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姚呀,现在事终于了了,你要尽快忘记过去的不愉快,好好过日子吧!”近日,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志带领干警再次来到枣强县老上访户姚甲(化名)家中了解情况。
姚甲一度是当地出了名的上访户。上访十几年,其间又经历了生意衰落、妻子病故、官司缠身等变故,到了最后,连他自己都快绝望了。
在该市今年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攻坚行动中,李永志决定亲自包案办理这个案件。确定包案后第二天,他调阅了全部卷宗,用了整整半天时间,写下了近10页的阅卷笔录,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原来,1997年,姚甲与本村的姚乙(化名)合伙做生意。当年5月26日,姚甲持姚乙的手章到信用社,以自己的一张一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以姚乙名义贷款1万元。6月2日,姚甲借用亲戚袁某的两张存单作质押担保,再次以姚乙名义贷款7000元。1999年5月17日,因生意失败,存单被信用社划拨。因此,姚甲和姚乙产生民事纠纷,诉至枣强县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姚乙以姚甲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0年5月8日,枣强县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姚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姚甲上诉后,衡水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枣强县法院重新审理。经过研究,枣强县检察院于2000年11月29日向枣强县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12月26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姚甲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一直要求对自己作出无罪判决。
经过研究讨论,衡水市检察院认为,综合证据材料来看,姚甲涉嫌诈骗罪不成立。造成错案的原因是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法院、检察院两个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与相关领导统一思想的基础上,衡水市检察院推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衡水市委政法委相关领导及枣强县委政法委书记、枣强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长”参加了协调会,最后就具体处理意见达成了一致。
为了确保这个决定不拖延、不搁浅,李永志要求办案人员随时向他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两次赴枣强协调督办。今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10月16日,姚甲也顺利领到了国家赔偿款和困难救助款。
再次见到李永志,姚甲感激的话说了一遍又一遍。临别前,还邀请李永志下次一定到他家“喝两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