式,也是大民主的主要形式。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是对付阶级敌人的。同时,他又提出,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包括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阶级”。1956年11月,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曾告诫县委以上的干部说:“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1962年1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说,在我们党内,不论在老的和新的党员里面,“都有一些品质不纯的和作风不纯的人。他们是个人主义者、官僚主义者、主观主义者,甚至是变了质的分子。还有些人挂着共产党员的招牌,但是并不代表工人阶级,而是代表资产阶级。”1965年1月,毛泽东进一步提出了“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概念。他在一份关于社教蹲点情况报告的批注中写道:“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这些人是已经变成或者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这些人是斗争的对象,革命的对象。”基于上述认识,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领导者与人民群众的矛盾将成为新的突出矛盾,而且必须用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这方面的矛盾。这实际上成为他后来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
关于“小民主”,毛泽东认为,小民主是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整风,不是“不教而诛”。他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整风是在我们历史上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后凡是人民内部的事情,党内的事情,都要用整风的方法,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而不是用武力来解决。”总之,“人民内部的问题和党内问题的解决的方法,不是采用大民主而是采用小民主。”
应该说,毛泽东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大民主”的区分,以及对“大民主”与“小民主”的区分,是有意义的。但对社会主义社会究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毛泽东在认识上存在着矛盾性。一方面,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大量存在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一般不宜用大民主的方法,而应用小民主的方法,讲究“和风细雨”,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加强团结、促进工作。这样就很得人心,就能够团结全国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建设社会主义。另一方面,毛泽东又崇尚大民主,认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式和方法,群众运动的方式和方法,能够解决官僚主义者和“官僚主义者阶级”的问题,有利于社会主义。倡导大民主,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结果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遭到严重挫折,这也可能是毛泽东所始料未及的。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人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时候,往往认为“文化大革命”的重要教训就在于毛泽东在解决我们党内和国家生活中存在着的问题时使用了错误的方法,即“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的方法。其实,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因为不论是“大民主”还是“小民主”,作为方法,它本身并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毛泽东自己就说过:“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人身上,看干什么事情。”而且他也清楚地知道:小民主是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在人民方面来说,历史上一切大的民主运动,都是用来反对阶级敌人的。”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我们发动群众斗了蒋介石,土地改革农民群众起来斗了地主阶级,“三反”“五反”斗了被资产阶级腐蚀的工作人员和资产阶级,等等。能说这些“大民主”方法错了吗?当然不能。那么,“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的方法怎么就成了错误的方法了呢?所以,问题的实质是,“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教训,并不在于“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的方法是不是错误的,而在于毛泽东采用“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的方法来解决什么问题。这也就回到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上来了。《决议》明确指出,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是:一大批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已经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单位的领导权已经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在中央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它有一条修正主义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都有代理人。过去的各种斗争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实行文化大革命,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上述的黑暗面,才能把被走资派篡夺的权力重新夺回来。这实质上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以后还要进行多次。”而“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这些论点对当时我国阶级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估计,是完全错误的。”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什么是民主呢?严格意义上说,民主指的就是政治民主。它是具有一些基本规定的。首先,民主应赋予民主主体(人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基本民主权利;其次,民主既要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又要实行多数人保护少数人的原则;再次,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民主必须与法制相配合,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而毛泽东所说的“大民主”则完全背离了民主的真义。首先,“大民主”没有真实地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基本民主权利;其次,“大民主”既没有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也没有对少数人进行保护;再次,“大民主”完全离开了法制轨道。
毛泽东称之为“大民主”的发动群众斗蒋介石、土地改革运动、“三反”和“五反”等,也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这些所谓的“大民主”,都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都是发动群众搞阶级斗争,就其性质而言,都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此外,就整个民主革命来说,虽然也冠以“民主”之名,但究其实质,同样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之所以冠以“民主”之名,乃是因为这种革命是革命的领导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为资产阶级,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和主要参加者以争取民主、建立民主国家和民主制度为目的和目标的。而就民主革命本身来说,则根本不具有任何民主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说,毛泽东所谓的“大民主”,只是借用了“民主”这样一个神圣的字眼,而“大民主”本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总之,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有许多正确的、在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理论观点,但也在某些方面存有偏颇之处。邓小平曾经说过:“历史上成功的经验是宝贵财富,错误的经验、失败的经验也是宝贵财富。”在此,我想说,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其正确的内容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其错误的方面也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其正确的内容将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思想指导,其错误的方面则将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鉴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