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亮点1
骗捐诈捐将被追责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 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 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 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亮点2
信息公开权责明确
慈善法草案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 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 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 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亮点3
激活慈善信托模式
另外一个亮点是慈善法草案专设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 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 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简单来讲,慈善信托可理解为一种“将慈善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支配、保值增值,从而使更多资金注入慈善事业”的公益模式。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说,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不应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亲属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为整个慈善事业服务,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说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为了慈善事业的人士。通过信托,可以让慈善人士更为省心、有效地运用资产、投身慈善。这对于激活爱心人士的热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来说是有益的尝试。
★追问
草案封堵个人求助通道?
草案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一对一”捐赠容易带来问题
此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时,个人求助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草案封堵了个人求助的通道。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这 种说法不准确,草案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遇到了困难,向社会募集钱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对此并不禁止。”
阚 珂介绍,“慈善捐赠”章节有这样一个条款:“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有的学者不赞成“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一规定,认为 这“一对一”的捐赠怎么是慈善募捐呢?但经过研究认为,应当从整部草案的规定来分析,草案规定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 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捐赠人自愿把财产直接捐给受益人,这种“一对一”的捐赠也是一种善举。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行为。
不 过阚珂也提醒说,不少案例表明,“一对一”捐赠容易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有人为自己治病募来500万元,治病只花了3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怎么办? 如果捐赠人要求退回,受益人可以提出,你把钱捐给我了就是我的,不应该退给你。另外一种情况是,个人募来治病的钱还没用完,病人死亡,那么剩下的钱怎么 办?受益人家属如果拒绝退回,把钱用于改善自己的家庭生活,那么也只能是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因此,立法本意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受益人应该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草案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的。”阚珂说。
媒体是否能发起募捐?
媒体发起募捐或代为发起募捐,都不可以
对于此前有媒体对新闻报道中的当事人发起募捐的行为,阚珂表示,按照草案现在的规定,这是不可以的。
“媒 体如果报道某人生病、某个家庭陷入了困境,我觉得是可以的,这属于新闻报道。可是,如果媒体发起募捐,面向公众募集钱物转给受益人,或者是借助媒体平台发 布受益人的账户,代为发起募捐,按照草案现在的规定是不可以的。”阚珂举例说,去年网上传有一女子为救女孩被别人家狗咬伤骗得了巨款,事实是她被男朋友家 的狗咬伤的。如果媒体发起募捐,遇到这种情形,媒体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所以还是那句话,引导慈善募捐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由慈善组织来衔接捐赠人和受益 人。”
草案对个人募捐是禁还是放?
草案引导个人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除了个人求助,个人募捐也引发了热烈讨论。慈善法草案一审稿禁止个人募捐,明确提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而二审时,这条禁止性规定删除了。
草案对个人募捐是什么态度?是禁还是放?阚珂对此表示,目前,草案的规定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阚珂解释,这项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那种个人不是为自己求助,而是给别人筹款筹物的募捐行为,草案引导个人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为什么这样规定?阚珂说,因为对个人的募捐不便于监督管理。比如,一个人听说有人生病需要一大笔钱,想做好事,向社会发布消息募捐,然后再将募来的钱转交给病人。这个过程透明度很低,募集来的钱跟个人的钱很难区分清楚。
“还有,谁来监督?怎样公开?普遍的认识是,现代慈善应该是三方关系:一端是捐赠人,一端是受益人,中间是慈善组织。”阚珂表示,立法原意不提倡个人募捐,募捐要通过慈善组织来做。
税收优惠政策为何未明确?
比二审稿更具体;专家建议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跟进
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瞩目。一审稿对税收优惠政策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二审稿也没有写明具体的优惠幅度。
阚 珂表示,制定专门的慈善法,跟二审稿相比,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明确具体。“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包 括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慈善组织多做扶贫济困的事情,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把善款用到刀刃上,这也与当前国家的扶贫政策相呼应。”阚珂说,草案还对大额捐赠 税前扣除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税收优惠细化”问题,有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及业内专家对人民网记者表示: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跟进。
★声音
曹德旺 完善慈善法不能一蹴而就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对中国人来说是很值得自豪的一件事,但是完善慈善法需要一个过程。
新京报:中国首部慈善法即将出台,有哪些积极意义?
曹德旺:首先,慈善法能够提到台面上来讨论,是一种进步。对中国人来说,是很值得自豪的一件事。这也说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不要太过乐观。
新京报:你关注慈善法的哪些内容?
曹德旺:我看了慈善法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当然肯定是一个进步,但争议的事情还很多。
从历史上来看,西方的慈善法最早由美国在1894年开始,但是真正解决是在1969年推动税收改革法,获得批准在1986年,才最终走上慈善的轨道。
美国的做法挺聪明,立法上,募集的钱先不论要不要交税,要看去哪里,去了孤儿院当然不要交税。若是你的钱去了营利机构,就要交税。一下子把枯燥的问题理顺了。然后会把一个税号给你,报税时说这个号码,可以不用交税。但你如果不把应该报的税报上来,查出来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还有什么问题?
曹 德旺:我认为捐赠物资要抵扣,必须全部进行变现,没有变现不能抵扣。举个例子,有些人去日本买医疗小设备,量血压、检血糖的,人家卖得很便宜,买一批进 来,可能只花了50万。但在中国找到做慈善的人,有可能卖个上百万高价。倒来倒去,抵税一项就是大赚一笔钱,还赚了个慈善家的名义。
新京报:完善慈善法是否需要一段时间?
曹德旺:国家发展需要过程,我们也尊重政府。美国从慈善立法到税收改革法经历了快百年时间。我相信到了一定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思想境界,行为方式都会有所改变。
国家的发展和一个人的成长一样,一个宝宝从会爬、会站、会走到当一个运动员,不知道要摔多少跤。只能这样,不能一蹴而就。
新京报:如何看待慈善立法?
曹德旺:任何事手段和目的分开,慈善立法是为了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推动慈善事业终极目的是让社会和平稳定发展,做慈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追求的目的是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
周森 慈善法多年“难产”因涉及部门利益
从200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到现在,中国公益事业促进会副会长、河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周森多次提交关于制定慈善法的建议,至今形成议案、建议的有10多次。
新京报:你提交过多少次相关建议和议案?有关部门如何答复?
周森:从200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到现在,形成议案、建议的有10多次,这次慈善法起草,一审稿、二审稿我也参加了立法讨论等工作。
一般的回复都是“你提得对,非常好,正在研讨”,可是就没下文了。我觉得慈善必须有规矩,必须把一个透明、真实的慈善环境还给大众,所以就一直提。
新京报:你觉得什么原因导致慈善法“难产”?
周 森:慈善立法是给“善”立规矩,而不是权力、利益的再分配,之所以多年“难产”,部门利益是最大障碍。从慈善法草案来看,慈善法着力规范三点:慈善组织的 登记管理体制,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其中的每一项都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门放下一 些利益。
新京报:你参加立法讨论时,哪些问题争论得最激烈?
周森:慈善法原来没搞过,相当于摸着石头过河,所以讨论得很热烈。比如有的地方红十字会就提出来过,红十字会还有红十字会法,他们是该以慈善法为主,还是以红十字会法为主?草案里面还有慈善信托的内容,慈善信托银行该怎么监控,银行也没搞过,也没经验。
新京报:这部法律会带来哪些改观?
周森:目前的草案对慈善组织的约束性条款很多,有利于重构慈善公信力。如果审议通过,那么实施以后应该会带来一个“慈善潮”,据媒体报道,现在每年的慈善捐赠有1000亿元,法律实施后应该能达到2000多亿元以及3000多亿元。
新京报:能规避诈捐、骗捐等不良现象吗?
周森:草案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募捐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等,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肯定能一定程度规避那些不良现象。但是,想通过一部法律完全规避掉所有不良现象,也不现实。
新京报:如果法律审议通过颁布实施,最急需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周森:应该制定配套规章,比如刚才提到的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的关系,应在配套法规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