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敏: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一致性
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一致性
宋方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中,围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提法,但如果以此为据,就认为今后要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提法取代习近平总书记以往反复强调的要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改革目标,甚至认为随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今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将历史性退出中国经济舞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误读。
正确理解“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关系,在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把二者有机统一和衔接起来,这关系到真正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不可分割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个“主体”,一个“全民”,说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有根本区别,也说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性质有根本区别。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只能加强而绝不能动摇和削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
什么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人们通常理解,就是生产资料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全体劳动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行使财产权利。我国现阶段,以国家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即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民财产权利。不过,仅仅从所有权关系理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不全面的。
近些年,一些经济学者喜欢用“产权理论”作为改革依据,其实“产权”实质就是所有权。所有权关系有个发展过程,完整的所有权概念本身就包涵着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一系列权利。其中,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不论什么社会,占有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前提。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能够进行生产,从而能够支配生产及其成果;谁不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无法进行生产,因而也就谈不上支配生产及其成果。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构成所有权的诸种具体权利是有可能分离的。如果仅仅从法律权利意义上的产权,即所有权关系,来理解和定位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那就远远不够了,有可能偏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比如,认为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只要名义上的国有资本归全民所有,具体由什么企业来支配、使用、分配,国家都可以不管)。
马克思历来认为,所有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权意义上的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权利问题,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他指出,“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他强调,不能把所有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割裂开来。“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在人类历史上,所有权与所有制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同样一种所有权形式,可以存在于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上。如国家所有权形式,早就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的私有制基础之上,同样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基础上,但其性质则是完全不同的。可见,同样的所有权关系,却有着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中有一段名言:“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这就指明,所有制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别,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即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的不同,从而反映着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特殊的经济关系。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所有制的共同点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分离。区分这些不同私有制的标准,并非生产资料是归奴隶主占有、封建主占有,还是归资本家占有,而根本在于,是劳动者直接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产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即奴隶主所有制;还是凭借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附关系使两者相结合而被剥夺剩余劳动的方式,即封建主所有制;还是通过对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力买卖,与资本交换使两者相结合而被剥削剩余价值的方式,即资本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或全民)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而不是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中,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与自己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最终共享成果,体现着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平等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是所有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固然在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中是一个大前提,但从根本上说,这种占有关系本身也是一定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产物。
由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不能离开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最基本的载体,是构成一定所有制经济关系的细胞。没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支撑,就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方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这是关乎国基存亡的大问题!
二、要从新时代经济与政治相统一的战略高度认识
“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次年7月在吉林调研期间公开发表,而且把“做大”放在了前面。“三做四力”的表述,可谓“一语定乾坤”,从大方向、大根基上将我国国有企业立于不可撼动的国鼎之位。这个基本目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得到了体现。正是这一点,让一些主张私有化的人气急败坏,咒骂这是“反改革”。2016年7月习近平对全国国企改革座谈会做出重要指示,又一次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6年10月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可见决心之坚定。
习近平总书记为什么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理直气壮”、“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这是与他站在新时代经济与政治高度统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我国国有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不开的。在这方面,其理论创新可概括为“四论”。
一是“支柱”论。习近平在2014年8月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提出,我国国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第一次从国民经济发展、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相统一的高度,全面准确地定位我国国有企业的支柱作用。“支柱”相较于以往通常讲的“主导”作用,在定义上,不仅有质的内涵,而且还有量的要求;在定域上,不仅指经济领域,而且上升到政治领域,这是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和完善,与一些人照搬西方国企的“辅助性原则”划清了界限。
二是“命门”论,也可称“基础”论。习近平在2014年有关国企改革的批示中,用“命门”一词来比喻国有企业对于我们党和国家的极端重要性。这是从经济与政治相统一的高度来定位中国国企性质。命门者,生命之根本也。国企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命根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政权的命根所在,是我们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所系。改革只能强我命门,不能衰我命门,更不能灭我命门。在2014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一定要搞好。西方一些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企,抹黑国企,说是要“公平竞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这里,“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双重“基础”定位,可以说是对“命门”涵义的一个最好诠释。
三是“实体”论。习近平重视国有企业,是与国家实体经济的重要性联系一起的。他在连续多年的国有企业调研期间,一再强调:“国家强大要靠实体经济,不能泡沫化。”“实体经济是国家的本钱”。“我们要向全社会发出明确信息:搞好经济、搞好企业、搞好国有企业,把实体经济抓上去。”十九大后,又进一步提出“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为此要发挥好国有企业的“生力军”作用。这说明,国有企业是我国实体经济最重要的载体,没有强大的国企,就没有强大的国家实体经济;只有把国企搞好,才能把实体经济抓上去。
四是“力量”论。习近平多次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中坚力量”概括国企作用,2016年10月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要使国有企业成为“一个依靠力量、五个重要力量”的新定位、新要求。其中“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是将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政治命运和经济命运系于国企一身,责任如天、无可替代!从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全面深化改革,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这五个方面定位的“重要力量”,是“依靠力量”的具体展开,反映了新时代“天降大任于国企”的重大战略使命要求。这说明,我们党在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新的斗争背景下,要领导人民完成新时代伟大历史跨越,实现强国裕民战略目标,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立于不败之地,关键还是要依赖国企发挥好顶梁柱作用。
站在政治高度考虑经济问题,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最大特点。习近平之所以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看得那么重,就因为他是立于我国与西方敌对势力的国际斗争与战略较量的政治高度,立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使命高度,来进行观察、分析、考量和研判的。也正因为如此,怎么看待和对待国有企业,绝不是一个可以在改革中随意试错、简单取舍、任意选择的问题。习近平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企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他严肃批评:我们有的同志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绝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他突出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为什么是政治基础?如果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怎么坚持?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还怎么坚持?共同富裕还怎么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还怎么巩固?我们一定要想清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想清楚,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想清楚,不能稀里糊涂跟着喊口号,更不能中别人的圈套!十九大后,习近平首次外出调研,考察“混改”中的大型国企徐工集团,又再次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可见,根本不存在今后要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取代“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中央精神”,“顶梁柱”是不可动摇的!
三、“混改”和“公司制”不能取消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
深化国企改革,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是尝试发展混合所有制。混合制不是什么新东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私合营就是混合制,股份制就是混合制。作为一种产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们既没必要对它大惊小怪,也不需要吹得神乎其神。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资本家的企业那里是消极地被扬弃,而在劳动者“合作工厂”那里是积极地扬弃。所以社会主义完全可以积极利用。例如,2017年中国电科集团与美国微软公司共同筹建合资公司——神州网信技术有限公司,而且由中方控股,这就是大好事,有利于在核心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打破外国资本的封闭垄断,形成互利共融的局面,为我国国家安全战略和科技强国战略服务。当然,也要注意防范风险。
股份制、混合制不等于私有化,其性质关键取决于谁控股,谁控股就为谁服务,就放大谁的资本功能,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国资控股,就可以壮大国有经济力量;私资外资控股,就增加了非公经济成分的力量。当然,非公经济也是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共同发展,国资也可以参股到非公经济中去。但是,如果借“混改”之名,把原来全民所有的国企变成了私企外企(通过国有股权低价贱卖,或者让人家控股),那就是国企私有化,会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
现在有一种貌似权威的表述,说中央企业要全部通过“混改”,实行“公司制”,从而改变所剩不多的“全民所有制”国企的性质。这是一种很不规范的说法,既不科学,又涉嫌违宪,如果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恐怕很难通过。这里有一种概念上的混淆。就是应该看到,经过这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通过公司制改造,成为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资控股公司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少已成为上市公司,这些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和运行的,可以说公司制已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态(不包括被私资外资控股的公司);只有极少数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中央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运行的。那么,将这些所剩不多的还冠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名称的中央企业改造为公司制,怎么能在概念上解读为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呢?
全民所有制与公司制,是两个论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讲所有制性质,一个是讲企业组织形式。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是集体所有制,或私人所有制等。与公司制相对应的,是传统的工厂制等。显然,用公司制取代全民所有制的提法,在政治经济学上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
对于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由于控股权进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不同,其经济关系即所有制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国企通过“混改”,如果建立的是国资控股公司,那就可以实现由共产党代表人民对企业的核心领导,保证劳动者与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谈不上共产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只能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法人主体中,无论是国家单独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公司,还是由国资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依然明显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范畴。世界上不存在超越所有制关系的抽象的、一般的“股份制”或“公司制”,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绝非不受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性质规定的那种“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的经济形态。
概念不能混淆。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不能通过改革,“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如果以公司制为名取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那岂不意味着把中国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搞没了,进而也就从根基上把我国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搞没了?这是必然逻辑!
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种流行说法,叫做“只要生产资料终极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里,国有经济性质就不会改变”,甚至进一步把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权划分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声言“只要价值形态的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里,实物形态的企业就不用管了”。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中也是极其危险的。以往教训告诉我们,一些企业财产名义上是国有的,却交给私人承包或租赁,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最后养肥的是私人资本,而国有资产被变相输送、大量流失,最终改变国企性质完成私有化,像这样用管理权绑架财产权的实例,在改革中不胜枚举!可见,企业实际支配权很关键,支配权与所有权配套,才能保证实现符合所有者利益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而对国有经济来说,不控股企业,就没有实际支配权。所以,控股问题,在“混改”中是回避不了的,不能天真地以“淡化”对待之。
当然,国企“混改”要考虑服务国家战略,通过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优化国资布局结构,以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但绝不能把“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当成可以任意放弃国资控股、把国企“搞小、搞垮、搞没了”的借口。习近平有关讲话一再明确,国企“混改”必须依据“三个有利于”基本方针和原则,即“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就告诉我们,不要以为搞了“混改”就算什么改革成果!是不是真正的改革成果,要看你“混改”的结果,是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还是放大了私资外资功能;是把国企“做强做优做大”了,还是把国企变性为私企外企,为别人作嫁衣裳!倘若国企“混改”的结果,事实上成为大量国企被改变性质,搞经济私有化,党和人民是绝不会答应的!
目前把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是根据国资战略定位、国企实际作用和发展目标做出的基本功能界定,以便分类改革和监管,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但绝不能曲解为:只有公益类企业需要国资控股,而对商业类企业,国资可以放弃控股,甚至全面退出。危险的是,这种曲解在当下“混改”中非常流行,甚至成为可任意放弃国资控股权的主导性依据。我国国企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有经济发挥主导和支柱作用,必须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备有效控制其他社会资本的实力来实现。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国企一旦放弃控股权,就成为私有性质的混合经济体,不再是国企。因此,中央要求商业类国企,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独立经营、优胜劣汰,具体则区分不同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力度的控股要求。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确保国资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可采取国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三种形式,至于如何选择,仍须依据“三个有利于”。这种导向不能理解为可以任意“退出”,搞什么“见利就让”、“只混不控”、“不设底线”,而是要求国企在改革中以积极姿态参与竞争,越是效益好的领域越不能撤出,有条件控股就应坚决控股,这样才能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的目标。
长期以来,质疑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也是否定我国国企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一条理由。其实,不能用私有产权概念来理解公有产权,否则永远认为公有产权是不明晰的。全民所有就是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代表也可称国有,但不应简单变为政府所有(相反政府应属全民所有的行政资产)。2016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上讲,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还不够清晰,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国有自然资源被当作唐僧肉,不拿白不拿。由此可见,国有产权属于全民,不存在不明晰问题,只不过“全民”由谁代表被搞混沌了,使得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长期处于不合理、不稳定且被扭曲的状态。按理说,我国全体公民是国企的“集体股东”,他们的意志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代表,而不是政府部门。正是由于全民所有者的财产权利长期被政府包办代替,才造成政资不分、政企不分。市场经济的“裁判员”与“运动员”不能一身二任,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调控者,既不能替代企业经营者的权利,更不能取代全民所有者的权利。笔者曾经撰文提出探索和完善全民产权实现形式,如国资经营管理权同政府脱钩,向所有者负责,由人大设立专门的国资监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经营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并在社会公开选聘,建立全民股权代表任期履职制度等。全民所有权实现形式只有真正和全民所有者对接了,老百姓才会真正把国企看成自己的企业。
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基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做强做优做大”的宏观层面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作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要达到的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联系的三位一体国资改革目标,丝毫不意味着放弃“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国企改革目标。应该说,“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国资国企改革有机联系的两个层面的目标要求,总的是要发展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基础,“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这一基础在宏观层面的体现。从二者联系看,国有资本本身是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统一体,其实物形态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这是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国有企业来承载的;其价值形态是反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国有资金,也离不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基础”的国有企业来体现。没有国有企业这个基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没有国有企业的“做强做优做大”,就不可能有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
但是,“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目标,又具有高于国有企业个体的更加宏观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也就是说,无论国资管理和经营体制怎么改,国资怎么流动重组,必须达成国有资本从整体上比改革前实力更强、质量更优、规模更大的目标。这是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必然要求的在国有资本总体运行上的一个宏观反映。所以,除了衡量国有企业本身是否做强做优做大,需要有一系列检验指标外,衡量国有资本总体上是否做强做优做大,也需要有一系列检验标准。从国资改革看,衡量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指标,大体应包括四个层次。
一是国有资产监管指标。这是国有资本经营与国有企业相关联的两个约束条件,就是国资改革要为国企改革服务,保证能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在改革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价值贬值,并且要在资本既定价值不变的存量基础上创造新的价值增量;同时,也不能在改革中发生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被利益输送而流失。这是底线要求。
二是国有资本规模效益指标。就是通过改革,一方面,按照既定不变价值而不是虚增价值计算,国有资本的绝对量与改革前相比,存量与增量之和的总量指标有明显增大;另一方面,国有资本在总量增大情况下,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财政利税、科技创新贡献等各类效益指标,也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
三是国有资本结构质量指标。首先,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重,应该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这说明在社会资本总体结构中,国有资本相对实力更强了,可以更好地发挥支柱和主导作用;其次,还包括国有资本在社会先进产业、优质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及其效果指标,也都应该比改革前有明显进步,这反映国有资本优质化水平的提升和对国民经济引领作用的加强。
四是国有资本功能放大指标。因为“混改”结果,必须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在产权结构中强化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就要看通过改革,国有资本所能够控制(即有效控股)的社会资本规模,及其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进一步还包括国有资本在社会先进产业和优质行业所能够控制(即有效控股)的社会资本规模,及其在这些产业和行业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等指标,都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与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相一致,国有资本整体上确实也“做强做优做大”了,改革才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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