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阅读》最新一期刊登了一篇署名陶国锋的文章《扬州奇闻:亿元股权在看守所里“被转让”》,该刊主编邀我对此文发表一点评论。我看了一下,该文算不上一个好的报道,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事实不清,二是一面之词。而造成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大概就在于作者的最后一句话:“如果任由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宪法许诺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事实上,法律也是公权力,私人经济纠纷如果不能自行解决,就不得不借助公权力介入。作者说“任由”,却对“任由”没有解释,很容易造成误解,以为公权力绝对不该介入经济纠纷。 从这篇文章看,这一事件大概的过程如下:江苏一家资产过亿的民营企业,董事会产生了纠纷,董事长李某不愿按照惯例定期召开董事会,董事许某便状告李某,并且,许某还自创同类企业,将原企业的商标也转用到新企业。于是,李某又状告许某。文章说,此后许某遭到原企业的起诉,并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拘留,进入了看守所。经检察院领导与许某谈话,许某同意将自己在原企业中市值1.5亿元的股份,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第二天,许某被释放,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也被起诉方撤销,公安部门对许某做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但许某却发现,自己在原企业的股份,真正的受让人是原董事长李某。因此,许某又提出仲裁,说自己在看守所里同意转让是被胁迫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该仲裁申请已被受理。该文报道到这里结束,最后结束便用了这样的话:“如果任由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宪法许诺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看完这篇文章,我的第一感觉是,该企业董事会的内幕很不清楚,纠纷为何而起,董事长李某为何不愿召开定期的董事会例会,矛盾的症结究竟何在,检察院为何与董事会成员私下谈话等等,作者都没有解释清楚,因而使得人们对于结果无法判断。第二,该文几乎只有许某的一面之词,文章里看不到李某、检察院、公安部门对此的意见,文章作者也明确地站在许某一边,似乎是要用舆论的力量替许某申冤。虽然作者对“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表达了“违宪”的指责,但是,正在进行的仲裁,不也是“公权力”吗?难道只有对许某有利的,或者作者认可的“公权力”才是好的公权力?难道某人不认可的公权力介入就是违宪?因而,抛开该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作者明显带有倾向性地对“公权力”的描述,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一个社会离不开“公权力”,私人纠纷无法自行解决时,只有公权力介入,例如家庭暴力,街头打架,财产纠纷等等。因此,作者笼统地叙述“任由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容易使读者对“公权力”产生误解,以为公权力就不该介入经济纠纷之类的事情。如果是这样,还要法院干吗?还要打官司干吗?当今社会,人们的确对“公权力”有很多看法,但我认为,关键在于“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而不在于公权力本身。如果因为存在“公权私用”或“公权滥用”就否定一切公权力,实际上是幼稚和不负责任的。 由此想到另一个与本文关系不算很大的问题。中国古人有冤情,一般都向“大人”告状,希望“大人”主持公道,其实,这里的“大人”也是公权力的代表。告状者发出“大人明鉴”、“请大人明察”等呼声,说的对不对,“大人”也要调查一下。例如,包拯接到诉状,也不会偏听一面之词,总要调查一下,掌握真实的情况再作判断。但是,现代社会有一种沿自阶级斗争理论的倾向,认为一切“大人”都是不可信的,因此,一切公权力也是不可信的,因为,公权力似乎是代表统治阶级的。那么,如果有冤情怎么办?开群众大会进行批斗是一种方式,其本质就是,抛开那些已经被腐蚀成为统治阶级工具的公权力,由群众自己说了算。这种状况表现在媒体上,指责公权力,其实也类似群众大会,媒体的裁决像是群众大会的裁决,代替了公权力的裁决。因此,如果说过去是向“大人”告状,现在的媒体则常常属于向“群众”告状。这种情况未必完全不好,有时候,群众的力量和火眼金睛也是很有用的。但是不能绝对,向群众告状,由谁来调查清楚真相呢?公权力调查如果不可信,只能由媒体来提供真相,那么,媒体提供的一定是真相吗?在这种情况下,媒体权利就很容易影响群众的判断。 媒体就算用群众大会的方式,向群众告状,群众真的能做出裁决吗?这是一种幻想,其幻想在于,民众能够通过媒体了解真相,却不知媒体自己也已经失去了公正性和客观性。再加上某些领域专业知识的复杂性,即使媒体客观公正,民众也未必能理解,未必有兴趣理解。所以,即便媒体像开群众大会一样向群众告状,法制社会里,真正有资格做出裁决的,还是公权力。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批评“公权私用”、“公权滥用”,但不该否定公权力本身。媒体不加分辨地一味否定公权力,某种程度上就是用群众批斗大会的方式代替法制。换句话说,没有公权力的公正使用,个人权益才真的会失去保障。媒体所应作的是,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监督公权力是否真正公正,而不是自己代替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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