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永久的潜伏
作者:朱苏力 来源:红色文化网 日期:2013-05-02 点击:
--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谈复仇与法律
人类历史的悠悠长卷上,复仇曾普遍并且长期存在。尽管复仇已经在当今社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但以复仇为主题的故事仍一如既往地感动着今日的受众--从西方古希腊的《安提格涅》、《赫库帕》,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乃至近代名篇《基督山伯爵》都涉及了复仇这一题材。而在东方的中国,历史上最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似乎都发生在先秦时代,著名的如伍员鞭尸、卧薪尝胆、荆柯刺秦王以及本文用以示例的《赵氏孤儿大报仇》,数十年来中国两部享有盛名的芭蕾舞剧《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在淡化其"革命色彩"之后,仍然讲述的是复仇的故事。
复仇主题在文学的世界范围内得到如此丰富而持久的表现,其中必定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值得研究者深入探索。我们甚至可以通过考察复仇来重新理解刑法及其它法律的缘起,复仇制度的核心要素依然是实践中传统法律所必有的组成部分。从这个层面上讲,复仇的研究探讨具有鲜明的法理学意义。
《赵氏孤儿大报仇》取材于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宫廷事变,其因果发展太史公在《史记》中曾有过记载发挥。该剧故事发生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转折时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研究意义。太史公还运用了生动的文学性描述,以至王国维先生曾称该剧"即列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具有很强的文学欣赏性。虽然较之《史记》原文,《赵》剧强化了某些地方的戏剧性,但是剧中主要人物程婴与公孙杵臼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强烈个性中较浓的市民化气息性格趋向,故事的道德化,使之落入奸臣当道、忠良受陷,幸得义士相助,最后忠良后代雪冤报仇的民间故事老套,不失为败笔。但是,本文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角度提出的社会学解说,或许仍能对文学作品的社会构成有所启示。
分析复仇与法律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要求研究者首先充分理解复仇的背景和特点,为了这一目的,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复仇与报复、自卫的关联和差异,并由此出发,了解复仇的社会属性。在这里,我们将报复界定为受侵犯的生物个体出于生物本能而激发的对于侵犯者的抗争和反击,它在生物界和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特别是当利益受损时,人类表现出的下意识的反应更为明显,包括情绪上的气愤和行动上对侵犯者的惩罚。这种惩罚可能表现为对侵犯者的"社区内流放",严重时则表现为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击侵犯者(通常被称作"自卫"),使之受伤或死亡,这种情绪往往会表现为"失去理智"的行动,即不顾一切地"试图"对其造成伤害或痛苦,有无数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
此种报复性反应,是生物学的正常现象,是任何一种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虽然就有些人看来,这种反应是"蜗角之争",但它却是长期经过自然选择的生物存活下来的竞争基因,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承袭了这种基因。尽管由于种种理性原因,这种本能受到某种程度的弱化,或者被有意淡化和压制,但它还是存在于生而为人的生物本性中,难以消失。
复仇也是一种报复,但与自卫有着明显差异,从行为的主动与被动上,行为目的的"自保"与"害他"上,二者显著不同。在话语系统中,如现代刑法"正当防卫"的界定中,其差别非常重要;但在行为主义视角,基于生物学的分析话语系统来看,这种差别就并不重要:它们同是对侵犯的回应,实际作用同是打击侵犯者,阻止侵犯继续,从而保护自己--用博弈论的话语来说,这都是一方博弈者对不合作者作出的符合理性的反应。
与作为一般概念的自卫相比,复仇最外显的特点在于历时性,即强调先在的侵犯行为与后发的复仇行为之间没有时间上的直接连续,这一点,从"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说法的流行便可见一斑,《赵》剧中苦苦等待复仇良机十五载的程婴亦是一例。复仇的滞后性成因即在于理智的参与,甚至在一定限度内,人们可以以这个时间间隔来衡量理智参与的程度。复仇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是复仇者有意识施加的,往往经过处心积虑地谋划和安排,杀死仇人而被施加者自己并不知晓,那至少不算是完美或典型的复仇。复仇的意蕴之深,还在于对复仇行为(本能)的观念性和意识形态的追认,即道德与正义的认同或筛选、装饰和剪裁;而复仇行为的回应性和对称性也是衡量复仇的重要标准。以上这一切,更证明了复仇基于本能而受社会文化因素的根本性影响的特性。可以想象,如果程婴没有对赵武痛诉家史,激发他的报复本能并加以文化意识上的诱导的话,报复的激情也许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弱化,"相逢一笑泯恩愁"的现象也完全有可能发生。
在"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的时代,复仇使初民社会以及其他缺乏有效公权力防止和制裁侵犯行为的社会具有一种特定的维系秩序的功能。原始人的报复性抗争保证了人类基因的多样与丰富,从而为人类的生物进化和发展创造了一种潜在的可能,这是报复社会功能的开始。它在被人类生物种群所具有的同时,实际上创造了一种和平的可能性--由于畏惧报复造成的伤害,人类自觉不自觉地减少对他人的侵犯,由此营造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生存环境;报仇成本的过大,也迫使人类选择风险较低的活动(生产活动等)来取代武力,从而促成了社会生活方面的竞争发展。文明也由此产生和丰富。同样,当理智与文化进一步发展成熟,人们学会"曲蠖之曲,以求伸也"的暂时隐忍,事态便发展到了有计划的等待时机和最终复仇,形成适者生存的自然社会选择。但换个角度说,正是由于从本能的报复发展到复仇,人们之间激烈冲突的频度反倒可能降低,依据也是:畏惧报复,特别是畏惧由于文化发展而出现的复仇。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世界的高度科技、法制文明是以复仇为支撑的,没有复仇的威慑,就没有这种行为的文明。
人类历史的悠悠长卷上,复仇曾普遍并且长期存在。尽管复仇已经在当今社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但以复仇为主题的故事仍一如既往地感动着今日的受众--从西方古希腊的《安提格涅》、《赫库帕》,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乃至近代名篇《基督山伯爵》都涉及了复仇这一题材。而在东方的中国,历史上最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似乎都发生在先秦时代,著名的如伍员鞭尸、卧薪尝胆、荆柯刺秦王以及本文用以示例的《赵氏孤儿大报仇》,数十年来中国两部享有盛名的芭蕾舞剧《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在淡化其"革命色彩"之后,仍然讲述的是复仇的故事。
复仇主题在文学的世界范围内得到如此丰富而持久的表现,其中必定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值得研究者深入探索。我们甚至可以通过考察复仇来重新理解刑法及其它法律的缘起,复仇制度的核心要素依然是实践中传统法律所必有的组成部分。从这个层面上讲,复仇的研究探讨具有鲜明的法理学意义。
《赵氏孤儿大报仇》取材于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宫廷事变,其因果发展太史公在《史记》中曾有过记载发挥。该剧故事发生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转折时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研究意义。太史公还运用了生动的文学性描述,以至王国维先生曾称该剧"即列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具有很强的文学欣赏性。虽然较之《史记》原文,《赵》剧强化了某些地方的戏剧性,但是剧中主要人物程婴与公孙杵臼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强烈个性中较浓的市民化气息性格趋向,故事的道德化,使之落入奸臣当道、忠良受陷,幸得义士相助,最后忠良后代雪冤报仇的民间故事老套,不失为败笔。但是,本文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角度提出的社会学解说,或许仍能对文学作品的社会构成有所启示。
分析复仇与法律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要求研究者首先充分理解复仇的背景和特点,为了这一目的,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复仇与报复、自卫的关联和差异,并由此出发,了解复仇的社会属性。在这里,我们将报复界定为受侵犯的生物个体出于生物本能而激发的对于侵犯者的抗争和反击,它在生物界和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特别是当利益受损时,人类表现出的下意识的反应更为明显,包括情绪上的气愤和行动上对侵犯者的惩罚。这种惩罚可能表现为对侵犯者的"社区内流放",严重时则表现为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击侵犯者(通常被称作"自卫"),使之受伤或死亡,这种情绪往往会表现为"失去理智"的行动,即不顾一切地"试图"对其造成伤害或痛苦,有无数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
此种报复性反应,是生物学的正常现象,是任何一种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虽然就有些人看来,这种反应是"蜗角之争",但它却是长期经过自然选择的生物存活下来的竞争基因,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承袭了这种基因。尽管由于种种理性原因,这种本能受到某种程度的弱化,或者被有意淡化和压制,但它还是存在于生而为人的生物本性中,难以消失。
复仇也是一种报复,但与自卫有着明显差异,从行为的主动与被动上,行为目的的"自保"与"害他"上,二者显著不同。在话语系统中,如现代刑法"正当防卫"的界定中,其差别非常重要;但在行为主义视角,基于生物学的分析话语系统来看,这种差别就并不重要:它们同是对侵犯的回应,实际作用同是打击侵犯者,阻止侵犯继续,从而保护自己--用博弈论的话语来说,这都是一方博弈者对不合作者作出的符合理性的反应。
与作为一般概念的自卫相比,复仇最外显的特点在于历时性,即强调先在的侵犯行为与后发的复仇行为之间没有时间上的直接连续,这一点,从"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说法的流行便可见一斑,《赵》剧中苦苦等待复仇良机十五载的程婴亦是一例。复仇的滞后性成因即在于理智的参与,甚至在一定限度内,人们可以以这个时间间隔来衡量理智参与的程度。复仇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是复仇者有意识施加的,往往经过处心积虑地谋划和安排,杀死仇人而被施加者自己并不知晓,那至少不算是完美或典型的复仇。复仇的意蕴之深,还在于对复仇行为(本能)的观念性和意识形态的追认,即道德与正义的认同或筛选、装饰和剪裁;而复仇行为的回应性和对称性也是衡量复仇的重要标准。以上这一切,更证明了复仇基于本能而受社会文化因素的根本性影响的特性。可以想象,如果程婴没有对赵武痛诉家史,激发他的报复本能并加以文化意识上的诱导的话,报复的激情也许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弱化,"相逢一笑泯恩愁"的现象也完全有可能发生。
在"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的时代,复仇使初民社会以及其他缺乏有效公权力防止和制裁侵犯行为的社会具有一种特定的维系秩序的功能。原始人的报复性抗争保证了人类基因的多样与丰富,从而为人类的生物进化和发展创造了一种潜在的可能,这是报复社会功能的开始。它在被人类生物种群所具有的同时,实际上创造了一种和平的可能性--由于畏惧报复造成的伤害,人类自觉不自觉地减少对他人的侵犯,由此营造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生存环境;报仇成本的过大,也迫使人类选择风险较低的活动(生产活动等)来取代武力,从而促成了社会生活方面的竞争发展。文明也由此产生和丰富。同样,当理智与文化进一步发展成熟,人们学会"曲蠖之曲,以求伸也"的暂时隐忍,事态便发展到了有计划的等待时机和最终复仇,形成适者生存的自然社会选择。但换个角度说,正是由于从本能的报复发展到复仇,人们之间激烈冲突的频度反倒可能降低,依据也是:畏惧报复,特别是畏惧由于文化发展而出现的复仇。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世界的高度科技、法制文明是以复仇为支撑的,没有复仇的威慑,就没有这种行为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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