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四次重大调整
指 出
钱立勇在《党史纵览》撰文指出,兵役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军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着手并加快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人才,有效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完善了预备役制度。
2008-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调整了兵员征集主体,由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深化了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新中国成立后兵役制度的四次调整改革,较好地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需要,实现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