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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机制暂停实施 沪指收复3200点涨近3%

作者:许志峰  谢卫群  邓圩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经济网  

       人民日报北京1月7日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7日晚间发布通知,自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对此,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

  邓舸介绍,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避免或减少大幅波动情况下的匆忙决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效应;为应对技术或操作风险提供应急处置时间。引入熔断机制是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以后,应各有关方面的呼吁开始启动的,有关方案经过了审慎的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熔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没有经验,市场适应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改进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人民日报北京1月7日电  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根据《减持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据介绍,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公告[2015]18号,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目前,18号文已接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

  《减持规定》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该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新规还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是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二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本报上海1月7日电  (记者谢卫群)上交所制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格式指引》,明确大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和减持实施情况公告。记者注意到,对《减持规定》明确的股东质押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上交所此前已经制定发布了专门的公告格式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拟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披露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二是大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应当充分揭示实施减持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减持股份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等重大风险;三是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实际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本次减持后股东及其一致性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有效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另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沪市共有310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过减持,减持比例仅占其持股总数的3.2%,减持金额仅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78%。即便在2015年6月市场整体异动期间,也仅有166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了减持,减持比例也仅占其持股总数的1.26%,减持金额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15%。总的来看,大股东现实减持需求不大,实际减持比例不高,对市场影响有限。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和上交所《指引》的有关要求,审慎进行股份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规定》发布前已经披露减持公告的,也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相关减持安排与《减持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实施。

  据了解,上交所将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力度,对于违反减持预披露或者违规减持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对其实施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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