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
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 胡 靖
一、 农民合作的“产权定理”
农地产权,是合作顺利的一个关键因素。经典的合作理论,一直是在分散产权的基础上,来探讨合作的形式。如消费合作、信贷合作、技术合作等。这些领域的合作,由于产权“私有”,各产权主体具有充分的“自愿”、“退出自由”等特征。合作也容易在这些领域产生明显的效果。但是,中国及中国农民面临的合作难题,并非是在消费领域,也不是在生产过程领域。而是在生产条件领域。如果不解决生产条件领域的“恶劣”特征,其他领域的合作的意义微乎其微。
因此,按照毛泽东的《矛盾论》的分析方法,生产条件领域的合作才应该是历史上农民合作的“主要矛盾”。
农业生产条件,如山地、耕地和水资源,本身具有较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系统性特征。如果这种整体性、系统性被破坏,则农业生产条件的功能将会被大大削弱,甚至消失掉。这会直接外化为农业的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低。农业生产条件的这种特征在村庄里也可以理解为符合公共品的两个基本特征。即非排他性(non-exclusive)与非竞争性(non-rival)。这与消费合作中的消费品不同。消费品本身是一种私人用品。它的排他性特征、竞争性特征很明显。但它的占有和使用,不会对消费品的基本功能的整体性构成破坏。因此,各种处置或改造农业生产条件,首先就必须保证生产条件的整体性、系统性。这种对“生产力”的要求,反映到产权关系上,就一定要求生产条件的产权也必须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如果产权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则生产条件的整体性、系统性必然遭到破坏。私有产权,尽管可以通过合作延伸其制度的空间。但是,这种空间仍然非常有限。在很多必须的领域仍然受到产权壁垒的阻挠。这是在漫长的“封建土地制度”下,农民的合作难以开展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封建土地制度”的产权是分割的、分散的,生产条件也必然是分割的、分散的。因此,即使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成对生产条件的完整、系统的改造。这种困境状态会直接外化为农民普遍的贫困。但同时,土地的私有制与贫困,在农村也很难产生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力量。因此,在多数村庄,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低劣的土地生产率往往并存。
所以,以一般的合作原则来理解农民在生产条件领域的合作,就根本不可能解决中国和中国农民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合作的产权定理:从历史看,农地私有的各个农户之间,由于巨大的谈判成本、博弈成本,基本不可能通过完全自由的协商谈判达成较多成员的、较大规模的、较为稳定的合作,以完成度对“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这是数千年传统农业时期,农民贫困的根本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过程中,农地产权的范围往往就是农民合作成功的范围。也就是说,农地成功的改造和土地生产率的提升,必然首先是建立在公有产权的基础之上。
这就不难理解毛泽东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毛的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问题,而非在旧有的路径上徘徊。这是他在20世纪出类拔萃的地方。当然,“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当时的生产力背景下,也是一种哈耶克意义的“自发秩序”。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并非完全被动、没有弹性。从辩证法的角度,这种制度既是一种结果,也可以是一种原因。制度与存在之间是一种循环决定关系,而非矢量((Vector)决定关系。因此,村庄封建土地所有制,反过来,又可以强化农地细碎性。并将农民的贫困固化。但同时村庄土地关系的调整、改革和革命,也可以改变农地细碎性,从而为改造农业生产条件,打破旧有的循环困境带来机会。
二、“愚公移山”的合作困境
封建土地制度下农业生产条件,如山地、耕地、水资源的分散的私有产权,背离了合作的产权定理所阐述的逻辑。在制度上基本上阻塞了农民成功合作的所有道路。这是数千年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未能有明显进展、有较大突破的制度性原因。农户,一般只能对自己的私有产权范围内部的小块农地进行力所能及的改造。而很难跨越产权的边界,形成合作力量。
中国古代的伟大思想家列子曾经讲述了一个著名的寓言“愚公移山”。这个故事毛泽东非常熟悉,并为此完成了一篇重要的文章《愚公移山》。不过毛要强调的是愚公的坚忍不拔的精神而非农民的合作难题。在列子的故事中,愚公要搬走家门口的太行山、王屋山。他只能依靠自己的家庭,依靠自己的儿子、孙子、子子孙孙。而非村庄和农民的集体动员。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故事。列子显然故意回避了农民之间的合作难题。其原因是愚公与其他村民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异常庞大,根本不可能达成合作协议。列子可能意识到了这一点,干脆不提。所以愚公就只能依靠血缘来完成家庭成员的劳动组织。血缘是降低农民合作的交易成本的几乎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合作很难超越家庭的。其实在很多时候,家庭也可能瓦解,家庭成员,尤其是儿女也会分离出去。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面山而居。惩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聚室而谋曰:“吾与汝毕力平险,指通豫南,达于汉阴,可乎?”杂然相许。其妻献疑曰:“以君之力,曾不能损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杂曰:“投诸渤海之尾,隐土之北。”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叩石垦壤,箕畚运于渤海之尾。邻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遗男,始龀,跳往助之。寒暑易节,始一反焉。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甚矣,汝之不惠。以残年余力,曾不能毁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北山愚公长息曰:“汝心之固,固不可彻,曾不若孀妻弱子。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又有子,子又有孙;子子孙孙无穷匮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河曲智叟亡以应。操蛇之神闻之,惧其不已也,告之于帝。帝感其诚,命夸娥氏二子负二山,一厝朔东,一厝雍南。自此,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
——《列子·汤问》
村庄,尽管是一个有别于个体农户的区域概念。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家庭、家族的最简单的对自然环境的适应与互助。即使是一个自然村的数百亩的范围内,农地的自然分散性与产权分散性特征也非常明显。在历史上,自然村内部基本不可能产生较大规模、较长时间的跨户的集体行动。这一点与其他动物,如蚂蚁等没有太多的区别。我们至今所认识的即使是最智慧的动物,也多是适应性的合作,而非改造性的合作。因此,严格意义的村庄,一般都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贫穷状态。
列子在寓言中没有涉及到农民的产权问题。当然是在假设太行山、王屋山是无主之山。如果太行山、王屋山上有其他农民居住,恐怕愚公也得首先跟人家谈判。达成合作协议以后才可能挖山不止。如果遇到几个“钉子户”,愚公移山就根本进行不下去。
现实中的农业自然生产条件,公共性意义非常明显。它可以是公共的灾难,家家有份。如洪水。也可以是公共的福利,如水利,户户受益。其产权往往并非一户或家庭独有。尤其是在人口比较密集的传统农区。但村庄中的生产条件要从公共灾难到公共福利,其改造一般要覆盖数十户、数百户、上千户。甚至跨越村界、乡界、县界。由此就形成了产权的细碎性,与农业生产条件的整体性之间的矛盾。如果各自产权分散、独立,要通过谈判、博弈达成公共契约,以保证大区域的“治山治水”的合作完成,则挨家挨户的谈判、协商、组织的“交易成本”将会相当漫长和巨大。它足以在未完成以前就耗竭发起者、组织者的全部热情、时间和精力。并且只要有部分农户,甚至一户坚决不愿合作,成为“钉子户”。则整个合作的公共契约将无法实现。所有合作的努力都将前功尽弃。因此,在历史上,要实现分散农户在农业生产条件领域的较大规模的合作,基本不可能。
并且,这种产权壁垒,与成员的数量呈现正比关系。合作成员越多,则产权壁垒越大。合作成员越少,则产权壁垒越小。小至一个家庭,产权壁垒就基本消失掉。这是因为家庭的产权是共有的,而不是分裂的。产权壁垒,是合作成员的非线性增函数。因此,历史上比较成功的农民劳动合作,都只能是很小范围的合作。并且,一般都是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下,如洪水、匪患、战争下的家族、宗族或自然村以内的几户、十几户的小范围、暂时性合作。人数、户数越少,则合作组织越稳定、合作成本越低,契约就容易达成。稍大一些的合作,就根本就无法逾越这种产权壁垒。所以,两千多年前列子寓言中的农民的非合作性特征,一直会延续到1953年前后的中国合作化、集体化运动之前。愚公,宁可依靠子子孙孙,也不敢去组织一个跨家庭的团队。因此,他无法得到“合作”的力量。太行山、王屋山他是搬不动的。但在两千多年后的新中国集体经济时期,就在这一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寓言的发生地,河南林县的农民通过合作的方式,在太行山上完成了一件令全世界震惊的水利工程“红旗渠”。它耗时约十年,组织民工的规模超过10万人。这一农民合作的成功,把“愚公移山”从寓言变成了现实。
黄宗智先生曾经发现了中国南方地区宗族组织这种特殊产权结构的一个单向的生产力的依据。但是他并没指出,水利工程的规模,特别是那些跨自然村的水利,究竟需要多大的农村组织规模?
在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组织比华北平原发达和强大。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两者也许可以视为同一生态系统里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显出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松田吉郎叙述了明代中叶到清初,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垦殖“沙田”而拓展耕地的情况,说明“沙田”的控制,是当地士绅扩张其政治经济势力的物质基础。
——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56页
宗族是中国封建社会常见的一种农村松散型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很大程度与水利和土地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宗族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却是通过血缘关系来完成的。而非完整意义的契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种血缘关系,就没有宗族的经济意义。这一点,黄宗智先生的叙述与列子的故事,惊人的相似。黄宗智还发现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说明在共同的水利愿景下,宗族组织的作用是对农户私有产权的一种改造和补充。也可以认为宗族,是“封建土地制度”的一种弹性。但宗族的作用还是是要服从产权的逻辑。即要组织公共活动一定就需要有相应的“集体”财产。没有这种“集体”的资产,宗族脆弱的血缘关系,就会随时断裂。集体行动就无法开展。毛泽东1930年在《寻乌调查》中发现的农地私有制度下的三种“公共地主”形式:祖宗地主、神道地主和政治地主。这三种“公共地主”其实都有各自的具体的公共目标。这种历史上的“公有制——公共目标”的现象和逻辑其实非常清晰。它印证了公共目标与公共产权的矢量关系。
宗族还有一定的“集体”的权威。这种权威是村庄社会里成员之间长期互动形成一种信任。它的目的与作用是可以大幅降低宗族内部的谈判、组织成本。从而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集体”的这种作用常常通过“长老”的方式发挥出来。“长老”是村中处事比较“德高望重”的年长者。由他出面处理一些公共事务,可以减少谈判摩擦、节约谈判费用。这与集体化时期的李顺达、陈永贵的作用类似。但是,“长老”并不能替代产权的作用。因此,宗族的作用显然不能高估。在漫长的历史中,由于宗族的“集体”的财产非常有限,它们的作用基本上淹没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作用仅仅是最低限度的救济、应急和组织。根本不可能主动出击,组织农民,完成较大规模的生产条件的改造,以战胜不断发生的饥荒。
三、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
因此,在中国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要实现较大范围的农民合作,完成对生产条件的成功的改造,就必须改变产权的分散、分割状态。超越宗族,扩大集体产权的范围。从根本上变分散的私有产权为适度集中的公有农地产权。依靠这条产权变革的路径,或“所有权”革命的路径,才可能从根本上战胜、克服产权壁垒,实现在生产条件领域的成功合作。 进而让中国的农业、农民彻底摆脱历史的困境。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深谙中国历史与农村的毛泽东为什么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决定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在1955年,在战胜了党内反对派的压力以后,毛泽东观望并鼓励农民合作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1958年以后,又进一步建立了人民公社。这种转变,使得农民合作的范围,远远超过了历史上的家族和“公共地主”。并且人民公社将集体的公共产权锁定。成员或社员没有“退出自由”。从而将产权壁垒几乎降低为零。正是在这种农地的公共产权制度下,河南林县的农民,才可能完成“红旗渠”这样大型的水利工程。
要搞社会主义。“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搞农贷,发救济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兴修小型水利,打井开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广新式步犁、水车、喷雾器、农药,反对“五多”等等,这些都是好事。但是不靠社会主义,只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搞这一套,那就是对农民行小惠。这些好事跟总路线、社会主义联系起来,那就不同了,就不是小惠了。必须搞社会主义,使这些好事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至于“确保私有”、“四大自由”,那更是小惠了,而且是惠及富农和富裕中农。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一九五三年)
显然,毛泽东的见识在其战友中出类拔萃。他高度警惕“小农经济”模式。并深刻地认识到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言不及义”的诸多政策,是“好行小惠”。是在“小农”基础上的一种“改良”。它富及的是富农和富裕中农,而非占人口多数的贫下中农。故他严厉批评党内“好行小惠”的思潮。在他看来,没有生产关系,即“所有权”的“革命”,中国农业,依靠这种“小惠”无论如何走不出历史的陷阱。毛泽东的认识显然延伸到了农地的“整体性”,延伸到了对“恶劣”的农业自然条件的改造。由此可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他的深刻的影响。但是,今天的主流学术界仍然没能从历史中吸取营养。其对农业的认识仍然是停留在半个世纪前的“小农”水平,
集体化实际上是合作化的锁定形式。即农民的包括土地在内的主要生产资料全部转变为集体公共所有,不能“退出”。这种集体化,在今天受到了比较广泛的抨击。它被视为人民公社“没有效率”的主要经济学原因。这种解释提供了集体化“失败”的一种可能的逻辑。而非全部的逻辑。在毛泽东看来,集体化却是社会主义的一大体现和优势。土地的不能“退出”,恰恰保证了集体土地的完整性、稳定性。避免了成员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这就为集体系统规划、管理、改造农地,提供了最稳定的制度保证。这也确实是集体化的另外一种可能的逻辑。毛泽东对制度有非常深刻的认识。他不是现代经济学语境下的制度经济学家。但是语境的不同,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语境背后的制度的逻辑表达。逻辑的表达并非只有一种语境。而是可能有其他的语境。毛的集体经济思想,恰恰与制度经济学的精髓有异曲同工之处。公共资源有效的管理和公共品的稳定的供给,常常是建立在公共产权的基础之上的。公共目标的需求特征,也会决定公共资源的产权的特征。这种公共资源、公共品整体性与产权的公有性的对称性的制度逻辑具有普遍性意义。这个道理在美国、英国这样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这些国家有大量的私有土地,但同时也有大量的土地是公地。特别是涉及到生态、环境安全的国家林地、及其他生态保护区。其整体性意义决定了不可能让渡给私人资本去经营、开发。
试想,如果农地不能集体化,合作化止步在1955年前的初级社,农民遵守“自愿”的原则,则一户农民“退出”,就完全可能导致一个自然村的“治山治水”组织的完全失败。因此,集体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水利化和提高土地生产率最重要、最关键的制度创新。其积极的意义需要得到公正的评价。
今天的很多关于合作的论述,仍然是建立在私有农地产权和罗虚代尔原则(The Rochdale Princinple)的基础上。罗虚代尔原则更多地适用于消费领域的合作。这种消费合作,不具备农业生产条件那样的整体性、系统性特征。不会对农地等要素的产权提出整合的要求。即使有成员退出,也难以破坏合作的整体性。因此,在一些特定环境中,罗虚代尔原则可能有效。但是对于农业及农业生产条件的改造,则完全无用。在合作的范围内,只要一户农户拒绝长期合作,则这种合作就很可能彻底解散。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广泛的存在,未能有效催生农民合作,尤其是生产合作就证明了这个道理。不少学者混淆了了合作的不同性质与内容。仅仅以“罗虚代尔原则”作为唯一的合作标杆。自然就希望在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农民“自愿”的合作来解决“三农”的很多问题。如果契约组织能够长期达致,为什么还有家庭经营的“长久不变”?
曹景清先生对历史上的中国农民有一个非常精辟的概括,即“善分不善合”。但他并未梳理清楚“分”的根本的原因正是“产权壁垒”无法逾越。而不是农民不想合作。
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组织,是承包制下的独立小农得以最终摆脱贫困落后,摆脱自然灾害的侵扰,摆脱地方贪官污吏的剥削与压迫,减少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最强大的手段。这种新的结合方式,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将是中国农村迄今为止最为深刻的一场革命,它需要辅之一场新的文化启蒙运动。
曹景清:《黄河边的中国》 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版,第767页
从历史角度看,数千年中国农民没有“自愿”合作起来。为什么还要期望今天的“独立小农”可以通过完全自由的“平等协商”建立起来呢?难道历史上就没有出现过“平等协商”吗?小农广泛、长期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合作”的一种历史否定。它证明了所谓的“平等协商”都只能是在“产权壁垒”下进行。就像“愚公”及其子子孙孙,只能永远生活在太行山、王屋山下一样。其实际的意义微乎其微。
但产权的变革,在中国及全世界,永远都是一个令人紧张的话题。它是一种“革命”。是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巨大冲击。其带来的社会震荡,远远不是一个的学术问题那样轻松。历史上,涉及产权,要么是异常残酷的革命。要么是顽固的产权制度的坚守。无论是哪一种选择,其实都有巨大的历史代价。革命,意味着必须付出代价;不革命,意味着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封建土地制度,受益者是少数既得利益者。而包括农民在内的多数社会成员,和国家的前途,都已经并正在支付巨大的代价。这种格局甚至危及到了国家与民族的生存。因此,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是一种剧烈的历史的进步。一种常常必然要求以暴力、震荡的方式开展的历史的进步。毛泽东在以学理的方式认识到了制度变革的这种必然的历史逻辑性以后,在权衡了革命的代价与意义以后,革命就是一个超越学术的纯粹的、不可回避的手段问题、工具问题。此时,毛泽东作为革命家的身份就浮现出来。他不会畏惧社会必然的代价。他必须保证他一生追求的“所有权”革命——即社会主义,能够继续下去。一九二七年他在他著名的《湖南农民考察报告》中,他就如此描述过农民革命: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农村革命是农民阶级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权力的革命。农民若不用极大的力量,决不能推翻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地主权力。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湖南农民考察报告”
革命的目的,不可能以温情脉脉的谈判的方式获得。就只能以“革命”的方式获得。这当然是一种社会暴力。不仅中国才有。它会让社会的既得利益集团直接付出代价。这是因为,地主,不可能主动“退出历史舞台”,为了社会的长远利益,出让自己的利益来实现“耕者有其田”和集体化。这种阶级对立的“不可调和”,几乎使得中国每一次进步都被打回原形。1927年以后,在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下,“所有权”革命终于以“革命”的手段,于1949年获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功。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为其在中国开展社会主义的集体化,彻底消灭产权壁垒提供了制度前提。
其实,1955年以后的社会主义的“所有权”革命,即取消土地分红、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和按劳分配,才是毛所讲的“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1958年在完成了“所有权”革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尽管遭受到了“大跃进”的严重挫折,但中国农村终于首次在产权意义上实现了土地的“整体性”,并顺利取得了水利化等重大的农地改造成果。农业土地生产率实现了稳定的提高。历史上频繁出现的自然灾害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就直接为工业化,包括今天的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本身是与中国的现代化有紧密关联的。而非截然无关。
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过程中,毛的集体化遭遇了重大的挫折。这是他在1964年以后,竭力推崇“农业学大寨”的集体化过程中,没有预料到的。这是因为,种植业的生产过程,由于农业的“产业缺陷”原因和农村干部的“干部禀赋”等原因,农业更适合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而不是在每一个细节上都集中的集体经营。生产过程中的集中劳动方式,是导致“人民公社”的生产效率逐渐下降的关键的经营制度性原因。
但“人民公社”解体的原因,在逻辑上,并不构成否定毛泽东“所有权”革命的证据。毛的集体化的制度“失败”是在生产过程中。而非在农业的全部。
今天名不副实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面临的正是这种困境。30多年的“改革”,在对毛的“所有权”革命极端否定的同时,走向了制度的极端。农地的整体性因为“承包权”的细碎而被严重破坏掉了。无论北方、还是南方地区的农业生态,很多都处于危险或危机状态。改革者们一直混淆了所有权制度与经营权制度的根本性区别,把经营问题混同与产权问题。试图在“所有权”意义上将中国的农地制度倒退到“小农”的私有化状态,并通过“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这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上,在列子的预言中,就已经证明是行不通的陈旧的制度。在未来,必定会使得农地的整体性继续遭到破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