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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协主席方方是如何进行批评和对待批评的

作者:龙卷风   来源:察网  

作协主席方方是如何进行批评和对待批评的

龙卷风

文学批评在文学界里面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而且这种对文学作品的评论本身就属于文学创作的一种类型,但是,因为文学评论或者评奖的原因导致作家之间打官司和作家与评论者出现强烈对立的情况倒是不多见,而这两种事情却都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她就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方方。

一段时间不关心文坛里面的事情了,去年在文友圈里面看到这样一个消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方方与湖北省诗人柳忠秧对簿公堂。 2016年8月20至21日,诗人柳忠秧(本名柳向前)的秘书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暨黄文杰局长提交了《关于请求依法尽快将汪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在〈人民日报〉刊登生效判决的申请》,汪芳即为作家方方。

前年5月25日,湖北省作协主席方方发微博称,“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方方表示“实在看不下去,想阻击评奖拉关系的不正之风”,柳忠秧则称“不认识评委,绝对没有跟评委拉关系。方方不懂我的古体诗,没有资格评论。”接着,柳忠秧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将方方告上了法院。

最后,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柳忠秧胜诉,认为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

判决出来以后,方方声称,宁可坐牢也不道歉。同时,她在网络上给某法院的院长龚稼立写了一封题为《我的批评权在哪里?》的公开信,部分内容如下:

公开信还称:

【我的批评基于事实,相当克制,甚至都未点出违规者的姓名。如果连这样的批评都算侵害名誉权,都是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批评权利在哪里?我们的批评的界限又如何界定?

广州市、区两级法院为了维护柳忠秧,以偏颇的方式认定他们必须保护柳忠秧的个人名誉权,而完全无视我作为公民本该有的批评权利。他们在审理中有意忽略公共利益,而把柳忠秧的个人感受和所谓名誉放在了头等优先的位置。这种判决的不当和失衡,从判决公布后引发的强烈而广泛的社会反弹中可以得到印证。一位作家说,普通人都看得清楚的是非,法官却看不清楚。】

对于两个文人这场官司,本人至今仍然不表态,因为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柳忠秧有没有做过方方所公开批评的那种事情,如果有,那么方方的批评是对的;如果没有,那么方方的确有名誉侵权的嫌疑,而广州市、区两级法院判决方方败诉的理由是她没有证据为她在公开场合对柳忠秧的那些批评提供证明。

本人之所以在这里旧话重提,是以这个作为切入点,引出一个关于文学批评和对社会人士对文学作品进行评论的问题。

文学界人士都知道,文学批评也属于文学创作的范畴。

文学批评是文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有文学作品及其传播、消费和接受以来,文学批评就随之产生和发展,并且构成文学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文学活动整体中的一种动力性、引导性和建设性因素,既推动文学创造,影响文学思想和文学理论的发展,又推动文学的传播与接受。在文学批评逐渐成熟以后,更是如此。

文学批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文学批评属于文学理论研究的范畴,既是文学理论研究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又是文学活动整体中的动力性、引导性和建设性因素,既推动文学创造、传播与接受,又影响文学思想和理论的发展。其涵盖内容宽泛,从作品评介到理论研究都包含其中,在西方几乎是文学研究的同义语。狭义的文学批评属于文艺学的范畴,是文艺学中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的一种研究形态。它是以文学鉴赏为基础,以文学理论为指导,对作家作品(包括文学创作、文学接受等)和文学现象(包括文学运动、文学思潮和文学流派等)进行分析、研究、认识和评价的科学阐释活动,是文学鉴赏的深化和提高。

文学批评的作用与影响——

文学批评从文学实践出发,又反作用于文学实践。文学批评通过对文学作品进行分析和评论,既能影响作家对文学的理解以及文学作品创作的发展,又能影响读者对文学的鉴赏以及文学社会功能的发挥。优秀的文学批评不仅会对同时代个别作家作品起到支持、鼓励和指导作用,还会对同时代作家群体的创作思想和艺术倾向产生很大影响,甚至能改变一代文学风尚。它不仅能提高读者的接受能力和艺术趣味,还能促进社会和时代的审美理想的形成。

另外,文学批评具有如下特点:

1、批评是一种直觉的鉴赏。

所谓直觉,是一种接近本能的感性活动。它可以完全不通过概念、推理等任何逻辑中介而在瞬间把握事物的本质,具有直接、迅速、综合的特征。

2、注重个人对作品的瞬间反应

“ 批评一篇作品,不过是一个心地率直的读者喊出他从某作品所得的印象而已。”——《茅盾文艺杂论集》

3、强调对作品的整体把握。

“临到欣赏一件作品,一个批评家首先应当注目的,不是字句,却是全体。”——李健吾

方方的小说《软埋》发表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争论,至于有没有纯粹给她扣帽子的情况,我不全面了解情况不表态,但是从我读到的文章看,基本上是主要从文章的思想内容进行评论的文学批评文章,对此,方方又是如何反应的呢?请看:

除了上面的微博上的内容以外,本人还从独立评论员郭松民那里了解到她对来自社会上对她的小说《软埋》进行评论的人作出如下反应——

“因为一部小说《软埋》,不知何故让极左派人士恼怒异常,成群结队挥刀而来。”

“这个时代本来也是一个用过头话来提升关注度的时代。”

“那么多人,既无历史常识,亦无社会常识,更无文学常识……”

“所幸是,国家到底经过了改革开放,现已不是一个无端给人扣大帽子的时代。”

与此同时,她还借评论中国的电影的名义,给批评她的人扣帽子和进行嘲讽——

作为作家,很多人都明白在文学创作中“生活事实”和“生活真实”的区别以及它们的关系,这也是大学中文系的课程里面应该讲清楚的问题。

“生活事实”是生活中的确发生过的事情,而且不是个别,但是不是普遍性现象,不是当时的主流;同时也只是某个历史进程中出现的暂时的现象,并不能够代表那段历史时期的本质。

“生活真实”则通过塑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来反映特定时代社会生活的某些本质和主流。

作为一个省的作协主席,方方应该非常明白这一点,即使她有亲人在土改中有过类似遭遇,或者说她了解到过类似的事实,从文学的概念来说,也只是“生活事实”,以这些不代表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的“生活事实”写小说,以偏概全对土改运动进行否定,最起码是属于在客观上误导读者。

对此,有文学界或者非文学界的人士对她的小说《软埋》进行评论是正常的,只要基本上属于摆事实讲道理的,都应该属于文学批评的范畴,一个在被法院判决败诉以后声称“宁可坐牢也不道歉”的作家协会主席,一个高喊“我们的批评权利在哪里?”的人却对批评她的作品的人或者称之为“极左派”,或者嘲讽别人“用过头话来提升关注度”、“ 既无历史常识,亦无社会常识,更无文学常识”、“无端给人扣大帽子”,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她到底是作家还是泼妇?!

文学批评有他自己的标准,即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着重评论作品的认识价值、审美价值等,如果基本上属于这样的评论,就属于正常的的文学批评,作为堂堂一个省级作家协会的主席,就这样对待文学批评?我在没有完全读完所有评论文章之前,不敢断言是否有人给她扣帽子或者在政治上上纲上线,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软埋》本身涉及政治的程度太深了,即使是别人侧重从这方面发表评论也无可厚非,尤其是方方用以偏概全的手法,把土改的历史描绘为对地主的屠杀历史,这本身既不符合事实,也是错误的。起码是在思想价值和认识价值方面有问题,你方方把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公开批评柳忠秧“跑奖”等说成是你的“维护批评的权利”,而其他人有根据地对你的作品发表评论,却成为了“极左派”,什么逻辑?难道法律规定的公民拥有的“批评的权利”只属于你方方?如果你坚持认为你公开批评柳忠秧是正确的,那么别人有根有据地公开批评你的作品也是正确的;如果你认为别人的并非无中生有的对你的作品的批评不应该,那么你对柳忠秧的批评同样不应该,凭什么你可以公开批评柳忠秧,而且法院判决你败诉,而别人就不能对你的作品进行文学批评呢?

方方的小说《软埋》写了三个地区的土改,四户大户,包括川东万县“三知堂”的陆子樵和“且忍堂”胡如匀;鄂西恩施“大水井”的李盖五,晋西北的董朴青,都在土改中被杀。根据作品的描写,至少其中三户都是错杀。陆子樵和李盖五在共产党和政府看来都是开明绅士,有功之臣(陆的女儿甚至认为父亲是革命功臣,陆本人曾经也很自信,在土改初期,甚至会以为自己可以保护别人)。组织上都不让杀,不让斗,把他们列为保护对象,但是他们仍然在运动中死亡。李盖五一家是被不服从领导的农民堵在家里不给饭吃饿死的,陆子樵一家是因为不愿意遭受公报私仇的批斗而选择自杀的,至于胡如匀,则是被自己的族人杀掉的,因为族人祖上曾和他家争夺家产结下世仇。

方方的小说掩盖了在旧社会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残酷压迫和剥削的实质,选取一些不能够代表土改运动的本质和主流的生活事实,要记住执政党欠下地主们的血泪仇,表面上看她好像很讲人性,而富有讽刺意味的是,人们找到了她的这么一个微博截图——

男子在盲人按摩店偷手机绝对是不可容忍的,在这一点上我对方方的微博的立场没有异议,但是她后面的评论就令人毛骨悚然了——“如有人私下里打断其手,令其永无拾针之力,我想我会觉得很痛快。”请方方主席注意,在当年的土改中,很多人面对当年横行霸道为非作歹的恶霸地主(而不是方方以偏概全造出来的几个“好地主”),贫困农民们的感觉也跟你是一样的。我也是仇恨一切犯罪活动的,无论小偷有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但是法律意识让我克制用暴力私下惩罚犯罪人士的这种冲动,起码我不表现出来。何况偷手机的人里面也许有个别人是一开始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的,就像地主里面也有一些人是开明士绅或者并不是那么坏一样。你用几个虚构的”好地主”控诉土改运动没有人性,却对有人滥用私刑把小偷打断手“觉得痛快”,这就是你方方的所谓的“人性”?这样一种人格分裂现象或者说双重标准现象出现在你这么一个省作家协会主席身上,正常么?

说了那么多,很多人包括本人仍然以善良之心度人,以为跟方方只是历史观的不同,只是在文学理念上的分歧,以为她跟那些以推翻现体制和推进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的公知有所不同,当看了下面的微博以后,就明白,我们搞错了——

在她自己的这个微博转发的几个帖子中,其他的是拿来当成幌子的,而所转发的为邓相超招魂的那一个帖子中暴露了方方的真实身份,原来她早把自己当成公知并且以此为荣,明白了。其实,了解邓相超事件的整个来龙去脉的人都知道,邓相超是自找的,否则他也不会公开否认那些东西是他自己写的,并且删除所有微博内容,山东省政府和省政协以及邓所在学校对他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而方方却跟某些反动公知一个鼻孔出气,把这次事件成为“山东已经开始文革”,恰好表明了她自己的政治立场。

综上所述,虽然从她一不小心暴露的身份中不难理解她写作这样的作品的本质目的是什么,当她选择了与那些同体制对抗的势力站在一起的时候,这一切都有了答案。但是,就文学批评的角度就事论事,从她在对待由于批评柳忠秧惹上官司败诉以后的态度同她对别人对她的作品进行批评的横蛮的态度的鲜明对比,可以看出来,她不仅仅不具备作为一个作家协会主席甚至是一个普通作家对待文学批评的应该有的素养,就连一个普通人的既能够批评别人又能够勇于接受别人的批评(她假如有不同观点,完全可以进行反批评,这也属于文学批评的范畴)的起码要求也达不到。充其量,她就是文学界的一名公知,当明白这一点以后,对于她在《软埋》出笼并且受到批评以后的所有反应就不感到奇怪了。

方方女士你到底想干什么就不必要遮遮掩掩了,不妨像贺卫方之流那样直接亮出你的底牌总比你现在的犹抱琵琶半遮面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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