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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冰:“网络宗教”活动在中国的发展及管理

作者:赵冰   来源:《网络传播》  

“网络宗教”宣告“人人都是传教士”时代的到来,并为非法的宗教、甚至邪教活动提供了一定便利。



      “网络宗教”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似乎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但这丝毫不妨碍过去近20年间它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以基督教和天主教为例,据粗略估 计,2001年互联网上涉及基督教和天主教的中文网站、网页仅有7100多个,2009年8月,该数字达到466.7万个左右。而到2015年1月,其数 量已突破千万,约为2740万个。

      尽管“网络宗教”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便利了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但在中国以“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为主要特征的“宗教 国情”下,“网络宗教”也对我国传统的宗教格局和政府管理方式提出了一系列亟需明确、解决和应对的“新问题”、“新挑战”。


什么是“网络宗教”?

      “网络宗教”是“现代网络”与“古老宗教”融为一体的产物,是对宗教组织或信徒个人以宗教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仅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新型宗教活动,以及传统宗教活动在虚拟空间中再现形式的总称。

      目前,“网络宗教”活动在中国总体状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起步早”。中国的“网络宗教”活动最早开始于1996年,与西方主流宗教团体对互联网的利用同步。当时的典型代表是南开大学BBS上专门讨论基督教的“圣经版”和中国佛教协会会刊《法音》网络版,其设立时间甚至早于天主教罗马教廷的官方网站。

“发展快”。这不仅体现在各大宗教网站、网页的增长速度上,同时还体现在其对互联网应用的广度和创新上。当下,中 国境内各宗教、派别,甚至一些“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都已深深嵌入“网络化浪潮”中,在应用形式上,无论是最基本的网站、网页,还是最新的微博、微 信,通通不留“死角”,往往是一种新应用刚为网民熟知,宗教团体就会迅速加以利用。

“年轻化”。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年发布各种报告显示,中青年群体不仅在中国网民的整体年龄结构中占比最大,而且最为活跃。这种情况同样也反映在“网上宗教”活动中。

“均衡化”。在“网络宗教”活动所依托的各种应用的数量上,“五大宗教”中除佛教、基督教涉及的网络应用数量相对稍高外,其他三大宗教在这方面基本相当。

“网络宗教”活动带来哪些“新问题”?

     首先,对中国传统“政主教从”宗教格局和主流意识形态提出一定挑战。

     在中国,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长久以来一直体现出鲜明的“政主教从”模式。这既源于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力量对比和传统的社会、文化生态,但最关键的还是由于传统的宗教传播、活动方式,限制了宗教最大限度的传播。

而“网络宗教”出现后,与宗教相关的海量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甚至语音对话等“宗教大数据”正在形成,由此向外界展示了“更全面”“更鲜明”“更 易接受”的宗教形象和“更具说服力”的宗教理念。久而久之,随着宗教影响和力量的扩大、增强,国家与宗教间相对平衡的力量对比及主流意识形态都可能受到一 定冲击。

     其次,宗教活动不再局限于实体宗教场所,现有相关法规的效用在“网络宗教”活动中面临“打折扣”的风险。

      2005年开始执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 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但现行的对“现实宗教场所”的“属地化”管理,不仅已经落后于网上“虚拟宗教场所”的迅猛发展,而且在“虚拟宗教场所”已经能够 再现绝大部分现有宗教活动的情况下,宗教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在海量“网络宗教”活动面前,正逐渐出现“力不从心”的迹象。

     再次,“网络宗教”的出现,从整体上增加了国家有效管理宗教及相关事务的难度。

     在国内,网络增加了宗教团体在国内其他事务上的“发言权”。这虽然会为相关问题的化解“另辟蹊径”,但在涉及其利益的一些问题上,也加大了单纯的宗教 问题转化为社会、政治甚至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如,网络就曾有效放大了 “秋雨之福教会事件”“守望教会事件”等事件的舆论影响。

     在国际上,网络虽然可以让外界更多了解中国宗教事业取得的成绩和发展现状,但也进一步模糊了跨国性宗教及相关事务原本就不十分清晰的国内、国际界限,甚至一些矛盾、问题也暴露于在世界范围内。这容易给外部势力提供干预、指责中国的机会和话题,抹黑中国形象。

   最后,“网络宗教”宣告“人人都是传教士”时代的到来,并为非法的宗教甚至邪教活动提供了一定便利。

2007年开始执行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即教职人员,需“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但“网络宗教”出现后,虚拟 的宗教组织层出不穷,虚拟的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如火如荼,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网络教职人员”和“网络传教士”。他们不具有传统教职人员的身份,也不在国家 相关法规的规范范围内,但却在网络上行使着与现实空间教职人员一致的职权,某些甚至可以在“虚拟宗教团体”中被人为塑造成“呼风唤雨”的“新宗教权威”或 “新意见领袖”。此外,互联网也是非法宗教团体和邪教组织传播“歪理邪说”,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重要工具。

怎样看待“网络宗教”活动?

总体来看,“网络宗教”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是宗教在信息社会继续生存的内在要求,又是信息技术进步的必然表现。因此,只要宗教在短时间内不会消亡,互 联网技术持续渗透进社会的各个角落,“网络宗教”这种新型的宗教表现和活动形式,就会继续发展、深入,甚至将来还有可能彻底改变宗教的面貌及其与政治、经 济、社会、文化及国家之间的现有互动模式。这是“网络宗教”作为宗教在信息社会中的必然变化和新趋势,国家欲通过人为的干预、控制,甚至强制关停等措施进 行管理,即使在短期取得成效,长期效果也不会十分理想,而且还可能“误伤”信教群众通过网络表达正常、合法的宗教诉求,甚至激起整个宗教群体的反弹、不满 和冲突。


     2014 年10 月11 日,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烟台中院公开宣判,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张巧联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 年、7 年。

     其次,“网络宗教”只是宗教漫长发展、演变进程中的一个阶段,现有的传统、仪式、教义等,不仅不会被“网络宗教”推翻,反而会因“网络宗教”活动而进 一步加强和深入人心。而且,从当前情况看,无论教徒还是教职人员几乎都倾向于将其作为现实宗教活动的补充,而非替代。因此,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网络 宗教”都只是现实中宗教的必要补充。

    再次,在“网络宗教”活动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应不急于做出判断。一方面,尽管“网络宗教”对管理宗教的现有模式、法规提出了一定挑战,但由于宗教力量 在整体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仍相对弱小及宗教与国家互动的历史与现实,“网络宗教”活动对国家发起了挑战,在现阶段仍然是可控的。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创 新,使“网络宗教”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对中国宗教、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方式暂时还不十分明朗。因此,现阶段对现实中宗教活动的总体管理原则,仍可在一段 时间内沿用,但在具体方式上也需进行一些微调,并且对“网络宗教”的变化保持密切关注。

如何管理“网络宗教”活动?

     第一,要“客观对待”。从长远来看,尽管“网络宗教”能够扩大宗教的影响,但并不必然在短时期内刺激教徒数量的大幅增长。因为原有价值观的放弃和宗教 价值观的真正内化,是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个人经历和心理、媒介使用和信息需求、媒介和信息供应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并非单一传播手段的改进就可以一 蹴而就地达到。此外,目前国家在国内传播结构和技术上占据明显优势。即使无法实现长期的全面管理,仍可在短期内借助固有优势在必要时对非法“网络宗教”活 动进行技术处理,限制其消极影响。

     第二,要“密切关注”。对一些跨国性宗教,尤其是在国内拥有一定数量教众,在国际上曾引发冲突、动荡,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的宗教,要及时掌握其网络活动在国内发展的总体状况。

    第三,要“支持国内”。宗教信仰在现在及将来仍是部分民众的重要需求,不可能被完全抑制、甚至消灭。对这部分人正常的“网络宗教”需求和活动,应予以 引导,并在必要时进行规范。同时,鼓励、支持与政府互动良好的宗教组织、领袖,多在网络上“发声”,培养、树立一批德高望重的“网络宗教领袖”,引导教徒 的“网络宗教”活动,一方面满足其宗教需求,另一面使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制度和法律相适应。

     第四,要“更新管理”。“网络宗教”与传统实体宗教虽在终极目标、实施者、受众对象、活动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 的。传统管理方式中的一部分,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宗教”快速发展、变化的现实。对由此带来的新问题,不仅需要对已有政策、法规进行更新、补充,更需要创 新管理方式:

     首先,建立“队伍”。以宗教部门为主,建立一支既具备良好宗教专业素养,又掌握网络传播方式特性及互联网运行、操作基本技能的专业、精干的“网上宗教信息监督队伍”。

     其次,保证信息“互通”与“畅通”。宗教部门可以联合相关互联网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协调、合作解决跨部门问题;同时,畅通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的沟通和发布渠道,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促进正确舆论导向和氛围的形成。

    再次,变“监管”为“监督”。除对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网上宗教信息传播保持必要管理、控制、屏蔽外,弱化管理色彩,推动网上宗教信息“去魅” “脱敏”,避免出现由过度管理引发受众的“猎奇”行为。同时,培养宗教组织和个人的自律、自觉意识,推动其主动防范、抵制宗教极端主义等危害社会稳定、国 家安全的行为。同时,避免屏蔽、删除等强制手段的“扩大化”,伤害到正常的宗教情感表达和“网络宗教”活动,防止这种“误伤”刺激宗教群体的不满情绪,引 发其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最后,提供“产品”。相关部门以网络传播基本参与者身份,使用网民容易接受的“网络话语”,提供数量充足的可读性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信 息,与“网络宗教”信息进行竞争,引导、培养非教徒受众基于原有“无神论”立场进行信息选择的习惯以及对“有神论”信息的“免疫力”。

作者 赵冰:上海电机学院教师    文章 发表于《网络传播》杂志2015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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