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宣恭:对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再理解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阐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被替代的趋势以及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特点。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段话,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仍然存在个人所有制,但它不同于以前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私人所有的个人所有制,而是建立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这个论述在当时就遭到杜林的攻击。他辱骂马克思主张“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混混沌沌的杂种”。恩格斯运用唯物辩证法,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多方阐述了否定之否定的客观发展规律,还击了这种污蔑,指出:“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恩格斯的解释完全符合马克思设想的本意,得到马克思的首肯,无论在辩证逻辑或形式逻辑上都是正确的,在很长时期被国内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所接受。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出于对改革方向的不同主张,对马克思那段论述作了多达几十种的不同解释,在我国引发了如何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争论,把马克思本来已经表达得很清楚、很容易理解的话,搅成混乱不堪的所谓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意见分歧是从质疑恩格斯的解释开始的,要澄清认识就得从这个源头开始。
一、恩格斯的解释符合逻辑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认为恩格斯将“个人所有制”解释为消费资料所有制是误解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理由有三:第一,马克思在考察社会变革时,一贯侧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消费资料所有制只是派生的。在“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论述的主题应该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不可能仅仅指消费资料所有制。第二,马克思讲的是“个人所有制”的辩证发展,即否定之否定。逻辑概念在初始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到最后阶段却变成消费资料,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第三,即使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下,消费资料也是归工人个人所有,不存在重建的问题。所以,只用消费资料去解释“个人所有制”是行不通的。
这些质疑是以概念的逻辑辨析入手的,但它们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当然还有理论上的错误)。
首先剖析第一个质疑。马克思和恩格斯总结人类历史,发现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的确是始终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基础性决定作用。他们一贯地沿着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分析资本主义从发展到最终必然趋于消灭的过程。在设想替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时,首先考虑的当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在那段否定之否定的名言中,马克思的立足点正是这样的。他明白无误地指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表明他正是以生产资料为客体设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共同占有的的所有制。在这里,马克思的表述是非常清楚的,即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私有制发展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第一个否定;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建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否定之否定。至于这段话提到的“个人所有制”,只是完成了否定之否定后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难看出,这里谈到的所有制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前一个是归属于全体劳动人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新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否定之否定的主题;后一个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 “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人所有制”,是从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主题,由主题派生出来的。这两种所有制的主体、客体及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不可能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这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的系统理论和那段话的行文得到佐证。
先从理论上看。马克思这句话的中心是“在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设想是同他关于生产关系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一脉相承的。他对未来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些论述应该有助于了解各个领域里的所有制关系,(而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毫不相干”)。马克思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对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的要点所作的概括描述,即,劳动者自主结合组成联合体,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共同占有和使用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共同占有协作劳动创造出的产品。为了保证社会生产的持续,生产资料还要由社会共同占有和使用,不能分给劳动者个人,归个人所有,但是属于生活消费的产品则要分配给个人,由个人占有和使用。从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看,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就不可能是生产资料,而只能是经过分配的消费资料。这样理解,既可消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逻辑矛盾,也可回答为什么马克思讲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还要提出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从马克思主义其他著作的论述看,也可证明这种理解的正确性。如《共产党宣言》就讲到,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显然是指生活资料的所有。在稍后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就明确指出: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社会里,“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在《反杜林论》,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规律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必然让位于同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总之,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分析,个人财产或“个人所有制”的客体是消费资料。
再看看《资本论》的遣词用语。在德文版,接着Es ist Negation der Negation(否定之否定)后面的话是:“ Diese stellt(建立) nicht (不)das Privateigentum wieder her(重新), wohl aber das individuelle Eigentum auf Grundlage der Errungenschaft der kapitalistischen Ära : der Kooperation und des Gemeinbesitzes der Erde und der durch die Arbeit selbst produzierten Produktionsmittel.”在这里,前一个eigentum是同大写的Privat(私有)连在一起的,明显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因为它才有重新建立(stellt wieder her)以及私有或公有的的差别,(如果是生活消费品,就天然地归个人而不能公有了);后一个Eigentum 则是同individuelle分开的,强调的是“个人的”,与前一个eigentum用法不同,而且没有“重新建立”的字眼,不一定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有的专家建议将它翻译为财产,不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得出更加准确的结论,不妨仔细分析一下马克思亲阅过的《资本论》英文版。马克思的话在英文版是:“This does not re-establish private property for the producer, but give him property based on the acquisitions of the capitalist era: i.e., on co-ope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 in common of the land and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这个表述有两点值得重视:其一,那段话里的individual property(“个人所有制”或个人财产)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由共同体give(分给)个人的,由于生产资料还得由共同体重新投入生产,不能分给个人,能分给个人的当然只是消费资料了。其二,话中的re-establish只用过一次,是针对private property讲的(即“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后面针对个人财产的动词则是give(分给),根本没有重新建立(re-establish)的意思,亦即,不存在中文版所谓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提法。恩格斯在的德文修订版中,把那段话中缺少动词的地方加上“给予”或“分配”,与英文版的措辞正好相同,说明英文版用give表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个人财产的关系,不是没有根据,而是更加恰切的。可见,如果根据这两个版本的表述,“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判断就毋庸置疑了。
其次辨析第二个质疑。否定之否定是“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自然、历史和思维的发展规律”。它是与形式逻辑不同的辩证发展观,体现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是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综合体现。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表现在量和质的变化,量的变化到达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但与“是即是,非即非,是非非,非非是”界限分明、狭窄的形式逻辑不同,质变并不是简单的否定或旧事物的彻底消灭,新事物还会保留或继承某些旧时期的特征或者基因。经过几个阶段的质变,事物运动会出现几个周期,每个周期都会在更高的阶段上发展旧时期的某些特征,由此构成事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周期性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过程。就一个阶段的变化而言,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正、反、合的生生不息的曲折过程。辩证法将事物发展的这种规律形象地称之为否定之否定。
因此,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一方面要看到它与形式逻辑的区别,不能把事物的变化当成绝对的否定或消灭,还要看到它的内在基因的延续和变化;另一方面又不能把否定之否定看成是原事物的简单再现,是旧有特征的简单恢复或全部重现,更不能认为它必须在概念上也完全同一。例如,蝶卵在一定的条件下孵化成为幼虫,是形态上的质变或否定;幼虫成长成熟后(经过成蛹阶段)化为蝴蝶,又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蝴蝶与初始阶段的虫卵无论是形态或概念完全不同,但在不同时期,无论是卵、幼虫、蛹和蝴蝶,却都保存着蝴蝶的基因,一步步地向前发展。在这过程中,并不因为蛹或者蝴蝶与蝶卵截然不同就否认它是蝶卵的否定之否定。在这些相继发生、环环相扣的变化中,否定之否定的形态和名称不一定都要与初始阶段完全相同。即使是形态相似的蝶卵,在周围环境的影响下也存在不同的基因表达和变化,经过一个较长过程,白蝴蝶的卵孵化出的可能是体型或大或小,颜色花样不同的蝴蝶,也就是说,表面相似的虫卵,实际上已经发生变化了。总之,如果要求“否定之否定”阶段的状态一定要与初始阶段完全相同,那就是停滞,而谈不上发展了。
在经济关系方面。在最早的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个人只能依靠集体的力量对付自然界才能获得起码的生存资料,集体也才能存在。那时,共同劳动,平等分享产品,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是公有的。随着生产力的较大提高,劳动条件发生变化,个人(家庭)劳动逐步取代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劳动,生产资料(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就从共同所有、共同占有变为共同所有、个人占有 ,劳动所得也归个人所有。这样就发生了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共同所有关系的否定。以后,生产力有了更大的提高,归家庭所有的财产不断增多,而且财产差别迅速扩大,有些穷人为了生存,把对公有生产资料的权利甚至是自己劳动力或人身的的支配权出让给富人,生产资料公有制就瓦解了,出现少数人拥有较多生产资料并驱使别人劳动的关系。这就是原始公有制的否定。从较长阶段看,原始公有制变为奴隶制是生产关系的否定,奴隶制被封建制度或资本主义制度所代替,各个阶段又都经历了社会经济形态的否定之否定。从每个阶段的变化具体分析,后续社会经济形态虽然都保留或继承了前一经济形态的某些因素,可是否定之否定阶段的称谓与初始阶段不一定都是相同的。即使是从更长的历史时期看,原始部落公有制——私有制——全社会公有制,在概念和内涵上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可见,不能用形式逻辑的思维对待唯物辩证法,认为最终阶段的概念必须与初始阶段完全同一才叫否定之否定。
最后剖析第三个质疑。有些专家认为消费资料所有制历来都是个人所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也有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就消费资料而言不存在否定之否定。以这个为理由否认恩格斯的解释是片面的。的确,受产品的使用价值决定,绝大部分的消费资料历来都是个人所有的。但是,从消费资料的构成,特别是消费资料的获得方式看,不同社会却存在巨大的差别。例如,奴隶是会讲话的工具或牲口,他们个人所得的消费资料是奴隶主用喂养牲畜的方式和低劣的质量、有限的数量给予的,以至于很难说是完整意义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农奴得到的消费资料,是向领主缴纳地租后留下的劳动产品。由于农奴还处于人身依附状态,他们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仍是不完整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只能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取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工资,然后换取生活必须的消费资料。虽然比起以往的劳动者,雇佣工人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是较为完整的。但由于他们只能靠被雇佣谋生,能否获得消费资料要取决于就业状况,因而这种消费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也是不稳定的。总之,在以前的社会里,劳动者获得消费资料的方式,都因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差异而彼此不同,历次的变化都可视为消费资料获得方式上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最后,生产资料归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以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剥削关系被消灭,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社会根据共同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劳动产品的用途,其中一部分用于生活消费,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给个人,是更大轮回的否定之否定。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它与先前各种社会的消费资料所有制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断言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不存在否定之否定而反对恩格斯的解释,是不符合辩证逻辑,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其实,如果根据上述《资本论》英文版的用语去理解,生活资料按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分给个人是公有制替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自然结果,不是个人所有制的“重建”,这一质疑也就没有必要了。
诚然,恩格斯对马克思理论的阐述不一定全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从以上对几种质疑的分析,表明他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解释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准确的、经得起推敲的,既不违反形式逻辑也符合辩证逻辑。因此,不能因为恩格斯在个别地方对马克思的理论可能存在解释不周全之处,就怀疑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解释的的正确性。
二、准确认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和基本特征
有些专家为了论证“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引用了几段话,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共产党宣言》中的,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在《1861 -1863年的经济手稿》中的:“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他们认为“全部生产力总和”、“全部生产”、“资本家的所有制”等,显然主要指生产资料,而且仅靠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也不能取代和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不错,这些引文讲的所有制客体的确是生产资料,但是,想引用它们去证明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理由却不充分。关键就在于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体是谁。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孤立的、单个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一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前者属于私有制,后者则属于公有制。两种所有制的主体,从而所有制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上述专家引用的语录里讲的很清楚,即未来社会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体,不是作为私有者的孤立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即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整体的个人。但是,有些专家却用后者去证明作为私有者的个人在未来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这在逻辑上明显地犯了概念变换的错误,是不足为据的。
为了解决“生产资料既是公有又是个人所有”的矛盾,有些专家解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指社会个人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立统一。讲生产资料公有或共同占有是从社会主义联合体的整体来着眼的,讲“个人所有制”是从构成联合体的劳动者个人着眼的,是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整体和个体的关系。它是一个整体的统一的所有制概念,不是相互不同的两个层次的所有制概念。这种意见仍然回避不了“在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制)基础上建立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的逻辑矛盾。因为,如果真的像他们所称“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是统一整体的两个方面”,那么,只讲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就足够说明所有制的性质了,何必再说在公共占有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所有制呢?反过来看,如果说“个人所有制”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它本身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了,何必累架叠床地为它再规定一个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呢?实际上,这两者是互不相同的范畴,前者是后者建立的基础,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建立的,它们是不同层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着眼点或观察点。
不仅如此,笼统和抽象地以“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去描述公有制的主体或公有制内部关系,也是过于简单,难以讲清公有制更为根本的特点。
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其他所有制的差别,首先在于所有者根本不同,即生产资料不归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所有,而属于全社会的劳动人民,因而它彻底改变了劳动者被奴役、被剥削的状况,确立了劳动者在生产、流通和分配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满足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劳动者日益全面的发展。此外,在其他方面还具有一系列重要的特点。从所有权的结构和存在形式看,其特点,一是所有权构成的直接社会性,即它将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改变为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必然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时指出:“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二是权利享有的平等性,全体劳动人民在归属权上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在生产资料的归属上多占一份或取得特殊的权力,并借此为个人牟取私利。三是产权结构的统一性,全体劳动人民组成为一个整体,成为全民所有制资产的共同所有者,它的财产是联合体整体所有的, 是全体人民的“集体财产”或“公共财产”。它虽然是人人有份,却不是分散地归单独的个人,也就是说,是劳动者共同所有而不是单个人所有。四是产权存在形式的集中性和不可分性。虽然全民所有制中每个成员都能得到一份平等的权利,但社会不把每人应得的权利分解给个人,不搞财产权利的分散化或是“量化”到个人,也就是《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个人不能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别人,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都不得瓜分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并将其据为已有。再从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看,全社会所有制的财产根据整体的意志和整体的利益,由整体的代表行使产权权能,获取产权利益,然后根据一定的方式和原则使个人公平地分享共同获得的利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受全部个人支配不可能通过任何其他途径受一个个人支配。”《共产主义原理》指出:“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这就是所有权行使方式的整体性。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不得违背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独自行使所有权,否则就是对共同产权的侵犯或破坏。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公有制虽然是由劳动者个人组成的,但劳动者能够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及他们的发展只能依赖于联合起来的整体, 联合和组织是单个劳动者改变其弱势地位并获得发展的根本条件,能够将公有制与非公有的其他所有制区别开的就是劳动者的联合。因此,在公有制中劳动者不是一个个像散沙一样地凑合在一起,而是一个高度联合的整体,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有机体。在公有制内部整体与个人的关系中,上述的共同性、整体性、集中性、统一性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们决定和反映了公有制的本质属性,维护和促进公有制的发展。只有把公有制理解为这样一种生产关系,才能懂得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的含义,明确个人成为共同所有者的含义。反之,不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笼统地抽象地说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过分强调个人所有,甚至以个人所有去概括公有制的特征,正是看不清这些重要特点的重大意义。这不仅离开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分析方法,在所有制理论上也是有缺陷的。想用它论证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等同于公有制,驳斥杜林关于“混沌杂种”的污蔑,自然会捉襟见肘,没有说服力。
三、从争论中取有益的启示
在这场持久的辩论中,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有许多文章实际上远远超出如何解释马克思那句话,更多的是联系当前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议论全社会的公有制应该具有那些特点。主张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本观点虽然值得商榷,但其中的一些论者有个共同点:都肯定马克思所讲的否定之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他们在辩论中提出的许多论述,对如何理解公有制的内涵和正确处理公有制的内部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对认清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有着积极的理论意义。
有些专家提出,“否定之否定”后形成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虽是个人所有的,但不属于任何单独的个别的人,不是劳动者个人的私有制,个人所有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只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全体的个人,所有者和劳动者是合一的、同一的。这种意见值得重视之处在于他们指明全社会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强调要维护这种公有制的联合所有。第一,全社会公有制是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劳动者,排除了任何人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剥削的条件,不像有些人把它混同于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甚至歪曲为“俾斯麦”式的政府所有制或官僚所有制。第二,全社会公有制的归属权主体遍及全体劳动人民,每个劳动者个人都是公有制主人的一分子,公共的整体的利益与每个劳动者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就批判了所谓公有制“人人皆有、人人皆无”的说法。第三,联合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使劳动者个人重新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条件,也是区别劳动者个人私有与劳动者共同公有的关键,为此,必须努力维护所有制的联合性质。只有这样,公有制才名副其实,才具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有些学者认为,之所以把未来社会的所有制说成是“个人所有制”,是为了强调这种所有制应体现在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上,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实现是衡量公有制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个人权利愈是得到充分实现,公有制就愈加完善。还有些学者认为,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和支配。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不仅是共同所有者的一分子,还应拥有公有制的其他权利,应该有权参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做到这一点,劳动者个人才是真正的所有者,才可能在生产中既有劳动者的身份又有所有者的身份,新的社会生产才谈得上是自由的平等的协作。
提出这些意见具有重要意义。过去很长时期,我国的公有经济没有处理好整体和个人的关系,往往过分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人。虽然在理念上也提出要尊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作用,提倡劳动者参加管理,但实际上却偏向于讲个人作为劳动者对社会和集体要多作贡献,很少提到要确立和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即使提到,也主要指每个人享有的公共权利),更没有从产权的层面确立劳动者个人在公有经济中的权力和利益。在改革过程中人们经常讲要解决公有经济“产权虚置”的问题,其重心也仅仅停留在公共所有权(实指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归属权)的落实,如归属权主体或代理人的明晰化等等,忽略了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确立。于是,在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劳动者除了按照共同所有者的身份获得集体的权利并共同享有协作劳动创造的成果以外,作为个人,缺少明确规定的实际参与占有和支配的权力和机会以及了解生产和分配实际状况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很难充分表达个人的要求和愿望。领导人可以轻易地以共同意志、共同利益代表的身份发号施令,甚至凌驾于普通劳动者之上。结果,主人翁思想容易只挂在口头上,难以真正在劳动者的头脑和行动中体现出来。这些都会削弱劳动者对公有制的认同感,导致一系列的矛盾和弊病,妨碍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所以,应当把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完善和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明确劳动者个人作为公有制成员的各种权利,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只有劳动者的个人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才能证明他们在公有制中是真正的主人,劳动者才同时具有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身份,才能充分发挥其热忱和才能。
有的学者强调要从劳动者得到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去认识公有制。他们援引《共产党宣言》的话:“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最高理想就是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独立性和人格不受阻碍地发展。而这种发展,首先必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如《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指出:“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德意志意识形态》写道:“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提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自由人联合体”的所有制。这种意见虽然不是直接从马克思那句话引申出来的,不能直接解释那句话的含义,却道出全社会公有制的重要特点及其发展的目标,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资本主义私有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广大劳动者摆脱了被奴役、被剥削的地位,成为生产过程的主人,享有自己劳动的成果,收入日益提高,生活不断改善,人人得到自由发展的机会。这种基本关系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待物与人的关系时更多的是将技术条件和物质发展摆在首位,而忽略人的发展的根本作用;在生产和生活的关系中,重生产、重积累而放缓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更没有将(全社会的)人的全面发展当作一切工作和活动的终极目标;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上,强调个人利益依存于集体利益,耻于谈论个人的利益;在纪律与自由的关系上,偏重于服从组织和纪律,讳言个人的意志和自由。当然,在这许多方面,重视对立统一关系的主导方面是应该的,但过分和片面地偏向一方也是背离唯物辩证方法,不符合“自由人联合体”的本性和根本要求的,必须通过体制改革,使用各种方法克服这些偏差并且在法规上加以确定。中国共产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观点,在《党章》中提出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个主张在几次的党章修订中始终没有更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遵循马克思主义原理,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将“以人为本”确定为一切工作的根本方针,就是为了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求和促进社会发展,逐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必须坚持这一目标,为它的实现不懈努力。
四、有人利用争论、卖私货
自从恩格斯的解释被怀疑,“个人所有制”被说成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观点开始流行之后,一向想把公有经济私有化的一些人,敏锐地觉察到理论缺口,便一拥而上,炮制一篇篇文章,名为深刻理解马克思的设想,实质上却是篡改马克思,尽量塞进他们的私货,大力鼓吹生产资料归个人私有。
有些人主张,《资本论》提出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私有,“人人有份”。 认为这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内核”。这种观点认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社会生产资料只被社会上的一部分人所有;一种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个人所有制",硬说马克思否定的只是第一种类型的私有制,而没有否定“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他们还搬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机会,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机会”,把它说成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种观点阉割了马克思的原话,完全不顾历史事实,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背道而驰。首先,自从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以后,由于经济规律的自然作用,很快就发生了分化,一方面数量日益增加的个体所有者丧失了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产生了掌握大量生产资料剥削广大群众的大私有者。从此之后,所谓“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就根本不存在了。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都是剥削阶级的所有制,是“部分人”的私有制,而那些幸存的的小私有制,只是一种从属的占有方式,而且还不断地被剥夺被消灭,劳动者沦落到无产者的队伍。因此,读遍《宣言》,根本不见 “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的踪影。相反的是,《宣言》这样讲:“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实际上,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生产资料和生产已经高度社会化,再也不可能形成“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了。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我把生产的历史趋势归结成这样: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 “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其次,断言马克思讲未来社会时没有一概否定私有制是没有根据的。马克思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的确肯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作用,但他剖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必然被消灭,代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共产党宣言》就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再次,从 “否定之否定”的发展逻辑看,在资本主义之前“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早就不存在了,并不是否定之否定的初始阶段,如果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建立的还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也不是初始的阶段的否定之否定。即使出现这种状况,在个体生产的经济规律的必然支配下,也一定重新发生上述的生产者的两极分化,重新出现“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和剥削大多数人的私有制。可见,这些人不顾马克思一开头就说的“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硬是将重建个人所有制解释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是完全与马克思的基本思想相对立的私货,其目的是要为排挤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必须坚决批判和抵制之。
与此相类似,有些学者主张,现有的公有制中,劳动者的所有权是抽象的、虚置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把生产资料量化给个人。按照这种意见,国有资产就会被瓜分完,国家所有制就被瓦解了,然而最终获得利益的决不是广大群众而是一小撮富豪。俄罗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过这种瓜分国有资产的改革,每个在1992年9月2日以前出生的俄罗斯人,都可以获得一张面额1万卢布的“私有化证券”。这个改革严重破坏了国有经济,导致国民经济的巨大倒退,到20世纪末,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比1990年下降了52%,工业生产减少了64.5%,农业生产减少了60.4%,卢布贬值,物价飞涨五千多倍。“私有化证券”发放时每张差不多可以买一辆汽车,但过不久就形同废纸。老百姓并没有由此就建立起人人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少数权贵和富人则趁机攫取巨额资产,成为掌控国民经济的新资产阶级。我们必须以此作为殷鉴,切莫轻信所谓“生产资料量化给个人”的蛊惑,重蹈他人的覆辙。
谢韬、辛子凌在《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文中说道, “马克思设想革命胜利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道路分为两步: 第一步,把原属于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等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由政府控制起来;第二步,政府要寻找一定的形式将社会财富回归社会, 回归人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是把自己的妄想强加在马克思头上的彻头彻尾的捏造。试问,马克思在什么论著讲过这种“两步走”的设想?根本没有!这样胡说乱造的目的是要引出他们后面想说的话:“列宁、斯大林,包括我们的毛泽东主席, 在革命取得成功后,……把公有制异化为政府所有制,实际上变成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名为公有制、国有制、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一较真,一落实,实际上蜕化成一种‘官有制’。把本该回归社会的财富抓在政府手里,由政府控制全部资源,政府包办所有企业,政府成为高度垄断的总资本家,全国人民都成为政府的打工仔。恩格斯早就告诫不要把‘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这就暴露出,他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同于资产阶级国家,把“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污蔑为“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政府成为高度垄断的总资本家,全国人民都成为政府的打工仔”,是要不得的“俾斯麦的国有化”。但是,一看到这些话以后就可发现,他们连自己讲过的“第一步”也自我封杀了。他们根本反对社会主义的国有化,剩下的就是他们要走的“第二步”。他们刚开始讲这一步的时候还含糊地说是要“将社会财富回归社会,回归人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到后面就露出尾巴了,原来他们要的“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即生产资料归单个个人所有的私有制,而不是归全社会共同所有的公有制。这表明他们参加“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讨论,只是为了乘正确理论被搅乱之机,将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冒充为马克思的设想,借此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
谢、辛二位捏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话还不仅这点。为了宣传以股份制替代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他们说:“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马克思不仅找到了把生产资料‘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 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 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股票这种占有方式,是‘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只需简单对照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就可马上和容易地揭穿他们的造假。原来,他们所引用马克思关于“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话,前一句应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而不是谢、辛所说的 “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这样改是为了混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生产者),而且话中也没有谈到“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这是他们强加的)。实际上,他们引文出处的整段话讲的是以股份公司作为“过渡点”的未来的联合生产者的财产公有制,而不是股份公司本身。经过他们的篡改,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却变成“直接的社会财产”,等同于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了。至于他们引用的恩格斯的话,原来讲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被消灭以及代替它的公有制占有关系的特点,整句甚至整页都没有股份公司的字眼。怎么却变为“股票占有方式”呢?这不是明目张胆地篡改吗?他们信口雌黄,连这段话出处的前后页都顾不得看看。如在这段话的前一页就写道;“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即资产阶级国家,引者注)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后一页就明白地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前后文都写得这么清清楚楚,作为教授和研究员不至于看不懂吧,用这种拙劣的手法,除了企图欺骗读者还能作什么解释!
再说,他们把马克思设想的“个人所有制”说成是股份制也是移花接木,胡乱推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对当时的股份制的性质做了明确的判断,指出 “ 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因此,它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群人所有,但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性质上和产权结构上是截然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中,可能有部分工人购买了少量股票,但是,他们的入股并不会改变他们作为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没有消除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所以,这里并不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总之,马克思对股份制做过详细的分析,始终没有把它同“重建个人所有制”联在一起,谢、辛两位把它当作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蓝本,也是为了反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此外,有些人主张用现代合约经济学去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社会主义在劳动者对自己人力资本占有的基础上,否定物质资本所有者对物质资本的占有,实现人力资本所有者以集体的名义对物质资本的占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既是分离的又是合一的,断言这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其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真正涵义。
这种依靠西方经济学的庸俗观点去解释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未免荒谬和可笑。首先,所谓的“人力资本”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背谬概念。资本不是物,而是无偿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关系。个体生产者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创造出剩余并归自己所得,其中并不存在资本关系。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工人已经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他们创造的全部价值,包括剩余价值,都归资本家所得。在这种条件下,的确存在着资本,但是,劳动力已经按照资本家的意志,同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成为资本的可变部分,为资本家牟取最大限度利润服务。因此,它是资本家的资本,根本不属于雇佣劳动者所有。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人力都不是资本。马克思从来没有讲过劳动者拥有“人力资本”,而且揭露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回避资本是对劳动者无酬劳动的剥削关系,把它仅仅当成能够用来进行生产并得到更大价值的物,并进而把占有无酬劳动的功能荒谬地赋予提供无酬劳动和被剥削的对象身上,指出“它们的这个资本主义灵魂和它们的物质实体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致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当它们正好是资本的对立面的时候,他也把它们称为资本。”其次,所谓“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无非是西方经济学“企业契约论”的一种翻版。这种理论把企业说成是“合约的集合”,其谬误在于不懂流通过程与生产过程的联系与区别,混淆了市场关系和企业内部关系,看不到雇主与雇员从市场进入企业后双方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巨大变化,将企业内部资本家凭借其购买到的劳动力支配权和使用权驱使雇佣劳动者的关系,说成是与市场一样的自由平等的协商关系,从而歪曲了企业的本质,掩盖了资本的剥削关系。以上两种论调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系统分析是互相对立的,曾经被马克思多次揭露和批判过,这些论者罔顾这种理论范式的根本对立,企图拾人牙慧去解读马克思的观点无异犬尾续貂,只会为马克思原已非常清楚的设想加谜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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