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按:任志强潘石屹涉嫌非法交易
【司马南按语】
这是一封写于2009年10月10日的举报信,信直接写给了时任总理,一并发给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并魏成林局长。
信中所反映的问题重大,事关法律的严肃性,直接在责任人任与潘。
举报信恳切地谈到,从法律的角度讲,土地闲置两年及以上,应当依法收归国有,即,也是国家“时效取得”的一种,民源大厦项目闲置10多年,从法律上讲,就应当依法收归国有而属于国有资产。举报人认为,该宗土地本来就是划拨的方式取得的,更易于收回。但掌管土地执法大权的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遇到强势,折剑而归,致使约50多亿的国有资产流失到了外国人手中!
举报人爆料:任志强神通广大,拿到该闲置10多年的项目用地后,于2007年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注意:按照法律法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公开拍卖),马上转给小潘。小潘这一单,得到约50亿土地利润。
弱弱地问一句:这封举报信如果内容属实,今天依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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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全文
(称谓略)
北京市光华路南侧即世贸国际公寓小区南侧,为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的“民源大厦(现光华路SOHO2)”属1993年至今的一“烂尾楼”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收归国有,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只将其他一些未按期开发的土地收归国有,却一直没有将该宗土地依法收归国有。
我们认为,属于北京市国地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特举报,
请依法收归国有,理由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第8条规定,“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第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地价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一)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据上,原民源大厦项目用地,自1993年起,至2008年,该宗国有土地一直被闲置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具有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的职能部门,正是由于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依法收归国有的土地,没有依法收回,导致约50亿的国有资产流失给外国人,致使第三人野力公司、潘石屹SOHO(中国公司)2007年开始没有任何政府批文,即开始违法施工,违法将原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拆除,并深挖20余米,并逾越建筑红线近10米,将代征的公共绿化、公共道路也作为自己的建筑用地深挖,已经严重危及到我们住宅安全。
如果不是潘石屹的公司,换作是其他没有势力的小公司,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可能早就依法查处了!为什么中国政府和中国法律在外国人面前,在财大气粗的有权有势者面前,却软作一团,折戟而归!难道非得让13亿中国人民都要“枉作中国人”、“一辈子不再作中国人”吗?!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条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规定,特提出如上举报,请依法将该宗土地收归国有,以阻止国有资产披着“合法”的外衣,堂而皇之地流失到外国人手中。
举报人:陈界融等14人(签名略)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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