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监察权威不容挑衅!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赋予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12项监察措施是法定措施,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机关、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任何拒绝、阻碍监察机关调查的行为,都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触犯。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机关算尽太聪明”,苏某挑衅国家监察权威,以出逃方式逃避监察机关调查,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