邋遢道人:“强迫她人提供性服务”不叫“强奸”
市场经济奇闻:“强迫她人提供性服务”不叫“强奸”
北京晚报一则评论,内容是警示官员们要老实点。其中多出有这样内容:“强迫她卖淫”、“强迫她人提供性服务且非法侵害她人身体”“虽然有防卫过当之罪,但总比束手无策任人强暴”、“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对这个‘洗浴’未加引号,让公众误认为是真的洗澡。其实,就是强迫邓玉娇卖淫,就是公开嫖娼”。虽然该文认为“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属于“双赢”,但起码作者很正确的描述了一个事实,就是黄德智和邓贵大当时并不仅仅是要与邓玉娇一起洗澡,而是要奸淫邓玉娇。
如果大家能够在黄、邓二人在巴东案件的言行上判断出“就是强迫邓玉娇卖淫”,那么,所谓“双赢”的审判结果,其实是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法律上从此有一个“强迫女性提供性服务”的罪条,这个罪条不属于强奸,比强奸的性质要轻得多。
如果确实有这样一个罪,就为中国的强奸犯提供了一个方便之门:只要他声称他在强奸一名女性前,曾说要求对方“提供性服务”,而且准备好了钱,因此不能算强奸。而且,只要他在强奸后确实把钱扔在了地上(不管多少,那属于强买强卖,付款不足问题),那么如果有人当场抓获,他就属于“强迫她人卖淫”,女方就是“被迫卖淫”——既然前者属于“强迫”她人卖淫,后者只能是“被迫”卖淫了。
如果这个案例成立,其他类似案件都可以援引这个案例,那么,中国的强奸犯们就可以胆子大一点了,中国的女性就要小心了。贫道奇怪的是,巴东警方和法院以及武汉大学的 马克昌 教授在支持这样的判决后,是否考虑到自己的妻女有可能不小心犯了“被迫卖淫罪”。
很多精英们还抱怨中国市场化不够彻底,这是说笑话嘛。把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引申到了男女性关系上,只要给钱或者声称给钱,强奸就变成了强迫卖淫,就属于违反“强迫性交易”的经济法条款,还算不彻底?这种立法原则,世界唯一嘛,你看哪个西方国家或者第三世界国家有这样的案例?在正常市场经济国家,“强迫”一个妓女为自己“提供性服务”都算强奸,别说一个不从事这个“职业”的人了。
巴东案件总算解开贫道一直纳闷的事情:为什么中国精英们和官员们都那么热衷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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