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打印

梅新育:“安又琪定理”的忧思

作者:梅新育   来源:红色文化网  

何谓“安又琪定理”?这是笔者生造的一个词汇,源出笔者从某周刊读到的一篇报道。这篇报道中采访了歌手安又琪,该歌手称,为准备宣传新歌《对味》,她前段时间光买化妆品就花了2万多元。她不想知道国家到底从这些瓶瓶罐罐里收走了多少钱,只想问一个问题,“这是每个女人脸上都要涂的东西,凭什么你说是奢侈品就是奢侈品,你说收多少税,就收多少税?”……[1]呵呵!根据这段报道中安又琪的话,既然两万多元化妆品是“每个女人脸上都要涂的东西”,我也就戏谑地总结归纳出了这条“安又琪定理”——脸上没搽两万元化妆品者非女性。

然而,两万多元化妆品果真是“每个女人脸上都要涂的东西”?两万多元化妆品,这是个什么概念?这个数字相当于中国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2009年平均每人全部可支配收入,超过了2009年城镇居民高收入户全年消费性支出,相当于2009年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年杂项商品与服务(化妆品支出在次项目下统计)支出(1388.59元)的14.4倍以上。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2009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18858.09元,可支配收入17174.65元,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2264.55元;其中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23153.21元,可支配收入为20953.21元,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14619.75元。将全国城镇居民按收入等级划分为7个群体:最低收入户(10%)、低收入户(10%)、中等偏下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户(20%)、高收入户(10%)、最高收入户(10%),其中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为19263.88元,最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为29004.41元。[2]……好!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已经足以判断,一个人在不长时间内消费的两万多元化妆品究竟是否应该划入奢侈品行列了,足以判断在短时间内消费两万多元化妆品究竟是一小部分极高收入者的奢侈性消费还是大多数人的消费方式、“每个女人脸上都要涂的东西”了。

进一步分析城镇居民各项消费支出项目,我们能更清楚地理解两万多元化妆品支出有多么高。在现行统计制度下,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划分为八大类别: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杂项商品与服务,购买化妆品放在“杂项商品与服务”项目下。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2009年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10%)平均每人每年杂项商品与服务支出为1388.59元,[3]化妆品、美容、珠宝首饰等消费全部纳入其中统计,两万元为上述人均每年支出的14.4倍。就算这个标准的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是一对夫妻带一个小孩的三口之家,假设其杂项商品与服务支出全部用于化妆品,而且全部是主妇一人所用,两万元化妆品支出也够这位标准的最高收入户主妇全年化妆品支出的4.8倍了。

在现代社会的一个成功的正常国家,对奢侈品理当征收较高的赋税;这项原则符合高收入群体的长远利益,因为它换来的是社会稳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大,但同时会损害高收入群体的短期利益,因为他们要为他们消费的奢侈品支付更高代价。这样,从对待这类税收的基本态度,就可以看出这个群体的眼界和胸襟,看出这个群体能为这个社会发展承担多大责任;一国政府能否有效摆平高收入群体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能显示出这个政府的治理能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点更加突出,因为只要尚未全面完成经济社会“赶超”,发展中国家掌握了绝大部分购买力的高收入阶层也必然更倾向于来自发达国家的时尚、高档、优质消费品,而不是本国不那么时尚、属于中低档、质量也相形见绌的商品,能否摆平这种冲突,将决定该发展中国家民族产业的前途命运,进而决定其经济社会“赶超”的前景。那么,安又琪小姐的这种抱怨,又能让人们得出什么结论呢?

说到底,安又琪小姐只是一位歌手,我们不能苛求她充分理解这么多大道理,不能苛求她了解税率制定的过程而不至于误以为“你说收多少税就收多少税”,我也相信绝不是所有高收入阶层都是那样目光短浅。但类似的言论能够大行其道,是否暴露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呢?——那就是高收入群体中某些自私而短视的成员占据了太大的话语权力,绑架、扭曲政府政策的风险正日益浮现。在判断宏观经济走势及相应决定宏观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多次见识到了旨在维持乃至进一步扩大资产泡沫的扭曲性舆论,如今,这种手法又在财税问题上如法炮制。高收入群体想逃避责任,那样负担就只能更多地转嫁到中等和低收入群体身上;可悲的是,这样仅仅代表高收入群体高端部分短期利益的要求居然还被声称是代表中产阶层利益!

 

 

(初稿2011.1.27,修订2011.2.9,仅代表个人意见)



https://www.hswh.org.cn/minxinsuoxiang/wangyou/2013-05-02/20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