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从明年起,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戴建国表示,地方立法权就是依照法律授权,地方立法机构根据本地情况和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所辖的设区的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戴建国说,目前,日喀则等三市人大已成立法制委员会作为立法统一审议机构,组成人员大多具有法治实践经验或法学教育背景;法制委员会下设有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三市政府法制机构较为健全,并根据各自实际,通过统筹全市法律人才、组成立法咨询专家组、加强与对口援藏省市联系、成立市法学会等多种形式,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戴建国说,今年9月至10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3个评估组,对新设区的3个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报告,三市均有一些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特殊问题。如:日喀则市拟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古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昌都市拟制定水电开发生态恢复管理、博物馆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林芝市拟制定色季拉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大峡谷景区管理、雅鲁藏布江(林芝段)沿江污染排放限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