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周新城
最近,中央接连通过了几个发展非公有制的文件,要求为私营经济排忧解难,采取一切措施,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证私营经济健康地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越出宪法的规定,任意地盲目发展。按照宪法的规定,至少应该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必须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靠削弱公有制经济的办法,靠公有制经济私有化、化公为私的办法来发展;第二,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只能处于补充地位,不能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一旦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主体,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会由社会主义社会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第三,必须接受国有经济的引导,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一切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这些原则都是宪法所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不能违背。
然而,不可否认,我们一些干部、尤其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高级领导干部,在谈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时,往往忘记或者无视宪法有关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对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的规定,抱着一种讨好、谄媚私营企业主的心态,发表了许多离谱的言论,诸如声称私营企业是“衣食父母”,党政机关应充当私营企业的“店小二”,私有制应当“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应当宣布私有制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私营经济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鼓吹“企业家老大”,等等,此类言论,充斥报刊。一时间只准讨好资本家,不允许对私营经济做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尤其不准宣传共产党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成为时尚的、不言而喻的宣传纪律(虽然并没有见诸正式文件)。这就把人们的思想搞混乱了,实际工作也就不知道对错了。所以,有必要重申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为了正确确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从理论上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这是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切问题的前提。
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而它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把私有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且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那是荒唐的,违反常理的。邓小平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就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的。如果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那等于说,社会主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这在语文逻辑上就说不通。
怎么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呢?从理论上讲,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外部环境只能影响它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而不能决定它的性质。内因是根据,外因只是条件。拿私营经济来说吧。只要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占有,工人丧失生产资料,资本家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雇佣工人),然后驱使工人进行生产,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不管它是哪个社会的,不管它是在什么环境下从事经营活动的,它总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我国,政治上共产党领导,经济上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私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营的,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私营经济相比较当然会显示出一些不同之处,但是这种差别只是由于经营环境不同引起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的不同,而不会导致根本性质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说,在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载体中,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相当大的比重,成了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且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纳入”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有人喜欢在名字上做文章。在改革开放前,我们多年来进行“斗私批修”教育,“私”字的名声不太好。于是适应私营企业主的心愿,有人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搬来一个世界上基本上没有人用的、宪法上也没有的名字:“民营经济”,似乎换了个名称,性质就变了:不是私有制经济了,而是既不算“公”、也不算“私”的“民营经济”了。其实,这是掩耳盗铃,把“私营经济”改称为“民营经济”,除了制造混乱外,什么也改变不了,因为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是客观的存在,不会因为改了个称呼就改变的。改个名字只是一种说得好听一些的唯心主义的玩意儿。用模糊不清的“民营经济”概念(人们自然会提出合作社、外资经济算不算民营经济,谁也没有给予界定)取代含义清晰的“私营经济”,这件事本身就透着一股不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讨好资本家的情绪。这是不足为取的。
在我国,为什么要允许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既然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我们为什么不仅允许它存在,而且还要鼓励、支持它发展呢?这就要从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说起。
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进入社会主义的。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生产力不够发达,还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来实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完成了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党的十三大确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在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力发展又很不平衡,建立公有制所需要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生产力,许多地区、部门还不具备,这种状况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这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客观地决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们之所以允许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是因为它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这种国情决定的。
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其中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以及我们允许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由,我们才能够确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应该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当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情况不同,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是不一样的,有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要快一些,例如,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以前基本上没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会快一些,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性质,与此相适应,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应该更快一些,这也是可以预料到的。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绝对量都会增长的。说私营经济要“离场”,这不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也不符合党的政策,这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虚构出来的说法。
舆论界经常冒出“国进民退”的论调。只要国有经济发展了,这种声音就强烈起来。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我们主张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公有制经济)进 “民”(非公有制经济)也进,而且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比公有制经济要快得多,在所有制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迅速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喧嚷“国进民退”实际上反映了私营企业主的这样一种情绪:他们要求不发展公有制经济,甚至萎缩国有经济,创造条件使私营经济发展得更快一些,以便最终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有人经常抱有这种情绪:私营经济发展,这是改革的成功;而发展公有制经济,则是改革的倒退。例如有一个市改革开放前公有制经济占94%,经过40年的改革,下降到了不到4%,而私营经济从无发展到96%。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时,这个市的领导大肆宣传这是改革的巨大成就,媒体也跟着这样宣传。其实这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只发展私营经济,萎缩公有制经济,宪法还规定,发展国有经济是国家机关的职责,国有经济减少到这种程度,是他们失职的表现,怎么还能以此表功呢?可见,是非不分、思想混乱到了何等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景;大批廉价出卖国有企业,甚至无偿奉送给私营企业主,导致私营经济迅速膨胀,国有经济急剧萎缩。国有企业改革成了某些人化公为私的饕餮大餐,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往往并不光彩,说白了,是盗窃国有资产得来的。这种盗窃国有资产的行径还受到保护,不许追究,说是要“赦免原罪”。这是某些“著名经济学家”竭力鼓吹的,而且得到某些国家机关赞同。我就奇怪了,既然承认这是违反法律的罪,为什么私营企业主就可以赦免,不予追究,法律的严肃性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例外。难道“原罪”就可以赦免?别的人第一次犯罪,就没有人呼吁要予以赦免,怎么一到私营企业就应该赦免了呢?其中反映的思想感情,令人深思。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必须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也要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条件应该是一样的,一律平等,它们应该在市场经济中按照统一的规则平等竞争,不应有偏向。不能只想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忽视发展公有制经济,更不能靠牺牲国有经济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条基本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应该在补充的位置上发展自己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公有制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其中国有经济应该起主导作用,而非公有制经济应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来发展壮大。这是宪法的规定,必须遵守。老实说,处在“补充”的位置上,发展的空间也相当广宽,足够私营经济发展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非公有制经济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的。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私营经济要不要处于补充地位的问题,充满着斗争。一些人对私营经济处于补充地位十分不满,总想突破宪法这一规定,想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我们举一个例子吧。2009年8月13日《南方周末》刊登一篇评论员文章《国有经济何妨正名为“非私经济”》,文章的中心意思是,改革开放初期,私有制经济比重小,被称之为“非公有制经济”,委屈地处于“补充”地位,这好理解,现在私营经济发展了、壮大了,财大气粗了,显示出它“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应该倒过来,理直气壮地把国有经济称之为“非私经济”,让出主体的位置,由私营经济充当国民经济的主体。一副“暴发户”夺取主体地位的迫不急待的心境,跃然纸上。
我国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夺取主体地位的斗争,是得到国际垄断资产阶级支持的,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心境相通,沆瀣一起。2000年尼克松就中国经济改革的走向发表意见说,“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销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尼克松:《透视新世界》,第162、163、171页,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2000年版。]克林顿也说,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 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背景材料》,2000年9月。]一句话,垄断资产阶级大力支持发展私营经济以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的主体,这是他们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关键,是他们根本利益所在。这个动向值得我们警惕。
那么,我们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呢?为什么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只能处于补充地位,不能成为主体呢?理由是两条。
第一,从政治上说,这个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性质。在一个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里,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就取决于哪种所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这是毛泽东在《矛盾论》里讲的道理。他指出,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主要矛盾决定的。在奴隶社会,既有奴隶主经济,又有自由民经济,但奴隶主经济是主体,因而整个社会的性质就是奴隶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既有资本主义经济,又有个体经济、地主阶级经济,甚至还有奴隶主经济,但资本主义经济处于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都受资本主义经济的制约,都只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补充,所以整个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以我们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别的什么社会。一旦公有制丧失主体地位,让私有制占据主体,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哪种所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关系整个社会的性质,越是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我们越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兹事体大,决不能掉以轻心。这是我们反对私有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政治原因。
第二,从经济上说,这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需要。目前我们之所以需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因为生产力落后,许多地区、部门的生产力还不具有社会性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集中,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与这种性质的生产力相适应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我们越是向前发展,就越是需要发展公有制经济。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要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公有制经济是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主力。生产力发展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提高了,不去发展公有制经济,反而推行私有化,把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在非公有制身上,这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最终会束缚、破坏生产力。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该有助于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一条大原则。非公有制只有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甘心处在补充地位,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一切通过削弱公有制经济的办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措施,都是危险的,它将危及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危及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得到鼓励和支持,又必须接受引导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既重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又注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发展。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鼓励、支持和引导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地理解和执行这一政策,不能有片面性。对非公有制经济既不能忽视鼓励和支持,也不能忽视引导。
为什么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要采取这样的政策呢?制定这一政策的依据是什么呢?
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它们对增加产品、满足人民需要,吸纳就业人口、提供税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市场准入、融资、供给劳动力、税收政策等营商环境的各个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切条件,鼓励、支持它们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的需要。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其中主要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是优质基础上的,存在剥削关系,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我们必须正确处理这一矛盾,不能让矛盾激化。因此,必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治上依靠党和政府制定正确的政策,经济上依靠强大的国有经济的指引,使得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引导,是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的重要方面,不能忽视。
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也是一个原则性很强的问题。这里需要有辩证思维,不能有任何片面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一点:必须尊崇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我们是法治国家,任何事情都要依法办事,首先要依宪办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违背这些原则。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jj/2020-03-05/61687.html-红色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