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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

作者:桑杰   来源:红旗文稿  

  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

  ——学习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几点思考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今年是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又恰逢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民族理论,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进新时期的民族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背景下,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同志初步提出了他对民族问题的观点。1950年7月,他在欢迎中央民族访问团慰问西南各民族人民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只有在消除民族隔阂的基础上,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他还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同上,第167页)这些论述,丰富了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邓小平民族理论形成的起点。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时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就进一步揭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党的十二大报告在关于民族问题上提出了两个鲜明的新观点。一是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从而把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二是把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定为“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邓小平同志强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把民族区域自治上升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是邓小平同志科学总结我国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科学结论。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并系统阐明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在关于民族问题上,党中央强调,要充分认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方面的国情,无论制定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还是实施各项重大政策措施,都必须体现多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占一定比重这一基本国情,要研究民族特殊性和地区特殊性,要照顾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民族政策要长期稳定,政策不稳定,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国家的发展。

  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科学总结和系统概括。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并对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从九个方面做出了系统的概括,其中就包括民族理论。这不仅标志着邓小平理论的形成,也标志着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形成。邓小平民族理论是一个开放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其理论的基本思想,而在实践中继续推进邓小平民族理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基础,以促进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二、邓小平民族理论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民族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赋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容。

  一是强调民族问题非常重要,事关党和国家的命运。邓小平同志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强调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针对“文革”中忽视民族问题、取消民族工作机构的错误做法,邓小平同志明确强调,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引起注意。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这是源于历史经验的科学论断。

  二是强调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邓小平同志在谈到西藏工作时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1990年,他还强调,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真正”的民族平等,含义在于不仅要帮助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而且要使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上得到改善和提高,这样才能为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基础。他着重强调,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搞好民族团结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搞好民族团结,要消除民族隔阂,要同时抛弃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因为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民族分裂活动是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最大危险,是影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进步的最大障碍。邓小平同志强调,必须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这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所在。

  三是强调加快发展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1987年6月 29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强调,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方能不能发展起来,在西藏问题上,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关键时刻,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为民族工作的新发展创造了重大机遇,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指明了前进方向。1990年12月24日,邓小平同志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根据“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东部地区率先实现了加快发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按照邓小平“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与时俱进,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迎来了加快发展的新时代。

  四是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民族和宗教的关系。在我国,宗教和民族有着紧密的联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一贯政策。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西南局工作时,就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他提出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1950年7月21日,他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大会上谈到人民解放军进军解放西藏时指出,我们进去以后,首先宣布了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同时我们军队的优良作风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出来,例如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强调要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即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文件还特别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1982年宪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从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五是强调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同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邓小平同志的关心下,“文革”中被撤销的民族自治地方得到了恢复,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新建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邓小平同志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了这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继承发展邓小平民族理论,实现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省份,集中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原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所有困难和特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海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断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使全省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把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月活动提升为全省性活动,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民族工作的有效载体,为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笔者认为,推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区,做好我省民族宗教工作,要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考验。要坚持从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民族工作的特点出发,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我省民族工作的政策体系。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民族工作者,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研究,准确把握现阶段我省民族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高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本领,为奋力打造“三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任何一个民族要团结,靠的都是统一的核心价值体系。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到现代化建设的各方面,形成各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青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大力弘扬伟大的玉树抗震救灾精神、“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和以自信、开放、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青海精神,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进步。

  三是必须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加快发展始终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根本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快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极大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发展权益。但从总体上看,民族地区发展仍然相对滞后,破解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大团结大繁荣,仍需下大力气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要全面落实中央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专项规划,更加注意资金、项目的落实。要坚持把生态保护作为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民族地区发展的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环境优化、民生改善同步提升,实现民族地区生态系统良性循环。要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环境,完善和落实各项增收政策,千方百计地增加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收入。要大力推进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提高精神文化产品供给能力,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是必须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是协调民族关系,搞好民族团结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加大舆论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自觉性,努力形成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筑起反分裂、反渗透、反破坏的钢铁长城,不断促进和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

  五是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的教育。要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大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团结意识。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努力使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各民族干部群众懂得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团结统一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准则,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各民族的共同理想和历史使命,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思想基础。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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