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制度
(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依据本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提供主管单位的证明信、介绍信,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单位,须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或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列材料:
(一)个人会员: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在相关业务中取得的证书复印件。
(二)单位会员:1.法人证书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2.在相关业务中取得的证书复印件;3.单位情况介绍。
第七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发给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或文件,并予以公布。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
第十二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和民政部的有关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批评教育;
(二)除名。
本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十六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