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人黄以明和他的著作权案
诗人黄以明和他的著作权案
黄纪苏
(《凤凰周刊》2010年3月25日)
以明和我是十几年的朋友,他是个诗人。在我见过的诗人中最像诗人的,要属以明和以明介绍给我的女诗人浪淘沙了。“诗人”身份在八十年代是进入精英客厅的胸牌和女生宿舍的特别通行证,如今几乎成“无业游民”的委婉语了。但以明十几年没变,张口闭口还是“自然精神”、“陶渊明”什么的。如果我信迷信,我会认为他家祖祖辈辈都是伐木的,欠了“自然”数不清的债。我还会认为他的某位先人没准就是陶渊明拒绝鞠躬的那位上级领导——姑且称“黄局”吧。真的,以明好像没出生就被罚终身做诗人。说他诗人,不在于他在诗歌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多少诗作,而在于他为人处事的大处和小处都洋溢着诗意,在于他为这诗意付出了应付的人生代价:都年过半百了,还是那么漂泊那么落拓。我一直认为你是某样人,不是因为你这样写了,是因为你这样活了。有些极能做官或极会炒股的人也有挺厚的诗集行世,但他们不是诗国的居民而是过路的游客。游客们如今都玩别的去了,门可罗雀的诗国可以掰着手指头清点它的忠臣死士或“钉子户”了。记得1970年代末或1980年代初,我在香山附近梁启超墓旁见一黑油布搭的窝头状窝棚,窝棚里钻出一个半今半古的老头,据说是任公先生的义仆,已给主公守了50年墓而且还在守。不知为什么,以明会让我想起这个老头,他就像是在给当代诗歌守墓或是守寡。
以明是个平日不大听得到的人,最近却有了不小的动静:他把台湾雕塑家萧长正和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告上了法庭。萧君远在宝岛自不必说,范君因据国内美术界的要津,这事便成了大事。事情的始末大致是这样:多年前以明看了萧君的雕塑,写下了长篇评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我老说以明是“诗人”,索性将这篇文章开头的两句引在这里,让大家看看他是怎么“诗人”的:
这是一片恬淡的东土,几千年的自然也是静悄悄的。似乎没有人到过,我们甚或尚未惊动过一株含羞草,一只飞鸟。这是可能的吗?是的。
看得出,这是一篇倾心用力之作,以明在评萧的同时把自己好好抒发了一通。这篇东西十年前大约是为配合萧君作品的宣传,在台湾首度发表,属的是黄以明而不是“李敖”或“陈水扁”的名字。又过若干年,当萧君来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作品展这篇东西又被拿去配合宣传时,以明的名字要么是不见了,要么就是换了美术馆馆长兼该展策展人范君的名字。以明比我还要闭目塞听,他至今连email都不会,所以一直蒙在鼓里,直到去年才得知自己被盗了。以明曾把被盗的事告知我,但后来没再提起。最近他决定诉诸法律,起诉萧、范,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还开了媒体通报会。结果网上报上一片哗然,说什么的都有,而且调门越来越高都快赶上阿宝了。刚刚读到“暗黑恶操作者团”的说法,把为以明说话的朋友一网打尽。以明的事我一直关心,有关议论也读了不少。我也为他说几句话,就算自投罗网吧。
以明这件事分两个方面,一是事实判断,一是价值选择。事实判断又由两个问题组成:以明是否被盗?被谁盗?
这第一个问题本来不应成为问题,但却成了问题,有人就半明半暗地说黄以明其实没有被盗,而是伪造了作案现场,即把自己的文章署了范君的名贴在网上,以此栽赃范君,就像自残骗保或设局捉奸。这样的判断有没有合理因素呢?应该说有一些。如今社会充斥着形形色色的骗局,社会的信任体系已然千疮百孔,社会成员都成了彼此眼中的问号。由于被骗怕了,人人都养成宁可误会千次,再不上当一次的警惕。假乞丐的收获的确大不如前,但货真价实的无助无告者也因此失去了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明是骗局的双重受害者:本案小骗局先剥夺了他的劳动果实,社会大骗局再把水搅浑,将为害的和受害的混为一谈。不过让以明受二次伤害的,主要还不是被警惕扭曲的认识,而是也不知跟利益有没有关系的立场。所以说那是立场而不是认识,是因为智力含量低到这份上,已没有多少“认识”可言了,有的全是立场,只有相关人的未成年直系亲属或前面说到的“义仆”通常才会采取的立场。假若以明没被盗却说被盗,他会跟爹说跟妈说而绝不会去法院说,因为这样的骗局法律轻轻一戳就破,根本不用过两遍堂。如今的公权力尽管弊端很大,但敢不敢“报官”在不少时候仍不失为是非曲直的试金石。嘴多硬、话多大的骗子,你约他法庭上见他保准王顾左右而言他,这我有经验。
那么是谁偷的黄以明呢?这个问题的确比黄被没被偷要困难,显然只能由法院做最后回答。那么是不是黄以明就不该告范君呢?我认为可以告。首先,黄的名字换的是范的名字;其次,范是展出萧作的中国美术馆馆长;再次,范还是那个展览的策展人;最后,名字的置换发生在中国美术馆的发行物上。如果把黄范二位的位置颠倒一下,谁能保证范不疑黄不告黄呢?这里需要解释一个概念:作为“假设”的起诉。如果你发现钱包被摸了,四顾一个人也没有,你到派出所报案只能报被摸了,而无法告谁摸的。但如果你不但发现自己被摸了,还看见摸你的人穿着某人的衣服一溜烟跑进某府,你当然就有了理由假设某府的某人是摸你的人,尽管摸你的人未必真是某人,而是披了某人的外衣,从某府前门混入,后墙翻出。假设未必能成为结论,但可以成就结论。通常原告很难掌握全部事实,他只能根据部分事实提出假设。假设是原告的局限,也是原告的权利。而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补充原告未见的事实,复原整个案件的全部因果,那是人民法院人民养不白养须履行的职责。至于被告,在捍卫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暂时委屈一下当回标靶、协助调查、使真相水落石也是他(她)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因为公民的诸多权利被告也都享受了。好在范君表示愿意协助调查,只是对于“被告”的位置情感上不大接受,这也是人之常情。其实在“合理假设、认真求证”标题下,原告和被告方都不妨心平气和一些,就当是合作一篇文章,你写你的部分,他写他的部分,摆事实,讲道理,最后由穿法袍执法槌的做总结,把偷东西的找出来,带下去——被告这时再冲上去痛斥痛打也来得及。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社会是无数当事人用笔醮着理性一笔一笔写成的。
对于谁偷了黄以明的问题,言人人殊是正常的反应,因为各人掌握的信息不同,知人论世的经验有别——当然还有立场。坦率地说,我本人不太相信最后揭幕会揭出范君,但我同情以明的假设,相信这假设有助于查出作案人。对于那些辱骂以明“无赖”“炒作”“拿名人垫脚”“博出位”的诸君,我虽不喜欢那他们啸聚街头打群架的作风,尤其不喜欢那种全然无视受害者利益的立场,但我多少同意他们的理由:范老师是什么级别的人物,有必要干这事么!的确我也看不出范君有这个必要。尽管如此,我还是想一般性地提醒“仓廪实而知荣辱”主义者包括我本人:再过硬的主义到了当下中国也得虚心再虚心。如今那些事发东窗的博导、系主任、校长哪个不是应有尽有,不是照样剽窃照样造假么?还有贪官,老百姓都不懂,他们已经富成那样干吗不歇歇呢?也许是大人物也都打“小”过来的,第三只手勤劳惯了,根本就闲不下来吧。另外,骂以明不该骚扰范君的朋友还有一个类似的理由:黄的文章哪里比得上范的文章?文章的评价历来是各路标准的混战。不过在各路标准中,我个人最推重小偷强盗的标准。我可不是今天才夸他们有鉴赏力的,我十年前在戏文里就说过“珠宝店成天心惊肉跳,废品站很少听说被盗”的话——1950年代考古工作者也把盗墓的请来讲课呢。总之,对于充满变数的转型社会,实事求是最要紧,归纳比演绎更适合。我们不能因为解释不了某件事,就说没这回事。扯远了,言归正传。关于是谁偷了黄以明,我想在黄、范、萧、律师、证人、法官的分工协作下,是一定可以找到那个人的,哪怕最终找到的只是位热心快肠的王婆呢——王婆看黄以明的美文和范迪安的大名那才叫天生一对、强强联合,不由分说就给二者重组到了一起。
相对于这个案子的法律层面,我更关心它的道德层面;相对于这个案子具体怎么回事,我更关心人们怎么看这件事。为以明讲话的朋友,我欣赏他们不避“炒作”“起哄”还有什么“者团”的嫌疑,为无权无势的无端受害者鸣不平。不过坦率说,他们讲的也确有过头之处。指范盗黄,证据并不完备,还仅仅是合理假设;既为假设,就应留有余地,别把话说绝;黄固然明摆着是受害者,但范受害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他的正当利益包括名誉也应为论者所顾及。至于这些朋友的对面、也就是为范君说话的诸位,不能说他们说的都不对,但嘴角眉梢流露出的势利态度真让人慨叹。普通文化劳动者到了他们眼里怎么那么容易就成了“不入流”的“无赖”?他们眼中的“小人物”起诉了他们眼中的“大人物”,怎么就只有“讹诈”“炒作”一种解释?他们太像给高干看门或开车的了,气焰比高干可高多了。其实在一个见了强者如羊、见了弱者如狼的社会中,这也没什么好奇怪的。最近,纸媒网媒都围着一位叫“凤姐”的姑娘笑得前仰后合——把腮帮子笑脱臼的估计不少。凤姐农村出身,初中毕业,短身而黑面,在一家商店当收银员,条件可以说差到家了。这样一只注定只能从卑贱走向卑贱的丑小鸭,不本本分分的土生土长土埋,却异想天开,择偶要择清华的经济学硕士。记者,都是年轻轻的记者,引她逗她说了不少“豪言壮语”,然后尽情地笑她哄她。我想“凤姐”也是爹生娘养的一个生灵,现如今这么多号称信佛信基督的,怎么就没人稍稍站她父母的位置上发点慈悲,饶了她呢!这孩子也无非就是个做白日梦的缺心眼吧。缺心眼进了势利眼的口袋阵,真就像老鼠落入猫掌——猫儿瞄着绕着扑着摆着刁着甩着,都不知道怎么折腾它的猎物好了。弱肉强食的社会丛林、嫌贫爱富的社会教育,这么多年来塑造了多少类猫人啊。
我注意到,范迪安先生在公开谈话时并没有否认黄以明被盗的事实,而且,他还对黄的遭遇表示了同情。社会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需要其成员有起码的认知水准和道德水准。范君的这种表达不失水准,值得很多的人向他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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