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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一年 全国法院立案数同比增三成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截至2016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1420万件,同比增长28.44%。随着改革的深入,一定意义上说,长期困扰群众行使诉权的“立案难”已成为历史。同时,法院工作面临一些难点: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恶意诉讼增多,诉前分流难度加大等。面对新的形势和问题,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座谈会,以总结经验、探讨解决路径。

改变

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超95%

进入本世纪以来,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持续攀升。“在立案审查制的法律背景下,一些面广量大、矛盾尖锐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民告官’行政案件不可避免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的‘人案矛盾’,但群众‘立案难’问题却反映突出。”在5月10日举行的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周年回顾与展望座谈会上,最高法立案庭庭长姜启波说。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日,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姜启波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工作机制,从简化立案程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角度,对登记立案作了以下五点要求:第一,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有的地方超过98%。第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五,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起诉,只要符合条件,不管有没有当场交诉讼费,都应该立案。

现状

案件入口更畅通,4省法院立案数超100万件

有案必立,立案也在逐渐告别“排长队”的方式。法院系统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契机,不断提升立案服务水平。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发了自助立案机,半年时间内立案4832件,平均立案时间只有15分钟。今年3月,该院又开发了“二维码”自助立案系统,一个月内立案1000多件,减少了当事人等待时间。江苏全省法院推行网上立案服务,仅2015年,全省网上立案25779件。

姜启波介绍,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秩序井然,案件入口更加畅通。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截至2016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1420万件,同比增长28.44%。其中,民事起诉979万件,同比增长25.40%;行政起诉22万件,同比增长60.97%;刑事自诉9882件,同比增长58.01%;国家赔偿申请6229件,同比增长120.57%;执行申请417万件,同比增长34.53%。

从各地区情况看,截至2016年3月,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的地区有4个,分别是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其中,江苏法院立案数量接近120万件。就各地区同比增幅情况而言,同比增幅超过40%的地区有6个。其中,增幅最大的是陕西法院,同比增长62%。其次为河南、贵州、宁夏、云南、四川。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数量增幅明显。为缓解审案压力,各地法院在改革中不断创新。

四川广安市中级法院在立案庭设立速审组,实行“简案快审”,全年速裁案件8000多件,占全部案件的33%,平均结案时间仅21天,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

问题

“奇葩”起诉出现,规制恶意诉讼缺乏依据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派出10个督导组,分赴河北、辽宁、上海等地,释明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律适用问题,同时检查开展登记立案工作的运行情况,并询问律师、当事人对立案改革的意见建议。

据介绍,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凸显。

对立案登记认识存在偏差。有些人提出,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无须审查就可进入法院。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出现了网上热炒的“赵薇瞪我”等“奇葩”起诉。

行政案件立案面临巨大压力。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0.97%,个别地区增幅超过100%,给后续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此外,少数地区党政领导没有树立法治观念,仍以维护地区稳定为由,要求继续对诸如涉及当地重点工程的案件不予受理。

多元化解、诉前分流难度加大。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不少当事人拒绝选择诉前调解,多元化解机制难以全面落实,诉前化解空间不断压缩。

规制恶意诉讼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改革后恶意诉讼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且有上升趋势,如对基于同一行政行为或纠纷,反复提起不同类型诉讼;对已处理过的信访诉求,再次提出行政诉讼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制裁违法滥诉,专项调研惩治恶意诉讼工作,研究制定惩治恶意诉讼的规范性文件,推动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法律。

同时,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相关规定,对于干扰登记立案工作的要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要严格依法立案,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好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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