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27日,“2013凤凰财经峰会”在京举行。本届财经峰会继续秉承“思想解放市场”的旨归,以“重塑市场力量”为主题,关注后十八届三中全会时代中国市场化改革方向[①]。
笔者以“2013凤凰财经峰会”圆桌论坛二“土地改革待破局”为例,来探讨和驳斥市场派学者们的理论逻辑以及在这一理论逻辑下提出的对我国土地改革的政策建议,特别是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和逻辑[②]。本文围绕着香港大学经济系许成钢教授在圆桌论坛二上的发言而展开,逐一反驳了许教授关于我国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和逻辑,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我国土地制度安排所遵循的基本依据。
一、市场经济及其经济学理论
自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以来,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就一直占据着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其在经济思想的形成、经济学理论的研究、经济问题的政策实践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此间,虽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但凯恩斯主义未曾动摇自由市场经济思想的根基,因为,无论如何凯恩斯主义的立论基础仍然是市场经济本身。所以,20世纪70年代以来,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主义被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潮及其政策实践所取代是历史的必然。
无疑,市场在现代经济中已经取代了强制力、传统惯例以及权利等配置资源的方式,而成为主导性的资源配置方式。作为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首先以“看不见得的手”的原理抽象出市场的这一“灵魂”。那么,主流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是如何理解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呢?或者说,主流西方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到底什么为旨归呢?首先,人类面临的基本问题是经济中的资源永远也不能满足不断扩大的人类需求,换言之,面对着人类无限的需求而言,经济中的资源永远都是稀缺的;其次,解决稀缺性的最佳方式是市场中理性经济人以最优化为前提,利用价格或是市场信号作为理性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对资源的最优配置;第三,运行良好的市场的存在是其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前提,而政府的作用则在于保持立场的良好运行,方式是建立一整套的制度框架以保障市场的有序性和可预见性,其中,产权制度是这一制度框架,从而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即明晰的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前提。
200多年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这一理论逻辑及其政策建议不仅指导了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而且也促使一些发展中国家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特别地,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原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都向市场经济转型。一时间,自由市场经济思想成为横亘古今、贯穿东西的具有普适性的宇宙真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学者以这一理论逻辑为出发点,来探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他们认为当前我国在工业、城市化、在转型时期所出现和面临的一切问题,都是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的结果,换言之,只要建立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则中国所面临的一切问题都能很好的解决。
二、驳土地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的基础
香港大学经济系许成钢教授认为,“土地的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整个政治制度发展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经济是没有可能持续发展的”。所有的发达经济体都一个共同的基础就是土地的私有制。目前在全世界180多个国家里,一共只有不到七个国家不承认土地的私有制”。
如果土地不进行私有化,或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那么就没有市场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的基础?显然,这既不符合理论逻辑,又严重的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的经验事实严重相悖。从经验上看,一方面,原计划经济体的市场转型没有一个能够比我国的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更为成功;另一方面,从近二三十年的经济表现看,也找不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的表现像我国一样好。而这都是被世人所公认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无论是发展中还是发达国家)都是土地的私有化,相反,我国却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或国有。此外,土地是否私有也不是我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基本面来看,通过进一步地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而进一步地释放改革开放的红利,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能够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更进一步地,许教授认为土地制度是整个政治制度发展基础。笔者在此反问许教授,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如果按照许教授的逻辑,土地的私有化必将带来政治制度的变革,而方向必然是被视为具有普适性的普选制、代议制、多党轮流执政的所谓的民主政治。当然,许教授的立论前提是西方的政治制度优于我国的政治制度,而且是人类最美好的且是终极的政治制度,就像弗兰西斯·福山在《历史的终结》中所理解的那样。对此,笔者实在难以认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的整套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是适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政治制度基础,是优于西方的所谓民主制的。中国特色整个政治制度是“中国模式”的重要内涵之一。“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是我们遵循的基本前提。
很显然,许教授的结论是不准确的。他的论据不足以支撑他的关于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另外,在理论逻辑方面,到目前为止,整个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整套理论范式本身也应该被反思,因为,这一整套理论与其所指导实践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方面,明晰产权下的市场所带来资源配置效率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数学假定下才能存在,但现实中的市场都是不完美的;另一方面,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是否应该成为经济学研究或市场经济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者说,是否存在其它的目标是人类所终极追求的且应作为评判效率的标准。这是因为,尽管资源配置的是否有效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无论如何它也仅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部分。所以,仅从私有产权的确立、市场经济本身来谈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部,必然是以点带面且不符合逻辑。当然,在全世界180多个国家里,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我国必然的要向其它173国家一样,实行土地的私有制。
三、驳集体所有制必然带来效率损失
许成钢教授指出,国有土地制度,带来了严重的整个市场的基本扭曲。“当我们用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这些词时,这里面完全没有个人的权利在里面。当法律上没有规定个人权利的时候,硬性规定农用土地一律都为集体所有,但是就连集体都没有权利把它的土地的使用转换从农用变成非农用”。
许教授的逻辑仍然是主流经济学的强制性效率观,即没有明晰的私有产权,任何资源的配置都是无效率的,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则代表了市场的全部,甚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部。
当前,农地集体所有制所体现出的制度溢出功能恰恰就是集体所有必须坚持的一个关键点。农地集体所有制使农地发挥的“蓄水池”作用和缓冲器的功能,极大地降低了我国城市化、工业化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成本。[③][④]试想,农民由于经济危机而失业,那么农地对农民仍然发挥着基本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职能,这一点在2008年危机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另外,在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大规模的转型进程中,我国没有像拉美国家或其它一些发展中国家那样,出现严重的贫民窟现象。这也不能不说是农地集体所有制所发挥的重要制度性保障。所以,尽管农地集体所有并没有赋予农民完全的财产权,如许教授所说的从农用变成非农用的权利,但恰恰相反,农地集体所有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限制农地从农用转为非农用。这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进而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制度基础。
所以,在扩大化的意义上,尽管农地集体所有造成了某种程度上以主流经济学为逻辑的效率损失,但它产生了重要的制度溢出效应和保障功能。农地的集体所有在限制农民对农地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却以其它的方式补偿和保护了农民,特别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而言,这一补偿产生的正溢出效应是远大于其效率损失的。换言之,如果我们改变效率衡量的标准,那么集体所有制的效率要远大于私有化的效率。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所存在的一些缺陷,但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廓清相关利益主体围绕着农地的权责利,或者说,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完全可以解决集体所有制所产生的问题。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持农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户家庭的承包经营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地集体制所有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意义的肯定。
四、驳政府和市场关系之政府的区域规划
在谈及政府与土地市场的关系时,许成钢教授表示,“现代化过程中,政府需要干预土地市场,但关键是政府如何干预。政府干预不是把所有权拿走,政府干预的手段是区域规划。在硅谷和波士顿地区,政府的干预都是区域规划,即用区域规划的方式来保证简括发展。今天我们中国人民最关心的就是我们如何能够继续向前发展,如何能够持续的发展,能够创新的发展。我们去看一看那些制度是什么样子的,政府的干预是在保护市场经济,用区域规划的方式保护市场经济,保护环境” 。
许教授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视为区域规划,难道这应是政府对土地市场干预的全部吗?显然,即使在美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也不会完全拘泥于区域规划,更何况,我国和美国的情况不同,甚至是完全不同,因此,我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不可能仅仅就是区域规划。再者,政府的区域规划并不必然的就是保护市场经济、保护环境,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美国的硅谷和波士顿地区站在了现代化的最前沿,这是举世公认的。难道这仅仅就是区域规划的结果吗?当然不是。进一步地说,难道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最具创新力的,拥有世界上最强基础和应用科研能力的经济体美国所取得成就,仅仅就是政府对土地区域规划的结果吗?当然也不是。区域规划只能是众多因素之一,它既不是硅谷和波士顿地区发展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论。主流经济学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一套保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框架,特别是明晰的产权制度,使经济行为在市场中更具可预见性,从而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一逻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上升为先验逻辑,它在实践中具体化为“大市场,小政府”。然而,市场应该大到什么程度,而政府应该小到什么程度,它们之间的边界在哪里?主流经济学没有告诉我们太多,只是说政府做的越少越好。情况真的如此吗?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典范,这也是举世公认的,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似乎没能验证自由市场效能的一切,取而代之的是美国经济一直在羁绊中前行,而且成为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策源地。更为重要的是,美国似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风险不断膨胀的策源中心。而这一切就是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及其政策实践取代凯恩斯主义的情况下发生的。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需要理清的。经验告诉我们,偏执于两者任何一方都是不合意的。换句话说,只有政府和市场二者很好的耦合在一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⑤]。笔者认为,政府职能的发挥不应仅限于上述主流经济的逻辑,因为,无论是市场,还是资源配置本身都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部。必须跳出这一强制性逻辑,发挥政府的“看见的手”和市场的“看不见的手”的双重职能。这才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的要义所在。
五、驳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土地私有化
许成钢教授指出,全世界现代化有基本的规律可循,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土地私有化。早在洛克、斯密的时代就已经讲的非常清楚了。“过去苏联搞农业集体化,大批的人饿死,农业大规模下降;中国农业集体化后果也一样。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全世界农业最发达的国家有哪一个是大规模农业集体化的”。
不可否认,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我们曾经实行过,但我们也充分地意识到了大规模农业集体化的弊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20世纪80年代,党和国家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形式将农业的自主经营权再次赋予农户家庭。而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目的之一仍然是要维持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不知道许教授提到大规模农业集体化想意欲何为?毕竟,这已经是过去几十年的事情了。
在许教授看来,土地的私有化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充分必要条件。按照许教授的逻辑,如果我国不实行土地的私有化,那么我国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现在不予置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下中国通向现代化之路将给予很好的回答。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现代化及其道路并不必然的完全就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及其道路,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和现实的现代化及通向现代化之路。
六、结论和启示
东西方文明的分叉早在秦朝时期,甚至在更早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有着自己的基于中国历史、中国传统文化的对市场,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世界的发展变化的认识。我们有着自身的认识方式和行为逻辑,即使现代经济学理论对西方世界的崛起和走向现代化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但这一理论并不具有普适性或绝对的真理性。这是由真理的有限性和有条件性决定了的。如果不明确这样一点,就会在方法论层面上犯错误,而如果在方法论层面上犯错误,那么以此为指导的任何具体分析都会出现偏颇,或是沿着错误的路线走下去。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生产关系变革的途径,但市场是具体的历史的,它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我们必须辩证的看待市场及其理论抽象,即自由市场经济学的作用。如果将自由市场经济学看做是金科玉律,将其本本化、教条化则势必会出现问题。无论如何自由市场经济学是人从经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它不应该成为人之外的人的异己力量并控制人的本身。所以,我们对待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及其理论抽象,要做到自在、自为。
中国的土地问题、“三农”问题,甚至是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解决途径,必须从它们自身的内在逻辑中去寻找。任何一种理论范式只能用来加深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认知,但它们都不应被视为一种强制性逻辑去匡正一切问题。如果许教授不同意笔者的观点,请许教授到深入到中国的农村中去。只有这样,许教授才能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土地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不是在象牙塔中运用某一种抽象逻辑去强制性理解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相比农地的私有化,甚至是农地的国有化,现有的农地集体所有制是最优的制度安排,必须予以长期坚持。
作者:杨成林学位: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①]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2013summit/.
[②]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227/11354666_0.shtml
[③]杨成林、何自力:《土地职能和土地产权制度选择——中国土地产权私有化有效性质疑》,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年第11期。
[④]贺雪峰:《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几点认识》,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⑤]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发布》,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tj/2013-11-14/c_1181215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