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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董藩的房产税言论辱没师德!

作者:孙锡良   来源:红色文化网  

孙锡良:董藩教授有关“房产税”言论有失身份  

   

前不久,北师大的知名教授董藩先生抛出个“4000万认学生”的炒作大菜,尽管味道不是太好,但总还是帮他深化了知名度,不完全属于负面新闻。本以为董教授有研究房地产多年的经历,讲出的道理会更专业、更公道、更学术化,即便想为地产商说话,至少也会比常人更能骗人,不然,他凭什么拥有一堆的显赫头衔?然而实际上,他的话再次让我大失所望!

董藩先生为地产商说话也不是一两年的事,我能理解他,要拿项目、要拿钱,知识界不要原则也不是一个人的事。近三年时间内,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逐步出台,地产商开始受了某种小约束,董先生就打着“刚性需求”的幌子为地产商摇旗呐喊,大家都知道“刚需”只是一个谎言,没有人愿意去批判他,这种谎言迟早会被实事揭穿,部分地区已经被揭穿。  随着国家调控风声的趋紧,一些多余的房源逐步浮出了水面,“刚需”的泡沫已经不需要刺就破了,尤其是房产税的政策性趋势越来越明显,“董藩们”开始知道最厉害的一招可能会要出台,急忙列出了房产税不可行的“五大理由”,如果只是一个外行,列出这些理由没有什么奇怪的,然而,出自一个闻名全国的地产教授之口就有些讲不过去,下面我不妨把他的五点理由列出来供大家看看:

 

董藩微博言:一是上海重庆试点如我所料未见成功,不宜再试;二是产权产籍管理许多工作三五年难理顺;三是强行征税会暴露出大量腐败问题,处理不好影响稳定;四是找不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五是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征此税法理不通,知识界普遍反对。  

就个人观点来讲,我一直是支持房产税的,所有研究房地产的真专家也都知道这一招是最真实的调控政策,但是,他们都回避这一招,都在讲假话,并且不断地误导老百姓,妖魔化房产税。当然,有多套房的老百姓自身也是反对的,中国人的自私性决定了房产税的艰巨性,这一点我不否认。越是地产商和地产专家最强烈反对的手段,肯定就是调控最有效的招法,否则,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在围攻中央政府?在我推出自己的理由之前(下面会附前期文章),我想先批驳一下知名地产专家董藩教授。

第一点:“上海重庆试点如我所料未见成功,不宜再试”。幸灾乐窝之心非常明显,试图告诉政府不要一错再错。然而,这种想法又太幼稚,所有关注房地产的人都知道上海和重庆的所谓房产税版本只不过是一种探路灯,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房产税远期方案,它们的标的物均没有指向“普通商品房”,而是指向豪华住宅楼,与一般居民的住房需求风马牛不相及。如果把这些方案作为国家性的调控手段使用,世界上最弱智的政府都不可能推出这样的版本,董藩的“如我所料”太高看自己了,或者说是太低看群众的智商,有意用一个不成熟的版本来混淆国家的真实政策。国家今后推出的版本绝不是上海和重庆的现有版本。董藩继续引导百姓妖魔化房产税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抵制房产商最怕的东西。

第二点:“产权产籍管理许多工作三五年难理顺”。这句话更显外行之处,也是小看政府的执行能力。据我所知,中国各地的房屋管理和产权资料非常详细,不要说90年代以后的商品房,就连过去的公房、私房和集资房都有完备的档案管理,哪有政府理不清的道理?去年三月份,某省会城市的一位主管住房城建的副市长在跟我谈到住房问题的时候就讲到,政府实际一直在做住房清理和调查工作,连农村的住房情况都已经登记得很完备。退一万步讲,即使有极少部分房屋产权产籍没有完全理顺,也不应当会影响大局,不可能等到100%完善以后再推一项政策。

第三点:“强行征税会暴露出大量腐败问题,处理不好影响稳定”。这一条理由完全是一条反动的理由,曝露腐败就影响稳定了吗?怕曝露腐败就不做正事了吗?难道说不征房产税是要让腐败人员把房产变现后再征吗?按这个逻辑,腐败房没卖完,房产税就没有正义性了?这种威胁性的理由天底下有谁听说过?恐怕只有董藩教授想得出,或者是有人让他这么说的。

第四点:“找不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作为调控的政策,房产税的指向肯定是指向投资房的,明确了这一点,我不相信一个国家就拿不出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方案,想拿出100%人都满意的方案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需要的,推出房产税就是要打击投机者和投资者,将房源合理引导到普通居住者手中,被打击的那部人能量大,财富多,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比又算不了什么,只要国家愿意开门立法,把草案交给广大群众讨论,一年时间一定能拿出合理的房产税法。

第五点:“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征此税法理不通,知识界普遍反对”。有关土地公制下征税法理不通的问题,我会在我的附件文章中详细说明,本部分只谈知识界态度的问题,董蕃教授也太高看自己了,你说知识界普遍反对,你什么时候作过调查?哪些知识界人士接受了调查?知识界又为什么普遍反对?请你不要把少数所谓的主流既得利益精英说成是整个知识者,更不要把研究地产的知识分子说成是整个知识界。上次说出“4000万学生才认可”的话如果算考虑不周的话,今天,你自作主张代表“知识界”就未免太撑大了!我在想,知识界如果真的如你所说普遍反对征税,说明整个知识界也是炒房主力军,同样应该受到限制,征税是不论出身的,只要他炒房,就该打击。

董藩先生过去因为钱给地产商说话可以理解,虽然低俗,但不是反动,现在居然怕腐败曝露而拒绝房产税就未免显得有些反动了,我肯定反对你的五条理由,如果你没有更加合理和更加为国为民着想的新理由表达,我认为:你的话正好反衬房产税必须尽快开征,否则房地产对中国的危害将更加巨大。  

有人担心房产税征收成本很高,可能有些房主会长期拒交,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你不交可以,房产税法会规定滞纳金,只要你想通过炒房子赚钱,你迟早都要卖房,房产税没交清,你的产权没办法过户,谁要你的房子?着急的不是税务部门,而是炒房客。至于普通居民握有多套房的情况,我相信他们会根据政策形势及时作出正确决定,房子如果成为负担,他们不会留着多余的房子,国家如果考虑了比较合适的免征面积,执行收税调控政策完全具有正义性。在有关房产税到底该不该征的问题上,大家应当充分讨论、以理服人,不应当专为某个利益集团说话,也不能以自私的心态为自己说话,否则,国家房地产调控永远都做不好,怪罪政府没道理。

   

   

   

附件:本人前期有关房产税征收的意见:  

我反复地呼吁国家对房产税进行立法,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思路,从网上公开回复和很多人给我的短信回复来看,房产税这个东西被部分人完全妖魔化了,被媒体完全描述成了一种掠夺人民的工具,尤其是在某些知名专家的盅惑之下,绝大多数普通民众都开始回避甚至是批评房产税,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在引导中国人的思维?到底是什么理由让老百姓如此害怕房产税?

  

第一点我要告诉大家:房产税迟早要开征,迟征不如早征。有人认为房产税拖下去就可以不征了,那是想当然,政府现在靠卖地支撑,“地”是永远有卖的吗?总有卖地支撑不下去的时候,最后,还是要回归到房产税上来,这是不容怀疑的归宿,没有任何人能阻挡这个进程,骂我很简单,但中国的现实改变不了。既然早晚要征,我们就应当不去回避征与不征的问题,而是要讨论如何立法的问题,要立一部什么样有利于普通居住权法律的问题,要立一部如何保证房产税不影响民生的问题,趁现在还有些空间,还能争点权力。为什么说晚征不如早征的好呢?这是由目前中国各阶级地位决定的,当前中国,一部分权贵阶层拥有巨额资产和大量房产,他们比普通老百姓更明白房产税的未来走向,他们想利用较长的过度期实现财富最大化,实现在一个较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和法律真空期逐步转换手上的房产,等到大部分老百姓必须面对房产税的时候,他们基本上就成功脱身了,到时候,房价的回归引起的是经济的萧条,权贵们在不在国内还未可知,即便留在国内,他们的抵抗力也决非普通民众可比,民众越是不支持房产税,最高兴的当然是权贵阶层了,暴敛期一过,我敢保证,宣传导向又偏向强征房产税了。

郎咸平先生故意把“地租”、“房产”、“地产”、“房产税”等概念搞得很复杂,试图说明其他人什么都不懂,只有他一个人搞清楚了,其实,没搞清楚的是他自己,在中国,地就是国家和集体的,除非《宪法》重新明确私有化之路,否则,大家就不要在“地”的概念上打转转了,如果大家以为可以跟政府绕绕口舌就可以回避房产税,那就太幼稚了,中国未来的房产税就是围绕房子做文章,其它的你谈也没用,现在不收,最终肯定得收,中国自住房商品化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房产税迟早要征,郎咸平找出来的理由根本不值驳,只能让那些看不清未来的人跟着嚷嚷,郎咸平可以轻松远走大陆,但大多数人走不了。

  

第二点我要请求大家思考:名气多大的专家未必代表真理。反对中国开征房产税的典型代表是知名人物郎咸平,我不否定郎咸平比我更专业,也不否认郎咸平比我水平高,但是,在房产税的问题,我不得不说郎咸平是错误的,要么是有私心,要么是过度简单地将美国模式套用中国。郎教授认为,地权私有才是房产税开征的基础,这个观点我不同意,他引用的是美国房产税的有关法理,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法律的核心原则是“保护私产”,地权私有化完全可以理解,反观中国,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以“保护公共”为核心原则,美国开征房产税的出发点是“重税赋轻调控”,中国开征房产税的出发点应当是“重调控轻赋税”,两个国家社会模式和国家制度完全不同,我们无法用“美国模式”来作为中国行事正确与否的检验标准。郎先生受美国教育影响较深,是一个集“商、教、演”于一身的多栖明星,尽管近些年来对中国普通百姓也关心甚多,但他的思维落脚点还是“美国模式”,我从不看他骂了几次美国,而是看他的理论中有多少是用美国模式来推定中国的,郎先生认为开征房产税中国会腐败更严重,这一点要看《房产税法》的设计,越复杂的设计腐败会越严重,越引入中介评估腐败也会越严重,而我的《草案》中是排除复杂设计的,是按既成实事的交易结果征税,与官无关,与中介也无关。我赞赏郎先生敢讲敢说,但不赞成他代表真理,他的眼中别人都是错的,只有他是正确的,动不动就是别人白痴,这不符合正常讨论的基本要求,动不动用专业知识压人,李瑞环是个木匠出生,但95%的哲学教授理论水平赶不上他,谁规定只有你郎咸平代表真理?郎咸平还认为,中国征收房产税会用不好,不会用于民生,这种担心是合理的,但是,与是否要征房产税毫无关系,现在的中国,有哪一种税能保证善用了呢?难道说所有的税种都不征了吗?不可能。我反复强调:一般的民众不是抵制房产税,而是如何广泛宣传立一部经得起考验和符合最高广大老百姓利益的《房产税法》,任何逃避思想,最后承担恶果的还是多数人,我不喜欢做事后诸葛亮,留待以后大家反思吧。

     

第三点希望大家:不要把通胀与房产税混在一起。有很多朋友发牢骚说,现在通胀这么厉害,再征房产税,还让人活不?我对这种说法想不通,通胀的起因也许千千万万,但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房产的升值效应,只要房地产得不到遏制,通胀方向永远不可逆。另一方面,如果房产税设立免征面积或者免征套数,也未必会对基本生活构成影响啊?我的《草案》中明确提出首套100平米免征,二套税率也不高,怎么说也不会影响到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除非你本身就拥有多套房产,如果真拥有多套房产,就说明你确实有必要交纳房产税,因为还有很多人连一套房产都没有,如果说“房奴”认为不想交税,也不合情理,一套免征,你是“房奴”也无妨啊?假如你做的是第二套房“房奴”,那么交税也是活该。

     

第四个是恳请大家:在房产税问题上绝不能私心太重。有很多给我回信的朋友讲,房产税法应当设定两套免征条件,因为父母都想为子女留一套房产;还有朋友说,应当设立人均50平米免征条款;更有朋友说,在两个不同地方拥有房产的要分别享受首套免征;还有很多其它理由不一而举。如果大家都是这样想,我认为,中国政府永远调控不好房地产,最后就只有死路一条——所有的房子都征税。大家想想:人人都想要两套房,那中国得拿出多少土地来建房啊?家家都想住150平米上免征税房,那国家还得建多少大房子啊?中国人少地多,我们没有资格与跟美国比平均面积,也没资格去跟欧洲国家比大小,实事上,中国的住房存量已经接近欧洲很多国家水平了,再盲目求大害的是谁?日本韩国比我们富有不?为什么人家不去与美国比大小呢?中国的人口基数如此之大,居然人人都抱炒房心态,再好的调控政策都是废纸一张。我们最要紧的事情是把存量房逼出来。任志强这样的人为什么要反复强调刚性需求,就是看准了大家的心理,并不是他有多聪明,只不过是中国有很多人愿意进他的圈套,任志强强就强在他抓住了中国人的心理。任志强为什么这么拼命反房产税?为什么?

    

 第五是告诉大家:交易环节课重税也不太合适:易宪容先生认为在房产转手交易时,对获利部分高比率征税,目的是让持房者无利可获,调控效果会更好。表面上看,这种方法很简单,也很有效,但是,实际效果会很差,根本起不到任何调控作用。举个例子讲,假若宋祖英过去出场费是30万元,不征税她就纯得30万,如果按20%征税,她就只能得24万,然而,24万无法让宋祖英出场,她必须要税后纯收入30万元,邀请方要想她出场,就必须为她出更多的钱,以冲抵扣税,主动的一方不怕税。再拿房产交易也一样,房子如果拿在手上不征税,就没有负担,只是交易时征税,房主第一个办法可以跟承接方私下谈价达成交易无利出让,地下收取获利部分,国家从中一无所获,另一种方法是要求购房者担税,总之,持房者拿着房子无任何顾虑和持有成本,他就没有必要主动将房子流通到市场,整个社会的房源仍会是紧张状态。相反,如果让房子成为持房者的心病,持房成本比可预见的获利要高,他就不会大量持房,所以,只有加大投机者持房成本才能起到让房子流向市场的作用。

    

第六个要提醒大家:地权私有没有那么珍贵。郎咸平先生老喜欢拿地权私有来诱惑中国民众,以为地权私有了就安全了,就万事大吉了,就可以保证万年继承了,其实不是那么回事,即便你在美国,当你住不起房子的时候,你卖的还是房子,你不可能说:我只卖房子,房子下面的地我不卖。那谁会要你的房子?有人又会说,房地一起卖了,价格肯定更高,其实也不可能,一个国家的房地产价值是与整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利率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系统决定的,只要你的房屋是在该国,从长时间看,就遵循的是一个规律——供求关系。中国目前的价格体系为什么不遵循市场规律?是因为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根本就不想要市场规律,他们是口头喊“市场经济”,背后用“封建体制”。有人说:中国的房产只有七十年产权,七十年后就不是自己的了,为什么要交房产税?这种想法非常普遍。我认为,大家根本用不着担这个心,70年产权,并不意味着70年居住权,70年后你要居住,没有人敢赶你出门,居住权还是你的,退一万步讲,中国的事情,不要说70年后的事情,十年后会不会颠倒过来还把握不准,何必担心七十年以后的事情呢?美国人真正有多少人是拥有地权的?郎咸平说:因为地权不私有,所以常被强拆,哪一天政府发现你屋下有石油就会赶你走。这种说法煸动性很强,但我不以为然,中国居民被强拆决不是土地是否私有的问题,而是权贵阶级把政治方向导向封建化使然,如果你普通民众沦为贱民或者奴隶了,你地权有了,能保护得好吗?不能。中国人要推动的不是地权私有,而是推行政权公有,推动社会主义人民政权。郎咸平认为美国居民的地下有石油不会被赶走,其实也不是,美国是一个保护自己资源的国家,如果美国计划要开采某个地方的资源,就算你地权私有,同样要面临拆迁,美国不是没有拆迁,国家意志同样存在,这是世界共有的规则,任何国家都不例外,只是不同于中国“封建式拆迁”罢了。

  

不一定要大家支持我的《草案》,但希望大家能看清未来的方向,不要人云亦云,主流专家不代表绝对正义,知名专家不代表绝对真理,老百姓也不要有过高的期待,不能遏制财富向少数人快速集中的步伐,大多数人将在黑夜中行走更久!

     

另附《房产税法》草案供大家讨论:(方括号内为注解内容)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合法房产的住房持有者均应按此法交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只限于居民住房,报建规划设计为商业房产的不纳入征税对象]

     第二条 下列各项房产应交纳房产税:

     一、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所持有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二、在中国大陆居住的港澳台同胞购买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三、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籍公民购买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企事业单位、各法人团体购买的成套住房或整幢住宅;

     五、各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在开盘售楼一年后未公开售出的商品房。[打击地产商捂盘行为,保证开发商手上的住房及时快速地流入交易环节]。

     第三条 房产税的税制

     一、农村住房采取按面积计算的浮动税制,具体计算方式为:税额=面积*税率*(1+年度GDP增长率);[农村住房不方便评估价格,也无实际成交价格,所以按城乡双轨模式征税更为科学合理,农民收入增加,适当增加纳税也合情合理,主要目的是让农民尽可能选择少占用宅基地]

     二、城镇普通商品房采取按房价计算的浮动税制,具体计算方式为:税额=房屋购买价格*税率*(1—2%);[1、考虑到房屋有折旧,所以税率按每年2%递减;2、考虑到越早期的房产炒作成分越小,住房属性越强,购买动机越纯,尽管购买价较低,但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基本居住权,越往后价格越高,炒作动机也越大;3、房产税征收根无须让评估机购介入,第一套免征的情况下,其它应征房产基本上均可以应征尽征,早期房产可能占一定的便宜,但它在中国商品房总量中几乎可以忽略,并且早期房产并没有干扰到国家房产调控,越复杂的评估,征税可行性越低,执行越难,腐败越易高发]

     三、城镇豪华公寓及别墅按奢侈品采取特殊税制,具体计算方式为:税额=房屋购买价格*税率。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

    一、农村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按每月0.5元/平方米;[农村第一套房多半较小较旧,占地不多,且一般在原祖传宅基地所建,不应纳入征税范围,而新建住房属超额占地,必须纳入征税,但应适当考虑农村收入状况,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税率随着增加也较为合理]

     二、城镇居民普通商品房税率:第一套超过100平米以上的部分按年1.2%,第二套100平方米以下按年2.0%收取,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之间按年3.%收取,150平方米以上按年4%收取;第三套房产的税率按年5.0%税率,其后依次按每增一套税率上调1%;[这里所指的第一套是住房拥有的最早时间建设的住房,其后依次类推]

     三、豪华公寓和别墅按年5%税率收取,拥有二套以上公寓或别墅,从第二套起按年10%税率收取;[因为别墅占地较多,必须进行遏制];

    四、房产开发商拥有的超过一年以上未售出的商品房按该楼盘同类房售价年5%税率收取(不论房屋大小)。超过两年未售出的按8%的税率收取。

     第五条 房产税的免征范围

     一、全国范围内(含城乡)列入文物保护的继承祖屋;

    二、农村居民继承1949年以前的祖屋和城市居民继承1949年以前的普通祖屋;

     三、农村居民第一栋普通住房(不含1949年前的祖屋,以时间为准),新占用耕地建房的除外。[在耕地上新建房屋,不管有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占用耕地的新建房屋不管是第一栋还是第二栋均不享受免征优待,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破坏];

     四、城市居民第一套1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以户为单位,居民有多套住房的,以最早拥有的住房为第一套,不管有没有房产证,均列为第一套住房,第一套未达到免征面积的,可以在第二套中计减,要么卖出其中的房产,要么接受征税];

     五、国家规划的移民工程,持移民所在地接收证明,可以建设一套新住宅,不论是否占用耕地都纳入免征范围;

     六、军烈属、见义勇为烈士遗孤、残疾孤老人员所拥有的普通住房(不管是否超过100平方米均计为免征);

     第六条 房产税的征收办法

     一、农村住房在《本法》公布之后给予一年缓冲期,由地方房管部门核实房屋所属权限,以户口为准,制定征收范围统计表,对于拥有两栋住房的农民,可由农民自主选择免征范围,确定征税房屋后,由双方确认征税面积;

     二、农村住房征税时间为年度征收,在一至十二月期内,任何一个时间点都可以交纳当年的房产税,缓交期限为次年第三个月;

     三、城镇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采取“首次满征”的办法,即不管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或者是多套,也不管房屋大小,先按统一税制和税率征收,属于纳入免征范围的住房,可由住房拥有者持户口证明核实免征房屋和免征面积,当年先征后反,并将该住户应征范围列入数据库,次年完全按应征范围征收;[可确保异地购买不会逃税,一个户口簿只有一次免征权,确定免征范围后加盖方章,其它任何地方的房产都无法逃税,目前户口是单一的,没有双重户籍]

     四、城镇商品房可采取按月征收,也可以采取年度征收,由房屋持有者自行决定,但缓交期不超过次年第三个月;

     五、农村和城镇住户,如果出现夫妻双方离婚实事,房屋产权进行了财产分割,双方可持离婚证明及新户口簿进行征税范围的重新核定,如果有子女成家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可持新户口簿和房产过户相关手续进行征税范围核定;[不要担心会增高离婚率,世界上没有因房产税而永远以离婚状态生活的国家,中国也不会长期存在]

     六、豪华公寓和别墅房产税的征收按月征收,确保高额奢侈税的税源稳定;

     七、住房开发商开盘后超过一年未售出的商品房一律由开发商按月交纳房产税,逾期以三个月为限。

     第七条 国家征收房产税是为了更好地调节财富分配和资源利用,也会根据纳税贡献设立特别抵税条件;

    一、不管是法人还是个人,慈善捐款可以冲抵房产税,持合法慈善单位收受捐赠的票据及证明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等额退税;

     二、对口援助但无合法慈善单位票据和证明的情况,可以凭第三方公证单位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或者权威媒体报道影像资料到税务部门核准抵税;

     三、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国家动员事项,由单位组织的集体性捐助也可纳入抵税范围,由组织单位或者境内合法单位出具原始捐赠凭证及接受捐助机构的票据复印件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四、实物捐赠可以入纳入抵税范围,但必须要求捐赠实物为新品,旧物捐赠不纳入抵税范畴,并且捐赠折价以政府认定的合法慈善机构核定的为准;

     五、抵税项目只能一次性使用,抵交房产税就无法再冲抵其它税项,已经在其它税项中行使过冲抵职能,也不能冲抵房产税,在冲抵房产税后,冲抵项目加盖“冲抵已失效”的方章。

     第八条 避税和逃税责任

     一、国家有权对任何有意拒交逃避房产税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催交手续及强制办法;

    二、普通城镇及农村住房持有人按规定的交税期交纳税款,逾期三个月未交(不含三个月宽限期)的按每月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年未交的可按每月8%收取滞纳金,超过两年未交纳税款的住户,税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还可参照《税收新征管法》相关办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恶劣的纳税人,可参照《刑法》中有关罪行论处;

     三、对豪华公寓和别墅持有人采取每月纳税,税期较短,给予三次催缴程序,一年之内超过三次催缴的,按税额5%收取滞纳金,累积超过六个月未交纳税款的,按税款8%收取滞纳金,逾期一年不交纳税款的按税额10%收取滞纳金,超过两年未交纳税款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可参照《税收新征管法》相关办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恶劣的纳税人,可按《刑法》中有关罪刑论处。

     四、对开发商拥有的商品房,逾期三个月不交纳税款按5%收滞纳金,超过六个月按8%收滞纳金,超过一年按10%收取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强行将商品房出租补交税款,超过两年未交纳房产税的开发商,可以申请法院对商品房进行拍卖补交税款,对情节严重恶劣的开发商,可按《刑法》有关规定对法人代表量定罪量刑。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第十条 房产税的使用

     一、房产税为消费税和调节税,必须确定归地政府所有,由地方政府依法定向使用,必须体现民生原则;

     二、房产税使用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保险四个方面,其它任何领域都不能该项目,地方各级政府无权变更使用范围;[不设定任何模糊使用范围]

     三、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房产税专项帐户,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必须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 各项税款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外国货币为结算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对扣缴纳税人房产税后,按条件依法冲抵的税款,税务部门可扣减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可制定实施条例,原《房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希望早日能有条例出台]。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提是得到了最广大网民的支持,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日立法]

    我感觉房产税的推出时机已经接近成熟,本人在结合网民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另做了一些相关法理上的论证,私下认为我推出的“民间版草案”具备法理基础和操作可行性。

     我再次强调:房产税不是唯一的调控手段,但不征收房产税就不是真正的房地产调控,不把房产从暴利商品中清除掉,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住房就永远是一个梦,不把房产税与节约土地联系起来,中国耕地红线就会节节败退。特别希望法律界人士能够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谢谢大家!

    中南大学孙锡良(转载须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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