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过度解读新闻似乎成为了一种时尚。
近日,国家民政部发表声明,重申针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有关政策。声明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对日作战牺牲的或负伤致残,以及编入到人民解放军序列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与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等抗日队伍老战士,享受同等待遇,或追认为革命烈士,或评定残疾等级并给予相关抚恤,或纳入现行优抚制度给予优待补助,等等。简言之,就是督促各级有关部门落实新中国以来的相关政策。毋庸讳言,就象其它政策规定,在落实的过程中曾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都是需要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发表的重申,也是一种提示和督促。
但是,对这样的重申也无须过度解读,或者是政治性扩展解读。联想到前段时间陕西省人民政批准了5名国民党抗战老兵为烈士的消息,就曾引起了一些媒体的过分解读。例如那份南方的报纸就不失时机地发出“许多人感慨这是对中国卫国战争死难烈士的尊重,虽然迟到,但没有不到。”什么1980年代“大陆方面向台湾当局伸出橄榄枝”,还有什么要商榷“按规定不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总之,把这些话串联起来起来就是:共产党过去不承认国民党官兵抗战有功,后来为了统战才改变态度,但还舍不得花费任何银两。顺便说一句,这份南方的报纸,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有的文章欺负现代人忙于工作,很少看书,因而制造一些无中生有的时尚,这是令人遗憾的。
如果这样扩展性的政治解读过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并起不到什么好作用。最好先看看历史资料,回到事实本身,就事论事。对的坚持,错的改正,做得不够的加把劲,不要把什么事情都“上纲上线”。
只要查询一下新中国的历史文件,就知道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早在建国之初就有规定,就包括了国民党军队中在抗战牺牲的官兵。1950年《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五年因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的国民党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内。”这是在建国之初就明白无误地确认了国民党军队中抗战官兵的历史功绩。有些人只看到了“民[1983]优46号”文件,即规定,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此就解读出中共的政策往往是权宜之计,有时只为了“橄榄枝”。
同样的解读也来自关于商榷的内容。实际上,并不只是对国民党官兵中的革命烈士没有一次性抚恤金,其他的也没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都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不可否认,我国在对待烈士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令人失望,其中也包括长期来对国民党官兵中的烈士认定和国军抗战老兵的待遇问题的不够重视。但笔者认为国人更应该关注的是:近年来为何多次出现共产党的烈士被妖魔化现象?有多少烈士陵园都被商业化?还有多少烈士的遗骸没有安魂之地?最近看到日本人为他们的海外“烈士”魂回故里坚韧不拔,数十年如一日,就知道我们中国人的差距在哪里。这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开始更加重视有关烈士的工作了。7月4日上午,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烈士纪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以贯彻落实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交流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任务,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烈士精神。
希望社会各界都能为这件事情发挥积极作用。国共两党军队中的烈士都应该得到全体中国人的尊重。有点风行的妖魔化共产党烈士的故事也应该自觉收场了。那些企图用台湾蒋介石时期的历史教科书来替代大陆历史教科书,把八路军新四军的烈士都描述为“游而不击”的“游士”的人,是早晚要被历史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