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一律平等”问题的认识仍然有现实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既然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又要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要在经济政策上处理好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关系,也就是某些经济法规对二者要有所区别,不能“一律平等”。
对此,七十年前的一个事件是极好的例子。
西元1953年夏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中财委)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受到比较严厉的批评,原因是他在制定“新税制”工作中犯了错误。这个事,按照薄一波后来的回忆大致是: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扶持当时力量很薄弱的国营和合作社经济,税法规定:国营工商业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货物不纳批发环节营业税;新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免纳一年所得税,营业税按2%的税率征收,并打八折优待;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免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年;等等。而到了西元1952年下半年,由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营工商业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货物与合作社经济的免税、减税范围越来越广,使国家税收有下降趋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薄一波领导财政部经过几次酝酿、讨论,提出了“修正税制”方案,其主要“修正”内容为:取消国营工商业总分支机构内部调拨货物不纳批发环节营业税的规定,工业总分支机构从生产、批发到零售要缴纳三道营业税,商业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要交两道营业税;取消对新成立的合作社在一定年限里减征、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优待。
可以看出,这个“修正税制”主要就是要取消对公有制经济和合作社集体经济的税收减免优待,使公有、集体与私有面对完全一样的税制,用当时薄一波亲笔修改的《人民日报》阐释“新税制”的话就是“公私一律平等纳税”。
这个“修正税制”当时经政务院会议批准,于西元1952年12月31日公布,次日实施。但制定过程中没有向毛泽东主席汇报过,也就没有经过中央讨论,公布实施后不但导致了思想混乱,还引发了物价波动等。毛泽东主席了解情况后,对薄一波在“新税制”制定过程中体现出的思想观念错误和组织纪律错误进行了尖锐批评,并要求在六月举行的全国财经会议中讨论、解决这个问题。
在全国财经会议上,“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说法受到重点批评。为什么这个“平等”是错误的呢?陈云当年在会上就此指出:
“公私一律”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有制经济在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承担了私有制经济所不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第一,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性质不同,公有制经济全部利润要上缴国家,私有制经济只上缴所得税。第二,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承担的责任不同,私有制经济虽然也供应市场的需要,但它只是做买卖、赚钱,公有制经济则为了维持生产,“不管是旺季或是淡季,都要加工订货。农产品下来了,也要收购,不管是过半年后才能推销,或是过一年才能从外国换回东西来,不然,农产品就会滞销。为了稳定市场,就必须有相当数量的积存物资。如果没有这个积存,私商的投机活动就打不下去。有积存,商业部门就要负担很重的银行利息。不但如此,有时还要做赔本买卖。”公有制经济要做赔本买卖,“这从国家角度来看,是完全必要的。如果人民政府不采取这样的办法,那就要犯很大的错误。”既然国家赋予公有制经济这样的社会政治功能,使它担负着许多私有制经济所不担负的社会政治任务,那就不能搞“公私一律”,因为“‘公私一律’,看起来好像是很公平合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陈云的分析深刻而全面,直抵问题的本质。“公私一律平等纳税”是表面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在公有制经济因为国家赋予它社会政治任务而不具有私有制经济那样的经营灵活性时,在国家政策上对公有制经济给以适当优待,是天公地道的,是真正的公平。
现在,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仍然承担着(也必须承担)巨大的社会政治功能,肩负着(也必须肩负)稳定社会经济的责任。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一次又一次表明,私有制经济对上述功能和责任不可能具有积极、主动的正面效应。因此,陈云同志关于对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以保护公有制经济领导地位的思想,依然具有现实意义。现在依然要在政策上处理好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关系,对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经济政策上加以区别对待,以避免公有制经济基础受到不应有的削弱,以切实巩固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主体地位。
参考资料:
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西元1991年5月第一版。
《陈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西元1995年5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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