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职员为利益向境外提供涉密情报
通过手机QQ找兼职,受到每月几千元的外快诱惑,对外偷卖所在国防军工单位的涉密信息,原以为“打打擦边球”就可以掩人耳目,没想到很快就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7 月14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获悉,近期,针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围绕我国防军工领域实施情报窃密活动,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了代号“扫 雷”的专项行动,一举抓获4名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这4人均从业于同一家国防军工单位,互不认识,却分别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展利用。据悉,这是我省 国家安全机关近十年首次公开披露破获的间谍案。
“境外记者”求购内部资料
职员多次泄露军品信息,赚每月3200元“外快”
2014年10月的一天,某国防军工单位热表车间的90后青年文某像往常一样玩起了手机QQ,“附近的人”一栏中弹出一网名为“H”的网友,资料显示“附近厂职工需要兼职的联系我”。
在 文某表明了自己该国防军工单位职员的身份后,“H”喜出望外,自称是境外某报社记者,希望文某提供工作中接触的内部资料,并承诺支付每个月3200元的报 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文某先后多次向“H”提供了所在单位生产军品的型号、每月量产情况、使用的特殊材料等涉密信息。
“QQ兼职”高薪诱惑
频频偷卖军品信息,他原以为是“打擦边球”
90后的王某在该国防单位技术部任职员,父母均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他,因对现实工资待遇不满,在网上寻找兼职时“偶遇”了“H”,“招厂内的同志,兼职赚外快,待遇优,非直销,诚信至上”的QQ签名引起了王某的兴趣。
此时的王某已经被兼职每月三四千的收入冲昏了头脑,认为提供的单位动态性情况,只要不属于涉密信息,就可以“打打擦边球”。在利益诱惑下,王某频频为对方提供军品设计定型情况、样品编号、试验时间节点、出现故障情况等信息,案发被抓后,王某悔恨交加。
“猎头公司顾问”百万年薪诱惑
摇摆不定的他,成为境外间谍发展目标
2014年,参加工作近10年的吴某有了离职的想法,他在某招聘网站上投放简历,并留下了联系电话。工作履历一栏中,与一般求职者不一样的是,“有某国防军工单位的工作经历”。
不久,吴某便收到了一封电子邮件,某“猎头公司顾问”要求吴某提供工作证明,以便求职。吴某按要求将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印有自己照片、所在部门、姓名的工作证件,扫描后发送至对方邮箱。
很 快,对方通知吴某被聘用,工作内容就是提供该国防军工单位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年薪高达50至120万元!面对如此丰厚的报酬,吴某虽然心动了,但犹豫 着,结合曾在单位接受的保密教育及自身认识,意识到对方可能系境外间谍人员。吴某摇摆不定的态度,使其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发展的重点目标。
“境外朋友”寻找策反目标
为境外朋友推荐同学,结果同学被策反
2013年初,在该国防军工单位技术部门供职的李某接到大哥电话,称一境外朋友(网名“S”)想了解一些航空航天方面的知识,有着保密意识的李某婉言拒绝了,但在大哥多次劝说下,李某与“S”建立了联系。
“S”以公司做市场调查准备进军航空航天领域为由,要求李某利用工作之便搜集关于航空航天方面的期刊、杂志、论文等资料,还劝导李某努力工作,争当领导,以便日后可以帮大忙。
由于单位内部资料管理较严,李某多次借阅资料未果,未能如期完成“S”交待的任务。为顾及情面,李某向“S”推荐了在某航空航天大学读研究生的同学程某,导致程某被策反,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帮凶。
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提醒:
利用工作便利提供情报信息危害国防军事工业
记者从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了解到,以上犯罪嫌疑人均涉嫌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刺探、非法向境外提供所在国防军工单位高新武器研发、测试、生产、列装部队等涉密情报信息,并通过自身人脉关系,为境外间谍人员物色、推荐国防军工领域易被引诱利用的科研人员。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我国国防军事工业,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此次“扫雷”行动及时清除了境外谍报机关策反安插在国防军工领域的多名“钉子”,消除了重大危害。
不难看出,别有用心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瞄准的,不仅仅是国防军工单位的核心技术人员,任何外围人员乃至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防军工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部分高新武器的曝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针对我高新武器研制、生产的国防军工单位开展间谍和破坏活动已经成为常态,境外间谍人员对我国公民的渗透策反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所不在的。
国 家安全机关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增强法治意识,切莫一步走错,悔恨终身。特别是涉密人员网上求职要当心,切莫泄露曾经工作单位相关信 息,以免引火烧身;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为了网络中陌生人给予的蝇头小利犯下大罪;对于亲戚朋友提出的帮忙请求,切莫麻痹大意,成为“叛国”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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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行为”有法可依
2014 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反间谍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示、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 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维护国际安全的义务。”
本组稿件采写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