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论》基本理论问题的辨析——《马克思与〈资本论〉》前言
关于《资本论》基本理论问题的辨析
——《马克思与〈资本论〉》前言
卫兴华
一、关于《资本论》的写作情况
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之约,写了这部《马克思与〈资本论〉》的著作。这些年来,国内出版的《资本论》导读、《资本论》讲解等著作已经不少,我自己也编写过这类读本。现在要撰写的《马克思与〈资本论〉》应有其新的理论思考和新的体例安排。应比《导读》《讲解》一类的著作有新的着笔点和侧重点。
首先,本书专设一章,用较多篇幅论述了马克思由最先专学法律,又热衷于哲学,怎样转向集中精力研究政治经济学和写作《资本论》所经历的40年的历史过程。他是怎样在异常贫困和病痛的折磨下,在为领导工人革命运动的心力劳累中完成《资本论》写作的。并且专设一节论述马克思写作《资本论》中精益求精,不断修改,并出版了体系结构较大变化的德文第二版。还出版亲自精心校订且有多处增补和修饰的法文版。他本来要对《资本论》第二、三卷和作为第四卷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初稿进一步加工修订,但没有来得及完成,就过早地以65岁之年离开了人间。他的遗著由恩格斯尽心竭力整理,并做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终于将《资本论》二、三卷完整出版,并出版了《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三版和第四版。关于《资本论》第四卷,恩格斯知道自己已无力整理出版,他托付给后人完成。后考茨基以《剩余价值学说史》书名出版。但其编辑存在问题,后人又重新编辑以《剩余价值理论》书名出版。马克思并不满足于《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版第二版的成果。恩格斯在第三版序言中特别提出:“马克思原想把第一卷原文大部分改写一下,把某些论点表达得更明确一些,把新的论点增加进去,把直到最后时期的历史材料和统计材料补充进去。由于他的病情和急于完成第二卷的定稿,他放弃了这一想法。他只做了一些最必要的修改,只把当时出版的法文版中已有的增补收了进去。”恩格斯根据后来发现的马克思遗物中有关《资本论》可修改的地方进行了增补。从恩格斯的有关说明可看出,马克思永远不满足于已有的研究成果。他要根据新的历史进程和新的统计材料,不断补充和发展自己的理论成果。我们讲“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从《资本论》的写作和不断修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论断的科学性。因此,学习和研究《资本论》,一定要结合150年来新的历史发展和新的实际变化,要应用最新的经济资料,对《资本论》的科学理论既要坚持和继承,又要创新与发展。
二、关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
这是《资本论》教学与研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的重要问题。但在不同的论著中讲解互异,有些问题长期争论不休。笔者认为,有些理论问题,在《资本论》和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本来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但有的学者硬是反其道而行之,将自己的离开原义的解读强加给马克思论著。为此,本书专门设置独立的两章,即《资本论》的对象和方法,用较多的篇幅,力求按《资本论》本意进行解读。笔者认为,新中国建立后的一个时期中,高校师生和党政干部学习政治经济学和《资本论》,多是“取经”于苏联的有关论著和教材。在解放前的一个时期中,解放区的干部阅读书目中就有苏联列昂节夫著的政治经济学读本,这种学习是有益的。然而,在苏联的有关论著包括其教科书中是存在一些纰误的,这些也被我们当作马克思主义的“真经”接受下来。笔者认为在理论和学术的研究与继承中,某些后学者容易产生一种自然的学术路径依赖,主要表现在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材和《资本论》解读的自然依赖。从形式上看,我国早已摆脱了这种依赖,但潜移默化的某些东西依然存在。仅举几例:
(一)马克思《资本论》中对构成生产力的要素有全面系统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内涵不仅包括劳动和生产资料,还包括分工协作、管理、自然力等。他还特别强调科学的发明及其在生产中应用的重要作用。这是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时代所看到的已经存在和发展着的生产力要素。他还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有新的生产力要素加入。在当今时代中,已有新的生产力要素,如信息等发生着重大作用。然而,在长时期中,我国学界拘守斯大林生产力二要素论,即劳动者和生产工具。连劳动对象也被排除在外,劳动资料中的基础设施、能源等也不提及。在“文革”中还批判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点。改革开放后,多数学者放弃了生产力二要素,主张三要素论,即《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讲劳动过程时提及的劳动力、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但应明确,马克思称其为“简单要素”,意指是任何社会在生产中所必须具有的最起码的生产要素,并非指全部要素。但直到现今还有少数学者主张二要素或三要素论,还产生过生产力二要素或三要素之争。甚至当我们引证《资本论》中明确说明生产力多要素时,他们依然坚持其二要素或三要素论。现在都认同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或第一生产力,但有些学者否认科学是独立的生产力要素,认为科学只是渗透到其他要素中起作用的。其实,在现代科技创新中,可以有许多事例说明新科技既会渗透到其他生产力要素中起作用,也会独立地发生重大作用。
(二)有些《资本论》中讲得很明确的观点,在我国的有关教材和论著中做了颠倒其原意的解读
以货币的社会属性(或被学界称作本质)为例,在商品经济中作为贵金属的货币,从其自然属性来看,本来也是与众多其他商品一样,是具有自然特点的特殊商品。但它作为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时,它就成为与其它诸特殊商品相对立的“一般商品”。这个“一般”不是“普通”之义,而是普遍适用之意,与“一般等价物”的“一般”,在内涵上是相对应的。我曾引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中的多处论述予以说明。在《资本论》中也有三处同样的说明,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章中就明确指出:“因为其他一切商品只是货币的特殊等价物,而货币是它们的一般等价物,所以它们是作为特殊商品来同作为一般商品的货币发生关系。”而且马克思为了表明讲“货币是一般商品”,并不是他个人的论断,特意加一小注引用了韦里《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6页的一句话:“货币是一般商品”。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学与研究中,有关教材和论著中,普遍性地把货币的“本质”规定(应是指其社会属性)界定为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与马克思的论述相颠倒。追根溯源,这种颠倒性错解也是来自对苏联有关教材的“学术路径依赖”。我们早期作为学习教材的苏联《政治经济学》读本中,就存在这种颠倒原意的解读,被我国读者接受下来,并写入所编教材,当作马克思的观点。问题还在于苏联后来的教材中已不那样讲了,而且笔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辨明这一理论的是非后,虽获得不少学者的认同,但还有一些学者继续讲他们固守的“特殊商品”。有些《资本论》导读之类的著作中,既不解读、也不引证《资本论》中的原话,避开这个错解问题。有的学者还提出辩解性意见,批评有关教材中不讲货币是特殊商品,但又不能否定马克思所讲的“一般商品”的原话,于是提出了调和性“新见解”:宣称货币的本质是特殊商品和一般商品的统一,是“特殊论与一般论的统一”。然而在《资本论》中不会有这种自相矛盾的观点。
(三)如何正确把握《资本论》的方法
《资本论》的方法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但怎样正确把握这一科学方法,存在不同的见解。见仁见智,可以有多角度的解读,但有两种解读是显然偏离本义的。由于这个理论和方法的重要性,需要多费点笔墨辨明是非。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体系构成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上层建筑起着决定作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会发生反作用,上层建筑会维护其经济基础,并对生产力的发展也会起促进或阻碍作用。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更替,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即客观必然的历史过程。因此,不能从正义不正义、道德不道德、公平不公平等道义原则来说明不同社会制度包括剥削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但《资本论》又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进行了深刻分析与批判。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既要致力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又要重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也要重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的发展与完善。据此,我主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把生产力标准和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包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标准)统一起来。然而有一位社会科学院的荣誉学部委员,竟然否定和批判上述理论观点。他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就是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断言唯生产力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元论。再讲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就是搞二元论、三元论。他竟不知道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邓小平都是否定和批判唯生产力论的,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无知与曲解。还有的学者否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认为生产力没有自己发展的动力,生产力的发展是由生产关系推动的。因而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当旧的生产关系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变革,由新的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他认为,任何社会制度包括一切剥削制度,只要符合当时的生产方式,虽有剥削,但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得收入,就是公平的、合理的、正义的。并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他把两个不同的观点混淆起来了。因为:1.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社会制度包括剥削制度的产生和转换,都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只能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来说明,不能用道义原则来说明。而该学者竟将这个原理改换成一切剥削制度因符合当时的生产方式,因而都是正义的、合理的、公平的。不赞同对剥削制度进行批判。在他看来,剥削制度不但“剥削有功”,而且是正义事业了。我们看到,《资本论》运用大量实际资料,阐述了资本剥削和奴役劳动的残酷无情,持批判态度。马克思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的副标题也是“政治经济学批判”,既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也批判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2.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这表明,在一切剥削制度中,不仅统治阶级认为自己的制度是合理的、公平的,而且一般社会成员也会附和这种认识。但马克思主义绝对不会去附和这种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一切剥削制度都提出过尖锐的批判。而我们的那位马克思主义学者,竟将剥削阶级主导的社会思想错解为马克思也附和的思想。
(四)关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问题
关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问题,目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关于《资本论》或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都明确说明: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规律的,是研究生产的社会形式的,或是直接讲是研究生产关系的。这方面论述可以引证很多,这里不必赘述。改革开放以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中,一般都讲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关系是否直接由生产力决定问题,学界提出了讨论,有学者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提出了问题。1980年《经济研究》发表了马家驹同志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作者引证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作为根据,提出:直接决定生产关系的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生产力。生产力直接决定的是生产方式。这不仅涉及政治经济学的对象问题,而且涉及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问题。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有两次讲到这个问题:一次是1846年12月28日致安年科夫的信中写道:“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
1847年,在《哲学的贫困》中又写到:“随着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表述方式成了“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但是,这里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间环节的“生产方式”,究竟是什么呢,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解读。难道还存在既不是生产力,也不是生产关系的中间环节?那又是什么呢?其实,按照马克思的总体说明,社会生产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是生产中人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是生产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并不是还存在第三方面的关系。显然,这里的“生产方式”,排除了生产力的解读,因为它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将其解读为劳动方式,也有问题。因为劳动方式也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它是指人们怎样利用生产资料,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生产物质财富的方式。从逻辑关系上看,把生产方式解读为生产关系范畴,似乎也不合理。怎么会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关系呢?但是应考虑到,“生产关系”一词,可以是指狭义的即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也可以是指广义的生产关系体系。比如,我们讲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是学界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可以说,所有制是起决定作用的重要的生产关系范畴,它是生产关系体系中处于基础层次的范畴。所以,可以考虑,决定生产关系的生产方式,是否指与所有相联系的属于基础层次的生产关系环节呢?这一问题又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总的理解相联系。试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所讲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没有插入“生产方式”一词,难道有缺陷么?还应看到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引用彼得堡《欧洲通讯》一位作者对《资本论》方法的论述,认为完全符合《资本论》的原意。其中一段话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生产关系的规律也就不同”。同样是讲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还应考虑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写于1859年,其中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论述被认为是经典性的原理。《资本论》第二版跋写于1873年,都没有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间加一个“生产方式”。而讲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论著,分别写于1846年和1847年。难道马克思事隔十多年和二十多年后,对同一原理的表述,会与以前的表述自相矛盾么?难道能用一、二十多年前的表述否定后来更为成熟和经典的理论论述么?笔者认为,前后两种表述事实上是统一的。在《资本论》中,既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论述,也有“生产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论述。后一种论述存在于《资本论》第三卷第51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的论述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首先要正确理解《哲学的贫困》中所讲的“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涵义。人类“谋生的方式”不外是通过劳动运用生产资料,生产出生活所需的物质产品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讲过,任何社会的生产都需要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一定社会制度的性质。马克思很重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不同生产方式问题,这也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一个重要原理。遗憾的是,由于我们最初所学的苏联有关教材和《资本论》的注释中,忽视了这一个原理的存在及其重要意义,影响到我国经济理论界至今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只是在讨论《资本论》研究对象时,来争论作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什么含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弄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二者相结合的技术方式,即劳动者怎样具体运用生产资料去利用和改造自然,生产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这一个方面可以称作劳动方式,属于生产力范畴。而马克思更为重视的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在既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二者通过什么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这与所有制一起,构成生产关系体系中处于基础层次或决定性层次的部分。在《资本论》中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的形成和内在矛盾时,首先在第一卷第四章中论述了非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要素作为资本,与失去生产资料作为雇佣劳动者的工人相结合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资本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生产方式。这一理论观点,我在自己的有关论著中已有较充分和系统的论证,是完全依照马克思的原意进行论证的,这里只是简要地做了论述。对《资本论》有关基本原理的解读或争鸣一定要有马恩论述的原话根据,更不能不顾原话随意解读。这里只引证几条供读者思考。《共产党宣言》中就已指出:“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这就是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存在的根本条件就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讲:“关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概念问题,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入口处出现的基本问题。”所谓“入口处”的问题,就是指资本与雇佣劳动结合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进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条件。另外,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所写的书评中也讲:“在这里首先说明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即一方面有资本家,另一方面有雇佣工人存在的生产方式”。恩格斯为《资本论》写的书评,都会经马克思过目,而且有些提法是马克思拟定的。
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社会生产方式会对社会制度起决定作用的原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我国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用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的政治性质来说明,也不能说只要是国有经济就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要由企业内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决定。作为社会主义企业,应表现在企业职工真正作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与归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作为国企高管的雇佣劳动者无任何权利。如果职工的应有权益受到任意损害,又没有知情权、话语权、选举权、参与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高管贪腐妄为,可随意损害和变卖企业,就会失去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进行国企改革,必须认识和处理好这一问题。
三、关于《资本论》内容的简繁取舍与评介问题
在《马克思与〈资本论〉》的书目下做文章,不同于搞《资本论》讲解或注释,不需要逐章逐节地去解读,但又不能不谈《资本论》的基本内容。这就有个简繁取舍问题。作者采取的原则是:(一)将《资本论》三卷的基本内容分九章篇幅进行简明扼要的论述;(二)论述《资本论》的内容要完全按其原意解读,忠于原著;(三)对《资本论》中虽着笔较少,但在早期经济学手稿中用较大篇幅论述的理论问题,如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我国学界曾进行热烈讨论与争论,本书专设一章,首先回归马克思的原意,消除误解、错解。对于随着时代发展需要有新的理论认识的问题,也有必要进行说明;(四)对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论著中有所论述的重要观点,但在有关教材和论著少有涉及的问题,如马克思的财富论及其意义,也专设一章,进行论述;(五)鉴于多年来学界对《资本论》中论述的外延型和内涵型、集约型和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和扩大再生产途径的普遍误解和错解,专设一章《澄清对〈资本论〉中有关再生产理论认识的误区》;(六)多年来,《资本论》过时论、无用论,甚至通过任意曲解进行批判的声音在国内不绝于耳。习近平同志于2012年6月19日到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首先考察了《资本论》教学与研究中心,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追本溯源,这两大成果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指导下取得的。《资本论》是经典中的经典,经受了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始终闪耀着真理的光芒。笔者曾发表过多篇论文,阐述《资本论》对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在本书中也专设一章《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与当代现实》。下面,我想谈几个有关的理论是非问题。
(一)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问题
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资本论》和其他论著中多有论述。马克思讲生产决定分配,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什么就分配什么;生产多少,就分配多少。这是做好蛋糕和分好蛋糕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本书设有专章讲述这一问题。这一理论既可指导我们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经济的分配方式,也可指导我们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第一卷中提出,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在过去的一个长时期中,我国学界一般讲,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资本主义实行“按资(本)分配”。这是表达很对称的两种不同的、对立的分配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与此相对应,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谓“多种分配方式”,主要是两种:将其表达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后来又提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作者认为,马克思所讲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理论观点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在公有制经济中,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与一般工人都是劳动者,只是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区别,都实行按劳分配。在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中,如果讲按资本分配,或讲按资本要素贡献分配,都存在理论和实际的是非问题,因为资本利润不是分配给货币资本或作为生产资本的生产资料,而是分配给资本的所有者。资方是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资本在生产中无论做了什么贡献,是资本的贡献,不是资本所有者的贡献,归根到底不是按资本要素贡献分配,而是按资本要素所有权分配。自然力,如水力、风力、农业生产中的多种自然条件也是生产要素,但不参与分配,因为没有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贡献分配,劳动贡献就是劳动者的贡献,劳动与劳动者是分不开的。而资本和资本所有者不是一回事。私企外企中的劳动者是凭借劳动力的所有权,按劳动力的价值参与分配。剩余价值被资方占有,而科技人员与经理等高管,也是凭借自己科技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所有权参与分配,并获得高额收入,因为他们的高级复杂劳动创造了更多的价值与财富,他们创造的较多的剩余价值是与资方共享的。
(二)关于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问题
关于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问题,这是马克思一再讲过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现时代,研究价格问题和财富的生产与分配问题,比研究价值问题更现实,也更有意义。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国内外争论较多。而且在完全以纸币作为货币的现时代,纸币不具有价值尺度职能,只能作为价格尺度。而价格的涨落和财富的增长与分配,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且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马克思主张社会主义制度下要快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这只能通过财富的不断增长和合理的公平分配来实现。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与价值关系消亡了,但财富源泉将充分涌流。财富是指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财富,只有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生产财富当然离不开多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劳动和生产资料都是生产财富的必要条件。这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提出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和自然界才是财富的共同源泉。学界往往把生产财富的必要条件与财富的源泉混淆起来。讲财富的源泉是要说明财富的实体是由什么构成的。马克思常讲劳动与“自然界”是财富的源泉,或是讲劳动与“自然物”是财富的源泉。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可举个例子来予以说明:一把木椅或一个木柜,是由木匠劳动和木料制成的,构成木椅、木柜实体的,只是木匠劳动和木料,并不含有斧头、锯子等材料。但木料是哪里来的呢?是自然界生长的树木。将树木变成可做木器家俱的木料,要经过伐木劳动、运木劳动、破解木材劳动等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劳动,最后通过木匠的劳动将木料制造成木椅木柜等。所以,木器家俱这种财富是由一系列相衔接的劳动和自然物质构成的,马克思正是据此指出,一切财富的源泉是劳动和自然物质,马克思还在《资本论》中引证配第的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所讲的“土地”不是仅指耕种的田地,而是将其作为自然界的代表,马克思对此有过明确的解释。我在本书专设一章《马克思的财富论及其意义》中做出了系统的说明。
(三)关于学习和研究《资本论》的学术态度问题
学习与研究《资本论》和马克思的其他著作,既不能误解、错解、曲解其基本原理,应是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原理的基础上,以其为指导,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也不能搞“句句是真理”,不顾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的实际,在本本主义中做学问。应是着力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现代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要实现社会所有制,即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有时又讲公有制、共同占有、公共所有等,都是同一的涵义。如果我国在改革中放弃和否定了依据马克思《资本论》的原理所制定的《宪法》中的规定,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实行按劳分配;也否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等,社会主义还存在吗?但是,又必须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生产力极其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也曾受“三座大山”的抑制,没有获得充分发展,在新中国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面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马克思的理论观点也要有全面的理解。在《共产党宣言》中讲过,“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但应理解,这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建成了完善的社会主义后才能实现的事情。不应套用于落后的中国,而且马克思还讲过:“在资产阶级的社会生产力正以在整个资产阶级关系范围内所能达到的速度蓬勃发展的时候,也就谈不到什么真正的革命”。应当看到,二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超过了以往资本主义发展的总和。还应看到,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回答一个提问:“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他的回答是:“不,不能,就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制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新中国是在生产力极端落后、人民极端贫困的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的,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理论工作者面对我国私有制经济当前的存在和发展,不要不断引证和宣传《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的话,这会引起社会的负面效应。同时也要重视和摒弃某些官员和学者主张废除国有企业和公有制经济、搞全面私有化的主张。这种主张是要变社会主义为资本主义,悖离党中央所一再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悖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搞私有化;既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我们要遵照党十九大理论指导,按照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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