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的要害在案外
雷洋案的要害在案外
黎 阳
雷洋案涉及一个极其要害的问题:警察的现场执法权是否容许挑战?如果容许,那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对抗警察执法,换句话说意味着允许暴力抗法。如果不允许,那就意味着执法现场一切只能由警察说了算。这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特权——设立执法人员本身就意味着法律赋予了他们当事现场的绝对判断权和绝对处置权。没这条特权还怎么执法?那还要警察干什么?还要执法力量干什么?
不管哪个国家哪种体制,警察的现场执法权都不容挑战。凡号称“法制社会”则必在全社会确起如此法律常识:执法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的命令。不满意、不服气、有意见?留着“秋后算账”,上法庭跟法官讲去。在执法现场别跟警察争。警察不是用来讲理的——是警察就不讲理,讲理就不是警察。(美国生活常识之一就是:一旦被警察止住,千万别说话,更别争,警察叫干什么就干什么,没叫动就千万别动,不服就事后找律师去。)
为什么必须如此?因为这是现实世界唯一行得通的办法。没有绝对现场执法权,警察无法履行职务——如果执法现场的是非判断可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等于逼警察改行当律师,等于取消强制执法、取消警察。如果允许当事人自以为有理就可以暴力抗法,那同样等于取消警察——任何罪犯都可以用同样理由拒捕:同样素不相识,同样不了解详细情况,同样一面之词,同样暴力抗法拒绝调查,你让警察怎么在匆匆忙忙之下一眼就判断出谁是罪犯谁是冤枉的?
“当事人现场有无暴力反抗行为或意向”是判断“警察是否滥用暴力”的极其关键的依据——美国洛杉矶警察殴打金恩案,法庭判定警察滥用暴力的关键根据是录像显示金恩趴在地上没有显示出反抗或反抗意向,而警察还在拳打脚踢。如果金恩暴力反抗或试图暴力反抗,案子的定性就会完全不同——那种情况下警察即使开枪都合法。
雷洋案的一个要害因素是暴力抗法——挑战警察的现场执法权本身就是违法。出现暴力抗拒警察执法,警察自然有权使用更大的暴力强行执法。出了人命,证明警察暴力过度,但这属于现场失手、失误而不属于蓄意犯罪杀人——以暴力相搏时精确判断哪一拳必要哪一拳不必要,谈何容易?
“公知”大V“法律党”们把雷洋案闹得天翻地覆搅得周天寒彻,方方面面都大做文章,唯独回避“暴力抗法”这一事实。这证明他们根本不承认中国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他们对美国和西方国家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从不质疑,从来赞美有加羡慕不已,甚至口口声声“对刁民不能手软”;但对中国警察就完全不认账——警察执法,他们不由分说就定性为“蓄意陷害”、“蓄意钓鱼”、“借扫黄增收”……下班警察无缘无故被当街杀死,他们却高喊“不会无缘无故!”——这叫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明预设立场,处处敌对。
不承认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就意味着鼓吹有权私自用暴力对抗警察,就意味着不承认政权的合法性——什么情况下平民才会暴力抗衡警察?要么是革命(或自封的“革命”)时期,要么是暴乱时期。总之要推翻政权之际。而这才是“公知”大V“法律党”们的真正逻辑——只有按他们规定的“宪政民主”选出的政府才合法。共产党的政权不满足他们的标准,所以非法。既然政权非法,那政权所属的警察自然非法。既然警察非法,那自然没有绝对现场执法权,自然可以暴力对抗——“颜色革命、街头暴乱”。法大的“法律专家”萧瀚就是这样公开宣扬的:“未经民主合法授权的公暴为非法暴力”、“针对伪公权暴政的反击性暴力尤其支持”、“宪政只是结果非暴力,其基础是政府与人民的暴力均衡”、“非暴力是种和平精神,不是束手待毙”、“制度无权杀人,个体有权复仇”、“恶猜公权,善待私权”……
拒绝承认中国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是“公知”大V“法律党”们否定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实际表现和必然结果,是不叫“颜色革命、街头暴乱”的颜色革命、街头暴乱——我虽然没有公然鼓吹“颜色革命、街头暴乱”,但我不承认警察有绝对现场执法权。而只要否定了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那“公知”大V“法律党”及其追随者们随便找个什么理由编个借口就可以用暴力对抗警察,其实际结果就是“颜色革命、街头暴乱”。
如果雷洋嫖妓,那他拼命暴力抗法就是因为做贼心虚、困兽犹斗。
如果雷洋没有嫖妓,那他拼命暴力抗法就是因为“公知”大V“法律党”们蛊惑煽动——因为不承认共产党政权的合法性,所以不承认警察有绝对现场执法权,所以当觉得自己有理便情绪极端对立,不顾一切用暴力抗法。
如果属于后者,那造成雷洋悲剧的真正罪魁祸首是“公知”大V“法律党”,是他们借“宪政民主”煽动鼓吹的“共产党政权非法”。雷洋案的真正凶犯在案外。
“公知”大V“法律党”们害的不只一个雷洋。他们大肆炒作雷洋案件,为的是教唆煽动更多的年轻人不承认警察绝对现场执法权而暴力抗法,从而走上“颜色革命、街头暴动”之路,不知不觉替他们当替死鬼——比如陈有西,既然号称“法律专家”,那他知道不知道警察和一切执法力量必须拥有绝对现场执法权?如果不知道,那他这个“法律专家”不是冒牌货又是什么?如果知道,那他故意只字不提本身不是知法犯法、蓄意歪曲问题性质、用否定警察绝对现场执法权的方式煽动街头暴乱和颜色革命又是什么?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公知”大V“法律党”们大肆炒作雷洋案之意不在“依法办事”,而在借机煽动“颜色革命、街头暴乱”颠覆政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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